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钟成:中国国企改革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迷途

作者:马钟成 来源:华夏网 2014-07-20 914

 深化改革的前提,是划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界限,而这首先需要划清“资本主义市场价值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价值规律”的界限。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其性质取决于由哪个阶级所主导,服务于哪个阶级的利益。

马钟成:中国国企改革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迷途

  中国国企改革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迷途

  --正确理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之一

  马钟成  (北京华夏文化交流促进会)

  【注:本文部分内容以《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确理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题发在《探索》杂志2014年第3期。】

  本文首发华夏网http://www.hxw.org.cn/html/article/info1004.html

  摘要:

  深化改革的前提,是划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界限,而这首先需要划清“资本主义市场价值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价值规律”的界限。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其性质取决于由哪个阶级所主导,服务于哪个阶级的利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彻底的商品经济:生产资料、劳动力和消费品的充分彻底的商品化,使生产资料集中到资产阶级手中,使工人之间的竞争程度远大于资本家之间的竞争程度,使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远远高于其价值,使资产阶级成为市场的主导者。虽然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仍由其价值所决定,但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交换并非等价值交换(即等量劳动相交换),这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价值规律。而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应是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的市场,是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作为统一的利益主体所主导的市场,是有计划的市场。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与资本主义相比都是有限的,其最根本的特征是限制乃至消灭剥削,实行基本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价值规律。只有这种性质的市场,才能在社会主义经济的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彻底形态,不仅仅有“物”的商品化,还有“人”(劳动力)的商品化。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的是有限市场,最起码不能将“人”商品化和市场化。因此,彻底的市场化和商品化必然导致彻底的私有化和资本主义化。中国经济改革的基本风险,就是一些人试图用资本主义性质的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替代社会主义性质的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

  正文: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新的提法引起了热议。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便意味着中国应放弃对自己相对弱势的民族产业和金融体系的政策保护,使国有企业私有化,使资本项目自由兑换,让外国垄断资本和私人富豪控制中国经济命脉,这等于“满足了外国投资人早就提出的一项要求”。[[1]]

  可以明确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非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决定论”和市场原教旨主义。邓小平早已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据此,我们可以看到,市场、计划都是手段,其性质取决于由谁所主导及为谁所服务。资本主义也有计划,但是其计划,如美国垄断财团所主导和实施的计划,本质上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是为了更好掠夺人民并维护自身统治的,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这就是邓小平所说的,“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

  市场也一样。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当然也是由资产阶级尤其是垄断财团所主导的,而人民大众则在其中遭受经济剥削。新自由主义者渲染市场神话,本质上就是主张由垄断财团主导经济的运行。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看来,市场也可以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与资本主义的市场由资产阶级主导不同,社会主义的市场,总体上应该是由人民大众所主导并服务于人民的市场,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的市场,是要限制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并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市场,而非新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市场”。正如邓小平所说的,“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能准确理解邓小平关于计划与市场的相关论断,也才能廓清“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三者之间的关系。

  然而,中国很多媒体都按照新自由主义式的市场原教旨主义理念来解读全会精神,他们以虚幻出的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为改革图景,提出了对铁路、石油、电力、电信乃至航空航天等产业进行拆分和私有化的具体方案。这些解读明显是在曲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真实含义,将其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割裂,将其与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对立。一定程度上说,新自由主义在学术界、舆论界都存在十分强大的话语霸权,这很可能会干扰人们对全会精神的认识,并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误导改革开放。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以及岌岌可危。中国一直存在着非常强大的颠覆性力量要搞私有化。中国的改革一直存在被“问题”倒逼的传统。中国私有化压力的出现,并非仅仅出于经济新自由主义在意识形态上的霸权,某种程度上它是由中国经济客观存在的“问题”所倒逼的。经济新自由主义者的基本战略之一,就是以市场化推动私有化。当前公有制经济及国有企业的一切弊端,比如垄断现象、高管高薪、高管腐败、效率低下等等,几乎都主要由市场化改革所导致。例如,某些本来服务于全民利益的国有企业,之所以蜕变成剥削全民的垄断企业,市场化改革是根本原因,国有企业企业完全按照市场逻辑运营,必然会过度抬高商品价格剥削消费者。一些国有企业高管的腐败,也是企业内部管理与市场接轨、扩大高管权力的必然结果。而所有这些问题又进一步在倒逼私有化:新自由主义者昨日鼓动彻底市场化,今日又在鼓动只有私有化、只有让私人资本入股国有企业才能解决这些由市场化所导致的问题。

  中国经济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中,难免会存在某些“矫枉过正”的情况。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原教旨主义理念利用这一时机,建立了非常强大的话语霸权,甚至一定程度上深深影响了某些尚坚持社会主义的官员和学者。在每次改革争论的关键时刻,新自由主义者一祭出“市场”这一尚方宝剑,便可迫使大量的社会主义者落荒而逃,以至于今天几乎达成了以“市场化”倒逼“私有化”的阴谋。

  我们的时代已经进入21世纪,但中国那些拥有话语霸权的新自由主义和市场原教旨主义者,其基本理念还停留在亚当·斯密的时代,中国的经济改革因深受这种陈旧、封闭、僵化的理论模式所误导,从而面临某种颠覆性的危机。在十三届三中全会的背景下,按照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划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界限,划清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界限,尤其是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有哪些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从而正确理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含义,已经显得刻不容缓。

  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商品,是指用于商业交换的劳动产品。这里的交换,指的是市场交换。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曾认为:“产品只有在市场上才是商品”。[[2]]市场,通常被理解为商品买卖及流通的行为、阶段和场所,它要求交换双方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每一次交换中,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买者尽力压低商品价格,卖者尽力提高商品价格。因此,每一次交换都是一次零和博弈。如果是同一利益主体内不同利益体之间的交换,交换的一方乃至双方将共同的利益或者公共的利益放在首位,比如家庭内部的交换和企业内部的交换,就并非真正的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换。资本主义社会是彻底商品化和市场化的社会,因此个人主义必然成为居于绝对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

