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改革必须巩固和加强基本经济制度
深化改革应该按照《宪法》中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办事
现在,大家都在议论改革,各种说法都有。这是正常的,言论自由嘛!老实说,我国言论的自由程度,远远超过世界上别的国家,什么样的言论都可以发表,而且有地方发表。但是,应该指出,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是有限度的。自由,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够存在。如果只讲自由而不遵守法律,社会就乱了套,无法正常运转,什么事情也办不成。触犯法律、尤其是触犯根本法——《宪法》的言论,那是没有自由的,不仅不能公开发表,而且应该受到制裁。这是常识。然而在谈论改革的时候,往往出现违反《宪法》的言论,仿佛只要讲改革,怎么讲都可以,就可以不理《宪法》了。明明是违反《宪法》的言论,却堂而皇之出现在报刊(包括中央党报)上,甚至出自某些领导人之口,而得不到批判,更谈不上制裁,岂非咄咄怪事!搞得普通老百姓不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了。例如,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载入《宪法》的。《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是,公开反对公有制为主体、公开反对国有经济为主导、公开主张私有化的言论,在我们的报刊上比比皆是,甚至一度成为舆论的主流。连篇累牍、肆无忌惮地发表违反《宪法》的言论,这是任何法治国家都不能允许的。而发表反对公有制为主体、主张私有化言论的人,往往也是嚷嚷“宪政民主”最凶的人,这真是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
既然《宪法》规定,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基本的经济制度,那么,就应该旗帜鲜明地指出,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批判和抵制私有化,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改革的任何措施都应该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如果改革的具体措施削弱以至破坏基本经济制度,那就是犯了颠覆性错误,就是走上了改旗易帜的邪路。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张私有化,是一种违宪行为。这一点,应该明确地提出来,再也不能含糊其事了。
现在,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两张皮”的现象:法律上、文件上讲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讲公有制为主体,讲国有经济为主导,讲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到实际工作,一讲到改革,就把基本经济制度置诸脑后了。例如,有人谈到改革,就只讲发展私营经济,要求“国退民进”,从来不提维护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的领导机关接连发出几个文件,要求为发展私营经济创造条件,规定各种优惠措施,却从来不研究如何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如何发展国有经济,对私有制、公有制的态度,亲疏分明,令人难以理解。又如,有的领导干部强调,对公有制和私有制不必区分主体与补充,“不分老大老二”,有的人甚至公开要求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在竞争性领域实行私有化。难道基本经济制度只是嘴上说说,糊弄老百姓的,不要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类似的违反《宪法》的现象,不能再继续出现了。
当然,巩固和加强基本经济制度,不能光靠法律来强制推行。不要迷信法律,仿佛一写进《宪法》,就万事大吉。事情并不是这样的,因为法律是要靠人去贯彻、执行的。一定意义上说,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从理论上讲清楚道理: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是什么,我们为什么要规定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进而统一思想,自觉地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理论工作者的任务。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含义
仔细说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至少应该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它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等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应该得到发展,这叫做“共同发展”。这是因为,无论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当前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都是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多方面需要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只发展某一种所有制经济,排斥另一种所有制经济。从原则上说,没有什么“国退民进”、“国进民退”这一类问题,“国”与“民”都要“进”。前一阵舆论界热炒“国进民退”,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它不仅不符合党的政策,而且也不符合客观实际。近年来私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没有“退”,而且发展速度还快于国有经济,根本就不存在“国进民退”的问题。然而,“国进民退”的话说多了,而且是由一些头面人物出面说的,众口烁金,仿佛我们真的犯了什么大错了,给人们一个印象:国有经济不能发展,只要一发展,就是“国进民退”,就是错的。毫无根据地炒作这个问题,目的是为迫使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甚至退出垄断性领域,以便使私营经济能够进而占据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制造舆论。这一点,其实大家是心知肚明的。
第二,更重要的是,它还明确规定了不同所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起辅助作用,处于补充地位。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哪种所有制处于补充地位,这个问题不能忽视,更不能颠倒,因为它涉及我国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
邓小平多次强调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重要性。他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我国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他始终坚持,我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下同])这是他一贯的思想,例如他在另一个地方讲:“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1992年他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再一次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决定了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他说,特区姓“社”不姓“资”,因为“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商投资只占四分之一”。(《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页)
