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帆:二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作者:吴帆 来源:作者博客 2013-09-14 508

  治理网络乱象,应重点打击制造虚假网络舆论的行为

  ——二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吴帆

  两高于9月初出台了司法解释,在治理网络乱象方面迈出了可贵的第一步。这一点,绝大多数爱国网民热烈拥护。或许是为了稳妥起见、避免引起国内外反共反华势力的强烈反弹,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方面的犯罪行为。而之前秦火火团伙案,其本质恰恰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因此,笔者在《遏制网络颠覆势力仍任重道远:一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中提出建议,两高应尽快出台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明确处理利用互联网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或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反颠覆社主义制度法》(此法律远比《反分裂国家法》更重要、更关键)。此问题这里不再赘述。

  从文本本身看,该司法解释的主要有两大目的,一个是打击造谣诽谤,一个是打击网络水军公司的违法行为。

  比如,其第五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可以看出,司法解释的关注点在“编造虚假信息”身上,即在造谣传谣问题上。造谣传谣问题的确是当前互联网中的一个重大乱象。然而,对于网络反共反华势力来说,造谣传谣,仅仅是其杀手锏之一。对于网络水军公司来说,制造及传播谣言,也仅仅是其非法活动的一部分,远远不是全部。

  对于网络反共反华势力来说,其真正的核心杀手锏是:通过机器人账号及网络水军“制造虚假舆论”。比如,一条宣传美化蒋介石丑化中共的微博,或者一条宣扬多党制及军队非党化的微博,它无法简单地被定性成谣言,而是极端的片面的政治观点。本来这种极端观点在网民中支持者是极少数,但是反共反华势力可以发动庞大的僵尸账号、机器账号及网络水军进行转发和评论,造成大量网民支持蒋介石的假象。通过操纵庞大的机器账号和网络水军账号,一个人的反共意志,并可以在互联网上伪造出几百万、上千万规模的反共舆论。

  以新浪微博为例,李开复、薛蛮子等人有一千万乃至几千万数目的粉丝,然而,绝大部分粉丝都是由僵尸粉、机器粉、网络水军充当。以李开复为例,据专业技术人员分析,李开复虽然有五千万粉丝,但其真实粉丝只有二三百万规模,其余几乎都是机器人账号和网络水军账号,李开复微博中8成的被转发也由机器和水军帐号操作完成,甚至李开复本人的一些回复也由机器操作完成。在互联网上,刷粉、买粉行为已经成为了十分普遍的情况。假如某个明星粉丝比较少,已经成了十分丢脸的事,这迫使他们花费巨额资本购买粉丝。这就形成了巨大的黑色的产业链交易。(详见附录1:李开复五千万粉丝中大部分是机器账号和水军账号)。

  也就是说,互联网上很大一部分反共反华舆论,是由机器人账号及网络水军虚拟出来的。这种利用互联网制造虚假民意的能力,才是反共反华势力的真正杀手锏,它不是造谣传谣,却比造谣传谣更加恶劣,危害也更加严重。

  美国军队早已研发了各种电脑软件技术,它们可以制造出大量的虚假用户身份在互联网上密集发表观点,宣传亲美主义,进而秘密操纵社交网站。美国只需给反共反华势力提供部分先进技术,就可以操纵中国的互联网舆论。

  遗憾的是,两高司法解释恰恰没有关注这个关键问题。两高司法解释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了“编造虚假信息”即造谣问题身上,对“信息”的理解太表面化和片面化。信息并非简单的文字和文本,机器人账号、网络水军账号,其活动本身便是虚假信息,它们在网络上的发言、评论、转载、喜怒表态,都不对应真实的公民意志。这些虚假的信息可以被机器和人力大规模制造出来,冒充民意,影响中间网民的心态,危害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同样,制造虚假舆论,也是网络水军公司的核心业务。在网络上,非法政治营销和非法经济营销的模式是完全统一的。比如,网络水军公司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给某些广告客户增加粉丝、增加转发量和评论量(刷粉),造成该客户的商品受到广泛热捧的假象。网络水军公司操纵的机器人账号和水军账号,冒充成该商品的使用者兼支持者、赞扬者,误导消费者的心理,这不是造谣传谣,这属于一种十分恶毒虚假广告行为,是扰乱经济秩序的毒瘤。然而,两高司法解释对这类非法经营没有涉及。

