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只有“体制内”才存在贪腐?民企腐败问题更加严重

作者:声度棱镜 来源:声度棱镜 2025-05-31 457

你以为只有“体制内”才存在贪腐?民企腐败问题更加严重

你以为只有体制内才有贪腐问题?

其实民营企业的贪腐问题更加严重!

我以前也没有注意过这个问题,前两天和几个在检察院工作的朋友在一起聊天,听他们说到这几年,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案子越来越多,而且金额大、情节恶劣。

作为一个老纪检人,以前知道贪腐哪里都有,但是没想到,原来民营企业的贪腐也很触目惊心,甚至比体制内还要严重。

今天,我们就暂时先忘记体制内那些事,简单分析一下民营企业的贪腐问题。

01 被忽视的腐败重灾区

前段时间曝光的杭州某电商平台运营人员受贿案中,一名基础岗位的员工利用所谓的平台入驻审批权,通过提高审核标准、发展中间人等方式,在一年内收受贿赂高达9200万元,进而形成了一条倒卖平台资源的灰黑产业链。

如果,你以“民营企业腐败”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就会发现近几年,类似的案件并非孤例。

2024年某讯、某音、某易等头部民企均通报过数十人因腐败被移送司法机关。

越来越多的案例,暴露出民企内部腐败的多发性与严重性。

上周末,我仔细翻阅了有关民营企业的刑事判决案例,除了震惊于民企贪腐手段的“低级豪横”和金额巨大之外,还总结出了民企腐败呈现出的“三化”特征,即权力私有化、手段公开化和利益链条化。

从采购环节的“吃回扣”到工程招标的“围标串标”;

从财务报销的“虚假列支”到融资上市的“财务造假”;

民企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关节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腐败问题。

而民企的产权结构又具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国企的“公权力”属性,民企腐败依托的是“私权力”。

老板的绝对权威、家族成员的裙带关系、职业经理人的代理权限。

而且现有的监督模式基本上属于监督缺失,因此特别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的腐败温床。

在家族式管理的民企中,“夫妻店”“父子兵”的治理模式下,腐败往往以“家庭利益”为名堂而皇之存在,外人难以察觉。

很多人会说,民企花私人老板的钱,腐败就腐败吧,又不会对社会造成什么危害。

其实这种观点极其错误,虽然民企腐败不像体制内腐败那样依赖行政权力,但是,这种腐败却是通过商业规则的扭曲来实现,比如用“咨询费”的名义输送利益,以“合作开发”为由进行利益输送,借“期权激励”实施长期腐败。

这种披着商业外衣的腐败行为,常被误认为“市场潜规则”,实则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

02 民企腐败为何严重?

我们经常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民营企业的腐败问题,看似是缺少监督,其实有更加深层次的原因。

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

1.产权与治理的结构性矛盾

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在民营企业中非常典型。

当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老板作为所有者就会选择将经营权委托给职业经理人,这个时候,“代理人风险”便会随之产生。

经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关联交易、虚假合同等方式侵占企业的资产。

而家族式民企中,“产权模糊” 问题最为严重。

在我国,民企老板常常将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混为一谈,导致“公权私用”的腐败行为被合理化。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这种矛盾的本质是产权保护与治理效率的价值冲突。

民营企业的产权结构天然倾向于效率优先,但若缺乏有效的治理制衡,就会异化为权力寻租的工具。

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当逐利本能突破法律边界,腐败便成为必然。

2.效率与合规的价值冲突

民企在市场竞争中常常将“效率优先”作为最高准则,这导致合规管理被边缘化。

为了抢占市场先机,许多民营企业默许“灵活处理”。

采购时接受供应商的回扣,招投标时与对手达成“默契”,销售过程中提供奢侈招待宴请等等。

这种“业绩至上”的企业文化,在民企中逐渐变成了“只要业绩好,其他无所谓”的工作法则。

当企业内部规则与法律精神相悖时,员工往往选择服从“企业潜规则”。

这就导致商业伦理与法律规范产生了断裂。

不可忽视的是,民营企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道德约束的滞后,部分企业主认为“成大事者不拘小节”,将腐败行为视为“必要的成本”。

在这种观念下,民营企业的腐败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道德失范的集中体现。

3.监督与权力的失衡状态

民营企业的监督机制普遍形同虚设。

在家族式企业中,“家长制”的权威天然排斥外部监督,内部审计形同虚设;

在股份制民企中,大股东可能联合管理层侵蚀小股东利益,而董事会和监事会往往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这种监督缺位,导致民营企业的权力缺乏制约,形成了“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局面。

