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费者“益海嘉里”质询记
北京消费者“益海嘉里”质询记
2011年10月14日下午2:30左右,北京消费者一行七人,(老杨、老曹、老王、老李、老范、老温和一名记者)在东城区通正大厦前集合后,有序地进入通正国际大厦十五层,并进入益海嘉里办公地点。将北京消费者对于金龙鱼油厂商的质询,当面宣讲,并将一件有消费者签字的质询函交到益海嘉里某员工(自称是行政负责人)手中。
由于益海嘉里一员工在电梯中的通报,北京消费者在到达益海嘉里办公处时,已有几名益海嘉里的男女员工迎上来。消费者代表老杨说,我们是消费者,今日来此是以合法的方式反映并质询一些问题,益海嘉里员工说,到外面(走廊)说吧。老杨说,消费者来反映问题,能不能提供会议室?益海嘉里的员工说,会议室正在用,于是就一起到了大门外走廊的一个空间。老杨说,你们益海嘉里这么大的公司接待消费者居然连个座都没有,要站着说话?(一个大公司与其衣食父母们这般对立,该公司前途可想而知。)
益海嘉里的代表是一位自称负责行政工作的姓刘的女士,消费者代表是老杨,老杨讲了此行来意,他说,长期以来我们食用金龙鱼转基因大豆油,金龙鱼油使用原料转基因大豆是一种新资源食品——除了要受到一般食品的法律法规约束以外,还要符合中国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程序》、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的条款规定附在我们的质询函后,我在这里就不细说了。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益海嘉里至少必须提交十三项有效真实法律文件。老杨接着宣读了这十三个法律文件清单。然后说道,这十三项法律文件不是我们要你们提供的,而是前面所说的那几个政府法律文件要求经营者必须提供的。如果你们能拿出这些文件,以证明你们产品的合法性,我们现在就看一下(文件);如果现在拿不出来,那也要尽快给我们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说明和解释。刘女士说,我们益海嘉里只是经营单位,一些问题应该找生产单位。消费者中有人说,金龙鱼在北京的唯一机构就是益海嘉里,你们是一个系统,产品的合法性责任对于经营单位和生产单位都是一样的。你们若作不了主可以将我们消费者的要求向你们领导反映汇报。
益海嘉里显然拿不出这十三项法律文件,至于如何给消费者答复,益海嘉里的刘女士表示,要请示领导。消费者表示要建立联系渠道。具体的联系方式由刘女士提供:电话:52177000,找行政负责人。
当此次质询活动即将结束时,发生了一个小高潮,起因是益海嘉里一位工作人员对我们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威胁说要叫警察来。我们这位老同志显然不吃这套,他闻言勃然大怒,怒斥那些自以为财大气粗就可对消费者为所欲为的益海嘉里人。后来据我们的随行记者说,我们走后还真来了两个警察。(益海嘉里竟完全无视自己的公司形象,以警察对待消费者,对待一个70多岁的衣食父母,国际资本益海嘉里就是这样蔑视中国人民的!可见他们对郭成林的迫害绝非偶然,是由他们邪恶国际资本本性决定的!就这自毁其公开形象的公司还有何“商业信誉”可谈?益海嘉里至少应该懂得:商业信誉只存在于消费者的口碑中,视消费者如草芥,靠警察来维护“商业信誉”是毫无意义的徒劳之举!)
(此项活动从上楼到完成共经历半个小时。)
附:致益海嘉里的质询函
质 询 函
益海嘉里集团:
贵公司在本地区多年积极推销转基因大豆油及其调和油产品,作为消费者我们曾长期食用这些产品。最近,获悉贵公司这些产品居然没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必备手续和证明,因此我们对这些产品的安全性深感疑惑。因为,金龙鱼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及其各种调和油产品,不是一般的食品而是转基因食品,属于“新资源食品”,除了要受到一般食品的法律法规约束以外,还要符合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程序》、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全部规定(以上规定见附录)。依据这些有关规定,益海嘉里至少必须提交十三项有效真实法律文件(缺一不可)。如果贵公司违反这些规定,怎么可以让这些产品在市场长期销售并让消费者长期食用?这不仅侵犯了我们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还有可能损害我们的身体健康,并且很有可能对贵公司的商业信誉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这种后果是我们大家都不愿看到的。因此,我们希望此事能在贵公司得到澄清。我们希望能在贵公司看到国家规定的必备手续和证明文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有权提出这样的质询。贵公司作为经营者,也有义务对我们的质询做出答复。
希望贵公司尽快对我们的以上质询作出合理的说明和解释!
特此质询!
附一:益海嘉里应向消费者提供的证明文件清单:
附二: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市部分消费者(签名)
温永瑞、郎玉山、范惠明、李全雪、陈华岳、杨晓陆、马婷娜、王金涛、王明红、李香珍、张琳娜、吕霙、沈美丽、曹文质
2011年10月14日
附一:益海嘉里应向消费者提供的证明文件清单:
1、美国孟山都公司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在美国“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2、美国孟山都公司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在美国“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全套文件;
3、对于美国孟山都公司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包括农业部组织的喂食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动物试验报告;
4、对于美国孟山都公司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进行评审”的评审报告;
5、对于美国孟山都公司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6、如果不是直接使用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为原料,而是使用国外进口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毛油为原料(仅在深圳精加工),那么除了上述文件外,还要提供针对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毛油的上述全套文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批准使用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化学浸出”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的证明文件;
8、证明“化学浸出”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传统物理压榨非转基因大豆油的证明文件;
9、有资质机构证明“化学浸出”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不会“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的担保文件;
10、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及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
11、如果不是直接使用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为原料,而是使用国外进口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毛油为原料(仅在深圳精加工),那么除了上述文件外,还要提供针对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毛油的“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经营、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全套文件;
12、美国转基因大豆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不构成危害的“转基因大豆安全证明书”;
13、农业部组织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喂食动物90天动物试验的实验报告全文。
附二: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3)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4)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7月11日农业部通过,2002 年3月20日施行)规定:
第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五)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程序》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审批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环境安全性;
2.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4.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
5.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发放材料入境审批书。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办理程序发放《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境外研发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
4.专业检测。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进行环境和食用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四条 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第六条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第十一条 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六)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
(七)申请单位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
(八)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进口转基因食品的除必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经营、使用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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