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22部委《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的几点要求
红文[2021]1号
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22部委《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的几点要求
各分支机构:
2021年3月20日,民政部等22部委印发了《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对于增强社会组织自律、促进社会组织建设、强化社会组织功能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作为全国性的文化类社会组织,担负着研究、宣传中国红色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社会责任。我们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民政部等22部委《通知》精神,为全方位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用实际行动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几点要求。
一、立即组织本机构、本单位全体人员,认真学习、讨论《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领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通知》精神转化为每个同志的自觉认识和行动。学习讨论情况要及时报告本会。
二、各分支机构开展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有关条例,自觉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管理。
三、各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活动,事先要报研究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按活动所在地区,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四、各分支机构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含境外注册的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活动,更不得为非法组织、非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甚至成为它们的保护伞。各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活动时,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必要条件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实、评估,存档合作方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复印件,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项目的选择要少而精。对于那些旨在营造声势,社会效益、文化效益不强的项目,一律不予合作。
五、各分支机构的成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
六、各分支机构自收到此件起,在学习、领会民政部等22部委《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主要内容包括:自2019年以来,有无与非法组织开展的活动;有无本单位成员特别是负责人参加非法组织开展的活动;有无违犯本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条例》的情况,如在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擅自授权某些公司和个人开展盈利性活动,不规范使用分支机构简称,不规范使用宣传用语等等。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在4月20日之前如实报告本会。凡瞒报者,一经查实,即撤销该分支机构。
七、自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来,我会已经对4个违规的分支机构分别做出警告、暂停工作整改、撤销机构的处理。今后将继续加大惩治力度。各分支机构一定要提高自律意识,自觉维护红色文化工作者形象,打造真正过得硬的红色文化队伍。
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
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
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021〕25号)
民〔2021〕25号
民政部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网信办 国家监察委员会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安全部司法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
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监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外汇管理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分局)、知识产权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加明显,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日趋清朗。但也必须看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仍时有发生,其滋生土壤依然存在,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有的非法社会组织为寻求合法外衣的庇护,千方百计“挂靠”到合法组织名下或者与其共同开展活动,鱼目混珠;有的线下被取缔后,变换名称在线上继续活动,手段更便捷、形式更隐蔽;有的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随意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这些都污染了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增加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难度。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全方位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向社会公告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在内的处罚信息,并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企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依职责严厉查处,并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对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前,应依据民政部门信息对其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宣传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火车、高铁、飞机、轮船、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及机场、码头、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各种会议中心,会展中心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场地;城市的标志性场所,写字楼等服务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或办公场地。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民政部门发现此类情况的,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五、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各互联网企业要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认定意见,依法依职责责令其查封、关停非法社会组织各平台公众账号和网站,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金融机构相关违规行为。
七、进一步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和惩戒,研究制定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在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获得荣誉、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更严格的措施。
要注意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社会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活动前,要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查询该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上当受骗。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按照通知要求迅速采取一系列精准有力的行动,既要抓好部门内上下协同,也要加强部门间横向联动,确保打击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为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尽职尽责,为营造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平安社会环境作贡献。
202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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