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干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观点

作者:何干强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2018-10-28 632

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观点

何干强

【编者注】此文原刊于人民日报内参部主办《内部参阅》2010年10月22日第41期(总1031期),题为《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若干观点》;公开发表于《海派经济学》辑刊第32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划清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①]。这种自觉性,当前尤其应当体现在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上,尤其要体现在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上。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命根子”。

必须充分认识,在是否必须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这个重大问题上,近些年来,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等反马克思主义思潮的侵袭,造成了人们、包括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混乱。为此,有必要针对目前人们思想上存在的误区,阐明以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

1.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其本质含义是,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关系中的劳动者占劳动者总人数的多数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生产资料表现为资本。马克思经济学强调,资本的本质不是物,而是物掩盖下的生产关系,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公有资本的本质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关系,私人资本的本质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关系。在社会总资本中,如果公有资本比重大,则公有制占的比重大。在公有制中,劳动者处于主人翁的地位,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是平等的。既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是人与人的生产关系,那么一个社会,只有劳动者多数处在公有制中,才能说公有制生产关系占主体地位。这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本质含义。

用这个观点看,公有资本在全社会占51%,还不能说生产资料公有制已占主体地位;因为同量资本的有机构成(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可以用劳动者人均固定资本来衡量)高,劳动者的人数相对就少。只有公有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能保证51%的劳动者处于公有资本的生产关系之中,才能说公有制占主体地位。

例如:目前国有企业劳动者人均固定资本(以此近似地表示有机构成)大约是私营经济的5倍(据了解,是人民币25万元:5万元 = 5:1);现在,假定集体企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相等;假定在二、三产业劳动者总人数中,公有制企业劳动者人数要达到占51%(同时假定其中国有企业人数占31%、集体企业人数占20%),私营、外资企业中的劳动者占49%;那么,可以近似地算出,在二、三产业的总资本中,国有企业的资本就应占69.2%,集体企业资本占8.9%,私营和外资企业的资本共占21.9%。也就是说,二、三产业中如果要求51%(起码的多数)的劳动者处于公有制生产关系中,那么,由于国有资本的有机构成高,公有资本的比重大体上就应当占78.1%。(其计算方法见本文后的附录)。这里的数据是假设的,但是这可以阐明,在国有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条件下,如果处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劳动者占多数,就要求公有资本总量占有更大的比重。

让我们用上述观点来对照目前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从业人员的生产关系结构。由于近些年来,国有资本(国家资本)和集体资本在这些产业资本中的比例下降了,劳动者在公有制生产关系中的人数就更多地下降了,相应地,也就意味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严重削弱了:

——从资本量的角度来看,到2008年末,尽管我国国有企业资本总额绝对量在增长,但是私营企业资本总额绝对量增长更快。所有制结构变化已为“国家资本占33.4%,集体资本占3.0%,法人资本占25.5%,个人资本占22.9%,港澳台资本占6.1%,外商资本占9.1%”。[②]

——从劳动者或从业人员的角度来看,由于国有资本有机构成高,同量资本从业人员少,所以在这些产业中的公有制从业人员所占的比重就更少。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到2008年末,我国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占9.2%,集体企业占2.9%,私营企业占44.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0.7%,外商投资企业占11.7%,其余类型企业占21.1%;在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占12.7%,集体企业占6.7%,私营企业占37.0%,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占34.6%,其余类型企业占9.1%;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占8.3%,集体企业占4.6%,私营企业占54.1%,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0%,外商投资企业占3.3%;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占11.8%,集体企业占3.1%,私营企业占49.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5.2%,外商投资企业占7.2%。[③] 在这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中,虽然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和房地产业企业没有公布有关比例数据,但是从公布数据的上述有关产业中,已经可以看出,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这几个部门或行业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从业人员的比重明显低于非公有制经济,只分别占12.1%(9.2% + 2.9%)、19.4%(12.7% + 6.7%)、12.9%(8.3%+ 4.6%)和14.9%(11.8% + 3.1%)。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我国第二、第三产业中的公有制生产关系,的确是明显削弱了。为什么当今从全社会总体上看,企业中发生的劳资矛盾呈激化趋势?原因就在于现在二、三产业的绝大部分劳动者已经不是在公有制生产关系中,而是在私有制关系中从事工作或劳动了!这值得严重关注。

