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堡骏:只有坚持“消灭私有制”理论不动摇,民营经济才能健康发展

作者:丁堡骏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24-04-29 1347

丁堡骏:只有坚持“消灭私有制”理论不动摇,民营经济才能健康发展

(一)

据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2024年第4期学术简报报道,活跃在我们理论界的一些重要人物,他们借着《中国民营经济论》出版发行举行研讨会,一致认为共产党人所主张的“消灭私有制”理论与民营经济发展是根本矛盾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出路,是中国共产党人要主动放弃“消灭私有制”理论。

那位“资深”著名经济学家将民营经济发展缓慢、当前社会上存在的种种丑恶现象,都归结为“经济改革没有完全到位、政治改革严重滞后”。为此,他又重弹他从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通往奴役道路》中抄袭来的唯心主义历史观。他的那个根本历史观的错误,我早就批判过了,这里不再赘述。他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归结出两个可供选择的前途:要么是法治市场经济(其实是所谓的法治资本主义),要么就是权贵资本主义。他明确表明自己赞成第一方案。他强调要在竞争领域铲除作为权贵资本主义基础的制国有经济。从这一政治立场出发,他又进一步提出政治改革的目标,即建立资产阶级宪政和公民社会。

另一位头顶经济学家帽子的政府前官员,则提出要“把工业革命初期的私有制企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托企业家才能、优化配置资源的民营企业区分开来”,“把企业家与资本家区分开来”,“把企业家才能的特殊贡献和价值与剥削区分开来”。他在这里,一方面通过将马克思所揭示的以剩余价值剥削者为本质规定的资本主义企业和资本家贬低为所谓“工业革命初期的私有制企业”和企业家,进而否定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另一方面又通过将中国现在大量存在的以剥削剩余价值为主要特征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美化成“依托企业家才能、优化配置资源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而也是要否定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在否定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之后,他提出要从政治的高度突破公有制和私有制经济的界限,“明确企业家才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非常稀缺和宝贵的资源,以企业家才能为依托的各类企业,都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经济社会基础。”我们要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如果单纯放弃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依靠以剥削剩余价值为根本目的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能够达到“让全体劳动人民都能过上幸福生活的奋斗目标”吗?

那位热衷于经济理论创新的教授自然又有机会宣扬他的所谓广义价值论了。他认为,人们“担心公有制主体地位被削弱和动摇,这种担心、忧虑和质疑囿于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和剥削理论,他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理由是因为坚信公有制可以消除剥削,而反对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理由也恰恰是因为坚信私有制必然导致剥削。”这位教授自信满满地认为,只要强调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可以创造价值,就可以将私有制和剥削这对“孪生兄弟”切割开来,这就是他的广义价值论。这样我们就可以大力发展非公经济,而不为传统劳动价值论所困了。对于这位先生的所谓广义价值论,早就有马克思主义学者指出了它的思想源头:所谓的广义价值论不过是亚当·斯密《国富论》中就有的潜藏在劳动价值论之中的庸俗成分,后来由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鼻祖让·萨伊将其分离出来,发展成为一个庸俗经济学理论。因此,这种广义价值论的发明专利权,既不在这位教授,也不在那位G姓教授,而在庸俗经济学家萨伊。拾前人牙慧,这算什么创新?

Y教授自然也少不了出来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时代局限性和理论局限性。他声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应是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无产阶级反对派”。在Y教授眼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以及由此得出的消灭私有制的结论,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即将崩溃的预言,不可避免地带有激进的性质和特点,没有也不可能在19世纪晚期予以实现,甚至在他们身后迄今170年过去了,也还没有看到实现的可能。”很明显,Y教授要求我们党放弃“消灭私有制”的理论。那位没有丝毫理论常识的企业家则提出,“私有私享是万恶之源,如果私有公享呢?”这是幻想不消灭私有制也能实现全民共同富裕的小资产阶级方案。

总而言之,这些为中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而奔走呼唤的经济学家认定:共产党人的“消灭私有制”理论,与今天中国共产党人通过政策引导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相矛盾的,解决这个矛盾的出路只能是中国共产党人放弃“消灭私有制”理论。

(二)

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共产党宣言》公开申明,“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1867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归结为“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丧钟敲响了。剥夺者自身就要被剥夺了。”[2]纵观马克思恩格斯的《哲学的贫困》(1847年)、《共产党宣言》(1848年)、《资本论》(1867年)、《哥达纲领批判》(1875年)以及以后一系列著作,都始终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必须“消灭私有制”的思想。

从总体世界观的阐述来看,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著作是将西欧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看作是现时代人类社会的典型形式。因此,以这个典型为研究对象所揭示出来的社会发展规律——“消灭私有制”,就是现时代对整个人类社会都适用的普遍规律。马克思的理论表述是,“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3]由此方法论出发,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从世界历史的整体上来看,他们从分析英国及西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得出的结论——人类社会未来的“消灭私有制”建立科学共产主义社会——适用于全世界的各个国家和各个民族。当然了,全世界范围内每一个国家和每一个民族由于各自的具体情况的差异,在这一规律贯彻过程中也是有具体细节上的差异的。但是这种局部的差异,不管有多么的巨大都不足以改变“消灭私有制”、建立共产主义公有制的总趋势。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分析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第一个层次。

马克思恩格斯分析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第二个层次,就是在“消灭私有制”的一般规律不动摇的基础上,具体考察尚未走进资本主义社会的东方落后国家的社会历史变迁道路。在马克思写于1877年11月《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和写于1881年3月《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中,马克思针对尚未解体的俄国农村共产主义公社和尚未走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俄国社会,马克思仍然坚持他通过《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所揭示的“消灭私有制”理论。

