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须维护国有经济主导地位

作者:黄振奇 来源:《红旗文稿》2015/02 2015-01-24 43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显然,我们的改革是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但学术界的有些观点偏离了这个方向,尤其是有一股否定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思潮,明显有违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关键年,有必要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体系澄清一些错误的观点,以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

    一、重视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是对“国家迷信”吗?

    有学者认为,把国有经济与社会主义性质相联系,属于斯大林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定义,并提出:“斯大林的社会主义经济定义(社会主义的最主要特点就是国有制的统治地位)带有明显的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烈批评过的‘国家迷信’的色彩,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这是用张冠李戴的手法,来为自己的观点寻找理论根据。恩格斯在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所写的导言,确曾批判过机会主义者“对国家迷信”,但那要指明的是,无产阶级革命不能简单地掌握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必须把它打碎,重新建立自己的国家机器。这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新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下,建立和发展国有制经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所以,用恩格斯批评机会主义者对资本主义“国家迷信”的观点,来否定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是不符合恩格斯理论观点原义的。

    其实,马克思主义科学体系中,最核心的基本原理,就是无产阶级革命,打碎资产阶级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国有制经济,加快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更简明地概括了上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当然,马克思主义设想的未来社会,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被推翻之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可以实行单一的国家所有制。而我国由于旧社会是一个生产力极端落后的农业国,革命成功后建立的社会主义还是它的初级阶段,不仅公有制存在国有和集体两种形式,而且存在个体、民营和外资等所有制;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是占主体的,国有经济发挥着主导作用。如果否定国有经济,公有制占主体不存在了,也就不可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二、能够把社会主义仅仅定义为“共同富裕”吗?

    邓小平理论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同样重视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地位。而有学者却说:“我赞成邓小平的定义,邓小平说‘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所以是不是社会主义跟国有制的比重大小没有关系。”实际上,邓小平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曾多次讲到社会主义。例如,1985年3月,邓小平在一次讲话中说:“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1985年8月,邓小平在接见外宾时又说:“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从上边引证的两段话中,即可明显看出,抛开以公有制为主体,把社会主义仅仅定义为“实现共同富裕”,是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那也不是邓小平的定义。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讲到“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时,也强调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事实上,公有制为主体和实现共同富裕,是密不可分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早就指出过:“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

    三、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共富”加“市场”吗?

    有学者把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归纳为“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市场经济”。这个对社会主义经济的界定,也是违背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理论观点的。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文中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些特点,我国人民能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以上这些,资本主义社会永远不可能有。”1985年9月,邓小平在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又说:“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有计划地利用外资,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都是服从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个总要求的。”

    该学者在“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特征规定为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市场经济”后面的括弧里说:“这也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切含义。”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与经济体制划等号,这首先是逻辑上的混乱。就经济体制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单是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还要正确发挥政府的作用。发展市场经济虽能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但市场不是万能的,还有一些重要方面市场是管不了的。例如,社会供求总量平衡和社会成员收入公平分配,单靠市场是解决不了的,这早已被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历史所证明了的。资本主义国家搞了几百年的市场经济,不仅没有实现共同富裕,而且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不公却越来越严重。2013年12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承认:“日益加剧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是美国面临的最大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三中全会《决定》对政府作用的定位是:“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所以抛开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只讲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市场经济,那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切含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讲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时,首先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我们有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以共产党领导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为核心的宏观调控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行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防止了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伴生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宏观经济持续高速增长。1979年至2013年,GDP年均增速高达9.8%,其中只有三个年份因主动调整或政治因素影响,使经济增长率趋缓至4%左右;我国还成功应对了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当然,我们也应清醒看到,我国当前和今后的发展还存在诸多挑战和不可持续的问题。按照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四、不改革开放走老路不行,假改革之名走邪路行吗?

    不坚持改革开放,就是要走封闭僵化和生产力不发展的老路;改革不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就是要走资本主义私有化的邪路。邓小平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文中早就指出:“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而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再过二十年、三十年,我国生产力发展起来了,也不会两极分化。”因此,邓小平告诫我们:“要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关键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所以,邓小平讲的不只是“不改革死路一条”,不坚持社会主义更是死路一条。

    坚持社会主义,从经济上说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邓小平讲特区是社会主义的,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就是从公有制为主体及其比重,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优势来论证的。他说:“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商投资只占四分之一,就是外资部分,我们还可以从税收、劳务等方面得到益处嘛!多搞点‘三资’企业,不要怕。只要我们头脑清醒,就不怕。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因此,‘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邓小平讲公有制为主体,首先就包括国有经济。

    五、发展混合所有制是把国有经济私有化吗?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逐步调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比重不断变化,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人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解释为要把国有经济民营化或私有化,这显然是错误的。恰恰相反,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在2014年8月2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国有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作了更加明确的肯定和说明。《人民日报》根据新华社电报道这次会议的文章中说:“会议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我们认为,这段话对“社会主义与否跟国有不国有没什么关系”、“党的执政基础不在于国有经济比重高低”等错误观点,是一个最有力的回应。

    总之,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史无前例、举世无双的巨大成就。实践证明,这是一条成功之路,不可动摇。

    (作者单位: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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