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炼利 你的房子坐落在谁家的地盘上?

作者:王炼利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3-05-02 157

        公民:你未必知道,你的房子坐落在谁家的地盘上!

        http://column.bokee.com/156033.html

        一直以为是住在自己的房子里。
  当然,以前住的房子只是有“使用权”,现在把该房的“产权”买下,这房子就属于我与家人的私产。

  无论是使用权房还是产权房,都是我自己的住宅。

  住在自己的住宅里有着天然的安全感,有宪法保障的安全感。“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的住宅又坐落在国有土地上,还享受着国有土地权的保护。真是双重的安全感!

  但是有一天,这种安全感被打破了。

  那天,我从报上看到这样一条消息“昨天,XX区最后一块土地转让”。我大惊。因为这个最热闹的中心城区还有好多旧石窟门建筑和棚户建筑,怎么可能最后一块土地都被转让了呢?询问了有关人士,方知消息千真万确——中心区的土地就象当年的租界,已分属于各房地产商的势力范围。

  我大惊,但也因此恍然大悟:难怪现在的房地产商这么蛮横,老百姓在不经意间与不知情间,已经不是住在国有土地上,而是住到房地产商私家地盘上了!你有房屋产权证有什么希奇?房地产商持有的可是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房地产商的土地使用权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

  房地产商以赢利为目的,支付了土地出让金(零支付也有的)从政府手里得到了土地使用权利,为了尽快赢利,他当然视土地上的原住民为累赘——要知道,你们现在是住在他的地盘上!你们每拖延一天,就是在妨碍他发财,和他过不去呀!而你们多要一分补偿,他就少得一分利润,他是商人,不是慈善家,这个道理,大家应该懂。

  不错,你们有产权证,可房地产商有着土地的使用权证!住宅是建筑物,建筑物是属于土地上的“附着物”,没有土地,你们的房子就无处“附”啊!以前你们的房屋是国有土地的“附着物”,也就是国有土地这张皮上的 “毛”,只要国有土地性质不变,你们的房子有当然的存在理由,你们的居住权有当然的保护理由;但是,现在你们的房屋已经落在房地产商私人的土地上,政府把土地这张带着毛的皮整个剥给房地产商,这张皮就改姓了。房地产商原本要的只是皮,皮上附的毛他不要,有了皮,他自会让新的毛长出来,那就是房地产商建造的商品房。房子造毕,房地产商“使用”土地也就使用到头了了,再将新毛(房子)旧皮(土地使用权)一起卖掉。新房业主在买房的同时,也同时买来了土地使用权。而对于原住民呢?自打土地所有权改弦更张,房子这“毛发”就松动了,毛发掉落则是早晚的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你们说你们的住宅是受宪法保护的, “不受侵犯”的、“禁止非法侵入”的,那房地产商的土地使用权也是受国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你们赖着不肯搬,就是侵犯房地产商的土地使用权!所以房地产商要让你住不下去,会放把火吓唬吓唬你们。把人烧死的事是发生了,但他的本意是赶你们走,他与你们本来前世无怨今世无仇,虽然你们挡了他发财道,但并不至于要整死你们。你说他放火,他是当成在自己家里点煤气,因为,他是在属于他的一大块土地上捣鼓和玩火!

  我不得不承认,从“理”上论,房地产商还是有道理的。那个“理”,也是我国的法律赋予他的。

  但这样一来,我再也没有安全感了!是的,我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我没有一点安全感。因为我不知道我脚下踩的国有土地哪一天会被政府转让了使用权、甚至是否已经被政府转让了使用权!如果转让了,我也不知道转让给谁?什么时候我的房子这根毛会被拔去?拔去后哪张皮上允许再长出我的房子这根毛?最要命的是,即使有幸买下了房地产开放商的新毛皮——商品房——那时连毛带皮的使用权又是我的了(产权房都含有对国家土地的使用权),可我又哪能知道什么时候又有新的开放商来开发、哪一天脚下的土地又会被转让?政府官员只要有着随意指认“公共利益”的权利和便利,而这种指认又受着宪法保护,那么,要老百姓为了“长远利益”、“根本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的理由就层出不穷;政府官员只要掌握着批地权利、掌握着批给谁不批给谁的选择权利,老百姓居无定所就是逻辑的必然。

  我终于忽然大悟,为什么各地政府会对房地产商驱赶原住民的野蛮行径充耳不闻,会对拆迁官司拒不接受,因为政府要面对一个难题,类似“一女两嫁”的难题。

  首先,宪法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这是公民享有的权利,权利是需要保护的,因此,公民委托政府来执行保护职能,这种保护由公民授权于政府,而不是政府对公民的恩赐。所以,这种保护就决不是父亲对未成年儿子式的保护、皇帝对臣民的保护,父亲不履行保护未成年儿子的责任,是父亲失职,政府官员不能保护公民的居住权利,是政府渎职,是政府有负于公民的授权、公民的委托,公民完全可以依法追究政府没有履行保护公民住宅权的责任。

