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平 吴怀友:毛泽东认识和处理公与私关系的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作者:韩平 吴怀友 来源:《毛泽东思想》 2018-10-05 903

  【摘要】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公与私关系,事关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败。毛泽东对此进行了艰辛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形成了丰富的思想。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推进共享发展同样需要正确处理公与私关系,注意把私有财产与私有制区分开来,把巩固公有制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结合起来,把保护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与防止两极分化统一起来,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断前进。

  公与私关系问题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最基本的问题。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个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大局,事关中国现代化的大局。回顾总结毛泽东认识和处理公与私关系的思想与实践,对于我们更好地推进新时代共享发展有着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毛泽东认识和处理公与私

  关系的历史回顾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围绕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公与私关系,进行了艰辛的理论和实践探索。

  1.大革命以前,反对不公平私有财产制度,主张财产社会公有。毛泽东出身于农民家庭,从小接受中国传统教育,受到中国传统公私观影响。在东山学校读书时,毛泽东开始接触到维新变法思想和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并崇拜康有为和梁启超,尤其喜欢读《新民丛报》。受康有为、梁启超的影响,年轻的毛泽东把“大同”作为最初的人生理想。进入湖南第一师范读书后,毛泽东广泛研读中西著作,有了更好的“文化基础”,并且也有了对世界大势、中国社会发展更深刻的理解。在给黎锦熙的信中,他明确表达了对“大同境域”的无限向往,并直言“大同者,吾人之鹄也”。同时,他认为不公平的私有财产制度导致了“少数人所得而私”,这些人都是“重利盘剥的人,坐拥遗产的人和挟资经营产业的人”。在1919年7月21日发表的《民众的大联合》一文中,他作出了详细的说明:“金钱是生活的媒介,本来人人可以取得。但那些有知识的贵族和资本家,想出什么‘资本集中’的种种法子,金钱就渐渐流入田主和工厂老板的手中。……”“替他们作工的千万平民,反只有一佛郎一辨士的零星给与。作工的既然没有金钱,于是生出了贫富的阶级”。因此,毛泽东竭力反对这种“吃人”的剥削,并认为“劳动者欲求完全之平均分配,非在社会制度改革之后,不能得到”。这种改革就是革命,就是从根本上推翻产生这种不公平财产占有的制度,建立新的社会制度。毛泽东并且认为:“新社会之种类不可尽举,举其著者:公共育儿院,公共蒙养院,公共学校,公共图书馆,公共银行,公共农场,公共工作厂,公共消费社,公共剧院,公共病院,公园,博物馆,自治会。”显而易见,此之所谓“新社会”,无疑是毛泽东对“大同”的最初设计与规划,在这里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受,实行完全的平均分配。可见,从这一时期起,毛泽东就开始了对这种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平均分配的理想社会的追求。

  2.土地革命时期,承认合理的私有财产制度,反对剥削和不当得利。1925年,毛泽东在广泛调研和深入思考后发表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深度解剖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经济地位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特别是把资产阶级划分为买办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分析了各自代表的生产关系以及资产阶级妥协性与革命性并存的原因,明确了“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一革命的首要问题,这也就为毛泽东合理利用资本主义、发挥民族资产阶级在中国革命中的积极作用做了理论上准备,也为后来中国共产党认识和处理与资本主义、资产阶级关系提供了指导。简单的说,判断的标准就是“是否存在剥削、是否有利于革命、是否有利于人民”,也就是对于合法的私有财产和个人利益予以承认,对于大地主、土豪劣绅等通过剥削而得到私有财产和个人利益一贯的予以反对。1928年初,毛泽东提出保护中小商人的政策,明确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买卖,不能随意侵犯他们的利益,但对于压迫农民和中小商人的土豪劣绅,发动群众没收其浮财。随后在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中,再次明确要保护大小商店,对城乡小商人绝对不要没收商店、焚烧账簿。同时,对于在根据地随意没收、破坏私营工商业者财产的“左”的倾向,毛泽东亲自纠正,对其所领导的部队反复强调要保护私营工商业者财产和正当利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毛泽东多次强调了承认和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的政策,明确提出“我们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政府法律范围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加以提倡和奖励”。1936年,毛泽东给党外民主人士章乃器、陶行知等人写信,明确表示:“一切商人和大小资本家的财产工厂,均不没收,并保护他们的营业,援助他们的发展”。对于农民而言,最基本的最重要的财产就是土地。土地革命初期,毛泽东主张通过“全部没收,彻底分配”的方式来解决土地问题,强调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即农民有使用权,但所有权归政府。随着革命的深入,毛泽东肯定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此同时,毛泽东把地主和旧式富农的私有财产予以区别,“对于富农我们只取消其封建式剥削的部分,即没收其出租的土地,并取消其高利贷。富农所经营的(包括雇工经营的)土地,商业,以及其他财产则不能没收”。这不仅是对以往“左”倾错误政策的纠正,而且为今后在具体工作中正确对待私有财产提供了指导。此外,毛泽东承认大多数国家在华的合法财产,明确“合法的外国投资,我们是承认的”。