  其实,反共反华势力是政经通吃的,他们通过操纵大量机器账号和水军账号,参与大量的娱乐明星、名人以及商品的炒作,获取巨额利益,扩大发展自己的队伍,然而再操纵更大批量的机器账号和水军账号制造大规模的反共舆论。如很多网友已经发现的,薛蛮子手下的@新华快微账号就完整地展示了此过程。

  秦火火落网前,薛蛮子手下的营销账号 @新华快微 发表微博替薛蛮子与秦火火做切割:

  http://weibo.com/2126749610/A1QAQvfdY?mod=weibotime

  【关于秦火火秦志晖的那点事儿:秦火火秦志晖曾多次向外界宣称自己的老板是网络大V @薛蛮子.但事实上薛蛮子从未与秦火火共事过一天,原来秦火火秦志晖你只是一个纯网络屌丝,不过这些年这位小屌丝倒是扛着薛蛮子的大旗干了不少大事儿!@薛蛮子,不然您发个善心把他收了?7月26日 20:09】

  在此之前,此账号的主要工作是替薛蛮子及其广告客户转发微博:

  比如2012-10-10这天,@新华快微就转发了@北京成林医院 20多条广告,例如:

  http://weibo.com/p/1005052126749610/weibo?is_search=0&visible=0&is_tag=0&profile_ftype=1&page=5#feedtop

吴帆:二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再比如,2012年的12月份又转发了大量 @北京红动飞扬科技有限公司 的广告:

吴帆:二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新华快微的微博除了转发某些公司的广告外,也负责转发其老板的微博,比如在2011年12月13日至14日,它就转发了薛蛮子十几条微博:

吴帆:二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很显然,@新华快微 就是反共反华势力操纵的机器人账号或者水军账号。薛蛮子手下有几百万类似的账号,他们对@北京红动飞扬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商业追捧,属于非法经济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对薛蛮子、李开复等人微博的转发、评论以及自行发出的相关微博,属于非法政治活动,制造了大量的虚假舆论虚假民意,扰乱了正常的政治秩序。

  网络最大的特点是允许网民匿名发表言论,带有一定的虚拟性。但网络虚拟社区,应该是对真实现实的映射,它不应等于一小撮个人意志的伪造和欺骗。中国政府保障公民通过互联网发表言论的自由,但是决不允许一小撮反共势力制造虚假舆论,误导网络舆论风向。

  希望两高再接再厉,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打击操纵机器账号和水军账号制造虚假舆论的政治营销和经济营销行为,维护中国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维护好中国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

  

  附录1:李开复五千万粉丝中大部分是机器账号和水军账号

  李开复的粉丝,大多是僵尸账号、机器账号、水军账号:

  

吴帆:二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吴帆:二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吴帆:二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有网友发现,不论在李开复微博评论什么内容,只要带“支持你”,便会自动回复“谢谢啊!”

吴帆:二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据分析,李开复微博的转发率和评论率与其粉丝数远远不成正比,即便是比例有限的评论和转发,也大多是由网络水军及机器人账号完成:

吴帆:二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据专业人士披露:

  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3_02/22/22375816_0.shtml

  【新浪内部技术人员开发了一套微博平台,据称现在这个平台拥有上亿的用户,并且规模在不断增加。这些用户都是“死”用户,有的是“僵尸”(没有活动),有的还时不时“喘气”(转发、评论等),它们都是机器制造出来的,粉丝从零到几百不等。这些用户可以被操纵去评论、投票等,内部人员利用这些业务让一级代理、二级代理去兜售,形成了特别的“微博业务”,“刷粉”等名词。与此同时,外部一些黑客也利用各种技术控制了大量虚假账户,从中牟利,但是由于这些虚假账户数量远不如内部微博平台,用户黑洞主要来源是新浪内部人员控制的平台。

  据业内消息,2013年刷粉价格如下:

