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正确理解我国私营经济的性质和作用

作者:周新城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3-05-02 330

  关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私营经济的性质和作用,这个问题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因为他们设想的是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国家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在这种条件下,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是没有私有制的。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党从这一具体国情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正因为我们不仅允许,而且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私营经济是其主要部分)的存在和发展,因而从理论上说明私营经济的性质是什么,它起什么样的作用和如何起作用,政策上如何对待私营经济,这一系列问题就客观地摆在我们面前。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经济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性质仍然是资本主义的

  有人提出,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的私营经济,应该同资本主义国家里的私营经济不一样。他们经常说,我国政治上是共产党领导,经济上是公有制为主体,在这种条件下的私营企业,要遵守社会主义的法律和规章,要为社会主义服务,怎么能说同资本主义国家里的私营企业是一样的呢?他们由此得出结论,我国的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不能再说是资本主义性质了。有人虽然不直接讲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但也尽量回避提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对这种观点需要作一些分析。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一个企业的性质取决于它内部的经济关系。首先,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其次,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即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第三,是企业收入是如何分配的,即劳动成果的分配方式。在私营企业里,生产资料为私营企业主(老板)所有。他在市场上按劳动力的价值购买劳动力这种商品,也就是雇佣工人,然后把他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同被雇佣的工人结合起来,组织生产,最后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价值,即剩余价值。私营企业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私营企业主与工人是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此,私营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

  在我国,同资本主义国家里相比较,私营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从经济上说,由于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运行的,因而它的经营机制和管理方法,显然会有自己的特点。但这种差异终究只是由外部条件决定的企业具体的运行状况。外部条件会对企业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改变企业的根本性质,因为企业的性质是由它内部的经济关系决定的。内因是根据,决定事物的性质;外因是条件,只能决定事物本质的具体表现形式。私营企业的性质并不会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决不能说,资本家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办的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跑到社会主义的中国来办企业,同样是私有制,同样是雇佣、剥削工人,却变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了。这是说不通的。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提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私营经济不仅允许存在,而且在政策上得到鼓励,但对私营企业性质的看法并没有改变。被邓小平同志评为“一个字都不能动”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的非劳动收入”。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央文件又强调:“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这就科学地界定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的资本主义性质。

  目前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并不表明它是“先进的生产关系”

  有人提出,既然私营经济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这就说明私营经济是“先进的生产关系”。它至少同公有制一样,甚至比公有制还先进。他们称赞私营企业主“是中国最能干、贡献最大的阶层”。从经济上说,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在当前生产力具有社会性质的条件下,什么样的生产关系才是先进的生产关系?二是我国允许并鼓励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根据是什么?这需要从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原理说起。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生产力是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在生产力的影响下形成和改变的,它必须与生产力的性质相适应。人们在物质生产中采用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并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而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客观地决定。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各种生产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经营是由资本家自行决定的,以他的意愿为转移,社会产品也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于是,生产形式就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形式起来反抗占有形式,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使占有形式适应生产形式,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有过生动的描述。他说:“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周期性爆发的经济危机生动地证明了这一点。可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同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了矛盾。这一矛盾决定了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成为客观的历史发展必然趋势。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先进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只有在它取代封建主义的历史时期才是先进的生产关系,时代发展到了今天,再说它是“先进生产关系”就不符合实际了。

  但是,我国是在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国家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而且发展不平衡。这种状况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具有积极作用,决定了我们决不能搞单一的公有制。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并不是因为它是“先进的生产关系”,而是因为我国生产力落后而且发展不平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私有制经济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我们并不是像某些新自由主义者那样,把私有制看做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并不是主张“私有制万岁”。我们是要消灭私有制的,这一目的无须回避。我们是利用私有制,发展经济,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创造条件。忘记了这一点,就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

  还应该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只有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才能显现出来。如果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没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如果让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据主体地位,那就必然导致生产社会性和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社会就会出现生产无政府状态,而且两极分化会越来越严重,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和斗争会越来越加剧,就会出现俄罗斯曾经出现的政局动荡、经济凋敝、社会不稳的状态。

  在当今历史条件下,就世界范围来说,私有制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解放前的旧中国,私有制占统治地位,那时是什么景象,我们就不必多说了,就拿当前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这是鼓吹私有化的人心目中的样板)来说吧,由它引发的世界范围的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其巨大的破坏力,证明了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已经严重束缚生产力的发展甚至破坏了生产力,证明了垄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寄生性、腐朽性。一切美化私有制的言论都经不起实践的检验。事实证明,私有化绝没有好下场。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作用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作用的一面,又有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相矛盾的一面