  早在商品经济的初始阶段,商品就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换的,在商品经济范围内,市场价格机制就会对商品生产和交换起到调节作用,市场就会发挥配置资源的功能。商品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市场的作用就发挥到什么程度。正如列宁所指出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发展到什么程度,‘市场’就发展到什么程度”,列宁还说过,“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3]]无论商品经济在其初始阶段、发展阶段还是发达阶段(即资本主义阶段),其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商品交换者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在经济行为中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交换的过程是零和博弈。

  “商品”和“市场”乃至“计划”,都是古已有之的事物。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曾记载:【昔者越王句践困于会稽之上,乃用范蠡、计然。计然曰:“知斗则修备,时用则知物,二者形则万货之情可得而观已。故岁在金,穰;水,毁;木,饥;火,旱。旱则资舟,水则资车,物之理也。六岁穰,六岁旱,十二岁一大饥。夫粜,二十病农,九十病末。末病则财不出,农病则草不辟矣。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则农末俱利,平粜齐物,关市不乏,治国之道也。积著之理,务完物,无息币。以物相贸易,腐败而食之货勿留,无敢居贵。论其有余不足,则知贵贱。贵上极则反贱,贱下极则反贵。贵出如粪土,贱取如珠玉。财币欲其行如流水。”修之十年,国富,厚赂战士,士赴矢石,如渴得饮,遂报强吴,观兵中国,称号“五霸”。】在这里,不仅有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有市场价格机制对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调节,有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还有国家政府采用“平粜齐物”的方式对市场进行的宏观调控。中外大量的文献都证明,在古代就有一定程度的商品经济及市场经济。

  当然,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商品生产才表现为标准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4]]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在社会和政治方面是统治阶级的社会发展阶段。”马克思的著作对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商品、市场等现象都有广泛而深入的分析,但马克思没有直接使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等词汇,而是直接使用“资本主义经济”这一概念。然而,马克思的著作实质上对“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经济”等概念进行过明确的界定。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开始就有两个特征。第一,它生产的产品是商品。使它和其他生产方式相区别的,不在于生产商品,而在于,成为商品是它的产品的占统治地位的和决定的性质。这首先意味着,工人自己也只是表现为商品的出售者,因而表现为自由的雇佣工人,这样,劳动就表现为雇佣劳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第二个特征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资本本质上是生产资本的,但只有生产剩余价值,它才生产资本。在考察相对剩余价值时,我们已经看到,在这上面怎样建立起一种为资本主义时期所特有的生产方式。这是劳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特殊形式,不过,这种劳动社会生产力是作为与工人相对立的资本的独立力量,因而直接与工人本身的发展相对立。”[[5]]而列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而商品经济在它自身的发展中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并且只有在资本主义经济下才获得完全的统治和普遍的发展。”[[6]]

  由此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其特征之一,就是商品经济获得完全统治的经济形态,其必要条件是劳动力也广泛地成为商品,劳动表现为雇佣劳动。劳动力的商品化,是商品经济获得统治地位的基本前提条件。因为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如果劳动力没有商品化,很难说商品经济处于发达阶段和统治阶段。而且,马克思说得很明确,劳动力的普遍商品化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现象,而并非所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一般范畴。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的劳动力沦为特殊商品,工人是这件特殊商品的出售者,而资本家则是购买者,工人和资本家是不同的、独立的、对立的利益主体。形成这种市场关系的基本前提,就是生产资料被资产阶级所垄断。

  资本主义经济其特征之二,就是生产的目的和动机是通过剥削工人获得剩余价值。整个资本主义经济以此为根本动力组织起来,而资本主义政治建立在这种经济关系之上。正因为如此,资产阶级才能在社会及政治方面成为统治阶级。在资本主义经济出现之前,虽然在传统社会中也存在简单的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但是商品经济并不占主要地位,劳动力也没有普遍沦为商品,劳动也不主要表现为雇佣劳动,生产的主要目的和动机也不是剥削剩余价值,因此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有本质的区别。

  马克思虽然没有使用过“市场经济”这一概念,但是他在《资本论》第一册第六章《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却指出,只有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商品的“买和卖”即市场交易行为才支配了生产实体本身,资本主义经济的所有环节和基本要素都商品化和市场化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却决不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正如我过去已经阐述过的,不如说属于‘资产阶级以前的社会形式’。它们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可是,另一方面,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商品才变为产品的一般形式,所有产品才必须采取商品的形式,买和卖才不仅支配了生产的剩余,而且支配了生产的实体本身,各种生产条件本身才广泛地表现为从流通进入生产过程的商品。”[[7]]因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视作商品经济获得统治地位的经济形态。

  关于“市场经济”的概念,一般有两种理解。第一种是将其视作从交换和流通角度对商品经济进行的描述。或者说它和“商品经济”描述的是同一事物,只不过前者侧重于从交换和流通角度进行描述,突出在商品交换和流通环节中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而后者侧重于从生产与交换联系起来的整体角度进行描述。因此商品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市场及市场经济就发展到什么程度。按照这种理解,在资本主义经济出现之前就存在市场经济。

  第二种,是将其视作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并获得基本统治地位的经济形态。既然商品经济处于统治地位,那么劳动力也必然实现了商品化和市场化。此时市场在整个经济的生产和交换中发挥调节作用,在这种经济形态中,所有的经济要素都实现了商品化和市场化,生产资料的价格、劳动力的价格、生活资料的价格,都主要由市场所调节。在这种定义中,只有资本主义经济才能称之为市场经济。新自由主义理论属于后一种倾向。这种对市场经济定义在逻辑上与商品经济的定义互相矛盾且无法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市场经济”的理解显然采取的是第一种方式。只有如此,市场经济才会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分。