  3.抗日战争以来,肯定私有财产制度客观存在,保护一切正当的私有财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决定了中国革命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毛泽东深刻认识到推翻旧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并非易事,必须“经过民主共和国的一切必要的阶段”,在一定时期内还得允许私有财产制度客观存在。1937年,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的报告中指出:“我们的政策,包括没收地主土地和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在内,并没有超出资本主义范畴内私有财产制的界限以外,并没有实行社会主义。”在与世界学联代表团的柯乐满、雅德等谈话时,毛泽东进一步阐释中国共产党抗战后要建立“一个自由平等的民主国家”,这个国家还不是社会主义的国家,“乃是实行彻底的民主制度与不破坏私有财产原则下的国家与政府”。随后,在接见世界学生协会代表团时,他又强调了“这样一个国家和政府将充分贯彻民主原则和民主制度,它将不能动私有财产。一个现代的中国就将是这样的”。多次向外界阐明“不破坏”、“不能动”私有财产思想之后,毛泽东在1938年召开的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我们要建立的民主共和国就是三民主义的共和国,这个国家是一个民族主义的国家,是一个民权主义的国家,是一个民生主义的国家,它不否认私有财产制度。至此,毛泽东从国家性质的高度出发,肯定了私有财产制度。1949年9月29日,“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等内容写进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私有财产制度,明确保护私有财产。这样,就必须回答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革命的前途和步骤的问题。对此,毛泽东有清晰的认识,他认为:“我们的斗争目的是要从民权主义转变到社会主义”,“共产党人决不抛弃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他们将经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阶段而达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阶段”,“中国将来一定要发展到社会主义去,这样一个定律谁都不能推翻”。毛泽东明确指出,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必须分为两步,“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到达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第一步,我们要砸碎的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不破坏一般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制,“不是一般地废除私有财产,而是一般地保护私有财产”,也就是我们首先要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的社会,为社会主义的发展扫清更广大的道路。而这一新民主主义社会,“性质是资本主义的,但又是人民大众的,不是社会主义,也不是老资本主义,而是新资本主义,或者说是新民主主义”。这个社会,政治上是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经济形态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以及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实行“耕者有其田”,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走“节制资本”和“平均地权”的路,决不能是“少数人所得而私”。

  4.建国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新中国成立后,围绕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毛泽东和党中央决定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生产力,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但到了1952年底,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大的变化,国家发展面临许多新的问题,社会生活中累积了新的矛盾。在广大农村,土地改革后农民分得土地,但分散、脆弱的农业个人经济无法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农民不可避免地要向两极分化”,加之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民互助组、初级合作社等逐步建立和发展。根据这些情况,党认为组织互助合作,不仅可以帮助农民克服现实困难、发展农业生产,同时可以防止农村资本主义自发趋势,引导农业向社会主义方向发展,走共同富裕之路。在城市,通过没收官僚资本迅速构建起国营经济,稳定了国家财政和经济大势。到1952年,国营工业产值在全国现代工业总产值中的占比达到56%,社会主义已成为国家经济生活中相对强大的因素。与此同时,在利用与反利用、限制和反限制的斗争中,我们党积累了丰富的关于对待资本主义私人工商业的经验,为进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基础。在国际上,帝国主义国家不仅在军事上侵略威胁,同时还在经济上封锁;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模式自然成为了新中国学习的榜样,并对毛泽东等人思考如何建设社会主义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当时斯大林肯定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共中央领导人关于向社会主义过渡问题的一些设想。另外,一个不可无视的因素就是毛泽东对“公”与“私”的认识出现了新的变化,其更加注意和思考观念层面的东西,把私有制、私有财产和私有观念综合起来考虑,更加重视对人的思想改造。如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谈话中,毛泽东就明确提出,随着所有制的改变,农民对土地的私有观念也必然会发生变化。这样,在1953年6月1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中,毛泽东提出了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问题,希望通过建设和改造同时并举,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上半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建立起了单一的公有制。但同时也出现了诸如部分物资供应紧张、价格上涨等新的问题。对此,毛泽东又作出政策调整,提出了“新经济政策”,认为“现在我国的自由市场,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虽然已经没有资本家。它与国家市场成双成对。……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后,全国各地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高潮,提出“一大二公”,实际操作上搞“一平二调”,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在全社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分配,造成了严重的平均主义。同时,社员的自留地、家禽、耕畜、家庭牧业收归社有。这股愈刮愈烈的“共产风”严重损害农民利益,也遭到了农民的反抗,引起了毛泽东的高度警觉。在第一次郑州会议期间,毛泽东开始纠正“共产风”,但未能刹住。于是,毛泽东主持召开了第二次郑州会议,严厉批判“共产风”。他明确指出,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这是不允许的。随后,他又把“共产风”上纲为“左”的修正主义、冒险主义,以引起高度重视。按照毛泽东要求,各地随后开展了大规模的“退赔”工作,有力扭转了形势。然而,庐山会议反右倾之后,“共产风”再度刮起。“文革”时期,公与私更是被尖锐地对立起来,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但这段惨痛的历史经历,为后来党和国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提供了镜鉴。