马克思反对俄国走瓦解农村共产主义公社而走向资本主义道路的理论。马克思说,第一,《资本论》中的原始积累理论仅仅限于解释西欧国家的资本主义起源;第二,用《资本论》中的原始积累论证俄国公社必然解体、必然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4]马克思认为,俄国存在着一条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直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道路。马克思的理论依据就是,人类走向共产主义是世界历史潮流,在这个大的历史潮流面前落后国家和民族要向着光明而行。马克思说,“在俄国公社面前,资本主义正经历着危机,这种危机只能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随着现代社会回复到‘古代’类型的公有制而告终,这种形式的所有制,或者像一位美国著作家(这位著作家是不可能有革命倾向的嫌疑的,他的研究工作曾得到华盛顿政府的支持)所说的,现代社会所趋向的‘新制度’,将是‘古代类型社会在一种高级的形式下(inasuperiorform)的复活(arevival)”。[5]马克思强调,此时的西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不是高歌猛进的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了,而是走在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分娩和阵痛时期。这里要注意的是,俄国公社之所以可以不走西欧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道路,只是因为西欧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为人类社会发展展示出了共产主义的道路。用马克思普照之光的说法,“消灭私有制”这个西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趋势给人类社会展示出来了未来的共产主义前景,这一条对于东方社会跨越卡夫丁峡谷,直接建设社会主义是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的。由此可见,西欧通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充分发展走向共产主义,与俄国公社和俄国社会不通过资本主义径直走进共产主义,其根本依据都是《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所揭示的“消灭私有制”的理论。

有人为了阐述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性而强调西方现代化创造不出人类新文明,这种思想是片面的。别的不说,就是我们所信奉的马克思主义也是西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阶段锻造出来的。况且,马克思论证俄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的也不是农民的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而是科学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必须是奠定在继承资本主义的时代成就基础上的。东方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学习和吸取西方资本主义生产高度发达的国家的文明成就。这种吸收和借鉴的任务异常艰巨。当然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

(三)

2013年1月5日,习近平同志就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一方面,习近平同志在这里从正面重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存在、发展和改革都必须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习近平同志又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它的反面,即其与形形色色的封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和非社会主义(含资本主义)相区别的方面阐述出来。

那么,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我们通常都能够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来考虑这些特征。具体地说,生产力要达到或超过资本主义国家的水平,生产关系要以公有制为主,党的领导和国家权力包括军队、警察等掌握在工人阶级手里,意识形态领域里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等等。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写道:“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6]马克思在这里阐明了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载体,又阐明了与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综合是社会的经济基础。马克思还阐明了社会变迁和社会变革过程,都是首先从生产力发展开始的、经过生产方式变革和相应的经济基础变化,最后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是“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的。因此,考察一个社会的变革,最重要的是从“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讲,要保持自己的社会主义性质,最根本的还是要在社会生产方式上保障公有制经济关系占主体地位。如果经济基础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了,而是私有制的小生产的和资本主义的经济成分占主体地位了,那么,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也就难以巩固了。

值得肯定的是,我们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革命、建设、改革而形成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但是,我们也要高度注意多种经济成分中的非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利益阶层在经济基础中的作用,以及他们的代表人物在政权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领域对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冲击。事实上,我们上面所提到的这群表面上为民营经济实则为国际资本、买办鼓与呼的经济学家就属于这种。

(四)

现在我们要澄清的问题是,中国经济出现相对过剩究竟是公有制经济造成的,还是私有制经济无序发展造成的?我们认为,是过渡私有化和民营化造成了资本主义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在中国的局部显现。因此,有点经济学常识的人都会知道,面对这样的危机局面不应该强调继续搞私有化和民营化。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国家经验是,每当经济出现危机表现出生产过剩时,西方国家的政府就要加强管控,用国有化的办法来治理危机。相反,当经济回暖复苏时,政府又会放松管控而进行私有化和民营化以促进经济复苏。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部分经济学家已经到了为达到推墙的目的而不顾任何国际和国内的历史经验的地步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然是社会主义,就必须要有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规定性。社会主义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最本质的规定性就在于公有制。我们通过总结前30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清楚地认识到: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跨越卡夫丁峡谷建设社会主义,因此不宜过早地消灭商品和货币关系,不宜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在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很快发展成了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消灭私有制”理论要不要动摇?民营经济是不是可以代替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民营经济的代表人物要不要进入国家政权和控制国家政权?这是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大是大非的问题。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工人阶级的国家政权是中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保护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保持自己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性质,就必须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以公有制基础来支撑,否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会被架空。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会失败,中国就会倒退到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到那个时候,中国大地就会成为国际垄断资本纵横驰骋的天下,哪里还有民营经济生存、发展的空间?旧中国民营企业家的一幕幕悲剧,难道不是触目惊心的吗?

(五)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绝不能动摇以“消灭私有制”为核心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必须要批判那位“资深”经济学家关于革命“通往奴役道路”的攻击,批判新自由主义和各种错误思潮,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特别是科学社会主义武装全党,加强党的执政经济基础建设,做优、做强、做大国有企业。

马克思说:“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7]可见,马克思将资本主义私有制看作是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一系列的社会生产关系。与此相对应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种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系列的新型的社会关系。如果不加区分地混淆二者,必然会在贯彻过程中造成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后果。因此,我们主张国有企业改革要跳出那位“股份”经济教授设定的股份制方案的泥潭,重新塑造社会主义新型生产关系。

最后,为了消除误解,我并不主张简单化处理“消灭私有制”与健康发展民营经济的关系。我觉得在一定范围内,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可以利用、信任和依赖的力量,条件是民营经济必须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企业经营方向上要服从党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在经营目标上要服务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14页。

[2]《资本论》第一卷法文版中译本198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版第826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第30卷,第48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第25卷,第145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第25卷,第456—459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第31卷,第412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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