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反”“五反”运动中的经济建设协调性策略

作者:王传利 方闻昊 来源:《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7年第4期 2017-05-18 852

“三反”“五反”运动中的经济建设协调性策略

王传利 方闻昊

论“三反”“五反”运动中的经济建设协调性策略

新中国成立后的头三年,史称国民经济恢复期,在完成繁重的社会改革任务、巩固新政权,保家卫国的同时,尚需积极恢复遭到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为开展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经济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三反”“五反”运动便发生于其间。党中央、毛主席领导开展的声势浩大的“三反”“五反”运动,是新中国反腐倡廉建设历史上光辉的一页,积累了弥足珍贵的反腐倡廉经验。目前,学界比较注重研究西方国家的反腐经验,但对新中国反腐倡廉历史经验的研究依然存在不少盲区,比如普遍流行着这种说法:由于选择群众运动式的反腐模式,大张旗鼓的“三反”“五反”运动对国家经济建设造成了严重干扰。此观点值得商榷。其实,早在七届二中全会上,党中央、毛主席就提出“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把中国建设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1](P1437)的战略构想。如果党中央、毛主席不重视这个伟大的目标,以“三反”“五反”运动严重干扰国家建设,干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民经济恢复,为什么能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医治了战争的创伤,全面恢复了国民经济?为什么能够实现国家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我们认为,“三反” “五反”确是一场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尽管在个别地方的某一短暂时间里,经济建设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总起来,由于党中央、毛主席发挥了高超的领导艺术,在雷厉风行地开展反腐倡廉运动之时,注意维护了当时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大局,科学制订了“三反”“五反”运动与经济建设相协调的策略原则,既实现了对腐败高发现象的有效治理,又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当代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资源。

一、掌握运动时机,不误春耕秋征

毛主席曾经提出领导干部要学会“弹钢琴”,意思是党委既要以主要力量抓紧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又要像“弹钢琴”那样随时照顾到其他方面的工作。“凡是有问题的地方都要点一下”。[1](P1442)这就能避免了在重点抓一项工作时而忽视其他工作的片面性。金冲及先生在总结毛主席的工作特点时说:“在日常工作中,毛泽东同志也总是要分清事情的主次和轻重缓急,区别对待。”[2]一年之计在于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春耕是农业生产的关键环节之一。1952年2月,“三反”运动进入高潮,正值我国大部分地区进入繁忙的春耕时节。为了避免春耕生产受到消极影响,党中央、毛主席密切注意掌握运动的时机,要求“三反”“五反”运动不误春耕。2月2日,浙江省委在打虎报告中首先提出农村“三反”斗争需要照顾春季农业生产的原则,得到毛主席赞赏。[3](P154)2月9日,毛主席指示各地:务必对春耕工作做出全面布置,而且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经常领导,“春耕前及春耕中,区、乡两级均不得进行‘三反’斗争,应以全力从事春耕工作(有些新区还有土改工作)。”不是不进行“三反”,而是力避“三反”与春耕生产发生时间上的冲突,并且一定要加强党对“三反”运动的领导,尚未开展“三反”的区和乡,应将“三反”“放在春耕完成以后去做,并应在各中央局各分局、各省委、区党委的统一部署和统一号令之下进行。”已经开展“三反”运动的区和乡,“除县级以上党委为了典型试验的少数地点外,均应停止,以防发生混乱现象。”[4](P56)而对于个别已经在县城试做“五反”和在区试做“三反”者,同样强调:“务须严格控制,不得妨碍春耕和经济活动。”[4](P114)这充分体现了开展反腐不误农时的策略。

