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校园欺凌离不开司法介入

作者:樊大彧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6-12-31 1718

 

反校园欺凌离不开司法介入

樊大彧

我国检察机关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备的情况下,通过大量实践,初步确定了一套界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法定标准。这无疑有利于司法机关加大对典型的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的惩罚力度,有利于各方形成合力预防和减少相关事件的发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召开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有关情况。据悉,前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

此次最高检集中公布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处理情况,并发布了检察机关参与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十个典型案事例,此举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教育部门及整个社会,终于走出了对校园欺凌和暴力视而不见的“懵懂”状态。此次最高检则是以行动正式宣布,中国的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已进入司法介入与教育结合的解决模式。

反校园欺凌离不开司法介入

近期随着一些视频和事件的曝光,校园欺凌和暴力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校园暴力是硬暴力,欺凌通常是欺负等软暴力,任何形式的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但是长期以来,学校及整个社会对相关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却严重不足,甚至认为不过是“学生之间的恶作剧”。没有正确的认知,自然遑论建立有效的校园欺凌预防、处理以及惩戒机制。

 

另外,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存在家庭教育短板的单亲家庭、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也比较庞大。从学校到社会,种种不利因素都导致校园欺凌和暴力易发、高发。国内多项调查数据显示,校园欺凌等情况发生的概率令人震惊,校园欺负者和被欺负者超过学生总数的40%。

在严峻的形势之下,学校、家庭、社会各界都必须以更为积极的态度承担起防范校园欺凌和暴力的责任,而司法干预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仍未有明确界定和规范,处理有关问题只能援引《治安处罚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条款,而且实际处罚力度也远远不够,因此难以产生足够的震慑效果。

此次检察机关以较大力度,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处置了一大批不法分子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检察机关通过集中的司法实践,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初步摸底,并产生了若干阶段性成果。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根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对达到涉嫌犯罪程度的行为,确定了适用的多个具体罪名,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

也就是说,我国检察机关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备的情况下,通过大量实践,初步确定了一套界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法定标准。这无疑有利于司法机关加大对典型的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的惩罚力度,有利于各方形成合力预防和减少相关事件的发生。

校园欺凌和暴力具有隐秘性、成因复杂、干预尺度不易把握等特点,一直是世界性的社会难题。校园暴力和欺凌往往会影响当事者一生的性格发展和身心健康,严重时甚至导致受害人身体重创或因不堪折磨而轻生。近期检察机关、教育部门的积极干预,让隐秘的问题终于步入了解决进程。在经历了充分的司法实践后,各相关部门还必须尽快制定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规,建立健全针对失足者的矫治干预措施,明确学校、社区、监护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职责义务,最终为广大中小学生营造良好环境,让和谐重归校园。(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樊大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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