2.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要求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公有职能资本占主体地位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医院、学校、政府机关的财产,都是公有的,把这类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公有财产加总起来,再加上国有工商资本、银行资本等,其总量将大大超过私营资本和外商的资本,所以,不能认为公有制的比重下降了、受到削弱了。这种观点其实似是而非。唯物史观认为,“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④] 这就告诉我们,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或生产关系,才是社会深层的经济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能资本,也就是产业资本(或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它们是处在物质生产领域中生产和实现价值财富,从而生产和实现剩余价值的;它们的运动,对包括借贷资本(现代条件下形成银行资本)在内的各种非职能资本的运动,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工商业职能资本,或者说现实经济中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大部分的资本所体现的生产关系[⑤],才是全社会的真正的经济基础;而工商业职能资本的社会性质或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更是决定医院、学校、政府机关的非生产性财产的社会性质的,例如,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的财产和国家机关的财产,本质上是由资本家阶级的国家(或总资本家)支配的,是为私有制经济基础服务的。因此,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生产资料公有制性质的工商业资本在职能资本中占主体地位,才能保证公有制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

3.处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既有相互依存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斗争的一面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能把它理解为只有统一性,而没有斗争性。根据唯物辩证法,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处于同一历史阶段,是在相互矛盾中此消彼长地发展的;“共同发展”在措辞上突出了统一性,这是以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为基本前提的。私有制生产关系或者私人资本的本性,决定了它们与社会主义道路存在矛盾,也决定了它在强大的外国资本面前有软弱性的一面。只有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私营经济才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才会成为对民族经济有利的经济成分。因为,这是它们是受到公有制制约的,它们的私有性质的副作用是受到控制的。如果公有制失去主体地位,私有制不再受到必要的制约和控制,那么其私有制脱离社会主义本性的一面,就必定会扩张起来,整个国民经济就会转向资本主义经济。因此,如果我们忽视公有制同私有制之间客观存在矛盾和斗争,那么,面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被削弱的事实,就可能麻木不仁,就会丧失扭转被动局面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公有制与经济管理体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党中央历来强调,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深刻表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决不是要削弱社会主义根本制度(这里专指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是要把它改成更符合中国国情的管理体制,来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促进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巩固和发展,从而推进多种所有制经济构成的整个民族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从这方面看,公有制与公有制经济的管理体制具有同一性。但是,经济管理体制总是具体的,是人们在实践中根据一定的认识水平制定的,是有可能带有主观性的。如果管理体制不符合中国国情,就必须进行改革。从这方面看,公有制与经济管理体制又是有区别的。所以,改革管理体制,无非是要克服公有制及其主体地位的作用与具体经济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在管理体制上保证公有制的优越性得到符合国情、符合经济规律的发挥。因此,改革计划产品经济体制[⑥],决不是要把公有制改掉。这好比一个人,在成长中生病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但是,消除病症,却有两种对立的方法,一种是针对病的本身,治好病,人就健康了;另一种是针对人,把人弄死,其病也没有了。发生在改革中的把公有制企业私有化,采取的就是后一种办法。这已不属于管理体制的改革,而是要消灭公有制经济,因此完全背离了改革的初衷,与改革的方向完全是对立的。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应当是维护公有制的改革,也就是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创新管理体制,从而更好地处理好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促进公有制经济形成更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求、从而更完善的实现形式。这也就意味着,当公有制主体地位受到削弱时,我们提出要振兴公有制经济,决不能把这种要求理解为“又要回到旧体制了”,而应当理解为通过科学的改革措施,促进公有制企业与市场经济高效结合,促进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形成巩固而不断强大的主体地位。