国家既重视春耕,也重视秋收秋征。为了防止“三反”“五反”运动对秋收秋征工作可能造成的冲击,中央决定,对于可以比较从容地在秋收秋征开始前结束“三反”“五反”的地方,应争取尽早结束。3月1日,毛主席转发对薄一波关于华东“三反”“五反”情况及部署的报告的批语中,要求各大区仿行华东地区的做法:“大行政区、省、地三级内部‘三反’规定到三月底完成,县一级规定在四、五、六三个月内分批完成,区、乡级争取在秋收以前完成。”[5](P508)大行政区、省、地三级机关内部的“三反”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不大,所以可以在农业生产较为繁忙的季节里进行,但区、乡级领导干部直接处于农业生产的前沿,一定要避开秋收秋征季节。党内高层对此意见是一致的。7月4日,刘少奇也对东北局关于县区村三反和整党工作计划做出批示,赞同其“关于县级三反和整党,除有防汛任务和产棉区的县可以推迟到秋后进行外,其余县可利用挂锄期间进行,并尽可能于秋收前结束”的意见。[6](P291)同时,对于大多数没有条件在秋收秋征开始前完成“三反”“五反”工作的地方,中央则要求基层组织防止“三反”“五反”工作中的急躁情绪,力避与农业生产发生矛盾。5月11日,山东分局曾在关于三、四月份工作情况给毛主席、中央和华东局的综合报告中提出:“县级机关三反一律于麦收前结束。区乡三反,要求麦收前、秋收后搞完区级三反,搞好乡级三反的典型试验,并完成三分之一乡的三反,多数乡的三反,则留待冬季进行。”[6](P185)此种安排,具有督促区乡级“三反”务必于麦收前结束的意味,否则有可能影响麦收。刘少奇表示了不同看法。5月21日,他在代中央起草的批示中写道:“县级机关三反凡已发动者应该贯彻完成,凡未发动者一律不要发动。区级和乡级的三反则应一律推迟到秋征以后再说。”[6](P184)5月23日,他在为中南局5月15日为转发湖北省委关于县区“三反”工作方针给华南分局、所属各省委并报中央的电报和湖北省委5月10日就县区三反工作方针向中南局请示的电报作批示时重申:“对于尚未进行三反的县区乡和尚未进行五反的城市,中央已决定一律推迟进行,即在秋征以前凡未发动三反的县区乡和五反的城市,均不再发动,待今年秋征以后或明年再有步骤地来进行”,而当下所有县区乡干部都“应集中力量作好生产、城乡交流及土改复查”等经济工作。[6](P189)这表明,“三反”“五反”虽然声势浩大,但决不是一味蛮干,党中央时刻牢记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密切注意反腐运动不违农时。

论“三反”“五反”运动中的经济建设协调性策略

1950年,毛泽东在中南海向参加全国新闻工作会议的代表讲话。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证春耕秋收的顺利进行而暂停区乡的“三反”“五反”,并不是容忍和允许区、乡机关里的贪污、浪费等现象继续肆意存在。5月25日,中央发出关于可在适当会议上宣布推迟进行县区乡三反问题给中南局的指示,其中说:“县区乡的三反推迟,你们应令各地召集适当的会议正式地加以宣布”,但是宣布的重点应放在“各级干部在此期间所应该采取的态度。如有某些干部不听说服,不改正错误,继续消极怠工或进行贪污,则可撤换一些,其余,凡可以继续工作者均让其继续工作并允许他们在工作中立功赎罪”。[6](P205)为了确保这一指示落到实处,中央认为,“在秋收前后,集中县区乡三级脱离生产的干部进行整顿和训练,抽出十多天时间解决县区乡干部中的三反问题”仍然甚为必要。[6](P215)这就告诉我们,在克服因反腐而忽视经济建设的错误倾向的同时,也必须防止借口经济工作而忘记反腐初衷的片面做法,一定要做到一面贯彻“三反”“五反”,一面维持经济,二者缺一不可。

二、控制运动节奏,循序渐进

有腐必反,但究竟选择何时何地反腐,则需要高超的领导艺术。当“三反”“五反”斗争的局面已经打开,为了减轻对社会经济秩序的震动,需要控制反腐运动的节奏。中央反对一下子全面铺开,决定循序渐进,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开展“三反”“五反”运动,制定了先城市、后农村,先重点城市、后一般城市,先大中城市、后中小城市,先省市级机关、后区乡级机关的反腐方略。