  

吴帆:二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所谓的高级粉、顶级粉就是微博转发的内容(博文)多,粉丝数多,实际上也是被控制的机器。新浪微博一边公开打击僵尸账户以提供纯净度,一边有内部人员制造大量的僵尸用以出售。从这一点,不难想象为什么新浪微博内部派系林立,为什么运营费用如此之高。

  下完订单后,代理中介只需在平台上输入相关信息,平台就会自动帮助刷粉:

  

吴帆:二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如果是转发业务,只需输入相关信息也会自动完成:

  

吴帆:二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虚假的用户量同时带来的是虚假的活跃度,你并不会知道是人还是机器主宰了新浪微博的活跃度。这些假粉丝和所谓的网络水军可谓同根同源。水军是一批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的网络推手,在网上发帖以影响公众舆论。除了通过平台软件提高活跃度,一些同步插件也风靡一时。】

  附录2:遏制网络颠覆势力仍任重道远——一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吴帆 2013-9-10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该司法解释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两高关于网络犯罪问题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来得十分及时,为有效地维护中国的网络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国家安全以及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开了一个好头。然而,这仅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此司法解释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包括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进行了明确。然而,却忽略了互联网上最普遍、危害最大、网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

  中国宪法序言中说:“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宪法第一条内容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里的这些条款是宪法的生命之所在。这些条款得不到有效地落实和执行,宪法的其他条款更无从谈起。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政权和社会基本制度,是大多数公民自由和权益的基础及保障。假如国家政权和社会基本制度处于崩溃状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当然无从谈起。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及个人权利,必须以以上条款为边界,也就是说,个别公民的言论自由,不能对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产生破坏,否则,这种自由就是对其他公民自由和利益的损害。

  中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还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以上犯罪,从重处罚。一百零七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以上犯罪,将遭受类似处罚。

  以秦火火团伙的犯罪事实看,可以说,他们犯了诽谤罪、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然而,所有的这些,都不是秦火火团伙案的本质,秦火火团伙案的本质,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

  比如,秦火火编造了多条谣言诽谤了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及铁道部,然而,秦火火难道仅仅是针对王勇平个人吗?显然不是,秦火火针对的是整个国家、整个政权、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秦火火制造了几千条网络谣言,他造谣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出名和赚钱,他制造的每一条谣言都带着对中国共产党、对人民解放军、对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制度刻骨的仇恨。例如,2013年4月20日四川雅安地震发生后,在党和政府及解放军救灾的关键时刻,秦火火却不断发布造谣微博中伤党和政府的救灾工作,用心十分险恶,他如此丧心病狂地批判党和政府:“担心民间做大,禁止民间染指任何公共事务,垄断道义资源和救助渠道,这是他们的一贯思维。士兵们出动的第一任务是控制现场事态发展,救援倒是其次;二是担心矛盾转移场面不可收拾;三是救灾已是最后的道义资源,必须要紧紧抓住在手里;四是便于封锁消息,埋没天灾之下的人祸。所以他们不欢迎民间志愿者”。可见,秦火火在地震期间不断给解放军造谣、给国家慈善系统造谣,主要目的是显而易见的,是要打掉中国共产党“最后的道义资源”。而且,一遇到风吹草动,秦火火们都趁势出动煽风点火制造社会动乱,2013年初的南周新年献词事件就是明证。

  中国国家政权、国家形象、社会主义制度是跟一系列的国家领袖、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模范人物联系起来的。秦火火团伙常年累月编造谣言,恶毒攻击抹黑毛泽东、雷锋、邱少云、董存瑞等领袖英雄人物,造谣抹黑攻击铁道部、慈善系统及解放军等国家组织机构,美化蒋介石及美国,其主要目的当然是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可以说,秦火火几乎制造的每一条谣言都有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意图,如果把全部谣言联系起来看,秦火火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说是铁证如山。秦火火团伙不仅仅是制造谣言,其头领薛蛮子等网络大V可以瞬间将这些政治谣言铺满互联网,塞进几乎每个网民心理。可以说,秦火火团伙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危害极其严重。