5.绝不应当用“垄断”来贬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垄断在汉语中就是独占的意思。市场经济中“垄断”,是指少数私有制大企业在市场竞争到势均力敌的程度条件下,通过达成某种协议或联合,为了维护私人资本的利益,共同控制和占领市场的行为。把“垄断”用在公有制企业上,是概念上的混淆。新中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是物质生产领域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或者说是物质生产领域的生产关系决定的,而不是流通领域的市场竞争产生的。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这实际上就决定了,在生产领域中,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体与从属关系。只有在市场买卖关系或流通领域中,多种所有制经济之间,才能谈得上平等竞争。因此,公有制和国有经济的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病固然必须改革,但是,如前所述,改革的目的却是要更好地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如果以消除“垄断”为由,要求去除这种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那就等于要消灭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绝不允许的!

6.搞活国有经济,实质上是要促进国有经济增强市场竞争力,而不是退出竞争性领域

有人依据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国有经济只能处于生产公共产品的领域,因此必须退出市场竞争性领域。如果是这样,那就根本谈不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既然中国经济体制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管理体制就必须促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高效结合。应当从国有资本整体和个别国有企业两个层面,搞活国有经济。整体上管好管活,就要求“国资委”接受全民所有制的所有者代表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成为在全国劳动人民监督之下的,保证全国国有资本稳定增值的总经营者机构(当然在具体机构上应当有必要的管理层级);从个别企业来看,就要求坚持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鞍钢宪法”这样的管理原则,面向市场,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抓好内部管理,贯彻按劳分配的激励。国有企业理所应当在市场竞争性领域做强做大,使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强于非公有制经济,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才能发挥出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那种要求国有经济退出市场竞争性领域的主张,实质上是要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种主张以资本主义经济为参照,是反马克思主义的主张,绝不可取。

7.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才能促进就业稳定增长

现在的舆论存在一种倾向,就是有人只提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而不提振兴被削弱了的公有制经济。其实,民营经济除了个体户,指的就是私营经济。与此相联系,还有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只有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才能增加就业。殊不知,《资本论》非常深刻地揭示了私人资本积累的一般规律,也就是揭示了全社会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必然产生的现象,一是两极分化,二是产生相对过剩人口。[⑦]也就是说,如果公有制不断削弱,私营经济不断增长,社会经济的性质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那么,失业率的增长和两极分化就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其实,只有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并逐步增加比重的这种条件下,追加私人资本(这种私人资本不是由公有资本私有化而形成而是私人自己投资),才能有助于增加就业,才能有助于缩小居民的收入差距。

8.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必然要求城市工商业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我国的条件下,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这是因为,中国国情决定了,土地集体所有制比土地私有制适应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工农联盟的巩固和发展更要求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这是新中国的历史已经证明了的。但是,如果在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城市经济改革中却搞私有化,放任发展私营工商业经济,那么,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从而工农联盟的基础也就难以巩固了。从历史看,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生产关系侵入农业领域,正是因为城市工商资本家掌握了比农业生产领域更先进的商品生产和经营方式。从现实看,目前农村出现的“‘龙头’企业加农户合作经济”的模式,其中有不少“龙头”企业都是有一定实力的私营企业,尽管说,这种模式有利于组织农户进行协作生产,有利于农产品走向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民的收入相对于从事封闭的家庭土地经营有所提高;但是,总体来说,农民在这种模式中从事协作性商品生产产生的利益,却让私人‘龙头’企业的企业主拿了大头。这意味着,私营工商企业充当“龙头”企业,结果就是让私人企业主取得了对集体农民的控制权,占有了农民创造的剩余价值,使农民不能获得应得的利益。相反,如果城市工商企业以公有制为主体,到农村作为“龙头”企业的主要是公有制企业,那么,“‘龙头’企业加农户合作经济”的模式,就可以依据工农联盟的制度要求,合理地分配利益,从根本上增进集体农民的物质利益,成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经济形式。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要求城市工商业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其实,那种认为只要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城市以私营经济为主就没有害处的观点,是违背经济规律的,其实是十分错误的。