邓小平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看作是我国社会能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原则问题,这是有道理的。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一直是几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都不是单一所有制的社会。那么,怎么判断一种社会的性质呢?当社会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时候,社会的性质就取决于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的性质,也就是看哪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正如毛泽东指出的:“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20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而事物的性质也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的。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不仅有资产阶级私有制,而且还有大量的小农经济以及少量的地主经济,之所以这个社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原因就在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占主体地位,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仅有公有制经济,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正是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受到公有制的制约和规定,所以,尽管还有非公有制经济,甚至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还相当大,这个社会从根本性质上说,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当然这个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大合格”。
有人提出,公有制与私有制应该平起平坐,“不要分老大老二”,且不说这在客观上是做不到的,从政治上讲,这种要求等于说要放弃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这种话出自经济工作领导机关的负责干部之口,岂不荒唐!可以说,越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越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关乎我国社会性质的大问题。
应该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同它们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区分开来。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不管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市场规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一视同仁。竞争没有例外,不能对某种所有制实行一种规则,对另一种所有制实行另一种规则。但是,谈到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所有制的地位总是不一样的,总是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形式则处于补充地位,不可能“不分老大老二”。在所有制结构中区分“主体”与“补充”是十分重要的,谁是“老大”,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
第三,它还规定了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它应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它对整个国民经济保持控制力和影响力,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决定性标志之一。党的十五大提出,所谓公有制为主体,不仅要保证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而且要保证国有经济能够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概括起来,就是量上要占优势,质上要有控制力。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就成为一句空话,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难以存在。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恰恰在国有经济的作用问题上学术界存在激烈的争论,要不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成为围绕基本经济制度的斗争的核心。一些“著名经济学家”集中力量攻击国有经济,竭力把它妖魔化,把它称之为“权贵资本主义”,非要把它消灭了不可。吴敬琏就是一个典型,他对国有经济是最反感的了,只要还有一点点国有经济,他就认为改革不彻底。他的本事还在于,公然造谣说邓小平就不赞成要国有经济。他在2013年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时说,“社会主义与否跟国有不国有没什么关系。为此我去查过《邓小平文选》,《邓小平文选》里就没有国有这个词。” 然而我们随便翻一下《邓小平文选》、《邓小平年谱》,就可以知道他是在信口开河。再举一个例子。我们的某个经济领导机关根据外国人的建议拟定的改革方案,居然提出要仿照美国的样子,把国有经济降低到10%以下,而只字不提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类似的舆论一度沸沸扬扬,闹得人们不知所措。他们是通过想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来架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而改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类似的种种言论,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进行批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国有经济为主导,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会垮塌的。
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还有另一个方面,即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须全面理解如何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现在有一种倾向,对非公有制经济只讲鼓励、支持,而不讲引导。这是不全面的。问题在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鼓励和支持它们发展;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是私有制,它的主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雇佣和剥削关系,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这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因而必须加以引导,以便使它的发展能够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不仅要鼓励、支持,更要注意引导的道理。如果只讲鼓励、支持,忽视引导,会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的矛盾激化,从而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进一步的问题是,谁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呢?除了政治上党和人民政府进行有效的工作外,从经济上说,就要靠国有经济来执行这一职能了。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无法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全会明确规定“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同时“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措施。”(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见《人民日报》2013年11月6日[下同])这就全面地规定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以及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措施。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怎么确定的?