  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对等劳动量交换原则的扭曲

  商品经济的初级状态,采用等价交换原则,这里的“等价”指的是“相等价值”。比如甲生产的一斤小麦可以与乙生产的一尺绸缎相交换,是因为一斤小麦中凝聚的劳动量与一尺绸缎相等,即一斤小麦的价值等于一尺绸缎的价值。甲总是试图用一斤小麦换取更多的绸缎,而乙则试图用一尺绸缎换取更多的小麦。当市场上小麦供不应求时,小麦价格上涨,从而促使更多的人生产小麦增加供应,使之最终可以交换一尺绸缎。这种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将使交换基本上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来进行。用马克思的话说,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的通行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8]]

  因此人与人之间商品交换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劳动的交换。等价交换原则要求互相交换的劳动量相等,即一斤小麦中包含的劳动量与一尺绸缎中包含的劳动量相等,在交换过程中甲付出的劳动量与乙付出的劳动量相等,谁也不亏欠谁。这是等价值交换原则的原初状态。人与人之间的等价值交换就是他们所付出的不同形式的等量劳动之间的交换。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指出:“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剌斯坎的僧侣,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9]]很明显,这里提到的每一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交换,都不是等量劳动相交换。这种对剩余劳动的贪欲和占有,是一切旧有的阶级社会的基本特征,从而必不可免地使每个阶段的商品经济都打上当时的统治阶级的独特烙印。例如,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一定程度上是依附在封建生产关系之上的。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获得了全部统治地位,但对“等量劳动交换”原则更严重的扭曲发生了,因为除了一般产品外,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力也商品化了,在劳动力买卖过程中,不等价交换普遍存在,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果说封建社会里对“等量劳动交换”原则的扭曲,是以对商品经济的抑制来实现的话,资本主义社会对“等量劳动交换”原则的扭曲,则是由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所导致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的价格由其价值所决定,而劳动力这件特殊商品的价格(即工人的工资),也是受其价值所决定。但劳动力的价值,却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然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远远高于劳动力的价值(即生产和延续劳动力所耗费生活资料的价值)。这样,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是由生产和延续劳动力所耗费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决定的,而工人为资本家创造的价值,却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资本家支付给工人工资(劳动力的价值),工人将自己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交给资本家,两者的交换是不等价的,工人实质上受到了剥削。但是,这个过程却符合“商品交换的各个永恒规律。”

  工人付出劳动,从资本家那里获得工资,然后用工资购买生活资料。按照等价值交换原则,工人用所得工资给自己所购买的生活资料中包含的劳动量,应该等于工人消耗劳动力为资本家所付出的劳动量。资本家付给工人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后,其获得的工人劳动量所创造的价值应该与工资相等价,即与劳动力价值相等价。

  然而,按照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永恒规律,资本家获得的,是劳动力全部的使用价值。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却远远大于劳动力的价值,其差额即剩余价值。这个过程表面上看起来是平等的,是等价交换的,但实际上却是不平等的,不等价值交换的。马克思曾这样描述过“在疾风怒涛般的生产过程中一直沉默的工人的声音”:“我卖给你的商品和其他的普通商品不同,它的使用可以创造价值,而且创造的价值比它本身的价值大。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你才购买它。在你是资本价值的增殖,在我则是劳动力的过多的支出。你和我在市场上只知道一个规律,即商品交换的规律。商品不归卖出商品的卖者消费,而归买进商品的买者消费。因此,我一天的劳动力归你使用。”[[10]]

  和劳动力一样,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一般也大于商品的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说,“按一定时期(一日,一周等等)出卖的劳动力的价值,低于它在这期间被使用后所创造的价值。但是,工人得到付给他的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因而让渡了他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这同任何买卖都一样。”[[11]]

三、资本主义剥削存在的重要缘由: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大于其价值

  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沦为这样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使用价值是其他商品价值的源泉,唯有劳动力这件商品有这种特性。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的,“要从商品的使用上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所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12]]

  按照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在不考虑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情况下,资本主义社会里的商品可分为两类,即特殊商品(即劳动力)和普通商品。特殊商品(即劳动力)创造了普通商品,劳动力作为特殊商品,其使用价值则是普通商品价值的源泉。普通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普通商品的价值来源于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前者由后者所决定。因此,全部问题的关键之处就在于,由劳动力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应归谁所有。按照等价值交换原则,与自然资源(即自然界提供的使用价值)应由全民所有的逻辑一样,工人劳动力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应由工人所有。

  马克思主义认为,财富(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及其使用价值)从根本上看有两个来源:第一是来自大自然的馈赠。第二是来自人类自身的劳动。人类社会创造的价值来自于人类劳动的创造。按照公平正义的理念,来自大自然的财富,应该平等地分给每个人,使每个人都平等地是自然界物质财富所有者;由人类劳动创造的财富,应该根据人的劳动付出量公平地分配财富。

  例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就曾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只有一个人一开始就以所有者的身分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作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13]]因此,在马克思看来,普通商品的使用价值,一般有两个来源:一个来自人的劳动,这一部分体现为商品的价值;另一个则来自自然界。