9.农村集体经济要振兴,必须发展集体工商企业

农村“无农不稳,无商不活,无工不富”,这是现阶段农村工作得出的符合实际的经验。问题在于,是着力于发展集体工商业,还是着力于发展私营工商业。现实中的情况是,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10多年来,许多农村原有的集体工商企业纷纷进行私有化“改制”,这造成了集体工商业经济严重削弱的后果。尽管如此,从原有的集体工商企业置换出来的集体资本,仍然有一定的数量。这些集体资本转化为实物形态的借贷资本,也就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盖成厂房,租赁给私人工商企业,以取得租金(利息)的方式,仍能取得一定的集体收入。在党中央强调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明确要求下,现在农村基层干部越来越认识到,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是无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初对集体工商业搞私有化“改制”,要求“改彻底”,是有弊病的。但是,他们目前还不敢直接组织农民发展集体工商企业,认为那样风险太大;而靠现有集体资本盖厂房拿租金,可以没有风险。殊不知,根据这种认识来经营集体资本,就使集体资本变成了依赖于私人资本、外商资本的附属物。须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揭示出,借贷资本的利息是依赖于工商业资本带来的利润的,工商业资本的风险,迟早会反映到借贷资本上。因此,要壮大集体经济,就应当敢于发展集体工商资本,唯有如此,才能直接取得工商利润收入,才能根本改变集体非农经济依赖于私营、外资经济的被动状况。应当认识到,既然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大环境,就理应促进集体农民树立敢于竞争的风险意识,坚信只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就一定能使集体工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占据应有的地位。

10.扩大就业,应当积极推动城市集体工商业经济发展,这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

目前,城市集体经济经过私有化“改制”,比重已经显著缩小,这是不利于维护、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是不利于扩大就业的。面临劳动者就业的困难,目前各级领导正在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这是十分必要的;可是,却鲜有鼓励劳动者自主组织起来、发展集体经济的,倒是鼓励人们“当小老板”的言辞不绝于耳,这就形成一种不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倾向。其实,片面地鼓吹人们“当小老板”创业,是不科学、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小老板”除了工商个体户,就是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主。毫无疑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拿出自己的积蓄,设法成为“小老板”,这不应当受阻止,而应当制定政策予以支持。但是,其一,成为私营企业主毕竟要以人数更多的雇佣劳动者存在为前提,那种人人都当“小老板”的主张,不过是站在小资产阶级立场上的一种幻想而已;其二,从再生产的角度来看,“小老板” 在市场竞争中,必然要产生两极分化,不可能“稳坐钓鱼台”,可能其中许多人会重新变为雇佣劳动者;其三,从价值观导向来看,这种宣传会助长私有观念的发展。所以,在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的过程中,绝不应当把重心放在鼓励人人充当“小老板”上。从共同富裕的大目标来看,从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人民群众来看,我们的重心,应当放在鼓励、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组织起来,发展集体经济上。发展集体经济,在解决就业问题上,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因为这样做更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11.集体农业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扩大集体土地的统一经营

现在农村实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全面地说,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承包分散经营相结合的集体土地双层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求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因而要求逐步扩大集体统一经营。邓小平同志上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农村集体经济要实行“第二个飞跃”。[⑧]现在有一种提法,叫做“土地向大户集中”,也就是把土地经营权集中到种田大户手中,让他雇佣其他农民来实行土地的集中经营。这其实是用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形式,来取代集体土地双层经营体制要求的集体统一经营形式。实践证明,这不利于农民的共同富裕,只会造成农村居民的两极分化。令人宽慰的是,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市县级基层干部已经发现了“土地向大户集中”的弊病,开始在当地农村实施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以此来推进土地规模经营,扩大集体统一经营。这就端正了方向,实际上开始实践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第二个飞跃”。这是值得大力推广的。

