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自力:新常态下需要进一步壮大国有经济
正确理解经济“新常态”,不能简单把它与经济下行或低速运行联系在一起。中国经济“新常态”有其确定的内涵——更加重视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注重质量和效率并不等于轻视增长和速度,而是要将增长和速度放在更高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上。
应该说,“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将依然保持相对高位运行,这一态势不会改变。2014年中国经济的增速为7.4%,这虽然比过去略有下降,但在世界范围内仍然是较高的。事实上,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由于经济体量基数庞大,7.4%增速实现的经济增量比五年前增长10%的数量还要大。中国的城镇化与工业化和农村人口转移同步进行,会产生巨大的投资和消费需求,这有助于拉动经济高速增长。作为政府职能转换的重要步骤,政府将致力于扩大公共产品供给,大规模的政府采购将形成对经济增长的巨大推动力。中国的高铁技术、核电技术、通信技术以及庞大的装备制造业具有强大的出口竞争力,出口对中国经济增长依然发挥着重要的引擎作用。总之,在“新常态”下,中国经济保持中高增速的基础条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2015年中国经济发展形势依然十分乐观。
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经济保持必要的高速度,但“新常态”下的高速度一定要与高效率相统一,必须以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为条件,以牺牲生存环境为代价的高速度不具有可持续性。经济发展由重数量转向更加重视质量和效率,客观上要求改革和创新经济运行机制和宏观调控体制。经济体制机制创新不以质量效率为导向,是不可能实现经济运行提质增效的。经济“新常态”呼唤经济体制新形态,这是观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及对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建立质量导向型新经济体制,我认为必须坚持五大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动摇。坚持和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仅是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而且也是切实实现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目标的重要条件。以基本经济制度及其实现形式为制度基础,推动并实现发展方式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中国方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那种认为只有私有化才能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观点和主张是完全错误的,必须坚决反对。
正确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调节作用。让市场在资源配置和提质增效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就是要做到: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水平;完善市场体系,消除市场壁垒,使各种生产要素在各地区、各部门自由有序流动,实现要素的优化配置;健全市场规则,激励市场主体在技术、产品、管理、组织以及制度等方面进行自主创新并获得创新红利,优胜劣汰。但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和提质增效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不等于完全依靠市场推动提质增效,更不等于放任市场实现提质增效。市场的经济调节作用应当在科学发展的制度框架内予以发挥,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自发调节的弊端可能造成的危害。
科学发挥政府的制度供给作用。“新常态”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不是要弱化市场的作用,更不是要用政府替代市场,而是要让政府帮助市场更好地发挥决定性作用,让政府做市场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新常态”下的经济运行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新制度安排,制度安排有两类:一类是与特定的文化传统相关的习俗和习惯,这类制度是约定俗成的;另一类是法律和规则体系,这类制度需要政府自觉建构。在“新常态”下,为确保经济运行提质增效,政府必须主动积极构建依法运行和依法治理的市场经济新秩序,要加大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力度,加强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的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使质量型经济运行模式具有坚实的制度支撑。
进一步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在能源、交通、通信、金融、基础设施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中国经济正处于重化工业化和加工制造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发展阶段,已经形成了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基础、资金密集型产业为骨干、技术密集型产业为引领的产业发展格局,国有经济是这一产业格局的基础性组织和制度支撑,国有企业凭借经济实力雄厚、运营规模庞大、组织体系严密、人力资源丰富、管理制度严格的制度和组织优势可以有力地推动产业升级换代并实现三种产业类型有机统一、协同发展。“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必须大力推进产业升级换代和各类产业协同发展,这是实现经济运行提质增效的根本所在。因此,要不断壮大国有经济,使国有经济成为推动产业升级换代和各类产业协同发展、实现经济运行提质增效目标的中坚力量。
坚持供给管理与需求管理有机统一,实行结构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制机制。“新常态”下经济运行提质增效的目标既不能靠传统的计划经济思维来实现,也不能靠凯恩斯主义思维来实现,必须创新宏观调控思维,这就是以调结构、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四位一体”的宏观调控原则为指导,构建并实施供给管理为主、需求管理为辅的宏观调控体制。该调控体制的重点是结构调控与总量调控相结合,以结构调控为主,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微观主体的投资和消费活动进行调控和干预,确保总供给和总需求在结构与总量上实现平衡,为经济运行提质增效目标的实现建立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节选自《全面准确理解“新常态” 提振中国发展自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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