  然而,房地产商从持有土地使用权证这一刻起,他也获得了委托政府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房地产商也是公民,他也授权给政府,凡是合法的行为也都受法律的保护。房地产商持有了土地使用权证,这一大块土地的使用权就归属于他了,房子既然是土地的附属物,那么,怎样处理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权利也就从原来的政府手里转让到了房地产商手里——把原住户赶走,就是房地产商在行使土地的使用权利,当然,他驱赶原住民是侵犯了公民权利——侵犯了公民住宅权、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但这些侵犯,是他能从政府手中得到土地使用权证后的必然结果,因此,根据逻辑推理,这是政府许可的侵犯。如果政府不许他侵犯,他可以告政府违约,并且中国的房地产商在得到土地时是付了两笔钱的,一笔是面上的土地价钱,一笔是私下向政府购买“买地的权利”。房地产商为了得到土地付了双重的价钱,政府再不保护他的权利当然也讲不过去。

  于是,政府就因为自己制订的政策给自己造就了矛盾和尴尬。政府也已经感觉到了这种矛盾和尴尬,政府采取的办法是采取鸵鸟政策——我把头藏起来,我不面对。

  一旦到了这个地步,政府就忘了这样两点,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的国家,第二,手中的权利是人民给的。

  他们忘记了!

  他们名义上是人民的公仆,可这些公仆能把主人都卖了,主人还不知道!

  当地方政府把一张张土地使用权证给了官员选中的房地产商,主人被卖的命运就决定了!还记否,客运高峰时各地经常发生整车旅客行驶了一半路程被“卖”到另一辆车上?第一辆车主与第二辆车主有协议,在什么站乘客“摆渡”到第二辆车,由第二车把乘客带到目的地。即使乘客买的票是乘坐第一辆进口高级大客车的票,而第二辆车只是农用车,只要这两个车主间能达成协议,乘客吃亏只能自负。乘客接下来的乘车环境、乘车安全、路途时间长短、甚至乘客能否到目的地第一辆车主就不管了,当然,如果第二辆车车况太差,乘客反映太强烈,第一辆车主会考虑换个接茬车主,但他对已经倒霉的乘客不再负责任。

  现在,住在被转让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公民就是被卖的乘客,政府就是第一辆车车主,房地产商是第二辆车车主。政府对房地产商说,你要开发土地,这些原住民你还是得负责给他们住的地方的。原住民本是房地产商的包袱,房地产商当然尽量用最低的成本来处置原住民,把原住民塞到远郊,是房地产商的聪明选择,由此给原住民带来的今后生活的不便、时间成本和居住成本的增加,房地产商是当然不管的(注意,这里是完全中性地评价房地产商行为,因为在现有的土地批租制度下,无论谁是房地产商,都会这么做的)。

  现在的问题是,当把上附有公民住宅的国有土地整块整块地出让使用权给房地产商时,原本公民委托给政府执行的住宅保护权利也悄然转让了,这种委托住宅保护权的转让告之委托人——公民了吗?征得委托人——公民的同意了吗?这个权利是谁给政府的?

  是人民授予的?人民最大的愿望是安居乐业,过安定日子。过日子的老百姓不会自己折腾自己。

  那么,这个权利就是政府自己给自己的。

  但政府没有自己给自己权利的权利!那政府为什么要自我授这个权利?

  政府把土地转让给房地产商,政府的利益是什么?政府官员的利益是什么?

  从1997年至2005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置土地面积是214073万平方米。即2.14073万平方公里,这是怎样的度量概念?在1999年,当时上海十个中心区的面积是289.44平方公里,北京四环内外的市区中心地区面积是289.75万平方公里,而北京的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个老城区,面积不过92平方公里。那就是说,九年间,全国房地产商购置的土地(相当于政府出让的土地)相当于74个上海或北京的市区中心区的面积,相当于233个北京老城区的面积,这些购置的土地,52%是属于沿海七个省份、北京市、上海市和天津市的。而房地产商的土地购置费用一共付了8971亿(1997年到2004年),则70%发生于这些地区。这个土地购置费用来自房地产商自己的账本,真实与否且不论,我们只要看看交易了这么些量的土地(1999年以前,一些城市对建造内销商品住宅的批地是不收出让金的,这些土地就不一定计算交易量了)和这些交易费用70%发生在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就可以知道房地产商与政府的紧密关联以及这些关联后面必然发生的台上台下的交易。

  政府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房地产商,被转让土地上的公民居住权利就此得不到保障。

  就这一点论,政府的批租土地给房地产商的政策非但不代表人民利益,相反侵害了人民利益,并且是在逃避执行人民赋予的公民住宅委托保护权。因此,人民必须监督政府回归到代表人民利益的方向上来。

  公民们一定要牢牢记住:代表人民利益是人民政府的宗旨,是人民政府行为准则。但人民政府要代表人民利益,必须在人民的监督下才能实现。脱离了人民的监督,政府就不可能天然代表人民利益。

  我们自己也有责任的。

  我们被卖了,可我们自己还不知道,那是我们没有把自己当主人,我们还不够格当“公民”。的确,当21世纪上海城市六七十岁的老人对着电视镜头说:“感谢政府,把自来水接到了家门口,我们现在可以不用给水站的水了”,“感谢政府,给了我们这么好的房子”时,我们就能知道,即使在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方,首先需要脱“法盲”的倒不是老人们,而是诸如电视台的“精英”。

  权利从来都是争取来的。纸上的权利要变成真实的权利,也要靠争取。

  宪法赋予我们监督政府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市场经济赋予我们监督政府行为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市场经济使人进步。

  在市场经济中,我们方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我们才能在一次次争取点滴权利过程中一步步成就为合格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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