12.要制止个人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必须坚决制止公有制比重不断缩小的趋势

近些年来,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已成为舆论的热点。从报刊对解决问题提出的主张和措施来看,众说纷纭。其中,有主张用再分配来解决的,有主张二次、三次分配乃至四次分配来解决的。近来已有越来越多的舆论主张要重视初次分配的公平,这已朝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走前了一大步。但是,总的来看,这些主张仍然停留在分配关系的层面上。其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已经揭示出,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表现和结果,而生产关系的核心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⑨]用这个基本观点来看,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正是与私有制经济比重不断扩大、公有制经济比重不断缩小、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受到削弱,成正相关关系的。因此,着眼于调整所有制关系,把被削弱的公有制经济重新振兴起来,这乃是解决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问题的根本性科学途径。

13.所有制结构是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重视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当前,遵照党中央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国各地都在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走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但是,不难发现,报刊舆论在谈调整经济结构的时候,普遍重视的是生产力层面的结构,很少提到所有制关系或生产关系这个层面的结构。这是有片面性的。唯物史观揭示出,社会经济结构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和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这三个基本层面,而这三个层面又是相互联系的。[⑩]如果不调整好失衡的生产关系结构,就不可能调整好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科学化。例如,产能过剩是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不科学现象,产能过剩是与市场产品供过于求联系在一起的;市场需求不足的经济学解释只能是有购买力的需求不足,人们的购买力又是取决于分配关系的;而分配关系不过是所有制关系或生产关系的表现和结果。因此,要解决产能过剩的问题,就必须与解决所有制关系中的问题联系在一起。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按劳分配关系在分配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才有可能提高大多数人的有购买力的市场需求,从根本上促进消费与生产的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实现良性循环。所以,决不能撇开生产关系来谈调整经济结构。在这方面,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才能做到标本兼治,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科学化。

14.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需要大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国家宪法意识

以上我们说到,在新自由主义等错误思潮的影响下,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推行私有化“改制”,这导致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削弱。可见,错误的意识形态一旦渗入上层建筑机构,就会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起削弱乃至破坏作用。我们要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重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的维护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总结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基本经验,明确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1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意识是最高最重要的意识形态。遵守宪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国家宪法,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责任。但是,对处于各级领导岗位的干部来说,增强宪法意识更为重要。发现削弱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经济行为,领导干部如果能够站在维护宪法的高度,挺身而出,站出来说话,那么这些错误行为就有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增强宪法意识,增强维护国家和人民经济利益的高度责任感,这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织保证。

录:

关于全国企业中如果要求51%(起码的多数)的劳动者处于公有制生产关系中,那么,由于国有资本的有机构成高,公有资本的比重大体上就应当占78.1%。计算方法如下:(需要说明,这里说大体上,是因为下面计算中的“有机构成”概念并未严格按照“不变资本比可变资本(c/v)”,为简化计,用了“企业资本(c+v)比劳动者人数”,但是,这并不影响要说明的道理)

假定全国工商企业的社会总资本为C,国企资本占社会总资本的比重为x1 %,集体企业资本占的比重为x2%,私营企业资本占的比重为x3%,x1(或x 2、x3)<100,x1% + x 2% + x3% = 1;假定在全国工商企业中的劳动者总人数为n,国有企业劳动者占总人数的比重为y1 % ,集体企业劳动者占y2%,私营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劳动者占y3%,y1(或y2、y3)<100,y1% + y2% + y3% = 1;这样,根据马克思经济学关于资本有机构成的规定,我们近似地把国有企业资本的有机构成表示为(x1%×C)÷(y1 %×n),或者x1%C/y1 %n;还可以进一步假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有机构成相等,它们的有机构成则是:

x2%C/y2 %n=x3%C/y3 %n

从经济现实看,我国国有企业设备先进,科技水平高,国有企业资本的有机构成高于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的有机构成,这可以表示为:

x1%C/y1 %n>x2%C/y2 %n=x3%C/y3 %n

假设国有企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与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的有机构成之比用β(β>1)表示,因为(x1%C/y1 %n)÷(x3%C/y3 %n)= β,所以:

x1%C/y1 %n= βx2%C/y2 %n=βx3%C/y3 %n。由此,可以推出简化公式:

x1/y1 =βx2/y2  =βx3/y3      [甲]

