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光:国有经济在我国的立国之本

作者:刘国光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3-05-02 909

  来源:人民论坛杂志(总第366期)

  争议十:如果丢掉国企,中国将会怎样?

  争议焦点:随着一股妖魔化国企的舆论兴起,一些人借机质疑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此类思潮值得警惕。

  调查提示:在“您最关注哪些国企争议话题”调查中,“如果丢掉国企,中国将会怎样” 得票率为35.4%,列第十位。但在“您如何评价国企的作用”这一问题调查中,65.8%的受调查者选择是“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这说明公众虽然对国企的有些弊端颇有微词,但是对国企的重要作用与地位仍持肯定态度。

  问题关键: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否定国企,实质就是要否定公有制;而否定了公有制,自然否定了社会主义制度;否定了社会主义制度,则党的领导地位则随之丧失。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也是部分国家职能和社会职能的承担者;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也是共产党执政的重要基础。

  编者点评:今年两会,温总理再次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实际上,重申 “两个毫不动摇”是中央一以贯之的精神。从中共十六大报告、十七大报告到执政党出台的重大经济文件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都有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表述。对于国企的种种质疑或许还会持续下去,国企也确实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弊病,但是在中国的现实国情条件下,国企不能够再简单地退出,国有经济在我国的基础地位不能改变,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新中国的前三十年,曾经进行了大规模的公有制经济的建设实践。在毛泽东时代,农村集体经济、城市国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主体地位。客观地分析,当时的公有制经济既有十分成功的,也有一些失败的。在农村,既有大寨、刘庄、华西村等这样的优秀典型,也有小岗村这样因私有观念牢固而被公有制束缚了当地生产力的典型村。

  与农村情况类似,当时的公有制经济中,石油有大庆、工业有鞍钢、国防有两弹一星,涌现了一大批以王进喜、钱学森等为代表的有高度觉悟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但也有相当一些国营企业管理不严、效率低下、人浮于事,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应该说,以上这两种现象在当时都是客观存在的,用其中一种倾向去否定另一种倾向就容易犯“左”或“右”的错误。

  毛泽东曾费尽千辛万苦想消灭中国人的私有观念和剥削阶级观念,达到“六亿神州尽舜尧”的理想境界,但最终没有成功。这充分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机制的不成熟,旧社会遗留仍将继续存在。建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考虑这一现实。

  邓小平在十三大召开前指出:“党的十三大要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处在初级阶段,就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定规划。”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应该建立怎样的所有制结构,确立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认识也经过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正式提出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概念的是1997年的十五大报告。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2007年党的十七大再次重申“要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不能搞私有化,也不能搞单一公有制。这是针对残存的单一公有制传统观念,特别是主要针对近年来出现的私有化倾向而提出来的,十分重要,应该引起注意。

  非公有制经济在初级阶段要有一定历史地位

  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社会的性质和社会的发展方向。判断社会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的唯一标准就是看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我国之所以要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以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接下来又讲:“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要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前者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只有公有制是其基础;而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但公有制必须占主体地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以后的其他阶段,是不断成熟和发展的过程;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只反映初级阶段的特点。

  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中之所以允许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由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的国情决定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因此,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经济成分就应该允许其存在和鼓励其发展。

  私有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一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和满足社会需要方面,不仅在当前而且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时期内,都有不可缺少的重要积极作用。所以,党和政府对非公有制包括私有制经济非常重视,对它们的评价,从十三大、十四大的“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党还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足见中央充分肯定非公有制包括私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

  对私有经济,我们要继续毫不动摇地发展它,发挥其机制灵活、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正面作用,克服其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如有些私营企业偷逃税收,压低工资和劳动条件,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破坏自然资源环境,借机侵害国有资产,以及其他欺诈行为,都要通过教育监督和法制,克服清除。在鼓励、支持私有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正确引导其发展方向,规定能发展什么,不能发展什么。比如竞争性领域,要允许私有经济自由进入,尽量撤除限制其进入的藩篱,特别是允许外资进入的,也应当放开让内资进入。而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就不能允许私有经济自由进入,只能有条件、有限制地进入,不能让其操纵这些部门和行业,影响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公有制为主体也是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基本经济制度,首先要巩固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前提和基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

  现在有不少人对公有制是否还是主体有疑虑,主要是对公有制所占的比重即量的方面有疑虑。目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宏观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国进民退”;微观上国有经济“有进有退”,但更多的是“国退民进”;个别案例中的所谓“国进民退”,多半属于资源优化重组,并非没有道理。我们党一贯强调,“公有制比重的减少也是有限制、有前提的,那就是不能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解除人们疑虑的办法之一,就是用统计数字来说明,坚定人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信心。

  公有资产占优势,更重要的表现为质的优势,即关键性的涉及经济命脉、战略全局和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生产资料占优势,先进的、具有导向性、控制性的生产资料占优势,并且不断提高、发展壮大。这样它才能控制经济命脉,对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有强大的控制力、决定力、示范力和促进力。

  同时,要从“以人为本”的高度去看待“公有制占主体”、“公有资产占优势”。要重视有多大比例的工人阶级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如果中国大部分工人阶级(包括农民工)受私营企业主雇佣、在私有制经济中劳动,那么很难说公有制还占主体地位。这样,工人阶级必然收入低下,没有享受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很难说他们是社会主人,还是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人。而中国必然两极分化,中国也很难说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所以,初级阶段基本制度不但要求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而且要求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国家应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使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要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都能享受到国有经济的好处。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国有经济不是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那样,主要补充私人企业和市场机制的不足,而是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国有经济应主要集中于能源、交通、通信、金融等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中。这些都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这些行业和领域,中国国有经济应该有“绝对的控制力”、“较强的控制力”,“国有资本要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或“有条件的相对控股”。这些都是中央文件所规定和强调的。国有经济对这些部门保持控制力,是为了对国民经济有计划地进行调控,以利于它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经济的作用远大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

  关于国有经济控制力应包括的范围,有一种意见是值得注意和研究的。这种意见把国有经济的社会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帮助政府调控经济,一是保证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经济基础。前一个作用普遍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和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而后一个作用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独有的。社会正义和公平,“是高度私有化的经济和以私有化为主的混合经济解决不了的老大难问题”。

  基于国有经济负有保证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经济基础的社会责任,国家要保障在公益服务、基础设施、重要产业的有效投资,并不排除为解决就业问题在劳动密集领域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运营。在保障垄断性领域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还要保障在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发展,发挥他们在稳定和增加就业、保障社会福利和提供公共服务上的作用,增强国家再分配和转移支付的经济实力。中央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经济一向坚持“有进有退”,发挥其竞争力的政策,而绝不是 “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政策。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国有经济的数量底线,不能以资本主义国家私有化的“国际经验”为依据。确定国有经济的比重,理应包括保障、实现和发展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内容,所以国家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范围,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总之,国有企业的利益与大众利益、国家利益是一致的。国有企业急国家所急,想国家所想,在国家需要的时候,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在抗震救灾的一线,在航空航天的一线,在自主创新的一线,在走出去为国家获取资源、拓展市场的一线,在一切高风险、低回报的一线,在其他性质的企业瞻前顾后的一线,都能看到国有企业的身影,没有国有企业,国家利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当然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也有问题,比如一些国企的领导自定薪酬,几十、几百万年薪的高工资,而普通职工月薪只有几百、几千元。这就需要我们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国企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原副院长、学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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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光
刘国光
著名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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