  这样商品的使用价值可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自然界所提供的商品使用价值,另一部分是由人的劳动所提供的商品使用价值。人的劳动所提供的那部分商品使用价值,就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等量转化物,它对应的是商品的价值。因此商品的全部使用价值一般大于其价值。商品的价格由商品的价值所决定,即由人的劳动所提供的商品使用价值(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所决定,即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当自然资源处于充分供给状态时(例如商品生产中对淡水、空气、太阳能等等的使用),自然资源有使用价值但却没有价值,也不会转化成商品。例如,某工人向资本家购买了一块面包,这块面包的使用价值,一方面来自人的劳动,另一方面则来自自然界。例如,谷物的光合作用产生淀粉,这是人的劳动所不能替代的。然而,面包的价格,由面包的价值决定,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即由人的劳动提供的使用价值所决定,自然界所提供的商品使用价值,并不表现为商品的价值和价格。因此,虽然工人购买的面包的使用价值,大于面包的价值,大于面包的价格,但是多余的部分并不来自资本家,而是来自大自然。因此,工人购买商品的使用价值大于价值,但是并没有剥削资本家。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所有的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有两个来源,一个是自然界,一个是人的劳动。劳动力的买卖与普通商品有很大不同。资本家所购买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大于劳动力的价值,其多余的部分正是由工人所创造的,因此,资本家剥削了工人。

  因此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存在两种交换,一种是人与自然的交换,一种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换。等价值交换原则是后一种交换应遵从的原则。人对自然资源和能量几乎是无偿索取和占有的,例如人通过各种方式从太阳能中获得大量的使用价值,但对太阳的能量供给为零。这就是很多商品的使用价值大于其价值的一个根本原因。但是劳动力则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创造的价值)远远大于工人劳动力的价值,同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样,资本家所得的剩余价值对工人来说是无偿占有的。但人与人之间的等价值交换原则,却要求相交换的劳动量相等。人对人的无偿占有即剥削。因此,普通商品的使用价值可以大于其价值,因为其中多余的部分是人对自然进行了无偿占有,而当劳动力这件特殊商品的使用价值大于其价值时,意味着资本家对工人也进行了无偿占有即剥削,这就违背了等价值相交换(等劳动量相交换)这一基本原则。

  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已经远远不是等价值交换,资本家付出的劳动量远远小于其所得,甚至在一般情况下资本家付出的劳动量可以为零,仅仅凭借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即可获得工人的绝大部分劳动成果。而工人所付出的劳动量,却远远大于其所得。但是,所有普通商品的价值都是由劳动所创造的。资本主义生产和交换的结果,是资本家不付出或者付出极少劳动,却获得了绝大部分商品价值,无偿占有了大量的工人劳动。

  表面上看,工人所得的工资长期来看和工人劳动力的价值相等,这似乎是等价值交换,但我们有必要弄清楚的是,工人所得工资与哪一个价值量和劳动量相等。实际上,工人所得工资,仅仅等于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需生活资料包含的劳动量,而不是工人所付出的劳动量。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等价值交换和等量劳动交换。

  商品的价格由其价值决定,这种“价值规律”体现在普通商品身上是等价值交换,但体现在劳动力这件特殊商品身上,实际却是剥削。因此,前一种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可以得以一定程度的保留,而后一种价值规律(即工人劳动力的价格由其价值决定从而小于其使用价值)则应该被限制。劳动力商品的特性,就是其使用价值可以远远高于其价值,因此劳动力一旦商品化并按照价值规律原则进入经济循环,就一定会存在剥削。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弊端是将前一种价值规律也取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是限制了后者,而与传统计划经济的区别是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前者。

  当某种短缺的自然资源或自然力(例如土地、石油、矿产乃至今日的淡水)被资本家所垄断后,这些自然资源所提供的使用价值也被资本家所垄断,从而就会进入商品流通表现为虚拟垄断价格,资本家会获得超额利润。在这里,资本家表面上剥削的是自然,然而自然界的财富,即自然界提供的使用价值,本应属于全体人民的,资本家阶级却以垄断的方式据为己有,并依此交换工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这实质上仍然是对工人的剥削。因此,资本家垄断自然资源(即自然界所提供的使用价值)所获得的的超额利润,从根本上看仍然来自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应实行有限的市场化和商品化

  以上种种对“等价值交换”原则的扭曲,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马克思在名著《哥达纲领批判》中曾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应消灭剥削,奉行等价交换原则,即等劳动量交换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14]

  马克思指出,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下,这种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才能最终消灭强制性分工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异,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然而,社会主义社会实现完全按劳分配的前提,是完全消灭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马克思说:“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15]恩格斯则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个体生存斗争停止了。于是,人在一定意义上才最终地脱离了动物界,从动物的生存条件进入真正人的生存条件。人们周围的、至今统治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现在受人们的支配和控制,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自身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了。”[16]

  因此,社会主义社会最终将消灭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共产主义社会将进一步消灭按劳分配,这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结论。

  但是,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能完全消灭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要所有制和分配形式,那么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就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不能像资本主义经济那样获得完全统治地位。在此基础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对资本剥削进行很大程度的限制甚至完全消灭。

  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工人阶级应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及社会和政治上的统治阶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者。这一重大原则将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本质的不同。最起码,马克思所概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两大主要特征(劳动力的普遍商品化和剥削剩余价值),也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而这一切的前提,是生产资料不能实行彻底的商品化、市场化、私有化。

  正如在马克思所指出的,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各种生产条件本身才广泛地表现为从流通进入生产过程的商品”。没有生产资料当初的商品化,就不会有资产阶级的产生和发展;没有生产资料广泛而普遍的商品化,就不会有生产资料向资产阶级的集中,资产阶级就不能在经济上进而在政治上占据统治地位,也就没有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逐步商品化,导致了传统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消亡与新的所有者(资产阶级)的诞生和壮大。正是农民出卖土地变得一无所有后,他们才沦为不得不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工人。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商品化、市场化的前提,是生产资料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生产资料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必然意味着生产资料向少数人的集中,也意味着劳动力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因此,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以商品的形式从流通进入生产过程。

  在社会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共同占有主要的生产资料时,这便意味着生产资料层面不存在真正的完全的市场,意味着主要的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不能彻底市场化和私有化,变成可以进行买卖和交易的商品。在现代文明社会,人身及其基本权利不能沦为可以买卖的商品,这已经是最基本的原则。同样,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工人阶级对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权既不能分割、也不能进行自由买卖,否则就等于走向了私有化之路。这一点,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及东欧地区的改革实践已经做了很好地例证——国有企业实现彻底的股份化和市场化后(哪怕是全民均分的股份化),必然最终走向私有化乃至寡头私有化。假如工人阶级手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可以自由买卖,其最终结果,一定是生产资料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

