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和五粮液价格如何又无关国计民生,发改委何须多此一举!假如把因此案而耗用的人力物力用到其它问题上,恐怕对改进市场秩序、提高效率用处更大。

作者:梅新育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3-05-02 293

  茅台、五粮液两大著名白酒企业被发改委以“价格垄断”罪名处以4.49亿元巨额罚款,创造中国大陆迄今反垄断案价格垄断罚款最高纪录,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但通观此案全局,发改委此举堪称“无事生非”,对我国商业信用和经济效率的长远负面影响更不容忽视。尽管我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方才开始实施,至今不过4年半,但此案已经充分暴露了反垄断部门滥用权力干扰企业正常经营自主权的风险,探讨确定反垄断边界及如何防范有关部门滥用反垄断法,已很有必要。

  应该说,发改委此次处罚茅台和五粮液,并非完全没有依据。两公司之所以受罚,原因是2012年末,在塑化剂事件冲击期间,贵州茅台集团对3家低价销售和串货的经销商开出罚单,下发通报文件表示暂停与经销商执行茅台酒合同计划,并扣减20%保证金、提出黄牌警告。其后不久,五粮液也发布营销督查处理通报,指责极个别五粮液品牌运营商和五粮液专卖店我行我素、不按规则、不顾大局、不识大体,低价、跨区、跨渠道违规销售五粮液。茅台、五粮液上述行为属于纵向垄断,前不久处置的液晶面板案属于横向垄断,发改委对此案的处罚是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纵向垄断协议”而作出的。

  然而,是不是所有可以划为“垄断”的行为都要处罚呢?答案是否定的,对纵向垄断尤其如此,因为许多所谓“垄断”行为具有深刻的商业合理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但在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公共利益等其它方面的利益要大得多,纵向垄断对竞争的抑制程度更天然比横向垄断轻微得多。正因为如此,总的说来,在实践中,多数国家对纵向垄断比对横向垄断要温柔得多。茅台和五粮液本来就属于奢侈品,实施某些相关的定价策略是理所当然。特别是此案中打击的生产商所谓禁止“串货”做法,那是属于限制地域,在商业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有充分的合理性,与独家销售、独家购买等等做法一样,原本就不应该列为打击对象。各国反垄断法规都规定了一系列豁免情形,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垄断协议的豁免”中也规定了7种可以豁免反垄断法处罚的情况,在此案中,第二、三、五种豁免情形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用,即“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第二种);“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第三种);“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第五种)。

  既然如此,而且茅台和五粮液价格如何又无关国计民生,发改委何须多此一举!假如把因此案而耗用的人力物力用到其它问题上,恐怕对改进市场秩序、提高效率用处更大。

  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案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对我国市场秩序和效率存在深远的负面作用。经销商加入茅台五粮液营销体系的前提是接受一定的条件,向生产厂商作出一定承诺;要创建、运营知名最终消费品品牌,对营销体系的此类要求是正常的,甚至可说是必需的。此案处罚结果客观上是激励了商业实践中的失信行为,把经销商对生产商失信当作要保护的权利,对我们的商业秩序影响如何,可想而知。本来,我国流通领域的一大问题就是销售商过于强势,据此压榨供货商到了很不合理的地步,而且进一步由此孳生了许多商业贿赂行为。多年来政府有关部门为治理这一问题而下了很大功夫,但迄今未有明显改善,茅台五粮液案的结果只会给这个问题进一步火上浇油。

  本来,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分工协作,双方优势互补,无论是对于微观层次上的当事企业,还是对于宏观层次上的产业和国民经济,都是一种高效率的方式。但经过此案,肯定会使得很多企业更加倾向于优先自建流通渠道,而不是找经销商合作,对经销商门槛也会大大提高。这样的结果有损我们整个商业体系的效率,对中小经销商损害尤其大,因为他们之中很多可能就达不到提高后的门槛了,要么是坐视丢失机会,要么是被迫额外付出代价去加入大经销商。尽管此案处罚出发点是“反垄断”,但这样的结果,最终究竟是会增强垄断,还是削弱垄断?

  反垄断法与其它法律一样需要权威,但不能滥用,而茅台五粮液案恰恰让我们看到了至少是不恰当运用的风险。在更高的层次上,无论有些人如何标榜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这个说法未必经得起深入的探究),我们都需要明确一点,“反垄断”本身并不是目的,反垄断法规反的目标是因为垄断而造成的技术停滞和服务低劣;假如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某些定价策略意味着必需的较高质量和较好服务,意味着较为迅速的技术进步,那么这种所谓“垄断”即使不是保护的对象,至少也不应该是打击的目标。

  对电信业巨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的反垄断诉讼及迫使其拆分曾经被视为美国反垄断法实践的辉煌业绩,时至今日,曾经独步天下的美国电信服务业和电信设备制造业相对衰落的颓势已经非常显著,全球电信设备制造业前五大巨头中已无总部位于美国的“十足”美国企业,此时再回顾这起案件,多数人想必会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反垄断反出这样一个结果,对美国的消费者福利等等究竟是好是坏?更不用说对美国就业和国民收入的影响了。美国国会规定军事采购额须有22%来留给中小企业,其结果是不少号称“厨房公司”的作坊式企业有了可乘之机。正是依靠这条规定,几年前五角大楼军用芯片招标,一个对产品一无所知的40来岁美国妇女玛利亚在网上偶然看到后居然就能拿下270万美元合同。我们的反垄断不应演变成这种笑话。在这个国家之间竞争激烈的世界上,我们这个还在奋力赶超的发展中国家尤其不能自废武功,也没有多少资本这么干。愿掌握反垄断权力者思之。

  (2013.2.20,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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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育
梅新育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