  应该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的作用具有两重性。它既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又具有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性质,因而与社会主义消灭剥削的本质要求是不一致的。必须全面地看待这种两重性。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只讲它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面,而忽视后一方面,有意无意地否认私营经济存在剥削,否认资本家同雇用工人之间剥削关系。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按照这种片面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就不可能正确地对待私营经济,既不能正确地处理私营经济存在的劳资之间的内部矛盾,也不能正确地处理私营经济同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外部矛盾。

  在私营企业内部,资本家与工人之间既有利益共同的一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他们共同的目标,企业的发展对双方都有好处,也有利益矛盾的一面。两者经济地位不一样,在生产和分配中不可避免出现矛盾,甚至发生冲突。相应地,私营企业中的党组织、工会的职能也应该是两重的。一方面要努力帮助企业主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谋求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监督企业主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保护和捍卫工人的合法利益。

  正因为私营经济的作用具有两重性,我们对待私营经济的政策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鼓励、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它对发展生产、满足人民需要的作用。我们应该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必要的前提,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提供金融支持,保证平等的市场竞争。另一方面要注意引导私营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引导私营企业把自身的发展同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规律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应该把鼓励、支持同引导两方面统一起来,不能只注意一方面忽视另一方面。

  在公有制经济与私营经济的关系上,也是具有两重性,即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当前,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集中表现在哪种经济成分应该占主体地位的问题上。近年来由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发展,资本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这种斗争越来越明显和激烈了。这一点,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看得非常清楚。他说:“在经济方面,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而且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消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2000年,克林顿也讲,美国要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在中国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加速大型国有企业的衰亡”,由“私营企业取而代之”,给中国内部“为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的人们增添力量”,以使中国做出美国所需要的那种“选择”。在我们国内,也有人极力主张由私有经济取代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例如,有人主张,主体地位不是谁封的,哪种经济成分行,就应该由它占据主体地位,而符合“人的自私本性”的私营经济“效率高”,理所当然应该由它取代公有制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当我们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时,有人就公开主张“国退民进”,对私营经济应“有需就让”,要求公有制经济退缩到对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起保障作用的地位,让私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主体作用。这种主张实质上就是非公有制经济同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的斗争在理论上的反映。这种矛盾和斗争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理论上,而且表现在经济改革的各项实际政策上了。例如,前几年刮起了一股出卖国有企业的歪风,大量国有企业被“半卖半送”、“明卖实送”地卖给“有经营能力者”和“战略投资者”,借国有企业“改制”之机肆意侵吞国有资产,导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迅速下降;出台了各种各样的优惠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政策,同时对国有企业进行种种刁难和排挤,使非公有制经济相对于公有制经济具有明显的政策优势,从而获得高速度的膨胀。这类事例,屡见不鲜。长此以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岌岌可危。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实际上意味着帝国主义“和平演变”战略的得逞。

  关键是要全面准确地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正确理解私营经济的性质和作用,目的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既反对私有化又反对单一的公有制。这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要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落实。在这方面,关键是要全面地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应该看到,两个“毫不动摇”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两者是有主次之分的,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这一方针的主要方面。它决定了这一方针的社会主义性质。

  这是因为,第一,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使它与资本主义相区别的本质特征。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所有制问题上,还不能全面实行公有制,而只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制度。然而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却是由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在自原始社会瓦解以后至今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任何社会的经济成分都不是单一的,都存在几种经济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从经济上确定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呢?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是由占主体地位的那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它决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既存在资产阶级私有制,也存在大量的个体经济,还有地主阶级经济,某个时期甚至还有奴隶主经济(如南北战争以前的美国)。那么我们为什么把它称之为资本主义社会呢?关键在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在整个社会的生产关系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决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上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非公有制经济。我国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社会,从经济上说,就是因为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换句话说,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决定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一旦没有了公有制经济,或者公有制丧失了主体地位。让私有制经济占了主体地位,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就不再是社会主义社会了。

  第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的前提。我们之所以有能力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关键也在于公有制经济占了主体地位。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的、能够领导和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实力所在。一旦社会主义国家失去了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这个国家就没有能力再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什么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了,而只能听任非公有制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了。这样,第二个“毫不动摇”也就不能再存在了。

  所以,在两个“毫不动摇”中,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主要的方面。它是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前提。当然,在不同时期两个“毫不动摇”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例如,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过去在所有制问题上,违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犯了“一大二公三纯”的错误,当时工作的重点放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上,这是可以理解的;现在,情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经过20多年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超过50%,国有经济已下降到不足30%,而且下降趋势仍在继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岌岌可危。在这种情况下,是到了必须大声疾呼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的时候了。在非公有制经济在各方面大力支持下蓬勃发展的今天,如果各级党政机关再不把注意力放在发展公有制经济上,不为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有可能丧失,进而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有可能改变,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一种现实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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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
周新城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