  由此可见,私有化是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彻底的市场化,必然导致彻底的私有化。完全彻底的市场化,必然要求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市场化和商品化,也必然要求劳动力的彻底市场化和商品化,这就必然意味着完全的私有化,意味着资本主义化。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假如一个企业经营失败,其所有者必然以较低价格出卖其企业所有权,从而就有可能丧失其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沦为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工人。然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则不允许这种情况出现,社会主义社会不允许出现真正的、完全的自由交易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市场。一个公有制企业如果濒临破产,主要原因一定是经营管理不善,高级管理人员损公肥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做的是完善管理制度,聘用合适的管理人员,而非将企业卖给私人。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企业因为管理不善被其他私有制企业兼并是非常普遍的事。但是,假如公有制企业管理出现问题,就以私有化的方式处理,那么公有制企业最终都可能被消灭。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跨国企业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产品交换,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产品交换,并非按照真正的市场原则进行,它表面上有市场的“外壳”,但实际上交易双方很大程度上都必须服从于最高垄断资本家管理团队的计划和调控,服务于总的垄断资本家的利益,其交易价格也是由公司内部自定的。此时跨国企业内部的产品交换,并非真正的商品交换,虽然它们表面上以商品的形式在市场上进行交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市场关系和商品关系,因为他们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正如跨国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形成的市场,是受垄断资本家的计划指令所主导的市场一样。生产资料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和流通,虽然表面上以商品的形式进行,但它仅仅保留了市场的“外壳”。这种市场,是受代表全民利益的中央政府的计划和宏观调控所主导的市场,因此并非纯粹的市场关系。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仍然存在较大的劳动能力差异以及随之而来的收入差距。如果允许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自由交易,就会出现这种局面:一部分高收入群体通过合法和公平的方式,会逐步将手中的高收入购买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成为新生的资产阶级,而另一部分低收入群体则由于出卖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沦为雇佣奴隶,从而导致剥削等等不公正现象的发生,就会最终蜕变为资本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另一大特征,是劳动力的有限商品化。

  通过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力的价值,即工人维持持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是存在很大弹性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生产资料向资产阶级的集中及劳动力之间的充分竞争,劳动力的价值远远低于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这是资本主义的价值规律。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工人的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人本身成为真正的人,工人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也不再受剥削,剥削剩余价值的现象不存在,因此,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完全由工人自己支配: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补充和扩大属于自身的生产资料,另一部分用于自身的消费,整个经济遵照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则运行,这是社会主义的价值规律。工人的生活状态应得到质的飞跃,也应从“物”的存在变为“人”的存在。前者表面上平等的、等价的,实质上是不平等、不等价的。而后者则是真正平等和等价值交换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力市场,整体上看将是一种“特殊的市场”,它仅仅具有市场的“外壳”。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工人阶级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即是劳动力的出售者同时也是购买者,劳动力也就并非真正的“商品”。市场关系的基本特征,是购买者和出售者为不同的、独立的利益主体。因此,严格说来,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没有真正的劳动力市场,因为工人实际上是在属于自己企业里劳动,因此公有制企业并不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就像资本家的企业不会剥削资本家自己一样),而这个基本原则,将对私营企业的劳动力价格产生很大的制约。

  在私营经济范围内,虽然存在真正的劳动力市场,但是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政党和政府也会干预劳动力市场的价格,从而限制乃至消灭资本的剥削。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大区别。

  除全民所有制经济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存在大量的集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独立的利益主体,它们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都是市场关系。集体经济之间、集体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之间、集体经济与私营经济之间、私营经济之间、私营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之间,也都是真正的市场关系。

  总而言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范围和作用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要大,但与资本主义相比,在根本上又是有限度的。公有制经济应该在党和政府的配合下,主导全国的劳动力市场,以特殊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关系(等量劳动交换),限制和消灭资本主义性质的市场关系,从而限制和消灭资本主义式的扭曲,恢复完全的等价值交换和等劳动量交换原则,即限制消灭剥削,从而抑制和消灭两极分化。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最本质的区别之一。只有这种由人民大众主导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以“等量劳动相交换”为基本原则运行的市场,才能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在马克思看来,市场关系和市场逻辑不仅仅全面支配着资本主义的经济,还基本上支配着资本主义的文化、社会、政治、家庭等等一切领域,换句话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金钱逻辑,野蛮地扩张到并统治了一切领域。如《共产党宣言》中所说:“资产阶级抹去了一切向来受人尊崇和令人敬畏的职业的神圣光环。它把医生、律师、教士、诗人和学者变成了它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17]]

  马克思曾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不仅把人当作商品、当作商品人、当作具有商品的规定的人生产出来;它依照这个规定把人当作精神上和肉体上非人化的存在物生产出来。……这种生产的产品是自我意识的和自我活动的商品……商品人……”。[[18]]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社会是彻底的商品社会和市场社会,存在的不仅仅是“物”的商品化和市场化,还有“人”(劳动力)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允许“物”一定程度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但应拒绝“人”的商品化和市场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范围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显然应小得多,市场仅仅在经济的资源配置方面起决定性,在经济活动的其他方面,如分配问题上,市场显然不能起决定性作用。在市场作用的范围之外,应有其他手段和方式在经济领域发挥主导作用,如社会主义的计划、政府宏观调控等等。而在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市场显然不能起决定性作用。

