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原董事长吴小晖涉嫌犯罪被公诉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保监会 2018-02-23
本文来自中国保监会,原文标题《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

保监公告〔2018〕5号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保持安邦集团照常经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4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

一、接管期限: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

二、接管组织: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方面组成安邦集团接管工作组。

三、接管组职权:从接管开始之日起,安邦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相关职能全部由接管工作组承担;接管工作组组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接管工作组行使安邦集团经营管理权。

被接管后,安邦集团继续照常经营,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工作组将依法履职,保持安邦集团稳定经营,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及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附件:1.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实施办法

         2.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工作组名单

中国保监会                          

2018年2月23日

附件1: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中国保监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制定接管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办法。

第二条 保监会组织人员成立接管工作组,接管工作组组长和成员由保监会决定和更换。

接管工作组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经依法公告后,对安邦集团进行接管。

第三条 接管工作组负责人行使安邦集团法定代表人职权,接管工作组行使安邦集团的经营管理权,安邦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集团及各级机构经理、副经理按照接管工作组授权履行职责。

接管工作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财产、信息系统、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聘请专业管理团队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制定考核激励评价制度。

(三)决定安邦集团的经营管理,保证安邦集团业务正常运行,完善内控制度。

(四)清查安邦集团资产和负债,依法保全、追收、管理和处分资产。以安邦集团名义处理对外事务以及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五)控制安邦集团风险,提出风险化解方案。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七)保监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接管工作组采取以下处置措施时,应研究具体方案,并报保监会核准:

(一)委托其他保险公司经营全部或部分业务。

(二)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三)公司分立或合并。

(四)转让全部或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五)重大权利的放弃、转让或重大义务的承诺。

(六)重要人事任免。

(七)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接管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精算师、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接管有关事项。

第六条 接管工作组接管前三个月实行日报制度,每日向保监会报送安邦集团运营及相关接管工作情况;三个月后实施周报制度,每周向保监会报送安邦集团业务财务状况,并及时报送流动性状况。

第七条 接管工作组按照保监会统一授权,全面负责日常监管。根据接管需要,提出监管支持政策,报保监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安邦集团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妨碍接管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

第九条 接管工作组监管单位成员的薪酬在原单位发放,安邦集团承担因接管所产生其他日常办公费用及差旅费开支,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条 保监会对安邦集团的接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接管工作组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接管期限暂定一年。接管期满,如果公司经营基本稳定、相关资产处置基本完成、主要战略股东完成注资,接管工作组向保监会报送评估报告,经批准后可以结束接管。

第十二条 如接管工作未达预期效果,安邦集团没有完成股权重组,尚未恢复正常经营,报保监会批准后,酌情延长一年,但整体接管期限最长为两年。

两年期满如经营仍未改善,或者有事实可以认定无法达成接管目的,经接管工作组评估并提交报告,报保监会批准后可结束接管,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接管之日起施行。

附件2: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工作组名单

组 长:何肖锋

副组长:徐敬惠、罗 胜、符 飞

成 员:凌震伟、王少群、黄维京、宋士心、韩 健、

赵 冰、赵 鹏、席 友、凌 亮、栗利玲、

祝春光、王轶英、董 钢、杨 振、罗艳华、

张中波、杨 娉、周 洋、吴 波、霍洪强、

于天美、夏国琼、彭晟隽、韩玲玲、张 民、

王治中、孙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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