我们为什么要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呢?简单说来,这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具体国情确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伟大成果,也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背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
我们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并不是出于主观的臆想,也不是像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出于某种善良的愿望,而是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生产力是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在生产力的影响下形成和改变的,它必须与生产力的性质相适应。一定的生产力总是要求有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一定的生产关系只有依赖一定的生产力的状况才能建立起来。马克思指出:“人们在发展生产力时,即在生活时,也发展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性质必然随着这些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3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下同])人们在物质生产中采用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并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而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客观地决定。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各种生产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经营是由资本家自行决定的,以他的意愿为转移,社会产品也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于是,生产形式就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形式起来反抗占有形式,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使占有形式适应生产形式,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是依据这一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他们认为,社会主义革命,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然后“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页)所以,他们理解的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但是有一点是不会变的,即它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的,也就是说,它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
我们既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那就必须坚持公有制,决不能搞私有化。取消公有制、实行私有化,那就挖掉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也就不可能存在了,好比一颗大树,你把树根子刨掉了,那树不就死了吗!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有人常常忘记这个简单的道理,以为没有公有制也可以搞社会主义,掀起一股又一股的私有化浪潮。按照这个思路搞下去,社会主义事业是会被是葬送掉的。
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我们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时间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现代化。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化的、依靠机械和科学技术进行的生产,同广大农村的、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的自给半自给生产,同时存在;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的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同时存在。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我们曾经急于求成,盲目求纯,以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好,超越了生产力水平,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是个教训。此外,某些生产部门的特殊性,消费结构的复杂性,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劳动就业的压力大等因素,也使得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难以包揽一切。只有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才能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开就业门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我国上述实际情况出发,邓小平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认为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但不可能搞得那么纯,只要公有制占主体就可以了。他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
1987年,党的十三大根据邓小平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思想,同时总结了改革以来的新鲜经验,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私营经济问题。十三大报告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了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因而也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31、32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这样,我国的所有制格局,除了作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以外,还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和外资独营经济等等,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20多年所有制形式过于单一的局面。
可见,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并不是人们拍脑袋主观想出来的,而是具有客观的规律性,也许在经济落后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这种所有制结构都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应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只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没有发生变化,我们就不能改变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既不能搞单一公有制,也不能搞私有化。
必须指出,我们之所以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外资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并不是因为私有制符合人的自私本性,因而是永恒的(这种“经济人假设”是反科学的历史唯心主义观点),也不是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因而是最好的经济成分(在当前条件下这种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而是因为我国生产力落后,还需要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们最终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的。我们是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的条件下,利用私有制,发展生产力,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那时是没有私有制的(“共产”说的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忘记了这一点,就是忘记了根本,而忘记了根本,就不能说是合格的共产党员。应该看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我们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凝固化、永恒化,仿佛永远要有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似的,仿佛没有私有制就不行似的。将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进入更高级的阶段,我们是要逐步消灭私有制的,这一点无须隐讳。当然这是未来的事。
混合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坚持、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应该成为我国改革的基本出发点。进一步的问题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怎么实现?也就是说,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通过什么样的形式、途径来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实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经过多年探索,十八届三中全会得出结论:发展由国有经济控制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实现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形式和有效途径。
习近平在三中全会上对《决定》做的《说明》强调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他说,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所有制格局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如何更好地体现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全会决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全会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的论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对十五大以来有关论述的继承和发展。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的时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形成,那时中央就提出要探索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十五大报告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要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1、22页,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当然,股份制不等于混合所有制经济,股份制可以是纯公有制经济(例如,由国有企业联合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也可以是纯私有制经济(例如,由私营企业联合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但在我国,大量的股份制企业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私营资本以及其他个人资本(有时还有外国资本)交叉持股的企业。所以,十五大对股份制所做的论断基本上可以运用到混合所有制经济上来。
在混合所有制问题上,十八届三中全会继承、发展了十五大哪些思想呢?
第一,是混合所有制的性质。股份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取决于哪种所有制经济控股。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虽然不能说就是公有制(因为其中有私股的一块),但它“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我们应该按照这种性质来考虑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以及安排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制度。
第二,是混合所有制的作用。作用是两个方面:就国有企业本身的管理来说,“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就不同所有制的关系来说,“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从而也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就是我们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违背了这些目的,发展混合所有制就没有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五大以来,我国国有经济在利用混合所有制的形式,扩大国有资本支配范围,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发挥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方面,做出了很大成绩,创造了丰富经验。中国建材集团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我们应该认真总结这些经验,把发展混合所有制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我们要牢牢把握,我国的混合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是为了实现基本经济制度。离开基本经济制度来抽象地谈论混合所有制,就会走上邪路。
(作者是著名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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