  除此之外,秦火火-薛蛮子团伙带有明显的境外组织背景,薛蛮子的美国身份就十分可疑,其资金来历不明。秦火火在境内制造的历次反共政治谣言,都得到境外反共媒体的鼎力传播。秦火火落网前,境外著名反共网站博X讯网先是制造舆论将秦火火塑造成网络英雄,后来又舍车保帅将秦火火与薛蛮子做切割。可见,秦火火-薛蛮子团伙与境外反共势力关系密切。

  然而,在两高关于网络犯罪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独独没有对利用网络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犯罪行为的适用法律进行司法解释。这意味着秦火火及其幕后老板将被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罪名惩治,其真正的犯罪行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或许将不被追究。

  毫无疑问,当互联网出现并成为中国社会的舆论中心后,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已经主要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宣传、组织、攻击,这种现象在当今世界带有普遍规律。

  在当今世界任何一个互联网发达的国家里,敌视该国国家政权的政治势力,其宣传、组织工作都是通过互联网来进行的,在其攻击行为中,通过互联网进行舆论和心理攻击也是最重要的手段。在2011年以来的大中东茉莉花革命中,各国的政治反对派无不以互联网(如推特等网站,国内微博就是对推特的模仿)进行宣传、组织,其攻击政府的手段也和秦火火团伙案如出一辙:都是首先编造谣言煽动民众反政府情绪,时机一到就走上街头,最后在外国资金的大力资助下,演变成政治暴乱乃至武装内战。

  可以说,以推特为代表的新生互联网工具的出现,就是美国为了在某些国家聚集和组织政治反对派、进而搞颜色革命而量身订造的信息舆论战攻击武器。中国的微博也在同一时期被国外资本及国内买办资本大肆推出炒作,并很快成为了中国的网络舆论中心,而这个舆论中心又在第一时间被国内外反共势力通过组织化的手段(如网络反共水军、僵尸账号)所垄断。这一切的出现当然不是偶然的,而是国际反共反华势力打出的一系列组合拳。

  秦火火团伙案和大中东茉莉花革命出现在同一时段,其前期铺垫酝酿过程和准备阶段都在2009-2010年间,其操作模式又十分相似,秦火火团伙案很可能是中国版茉莉花革命的一部分,是美国策动的整个世界范围内茉莉花革命的一个分支。国际大气候和国内小气候所决定,反共反华势力的活动将越来越猖獗。为应对即将到来的网络版颜色革命做好立法和法律准备工作,是当前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

  在当前中国,试图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绝对不会轻易贸然采用武装暴力的方式,甚至也不会轻易走上街头。他们主要的颠覆手段和颠覆方式,就是在互联网上常年累月地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舆论和心理攻击,搞乱民众和官员的思想,制造大规模的政治反对派,时机合适时,再抓住机会煽动动乱(如南周事件)。

  因此,像秦火火团伙那样,通过互联网,以造谣、诽谤的方式丑化、抹黑国家机关、国家领导人、解放军以及英雄烈士,并抓住时机煽动社会动乱(如南周新年献词事件),是当前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犯罪活动的主要方式。宪法规定,同这种犯罪活动做斗争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现在,大量的爱国网民(自嘲为自干五)已经牺牲自己的休息和工作时间来与其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然而相关国家部门的行动却一直带有滞后性。这些犯罪活动长期得不到宪法和法律的惩罚,中国早晚被“谣翻”。

  当然,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秦火火团伙的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势必激发国内外反共反华势力的激烈反弹。这也是两高司法解释避重就轻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树欲动而风不止,秦火火团伙案后,反共反华势力在互联网的活动势必更加狡猾,也更加猖獗。可以预计,此次两高司法解释的实施,势必遭受法律党这支反共反华势力重要分支的阻扰和破坏。在内奸外敌的干扰下,现有的法律解释能否落到实处都存在一定问题,进一步惩治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就更加困难。

  大决战不可避免。当前,落实好已出台的司法解释、打退法律党的猖狂进攻,是当务之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出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治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或者直接推出《反颠覆社会主义制度法》,这才是决战的真正开始。否则,只能算作是小战而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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