相比之下,体制内的多重监督体系(纪检、监察、审计)在民营企业中更是不存在的。

这种监督缺位的现象,反映了权力制约机制的结构性缺陷。

现代法治强调“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但民企的治理结构往往缺乏这种制衡。

当权力失去监督,腐败便如同脱缰野马,肆意践踏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03 我国法律对民企腐败的规制框架

我国法律目前主要通过《刑法》《公司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民营企业的腐败问题进行规制,但是也存在着诸多不足。

1.刑法层面

我国刑法对民营企业腐败的规制,主要是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名来实现的。

这些罪名与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形成对应。

比如职务侵占罪对应的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应的是受贿罪,内容相似,主要是犯罪主体不同。

但刑罚力度相较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要轻得多。

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这种刑罚差异反映了立法对民企腐败社会危害性的低估。

同时,这种差异传递出错误信号,弱化了刑法对民企腐败的威慑力。

2024 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的主体范围,从“国有公司、企业”扩展到了“其他公司、企业”,首次将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背信行为纳入刑法规制。

这一修改是我国对民营企业腐败问题予以立法打击的一大突破,体现了实质公平的理念,即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只要侵害企业产权和市场秩序,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制裁。

2.公司法层面

《公司法》对民营企业腐败问题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同时,要求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强化财务监督。

但是,这些规定多为原则性要求,立法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标准,导致在实践中民营企业合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调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补充规定。

该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这为打击民企采购、销售环节的腐败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该规定将“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作为构成要件,在实践中可能因“商业惯例”的借口而被规避掉。

04 民企反腐的现实困境

近几年,随着民营企业贪腐案例频发,很多头部企业已经日益重视这个问题,并开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设立合规部门,甚至有的民营企业向纪检工作人员开出优厚薪资,聘请他们成立内部类似于纪检监察的监察部门,希望通过这一系列举措解决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问题。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民营企业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存在着诸多现实困难,导致效果并不理想。

我认为,主要面临三大困境:

1.措施困境

企业内部的监察部门本质上是民营企业的内设机构,其并不具备《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谈话、查询、扣押等调查权限。

这种“非执法主体”的属性,就导致民营企业内部的监察部门在面对串供、毁证等情形时,只能依赖当事人自觉配合,而无法采取任何强制性的调查措施。

同时,职务犯罪类案件,除过于依赖当事人供述之外,调查往往需要通过查询被调查人的银行资产信息来突破,但民营企业的监察部门显然没有任何调取企业以外信息的资格和能力。

2.规则困境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主要依靠《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等完整的规范体系,而民企反腐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部分企业参照《公司法》第147条董监高忠实义务制定内部规定,但这类“企业自制规则”效力层级低,且在涉及员工隐私权、知情权时,容易引发法律争议。

比如,当民营企业内部的反腐部门依据和员工签订的“廉洁协议”对员工进行强制谈话、甚至搜办公室时,最终会因程序违法被认定为侵权。

3.监督困境

民营企业的监察部门,通常面临着不敢监督更不能监督的困境。

家族式企业中,监督的对象可能是“老板娘”或“太子爷”,形成“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

股份制企业里,反腐部门多向CEO或CFO汇报,当发现管理层集体贪腐时,“下级监督上级”的权力倒挂导致监督失效。

比如,某企业反腐部门发现董事会成员集体收受贿赂,向董事长汇报后,反而被要求“内部消化”,最终不了了之。

05 系统性治理的路径探索

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腐败问题关系到整个经济体系的健康。

只盯着体制内反腐,而放任民营企业的贪腐,最终的结果就是对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体系造成严重的破坏。

因此,我呼吁各界要重视民营企业的贪腐问题,要从法律、制度、文化等多个层面同向发力,遏制目前严重的民营企业贪腐风。

1.刑事立法的完善方向

应强化民企腐败的刑法规制。

可以考虑提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的法定刑,缩小与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刑罚差距,彰显法律对腐败行为的同等评价。

2.公司治理的机制创新

完善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关键。

可以借鉴国有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民营企业重大决策必须经过集体讨论,避免个人专断。

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的独立性,引入外部董事和独立监事,提升监督效能。

3.文化生态的重塑工程

培育“廉洁经营”的企业文化至关重要。

民营企业的老板应该带头遵守法律,要主动将合规理念融入企业价值观。

民营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廉洁教育,同时,在全社会营造“公平竞争”的商业文化,抵制“潜规则”的侵蚀,为民企反腐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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