  当然,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商品及市场都是有特定含义的,并非一切采用类似商品的形式进行交换的产品和物品都是商品。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商品的价格由其价值决定。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某些物品或产品及其交易的市场具有商品和市场的“外壳”和表现形式(如供求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等等),但他们并非商品和市场,例如毒品和毒品市场、妓女和妓女市场、艺术品和艺术品市场,乃至官职和相关交易市场等等,都并非真正的商品和市场,在其中进行的活动和劳动也就不体现为价值。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公有制企业经营的有限市场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者必须将消费者(即企业的所有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因此其经营活动不能彻底的市场化,其生产的消费品也不能变成纯粹的商品。否则它就会像资本主义垄断企业那样任意抬高价格剥削消费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彻底取消了计划经济中的“票证”制度,最大程度上发挥了“市场”外壳的作用,限制了计划的作用。但是只要全民所有制企业优先考虑消费者(即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而非经营者的利益),那么它与消费者之间就不是纯粹的市场关系。

  一些人曾设想这样的方案使全民所有制企业完全市场化:国企员工工资和私营企业工人接轨,国企生产的消费品也完全市场化,但是企业所有权仍然是全民所有,企业所得超额利润对全部所有者实行分红,或者通过二次分配的方式转移至全民。这样,工人有两种身份,第一是拿工资的雇佣工人,第二是获得股份分红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这种完全市场化的方案是行不通的:首先,国企剥削员工、压榨消费者后,又通过曲折的方式将剥削所得送还全民手中,这种操作完全多此一举,徒增社会成本并降低生产和交换的效率。其次,更重要的是,这种方案其实是承认工人所得工资等于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工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也创造价值,因此获得分红。按照这种逻辑,在资本主义私营企业中,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分红也是合理的,而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也等于其工资,因此工人没有遭受剥削。由于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只能在无产阶级革命的基础之上才能建立,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通过纯经济手段(如集资建厂等等)建立稳固的国企。因此,这种完全市场化运营国企的模式,在本质上其实是肯定了资本主义的合法性,进而否定了社会主义革命的合法性。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内部管理和经营也无法实现完全的市场化。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大型股份制公司的出现,导致了所有权和经营权一定程度的分离,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然而在事实上,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公司里,无论其大小,都无法做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严格彻底的分离。任何一个公司的控股者,都会对企业经营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控制。如果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严格分离,那么企业经营者必然会损害所有者利益。

  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要形成良好的治理,必然要求职业经理人(如首席执行官、总裁、总经理等等)的利益和控股方的利益相一致,在这种安排下,职业经理人虽然将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但要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恰恰需要实现控股方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一般情况下,大企业的高级经理人一般也拥有一定数量的股份,从而成为企业控股方的一份子,从而事实上融入资产阶级阶层。因此,大企业高级经理人的佣金,一般远远高于基层员工,他们因为成为资本家的一份子,参与了对剩余价值的瓜分。由此可见,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只是进行了部分的分离,但根本上看两者是难以彻底分离的,控股方可以少参加甚至不参加劳动,但是必须保证企业经营者为自己服务。

  换句话说,高级经理人必然在控股方的基本控制之中,否则企业的经营权及相应的利润分配权必然从控股方手中转移。资本家控制高级经理人的办法,第一是给予其一定数额的股份。第二是给予其远远高于其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工资。总而言之就是收买这个阶层,共同剥削工人阶级,借以保证此阶层对自己的忠诚。这和资本家阶级控制职业政客的逻辑是一致的,资本主义政治的基本特征,就是政治权力的市场化、商品化、资本化、金钱化。在现代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中,企业主要的经营权,一般控制在首席执行官(CEO)中,而首席执行官一般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是控股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总经理只是首席执行官的助手。比如,在现代资本主义大型股份公司典型企业微软公司里,在绝大部分时段内,比尔·盖茨既是董事长,也是首席执行官,还是公司最大的个人股东(持有超过8%的普通股)。微软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并非在普通股民手中,而是在以盖茨为代表的实际控股方(少数垄断资本家)手中,七八个类似盖茨这样的个人股东,就可以掌握微软50%以上的股份,而广大的一盘散沙式的普通股民如果不严密地组织起来成为统一的利益主体,他们对企业的生产和分配将没有任何决定性的权力。这里所体现的,正是所有权和经营权非常有限的分离。

  同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是现代化的大企业,也必然由职业经理人而非全民进行日常的管理。公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即全体人民,全部都参与企业的管理是不现实的,他们只能依靠服务于全民的政府、政党或其他机构组织来对企业进行监管和管理。而政府或其他社会机构代表全民,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的管理和监管,必然表现为政府或社会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高级经理人,也必然在政府和全民的控制之中,否则企业的经营权和利润分配权必然从全民手中转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高级经理人,也必须与其控股方即全体人民的利益相一致,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高级经理人,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如果高级经理人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将必然会损害全民利益。

  任何一个公共机构(即由全民所有、代表全民、服务全民的机构),无论它是政治组织还是经济组织,要保障它的公共属性,必须要求其控制权和经营权掌握在将全民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的人的手中。如果一个公共机构的实际控制者和经营者,将个人或者小集团利益放在首位,这个公共机构必然丧失其基本的公共属性。毫无疑问,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实际经营权和控制权,也必须由其董事长来掌握,即首席执行官由董事长兼任。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董事长,必须是全民利益的代表。

  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不仅其所有权无法完全市场化和商品化,其经营过程也必然无法完全按照市场逻辑和商品逻辑来进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一般工作岗位都可进行市场化,按照市场原则来运行。但如果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和经营者也按照市场原则,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那么如何保障其不损害控股方即全民的利益就成为最大问题。在这里,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际经营者、控制者的要求,其实跟对无产阶级政党和政府公务员的要求是一样的——即将全民利益而非个人利益放在首位。