  二、毛泽东认识和处理公与私

  关系的基本特点

  历史表明,消灭私有财产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毛泽东的理想追求和毕生奋斗目标。毛泽东允许一定程度、一定范围私有制存在,甚至认可“不过分剥削”的存在,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作出的策略性选择,其方向仍然是“公”、“大同”,使人民过上共同富裕的幸福生活。

  1.始终围绕建立公有制、实现“大同”这个目标。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是毛泽东认识和处理公与私关系最显著的标志。在认识和处理公与私关系的过程中,毛泽东始终坚持了“立公”、“为公”的方向,在有步骤有策略地处理公与私矛盾的过程中,不断走近心中的目标。如前所述,毛泽东早在青少年时期就确立“大同”之鸿志,并且对未来美好社会作出了精心的设想和勾画,向往能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公有共享。成为马克思主义者后,毛泽东坚定地追求共产主义并积极探索其具体的实现形式。1925年,毛泽东指出:“现代殖民地半殖民地的革命,乃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无产阶级这三个阶级合作的革命……其终极是要消灭全世界的帝国主义,建设一个真正平等自由的世界联盟(即孙先生所主张的人类平等、世界大同)。”这里,毛泽东因形势需要巧妙借用孙中山“人类平等、世界大同”主张,表明革命的终极目标。1930年,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明确指出我们的斗争目的是要从民权主义转变到社会主义,完成民权主义革命后跟着就要执行社会主义革命。1937年,毛泽东明确提出,“共产党人决不抛弃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并坚信“中国将来一定要发展到社会主义去,这样一个定律谁都不能推翻”。建国前夕,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描述未来社会,“是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这样就造成了一种可能性:经过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到达阶级的消灭和世界的大同”,更加清晰表明其矢志不渝追求的目标。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毛泽东继续围绕“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目标进行探索,主导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尽管这是一次失败的尝试,但毛泽东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的初心是值得肯定的。

  2.主张利用合法私有财产的积极作用。毛泽东认为,“没有一个由共产党领导的新式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彻底的民主革命,要想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来,那只是完全的空想”。这就使得保护私人资本主义,发挥私人财产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成为了党实现自己最终目标的一种策略手段。在不同的革命时期,毛泽东立足国情,牢牢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因势利导地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利用和发挥合法私有财产在促进社会生产、丰富人民生活、支持中国革命等方面作用。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政府吸引和鼓励私人资本家投资,利用私人资本发展苏维埃经济,促进苏区内生产力的发展,打破国民党的经济封锁,巩固苏维埃政权。毛泽东提出: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时代并不废除非帝国主义的、非封建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没收民族资产阶级的工商业,而且还鼓励这些工商业的发展。任何民族资本家,只要他不赞助帝国主义和中国卖国贼,我们就要保护他。……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保护工人的利益,却并不反对民族资本家发财,并不反对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和党中央始终采取了允许私人资本主义存在和发展的政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抗日。《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中具体地指出,“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而资产阶级、特别是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社会成分与政治力量。富农的生产方式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在解放区,毛泽东和党中央制定了“奖励私人企业,提倡私人资本主义之发展”、“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等方针、政策,保护私人工商业发展,以改善人民生活,“支持长期战争”。建国后,毛泽东主张采取利用、限制的方针,积极发挥私人资本主义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毛泽东又提出了不少关于发展私人资本主义的思想主张,支持私人资本主义继续发挥作用。