由于假设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有机构成相等,所以,也可以把他们两者的资本之和与劳动者之和加起来计算资本的有机构成,也就是:

(x 2% + x3%)C÷(y2% + y3%)n = x2%C/y2 %n = x3%C/y3 %n

此式在数学上可以简化为:

x2/y2  = x3/y3 =(x 2% + x3%)/(y2% + y3%)    [乙]

将公式[ 乙]代入公式  [甲 ],得出:

x1/y1 =β(x 2% + x3%)/(y2% + y3%)

由于:x 2% + x3% = 1- x1%,所以,上式可以表示为:

x1/y1 =β(1- x1% )/ (y2 + y3) %  ,由此可以求得:

x1 =100βy1/ [(y2 + y3) +βy1]      [丙]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的本质是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国企和集体企业的劳动者人数,应占50%以上才能实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就是y1% +y2%>50%。为了容易说明问题,我们假定y1% + y2% = 51%,在国企的劳动者比重y1% = 31%,集体企业的劳动者比重y2% = 20%,私营企业劳动者比重为y3% = 49%。这样,y2 + y3 = 20 + 49 = 69 。

在现实中,我国现存的国有企业人均固定资本占有数额大体为25万元人民币,私企为5万元人民币(按照假定,集体企业也是如此)。两者之比为5比1,为简略计,这里我们假定国企与私企“企业资本比劳动者人数”之比也等于5比1,即β= 5。

y1 = 31、y2 + y3 =69、β=5代入[丙]式,得出: x1 = 69.2

再将x1 = 69.2、y1 = 31、y2 = 20 、β=5代入[甲]式,可以得出:

x2 = y2x1/y1β = (20×69.2)÷(31×5)= 8.9

同样,可以将有关数字代入[甲]式,可得出:

x3 = y3x1/y1β = (49×69.2)÷(31×5)= 21.9

因此,在国有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在全国企业中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占51%的上述假设条件下,公有资本(包括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占全国企业社会总资本的比重应当达到:

(x1 + x2 )×100% = 69.2% + 8.9% = 78.1 %

2010.6.29 第一稿

2010.10.20 修改稿

释:

[①]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②] 引自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基本完成 普查取得重要成果》,200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

http://www.stats.gov.cn/tjdt/gjtjjdt/t20091225_402610100.htm.

其中的法人可以理解为多种投资主体构成的企业组织,由于统计数据显示国有和集体企业数量明显下降,可以判断,法人资本中主要是私人资本。

[③]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二、三号)2009-12-25,10:02:13,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卷》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1页至892页。

[⑤] 这里说“大部分“,是因为现实中的第三产业包括非物质生产领域属于消费范畴的行业,即人力和物力投入使用的结果是人化而不是物化的行业,如住宿、娱乐、理发等服务行业,即马克思所说的“纯粹服务业”。投入纯粹服务业的资本体现的社会关系不是处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它们不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应当剔除。

[⑥] 注意,这里没有把旧体制称之为“计划经济体制”,而称之为“计划产品经济体制”,这是因为过去我们受自然经济观念的束缚,用产品经济的管理方式来进行单一的计划管理,所以,国民经济管理的体制背离客观经济规律,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因此,称之为计划产品经济是恰当的。计划经济是社会化生产的客观要求,如果把计划经济本身当作旧体制,那就容易造成在经济管理中否定计划导向,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⑦] 参见《资本论》第1卷第23章“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672~780页。

[⑧] 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330~1331页。

[⑨]参见《资本论》第3卷第51章“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92~999页。

[⑩]参见《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24~925页。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年特刊,3月15日,第81页。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南京财经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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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干强
何干强
教授、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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