异哉所谓“国企领导任免新规”者

作者:闲言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3-05-02

据说是费时两年,国资委终于拿出了央企领导人的任免新规,即《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该新规最吸引公众眼球的内容是: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既然是“新规”,就说明此前并非是如此。感谢国资委公布“新规”,让公众终于都知道了:原来在此之前,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事后还可以继续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这种“可以”,绝不仅仅只是理论上的可能性,而必定是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否则,就用不着国资委的大老爷们,耗时两年弄个“新规”明令禁止了。  

   

由此可见,中国的央企各级领导人有多么幸福,贪污腐化在中国有多么安全!捅出再大的娄子,哪怕判刑了,不旋踵即可继续“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怪不得央企各级领导贪污腐败前赴后继,乐此不疲。  

   

管理部门对被判刑的央企领导人如此爱才不舍,不嫌弃他们前科累累,当然不是因为人才难得——现在国企的人才不是太少,而是太多,每个位子不知有多少双眼睛在盯着,多少双手在伸着!管理部门“专宠”被判刑官员的理由惟有三条:一,该贪官上面有人,大难临头时虽不得不暂时舍弃,事过境迁后自己人当然还是要捞。二,该贪官本来就只是“顶包”,帮助更大的贪官脱身。此举看似损己利人,其实绝对是利人又利己——只有上级保住了,自己才能最终落个好。这样的好同志,既有功劳又有苦劳,当然绝不能亏待。三,该同志的嘴巴很严,自己出事后,没有因为贪图“立功减罚”,把其他的同案犯或其他案件供出来——那样做,可能不但减不了罚,反而会被人往死里整。只有像现在这样,你仗义,别人也不能太不够意思,事后的搭救,安排出路、去处,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  

   

现在国资委憋了两年,在重重的压力和反弹下,终于弄出个“新规”,把被判刑的央企领导人再任央企领导的路,在明面上堵住了。从此以后,特殊利益共同体再要酬庸“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情份、忠诚和义气,只有把他们弄到政府机关去任职了——不要以为这不可能,按照此共同体的能量和惯例,只要是没有具体明文禁止的,哪怕再荒诞不经的事,他们都能办成功。这国资委“新规”不是只禁止被判刑的央企领导人再任央企领导吗?并没有禁止他们转任政府领导人呵。不知道政府方面有没有出台禁止被判刑的政府官员再任政府官员的?即或有,那禁的也只是政府官员,而不是央企领导人。人家可是当惯了领导的,既然要酬庸,当然不能让他们就此休闲退休,仅仅是当个富家翁。不然的话,“优秀人才”又怎么会像苍蝇逐臭一样,排着队往特殊利益共同体的裤裆里面钻呢?  

   

总而言之,在中国开展贪腐大业,既高效又安全。磨蹭两年后,国资委被迫出“新规”关闭了西门,却又悄悄留下了东门、北门和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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