  有人设想使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实现完全的市场化——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高级经理人的聘用和要求完全与市场接轨,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公共属性和全民所有属性的实现由政府部门(如国资委)的监管来进行,政府部门承担董事会的责任,而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完全由市场聘任。这样,企业的董事会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只进行事后监管。多年的实践证明此路不通。因为当大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实际经营权和控制权掌握在遵从市场逻辑的高级经理人手中时,政府部门及董事会将会发现,监管之难度非常大。很多人设想通过设计一套严密的制度防止高级经理人侵害股东的利益,这早就被国内外各种实践证明是缘木求鱼。在资本主义国家,最好的办法,是使主要的高级经理人成为资本家阶级的一份子。在社会主义社会,除非政府部门也掌握相当程度的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否则无法对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的高级经理人进行有效监管。一些人试图通过给予高级经理人高额佣金和大量股份的方式防止其侵害全民利益,这如同将杜绝官员的腐败寄托在“高薪养廉”或者“复辟封建社会”一样荒唐。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滋生出十分彻底的个人主义价值观,而后者反过来又会稳固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与之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容纳一定程度和范围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但是集体主义价值观必须要处于主导地位,以与公有制为主的经济基础相匹配。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应该秉持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全心全意为全民服务,这就决定企业运营逻辑与资本主义企业有本质的不同,不可能彻底市场化。

  有必要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政治要求,必然比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还要高。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可以赋予全体职工非常大的监督权力,以形成对高级管理人员非常严密的自上而下的约束,与政府系统自上而下的监督相配合,就可以形成比较严密的制度制衡模式,防止高管侵害员工和全民利益。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实现一定程度的市场化经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很大的权力,政府也不能像计划经济环境那样全面地干预和控制企业运营,这样就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拥有更加自觉的政治觉悟,以保证企业全民所有服务全民的基本性质。因此,相对于计划经济环境,市场经济客观上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必然意味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有很大的政治性,无法真正市场化。任何彻底市场化的改革方案,都会最终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引入私有化和资本主义化的泥潭。

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区别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里,当生产资料实行完全的全民所有制时,生产资料的商品化现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企业与企业之间交换的很大一部分产品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产品交换,并非商品交换,因为两个企业都是属于全民的,并非独立的利益主体。其特点跟跨国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产品交换类似。当然,在计划经济体系里,仍然存在独立的集体经济和非常少量的个体经济。集体经济之间、集体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之间,集体经济与个体经济之间的产品交换,集体经济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换,都是商品交换。但是在计划经济体系里,由于基本上消灭了雇佣劳动,因此基本上不存在劳动力市场,即劳动力没有实现商品化,市场无法调节劳动力的价格。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里,仍然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但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比,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是极其有限的,并不在经济中占据完全的统治地位,市场仅仅调节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价格,大部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格,并不由市场调节。

  计划经济体系里,大部分生产资料和一部分消费资料的生产和交换,主要是依靠代表工人阶级的中央计划部门的计划而非市场来进行的,凡是主要依靠计划进行的产品生产和产品交换,就并非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当然,计划经济体系中还存在很多的集体经济和少部分个体经济,集体经济及个体经济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不是简单通过中央计划进行分配和交换的,而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换的,这部分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生产和交换,才可视作商品生产和交换。

  在计划经济体系中,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都是以市场原则而非按照中央计划进行生产资料的交换,因此在生产资料层面仍然存在一定范围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部分生产资料仍然是商品。此外,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企业所生产的消费品,也主要是以商品的形式面对消费者。因此,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消费者之间、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仍然主要是市场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表面上的商品关系和市场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的消费品,基本上都是通过市场买卖的方式、以货币为媒介销售给消费者,存在市场价格体系对消费品生产及交换的调节作用。但是,这种市场关系和商品关系都是表面的。因为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中,消费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而不能像资本主义垄断企业那样凭借自身产品的优势地位任意提高价格来剥削消费者。也就是说全民所有制企业并不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它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不是简单的零和博弈。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初始阶段,由于生产力不发达及社会产品不丰富,即使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的消费品,也不能完全绕开货币和市场这些媒介以中央计划的方式分配给消费者,因此仍然保留了一定的商品和市场的“外壳”。由于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一些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如果任由市场调节,就会出现消费品价格超出低收入者购买能力的局面,因此,计划经济体系采用“票证”制度对高收入群体的购买力进行限制,从而抑制市场作用,稳定物价。因此“票证”制度其实一方面表现了“计划”对于“市场”的控制,另一方面也证明“商品”及“市场”的“外壳”仍然在发挥很大的作用。只有在生产力较发达以后,计划经济体系中消费品生产交换中的“商品”及“市场”的外壳作用才能消除。

  正如毛泽东所说:“只有当一切生产资料都归国家所有了,只有当社会产品大为丰富了,而中央组织有权支配一切产品的时候,才有可能使商品经济不必要而消失。相反,只要两种所有制没有变成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商品生产就还不能废除,商品交换也还不能废除。……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联系。因此,即使是过渡到了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如果产品还不很丰富,某些范围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仍然有可能存在。”

  因此,从理论上看,计划经济体系当中也会存在一定范围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当然,历史上实际存在过的计划经济,无论是在苏联还是在中国,往往存在着计划性权力过大,压制乃至消灭市场交换和商品交换的现象,其中苏联在这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应该全面恢复和保障恢复集体经济和集体经济之间、集体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市场关系。其次,由于存在大量的私营经济,私营经济和私营经济之间,私营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之间,都是市场关系。最后,因为存在部分的雇佣劳动,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劳动力市场。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范围,比计划经济要高,市场的作用与计划经济相比也更加突出。

六、只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里,基本的经济关系是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关系:资本家在劳动力市场上购买工人的劳动,然后雇佣工人工作,随后在消费品市场上将商品消费品卖给工人。