  3.把消灭私有制看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毛泽东指出:“中国现时社会的性质,既然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它就决定了中国革命必须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改变这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形态,使之变成一个独立的民主主义的社会。第二步,使革命向前发展,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的社会。”毛泽东认为,这是中国革命的上篇和下篇,只有上篇做好,下篇才能做好,这也是“走历史必由之路”。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革命的锋芒也不是向着一般的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而是向着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这是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需要。所以,在民主革命的不同时期,尽管社会主要矛盾不断发生变化,但毛泽东基本上是承认、允许私有制的存在,保护一切正当的私有财产,并没有急于消灭私有制。新中国成立后,为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毛泽东认为正确的做法是,“在统筹兼顾的方针下,逐步地消灭经济中的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合理地调整既有工商业,切实而妥善地改善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并明确指出:“有些人认为可以提早消灭资本主义实行社会主义,这种思想是错误的,是不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1953年11月,在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谈话中,毛泽东指出:“总路线就是逐步改变生产关系。斯大林说,生产关系的基础就是所有制。这一点同志们必须弄清楚。现在,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都是合法的,但是私有制要逐步变为不合法。”再次明确了私有制在一定的社会发展时期内将继续存在和发展,但最终将被公有制所取代。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毛泽东又多次提出发展资本主义的思想,反对过早过急消灭私有制,把消灭私有制看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三、毛泽东认识和处理公与私

  关系思想的现实意义

  毛泽东认识和处理公与私关系的思想,对于新时代推进共享发展具有深刻启示意义。共享发展的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要求是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实现共享的过程,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统一的过程,要求在“继续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公与私关系,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1.把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发展统一起来,夯实共享发展的经济社会基础。所有制问题是认识和处理公与私关系的中心问题,也是关系政权性质和国家命运的核心问题。列宁指出:“无产阶级的统治表现在废除了地主和资本家的所有制。……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废除并彻底破坏了这一所有制,阶级统治也就表现在这里。首先就表现在所有制问题上。我们实际解决了所有制问题,这样也就保证了阶级统治。”如前所述,毛泽东对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进行探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教训。概而言之,就是要始终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把巩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发展非公有制结合起来。如果没有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就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如果没有把巩固公有制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统一起来,就会造成经济社会中的困难。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在毛泽东探索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新时期如何坚持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进行了探索,创造性地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大力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了从站来到富起来的历史转变。实践证明: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多种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促进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这种制度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基本性质,又充分激发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我们强调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当前,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显著提高,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更加突出出来,成为制约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因素。我们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同时,要利用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多样灵活的优势,积极支持和引导资金、技术、股权等多种市场要素参与到生产和利益分配中来,“努力把党内党外、国内国外的一切积极的因素,直接的、间接的积极因素,全部调动起来”,不断夯实共享发展的经济社会基础。

  2.把私有财产与私有制区分开来,在推进共享发展中依法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在革命时期,毛泽东主张利用合法私有财产在促进社会生产、丰富人民生活、支持中国革命等方面的作用,认为消灭私有制将是一个长期过程。马克思认为,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通俗来说,共产党人要消灭的私有制是指建立在通过财产的私人占有来剥削他人的劳动、自己却不劳而获的私有制,即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就是马克思所强调的“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所以,我们要把私有财产和私有制区别开来,弄明白共产党人要消灭的是资本主义的具有剥削性质的即劳动者受到资本奴役的不公平的私有制,要消灭的是这种占有的剥削性质,而不是占有本身。改革开放以来,一些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个人正当的私有财产大量增加,这是政策允许的,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进决胜阶段,各种深层次矛盾和利益问题交织在一起,一些人别有用心地把私有财产与私有制等同起来,鼓吹现阶段就要彻底消灭一切私有财产,实行所谓的“财产共有”。这种言论是极端错误的,用心也是极其险恶的。新时代,共享发展强调全体人民共建共享,人人参与、人人享有,支持人民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大胆创新、合法经营,不断增加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决不要好逸恶劳、坐享其成者。我们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下,深刻把握好“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时代命题,保障好每个人实现发展、追求进步的权利,依法对合法私有财产实施平等的、全面的保护;同时,动员全党全国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共享发展成果。

  3.把保护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与防止两极分化统一起来,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断前进。毛泽东认为,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这样两个原则,是在建设社会主义阶段内人们决不能不严格地遵守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在社会财富分配上既反对绝对平均主义,又反对过分悬殊。邓小平也强调,“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我们搞改革开放也好,搞市场经济也好,只要是“按照这个方向走的”,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党的十六大确定: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能简单的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做判断人们在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的,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做的贡献。今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牢牢坚持基本路线、基本经济制度等不动摇,加大对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充分激发人民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富裕起来。同时,我们也要防止因主客观因素导致的发展极端不平衡不充分现象,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的起点上,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牢把握我国发展新的历史定位,牢牢把握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继续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中国方案。

  (作者:韩平 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吴怀友 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毛泽东思想》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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