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集体经济探索中国特色农村市场经济之路

作者:吕新雨 来源:察网 2018-02-17 2147

讨论“三农问题”是再次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和方向如何在农村发展的大问题,这也是党的十九大报告里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

重走集体经济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今天的农村需要重走集体经济的道路。同时,还要看到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要让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具有内生性、主体性,扶贫资金要有农村主体的承接是对的。但目前中国农村基层组织普遍存在弱化、散化问题,少数地方甚至出现黑社会现象。这个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内生性和主体性是无法落实的。塘约道路是通过基层党组织重建,带领大家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但是,怎样使更广大的基层党组织与农村发展形成配合联动,需要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来破解。要让基层党组织成为农村社会和经济组织的主体和能动力量,就要花大力气重整基层党建,就要把它作为党的重要任务去抓。“三农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党和政府部门之间如何统筹、协调推进,尚需新的破局。

中国农村几千年来一直都是以村社为单位的土地所有制,土地买卖受到地方习俗的制约,具有社区保护性质。晚清以来,乡村的保护型经纪人向赢利型经纪人转化,伴随的是村社保护的瓦解,“土豪劣绅”横行,乡村从而成为二十世纪中国革命的策源地。新中国的土改,很多是直接把佃农耕种的“不在地主”的土地分给他们。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从公社核算退回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基本上与原来村社的界限吻合。这是中国农村长期以来在人地高度紧张的客观条件下形成的土地所有制,排他性的土地村社保护所有制一直没有改变。到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保护的还是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小农经济的承包经营权。它强调社区所有,集体能够按照人口变化对土地承包权进行重新分配,依据的是土地社区所有权的概念。“耕者有其田”,就是离开村社的人的土地可以回收,让村社有能力的人耕种。村社集体能够自主决定土地规模经营的方式,以实现最大的使用效益。如果在这两个层面上还能够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话,集体所有制就不会被架空。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村社所有权的体现,只有农民才有承包权,城市人不能去农村承包地。只有建立在承包权固化基础上的经营权才可以放开,可以流转,但是它可能导致的问题是村集体不再拥有优先权,从而处于市场竞争的弱势地位,对外来资本投资土地容易失去控制能力,所有权进而有可能被虚置。

我们今天面临的是千年未有的土地制度的变局,其实质就是农村社区土地所有权还能不能坚持、是否需要坚持的问题。一旦社区土地所有权不能坚持下去,就会有新的大量的“不在地主”进入。今天有一种论调说解放后搞土改错了,因为农村根本就没有地主,农民都很穷,都是贫雇农。但这里面忽略了“在地地主”和“不在地主”的区别。当时在很多地区,大量的“不在地主”即城市工商资本控制了农村资本和农村的土地,这中间形成了大量的恶势力,他们一方面欺压农民,另一方面从国家套取权力,变成土豪劣绅。这是共产党进行土改的背景之一。

今天讨论集体所有制的核心,是必须依靠集体土地所有制来形成乡村主体,村社既是政治主体,也是经济主体。否则,扶贫攻坚就很难完成。承包权保留的是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这其实就是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为农民设置的土地制度的红利。但是这种起点的“公平”并不必然保证结果的公平,需要警惕的正是起点公平的设置,在发展进程中可能再次为社会的两极分化提供了条件,走到自己的反面。

第二,集体经济如何能够在市场经济里面存活?这是关键。如果不能在市场经济里存活,集体经济是没有意义的,或者是说集体经济只能是扶贫的形象工程。

由于小农经济的弱势市场地位,单干的农户基于土地的农业经济效益已经很低,所以农民宁愿去打工也不种地,形成大量的土地抛荒。这样起点公平的红利事实上就处于虚置状态,因为小农经济无法在市场经济中兑现土地红利。既然土地红利农民自己拿不到,就把能够实现土地红利的外来力量(大资本或外来的经营大户)引进来,形成新的市场经营主体,农民的承包地权益按照土地入股的股份进行分红,兑现红利。农民只是分红的对象而不再是农业生产和经营主体。但问题是,小农经济的失败恰恰是放弃或虚置集体所有制的后果。

以集体经济探索农村再组织化

农村需要一个再组织化的过程,分歧在于如何组织化。主流的观点是主张土地流转到龙头企业或者是让外地资本进来做规模农业,让它们承担农村经济再组织化的功能,也就是用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农业现代化的问题。

因此,我们今天就有两种选择:一种就是把承包权固化,在此基础上分化出经营权,通过经营权的市场化,兑现土地社区所有制的红利。从这个角度来讲,它的确有一个公平的考虑在里面。但是,经营权的市场化能否解决中国农业面临的种种问题?一方面,鉴于农业的弱势市场地位以及粮食安全的公共品性质,中国的土地和人口的紧张关系,土地流转能否成为中国农业市场化发展的推手,形势并不乐观。因为土地承包权的固化并不有利于推广农业的大规模经营,反而增加了地租成本和农民谈判的成本。而一旦在市场竞争中失利,承包权所绑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就没办法实现,农民不能获得由土地带来的社会保障权益。

另一方面,土地流转打破了土地村社所有权的限制,为外来大资本去农村圈地开了方便之门。而土地经营权一旦出让,再拿回来就不那么容易了。农民事实上就变成失地农民,只能到城市里成为没有工作保障的流民,沦为失业大军。由此,共产党执政的基础必然会被动摇,这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所不能够承受的政治后果。

另一种选择是构建新型集体所有制,来解决一揽子问题。以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社集体所有制作为组织化的主要依托,以村社集体所有制作为实施规模经济的主体。把经营权稳定在村社内部,由村集体进行招标。这不是拒绝市场经济,而是以村集体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由村集体行使经营权进行市场招标。只有强化村社集体的谈判权,才能够真正解决问题。

把单个小农重新团结起来,以集体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并以此承接国家对合作社的支持资金,开辟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之路。目前已经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和实践,亟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发扬光大。只有用集体经济的优势吸引农民自愿加入,重新探索农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用集体的力量抵御市场风险,避免农村社会的分化,进而避免城乡关系进一步恶化,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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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新雨
吕新雨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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