  真正自由竞争的市场从来就是不存在的,资本家之间的竞争相对于工人永远是不充分的。工人阶级人数众多,其组织化程度总是远远低于资产阶级,再加上后者垄断了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因此工人之间的竞争激烈程度远远超过资本家。就像马克思所说,“资本家在他们的竞争中表现出彼此都是虚伪的兄弟,但面对着整个工人阶级却结成真正的共济会团体。”[[19]]在劳动力及消费品市场中,资产阶级都是绝对的主导者,他们会很容易形成相对的价格同盟,压低工人劳动的价格使之低于其价值,抬高消费品的价格使之高于其价值。由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所能生产的消费品价格总额,总是远远大于消费者的工资总额。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般情况下处于生产相对过剩和资源浪费的状态。

  真正完全充分竞争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是这样一种状态:生产资料高度分散,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竞争程度和劳动力之间的竞争程度相同,也就是说生产资料的分散状态和劳动力的分散状态相同。严格说来,在这种状态下并没有真正的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存在的只是大批的相互间充分竞争小生产者,这是商品经济的初级状态:交换双方采用等价值交换原则,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相交换,在这种情况下,则不存在剥削。当然,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前提,就是生产资料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并进一步集中到一小撮人手中,因此,以上这种情况在资本主义社会是永远不会出现的。由此,均衡的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个神话。由于生产资料所有者自身就可以提供劳动力,因此,只要雇佣劳动存在,只要存在丧失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者,那么劳动力的供给客观上就会大于劳动力的需求,劳动力之间的竞争程度就会大于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竞争程度,就会存在剥削。

  由此可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之前,市场经济经过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雇佣劳动不发达不普遍的以小生产者为主的初级市场经济。在这种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是小生产者之间的“一斤小麦交换一尺绸缎”这种状况,存在着真正的自由竞争,因此其运行基本上按照等价值交换(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则进行,这是初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第二个阶段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阶段,一旦进入资本主义阶段,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就不复存在了。此时雇佣劳动及劳动力的商品化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劳动力的出售者(工人阶级)和购买者(资产阶级)之间的交换,并非等价值交换(等量劳动相交换),这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价值规律。

  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再回到以小生产者为主的初级市场经济状态是不可能的,复辟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和剥削更是错误的。初级市场经济中等量劳动相交换的现象,是由小生产者之间的完全自由竞争所导致的;要在以大工业为物质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现等量劳动相交换,只能由全民所有的公有制经济来实现,此外还需要由政府(或者政党等其他全民组织)代表全民对市场的干预来完成。在当今时代,实践市场原教旨主义的结果,只能导致资本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而不可能将社会恢复到初级市场经济(小生产者为主)的状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否定,是对初级市场经济的否定之否定,这和马克思所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相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限制乃至消灭剥削的均衡的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市场经济,其基本原则应是等价值交换(等量劳动相交换),这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价值规律,决不能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混为一谈。

  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同志在1978年所强调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我的看法还是要强调,客观规律就是客观规律,不论在什么时候违反它,都要碰得头破血流。不过,这个客观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运动过程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运动过程,的确是完全不同的;甚至可以说,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市场价值规律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价值规律, 根本是两种价值规律。”[[20]]当前中国经济改革的基本风险,就是无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区别,将资本主义价值规律替代社会主义价值规律,使劳动力的商品化、雇佣劳动和资本剥削现象基本化、普遍化,复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性在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不均衡的。例如,由于工人收入低下,当消费品供给大于工人的有效需求时,资本家宁可销毁商品、闲置生产能力,也不愿大幅降低商品价格满足工人实际需求。这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常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无法实现真正均衡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当然相比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的市场还是更有效率的,这一点马克思也是承认的。

  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克服了上述弊端。首先,自然资源是属于全民所有的,杜绝了少数人垄断所衍生的剥削权力。其次,公有制占据主体地位,分配也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因此在劳动力市场上,工人阶级不应该处于劣势。只要公有制企业使用大多数劳动力,那么它就可能主导全国的劳动力市场,使工人阶级的工资等于或者接近其劳动创造的价值。第三,在消费品市场上,公有制企业仍然可以制约私有制企业,使关键、重大和基本消费品(如能源、粮食、住房等等)被少数人垄断和投机的现象得到根本遏制。以上这三点,都是通过市场行为而非政府干预行为来完成的。这种情况,就是社会主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均衡市场经济。在这里,达到了效率和公平的统一,限制及消除了资本剥削,抑制了两极分化,以市场为主导实现了按劳分配,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可见,要使社会主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关键是发挥公有制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性作用。

  最后第四点,则是政府的辅助作用,以进一步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确保按劳分配的实现。例如保障工人劳动果实不被资产阶级剥削;促使私人资本家之间的充分竞争,防止私人资本垄断某类商品和某行业以谋取暴利;对个别私人资本的暴利征收高额税收,扩大国家财政,提供公共福利等等。

  这就是在现实中可以实现的真正均衡和资源最优配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由于新自由主义的干扰及相关职能部门执行的问题,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仍然存在一些致命的短板。例如,私人及外资垄断是否被打破?公有制经济是否还是主体,是否将全民利益放在首位?公有制经济能否主导劳动力市场及关键消费品市场的价格(例如房地产)?等等。上述问题,都值得高度重视。

  [[1]] 凝炼.转向何方?[EB/OL].www.dw.de/%E8%BD%AC%E5%90%91%E4%BD%95%E6%96%B9/a-17242100?maca=chi-rss-chi-all-1127-rdf,2013-11-30.(引用日期)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28.

  [[3]] 《列宁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79.

  [[4]] 《资本论》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0.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84.

  [[6]] 《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6.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5.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04.

  [[9]]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63.

  [[10]] 《资本论》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5.261.

  [[11]]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41.

  [[12]]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90.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98.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P304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P303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P634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5.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282页

  [[19]]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21

  [[20]] 孙冶方:《要全面体会毛主席关于价值规律问题的论述》,《经济研究》,1978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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