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方,徐岚眦你,你怎么看?

作者:叙峰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5-02-05 800

 《求是网》一篇名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难在哪里?》、作者为叙岚的文章,激怒了你们公知和大V们。教授你发微博回击,公知们发文声讨,众帮手人肉搜索,令一个小姑娘差点支撑不住。

  其实,小妹妹徐岚并没有冤枉你老鹤。你的那套法理说白了就是歪理邪说。几个问题就能让你的理论脱光衣服:

  如果问你法律和法学的人性基础上是什么?你必答是人性恶。这是西方法学书告诉你的。

  如果问你法律构建的中心是权利还是义务?你必答是权利,还说什么基于天赋人权理论,正义的法律必然以权利为中心,只是为了人们更好地享有和行使权利,法律才为人们设定了义务。

  那么既然人权可以天赋,有没有天负义务呢?你怎么回答?否定,你就违背了人类必须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等常识;肯定,你的自由主义法学又没有这一内容。天赋人权和天负义务相平衡(这是我提出来的法律观),人类才能长期生存和发展。天要使人类亡,必先使人类狂。这些道理你都不懂,你尴尬不?

  如果问你,既然人性本恶,为什么西方法律的核心是赋予恶性人权利呢?这样的法律怎么会是正义的呢?它会不会把人类推向灭亡呢?我下载的一个论文片段可以启蒙你走向正义:“事实上,西方人(罗尔斯)的<<正义论>>不可能说出正义来。西方人思维的逻辑原点就是权利。从权利出发就意味着权利的扩张。权利具有无限扩张的本性和趋势。权利只有扩张过了头,才需要限制。因为限制,才需要正义、公平和公正这三条神圣界线。然而,只要不改变他们的逻辑原点,他们的权利就会扩张不止,就会出现扩张过头,限制;再扩张过头,再限制的恶性循环。权利的扩张过了头,就变成了强盗式的权利。对强盗式权利的限制同时又是对强盗式权利的保护,是对强盗式权利的限制性保护。通过这种限制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正义、公平和公正的。在强盗式的权利观基础上,用正义、公平和公正这三条神圣界线来限制强盗式的权利,一方面是自相矛盾的,是对强盗式的权利的保护性限制;另一方面是难以摆脱强盗逻辑,只能在强盗逻辑的基础上建立正义、公平和公正这一良心大厦,而强盗逻辑上的良心大厦是建不高的,建到一定高度后必然倒塌。”

  如果问你法律的首要价值是什么?你必答是自由。这是你们自由主义法学的陈词滥调。从应然的意义上讲,权利、自由和利益共同构成法律上的(完美)人格,(完美)人格才是法律的首要价值,权利、自由和利益都不是法律的首要价值。为什么呢?法国学者奥布理·和罗说 “有财产有人格,无财产无人格”,而我说,有财产,有人格,有自由,有人权;无财产,无人格,无自由,无人权。没有财产就没有法律上的利益,就不是法律上的合格主体,就休谈人权。可是,自由主义法学和法律硬生生地把法律上的完美人格割裂为权利、自由、人格和利益。人格,在法律上实指做人的资格,然而人格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是人格权,而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只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贞操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显然,财产权利和利益被移出了人格权。我们的人格只剩下对自己身体和精神自主支配的权利。你说我们还有劳动力和自由,那你就好好读读《资本论》和《21世纪资本论》吧!从概率上讲,富一代的儿子是富二代,农民工傻根儿的儿子是小傻根儿。普通百姓被您忽悠得只能在《资本论》中找到自己的影子和地位,就是那些站在机器旁和滞留在工厂门外的那些人。哥,不能听你的,你们硬生生地把法律上的完美人格割裂为权利、自由、人格和利益,弄得我们除了光溜溜的身体,连一条裤衩也没有天赋(剩)啊!哥,劝你也不别听你祖师爷洛克的。他的劳动价值论是建立在自然资源是无主物而且无限丰富基础上的,这个前提是虚假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的财产而不是无主物,而且是有限的),因而理论是错误的。自由主义就是建立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的,没有正当性和科学性所需要的事实基础。

  如果问你宪政是什么,你肯定还能说出一大套歪理。不服啊!看我下载的另一个论文片段:“宪政保护权利本质上是保护资本对权利的剥削和统治。宪政限制权力本质上是资本以权利的名义限制、垄断权力,并以“有限”权力统治权利,服务资本。宪政的主体是资本和权力,对象是权利,本质是资本神圣。我们可以把宪政定义为:资本以权利的名义统治权利,在此基础上以权利的名义并以权利为中介限制权力,最终以有限的权力统治权利,服务资本;反过来,权力在资本的整体利益范围内,以服务权利为媒介与资本博弈。

  …….

  虽然你们自由主义法学宣称,在宪政社会里,法律对权利、义务做了公平、公正的分配,但这里的权利只是法律上的客观权利,而不是人们现实享有的主观权利。法国学者奥布理·和罗的名言 “有财产有人格,无财产无人格”,彻底打破了民主法治下权利义务合理分配的神话。事实证明:宪政的法律,在平等对待的幌子下,总是把尽可能多的权利分配给资本的所有者(资本)和占有者(管理),把尽可能少的权利分配给穷人。至于义务的分配则反了过来。其具体实现方式就是,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和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先说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客观权利是法律上的“权利”,只有转化为主观权利即人们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人们才能享受。而能否向主观权利转化,决定于人是否有财产,因为有财产才有人格,才是法律眼中合格的人,也才享有主观权利;没有财产,就没有人格,就不是法律眼中合格的人,就不能享有主观权利。以乞丐傻根和富豪任志高的财产权为例:法律上,傻根和任志高的财产权是平等的,但这只是客观财产权,现实中任志高的主观财产权之一就是豪华别墅,而傻根的主观财产权只是打狗棒,他们的主观权利有天壤之别。这就是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通过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宪政的法律“正当地”把权利分为资本和其它权利,并确认了资本与其它权利的不平等以及资本对其它权利剥削和统治的正当性,把社会撕裂为傻根所属的被剥削阶级和任志高所属的剥削阶级。然而,故事还需要讲下去:没有财产,没有人格,不是法律眼中合格的人,并不等于人可以不遵守法律义务,因为一个人的客观义务是否转化为主观义务,与此人的客观权利是否转化为主观权利无关,相反,会因为另一个人的主观权利自动转化为主观义务。一旦此人的客观义务转化为其主观义务,法律就可以强制其履行。比如,傻根手持打狗棒到到任志高家要饭,就负有不得侵犯任志高别墅的主观义务,因为为了保护任志高对别墅的主观权利,法律把傻根不得侵犯任志高别墅,由傻根的客观义务自动转化为了他的主观义务。傻根辩解自己没有别墅的主观权利因而不承担对别墅的主观义务,是徒劳的。这就是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这样,通过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宪政的法律“正当地”保护了资本与其它权利的不平等以及资本对其它权利的剥削和统治,并在政治和法律层面确立了资本神圣的宪法和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宪政的法律,通过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确立了资本剥削的正当性,又通过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保护资本剥削。

  ……..。”。

  说白了,宪政不就是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并把钥匙交到资本手上吗!

  你的职业是阳光的,你敢言的个性也是我欣赏的,但你秉持的理论是荒谬的。希望你能够反思自己,精研学问,成为一名好教授。

  作者:叙岚的大众哥哥之一——叙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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