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治理模式不能唯西方马首是瞻

作者:荆 棘 来源:《求是》2017年第5期 2017-03-14 833

我国国有企业治理模式不能唯西方马首是瞻

 

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治理模式不能唯西方马首是瞻

一、西方国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化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要素。世界各国的企业治理既有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共同规范,又因各国社会经济条件不同而各具特点。正如同市场经济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间千差万别,世界上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企业制度。

从发展历程看,企业治理是一个伴随历史时期发展而不断演进变化的动态概念。19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合一,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治理问题。此后,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企业所有者逐渐将经营权移交给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开始发展。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而达到了高潮,企业经营者的控制权不断扩大,公司治理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历经市场经济几百年的坎坷发展,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才逐渐成为现代大中型企业采用的基本组织形式。

从地域差别看,受到政治、经济、法律、历史和文化背景的长期影响,各国企业形成了不同的股权结构,进而塑造出迥异的企业治理结构和治理模式。就全世界范围来看,主要可以分为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两类。英美等国的资本市场较为发达且企业的股权结构分散,股东倾向于通过购入或抛售上市企业股票的行为,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英美模式特别强调市场机制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相比之下,德日模式则更强调组织机制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功效。以德日等国为代表的企业股票集中程度相对较大,一般主要集中在银行或法人股东手中,股份持有通常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股东主要通过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来实现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

从治理效果看,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并不存在所谓完美普世的治理范式。英美模式虽然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监督企业的经营和实现利益最大化,但企业股权的分散会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产生,股东“用脚投票”的压力也会使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短期化;德日模式虽然依靠较高的持股比例促使股东更加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但避免不了对市场信号反应不灵敏以及泡沫经济易于形成等问题。20世纪80年代至今,西方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开始加剧,特别是以安然事件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财务丑闻频频暴露,使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各种公司治理模式也都存在明显的缺陷。

二、我国国有企业治理模式不能唯西方马首是瞻

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判定一种企业治理模式是否合适,同样要看它是否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能否最终走得通、走得好。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主体的国有企业,必须坚定不移走自己的路,尽管要借鉴西方企业治理模式的有益成分,但决不能唯西方马首是瞻、亦步亦趋。

这是由我国国有企业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决定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市场经济总是建立于并服务于一定的社会制度,身处市场经济之中的微观主体实行什么样的治理模式,则更要遵循特定的社会制度安排。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场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它蕴含着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曾拥有的历史境遇与崭新意义。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奉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英美模式,抑或自诩兼顾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德日模式,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对抗性矛盾没有消除且继续保留在既有的企业治理结构之中,企业治理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始终是不断满足剩余价值最大化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占据着主体地位,国有经济发挥着主导作用。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国家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必须造福于全体人民,企业治理的目标是在提高生产效率基础上促进全体人民福利增长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只有充分发挥好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才能保证我国国有企业的性质,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这是与我国国有企业肩负的职责使命相适应的。纵观西方现代企业治理的演进与变革历程,企业治理一直被视为寻求利益最大化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在很多西方企业经营者和学者看来,企业唯一的责任就是增加利润,企业追求个体利益的行为能更有效地增进社会利益。然而,事实却证明了这一观点的谬误。在私有制条件下,个体生产的组织有序反而加剧了整体的无政府状态,造成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治理能力的软弱与涣散。相形之下,我国国有企业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现代企业法人主体,讲求良好的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同时还是国家宏观调控、国家战略、国家政策的承载者,在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增进民生福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使命。履行好这样的职责使命,具有西方现代企业治理难以匹敌的复杂性,不仅需要科学的管理体系,还要有一种为国家为人民真诚奉献的精神、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一支勇于攻坚克难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一支充分组织起来的职工队伍。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恰恰能够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所具有的独特优势。

这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历史所昭示的。有人认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均应归功于西方现代企业制度的引领;现代企业制度源于西方,我们在别人修路的基础上走路,自然要向它们看齐。其实,这种观点并没有看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之路从一开始就有别于西方企业治理道路。纵观国有企业发展史,就是一部紧紧依靠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独特优势的创业史、改革史。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大规模抽调党员、干部支援工业建设,企业党组织带领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战天斗地、无私奉献,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领导国有企业进行艰辛改革,企业党组织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倾力支持改革、积极投身改革,为国有企业跨越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要治厂,先治党”,就是当时的一条重要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出重大部署,企业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凝聚共识、汇集力量,在啃硬骨头、涉险滩的奋斗中为企业注入创业动力、创新活力、创造实力。事实证明,没有党的坚强领导,就没有国有企业的今天。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一味迷恋西方现代企业制度,只会使国有企业因失去党的坚强领导而陷入停滞、误入歧途。

三、锻造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锻造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关键就在于把加强党的领导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有一种观点认为,党的领导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对立的,根本无法有效结合。这种观点的谬误在于把现代企业制度等同于西方企业治理模式。制度不是抽象的存在,它总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西方企业治理模式是现代企业治理一般性原理同西方制度的具体结合,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企业治理层面的体现。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可能照搬照抄西方治理的现成模式,而是要抓住现代企业治理的一般性规律,通过改革创新将其与我国国有企业的特色和优势有机融合,使国有企业能够更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这个一般性规律具体来说,就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从产权角度看,党的领导不仅不会导致企业产权虚置,还能更加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和党组织的根本属性内在地统一于人民,更好地体现全民所有属性;从权利责任角度看,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是让党组织越俎代庖,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而是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边界,在支持其他治理主体依法履职的同时,把好方向、管好大局、保证落实;从政企关系角度看,企业党组织在企业里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它既不是政府组织,也不插手具体经营业务;从经营管理角度看,党的领导有利于科学决策,防范贪污腐化、独断专行等问题的发生。简言之,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仅不是画蛇添足,而且恰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点睛之笔。事实上,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正折射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实践充分证明,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锻造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关键是要完善使党的领导同现代企业制度有效结合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融入企业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企业治理结构之中,是一项史无前例的重大制度创新。既不能像搭积木那样简单拼接,更不能像捆绳子那样强力捆绑,而必须用改革创新的智慧搞好顶层设计。要明确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放弃或忽视其中任何一点,都不可能实现党的领导。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在组织架构上,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全面推行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在决策程序上,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要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通过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进一步打破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在治理功能上条块分割的局面,努力实现党的领导和现代企业制度同步布置、同心发力、同向行驶。

原标题: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企业制度

微信扫一扫|长按识别,进入读者交流群

5
0
0
0
0
0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