1952年2月4日,毛主席同意东北局和华北局关于待省市两级“三反”结束后再行开展县区乡三级“三反”的方针,随即电示各地:“全国各地二月份实行‘三反’和‘打虎’一般应限于到地委一级为止,一般不要发展到县区乡三级去”,“有些省区已在县级及区级展开‘三反’的不必停止,但二月份重点仍应放在省地两级,兼及部分的县级。三月份应完成县级的‘三反’,并准备好去区乡帮助县级领导区乡‘三反’的干部,拟以四五两月基本上完成全国区乡两级的‘三反’工作”。[7](P68-69)然而,随着斗争的不断深入,各方面需要处理的问题越来越纷繁复杂,这样的步骤显得有些“急于求成”。鉴于此,毛主席在2月17日转发中南局打虎新计划的批语中重新提出:“中南局率性将三反时间拉长些,分为四期,时间半年以上,配合各项工作来做,就整个大行政区来说,就包括县区乡三级的三反来说,尤其是就尚未完成土改任务的区域来说,是可以的,恐怕也只有如此做才能做到彻底。”[3](P221)基于同样的考虑,刘少奇在6月3日中央转发华北局关于区村三反运动意见的通知里同意“华北县以上的‘三反’运动,六月中旬可基本结束。区、村两级的‘三反’,拟于秋征后视具体情况进行。……区级‘三反’,拟从十一月或十二月初开始,大体用一个月时间解决问题”的建议,[8](P2)在7月16日中央同意陕西省委关于“三反”运动基本总结的电报中也批准其“乡村中不脱产的干部,不专门进行三反,只结合整党、民主建政、查田定产等工作,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反对贪污、浪费及命令主义的检讨和教育,计划在今冬明春完成”的做法。[6](P338-339)

在全国城乡开展“五反”运动,波及面广。先做试点取得经验再行推广,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中央没有在全国范围内一下子全面铺开搞“五反”运动的经验,于是决定在“五反”运动中秉承“三反”中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开展运动的工作思路。为使“五反”运动在全国范围内不出大的偏差,党中央、毛主席多次指示城市不要同时进行“五反”,而要分批进行,并须在严格控制下进行,决定先在大城市(包括省城)开展“五反”斗争,各省委就省城的“五反”经验加以精密研究,做出结论,以便正确地指导省内其他城市的“五反”斗争。1952年1月26日,中央发出“全国各大城市(包括各省城)在2月上旬均应进入五反战斗”,明确指出首先在大中城市开展该运动。[4](P46)至于省城之外的中等城市,毛主席在2月23日转发中南局关于“五反”斗争策略和部署的批示中指出:“省城以外的中等城市,例如四平街、石家庄、苏州、衡州、汉中、遵义等处如何进行五反,日前尚无经验,请各省委区党委令各地委精心研究,请示批准,有计划地去做”,“各中央局和省委还应派员帮助一二个地委研究一二个中等城市的‘五反’部署,并以经验电告中央为盼。”[4](P94)对县区乡如何进行“五反”,毛主席极为慎重,在没有成熟经验的情况下,宁愿推迟开展的时间,绝对不轻易指示在县区乡开展“五反”运动。2月24日,毛主席指示县区乡三级一律不要进行“五反”,已进行者,一律停止,“将来何时进行及如何进行,中央将根据情况另行通知。”[4](P96)毛主席对中等城市何时开展“五反”的问题,也十分谨慎,指出“中等城市例如四平街、营口、石家庄、新乡、苏州、宁波、宜昌、衡州、江门、梧州、宝鸡、汉中、自流井、遵义等的违法资本家中何时进行‘五反’及如何进行‘五反’,须由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党委根据中央二月十五日指示,逐一批准,以免混乱。”[4](P96)此处提到的2月15日指示,其基本精神就是各地在开展“三反”“五反”斗争的同时,注意维持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

党中央、毛主席对于在“五反”斗争分步骤进行的思路是逐步具体成熟起来的。2月27日,毛主席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明显地比以往进了一大步,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具体步骤或方案了,毛主席指示:“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党委对所辖境内的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大体应分为三个步骤开展‘五反’斗争”,并以河北为例,提出:“第一步,在北京、天津两个大城市开展‘五反’,这是由中央直接领导的,三月十号以前可以基本上解决问题。第二步,在唐山、石家庄、秦皇岛、保定四个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开展‘五反’,这是由华北局和河北省委领导的”,“第三步开展通县、泊头、辛集、杨柳青、沧县、邢台、邯郸、汉沽、临清、胜芳等十个城镇中的‘五反’,这是次于上列‘四市’的‘十镇’,也是中等城市,待‘四市’取得经验以后,再行开展‘十镇’的‘五反’,由省委和地委领导”。[4](P98)据此,西南局在3月15日关于“三反”“五反”、土改和经济四个问题给毛主席并中央的报告中提出构想:“先集中力量进行二十五个城市的五反,然后再推及其他城镇。工商户不多的城镇,一律不搞五反,在民主改革中去解决问题。”[3](P347)毛主席认为这个报告是正确的。西北局在5月26日关于执行中央推迟县区乡三反和中小城市五反指示的几点意见给中央的请示中也做出部署:“西北地区有西安、兰州等八个城市进行了五反,五月份可全部结束。各省原计划六月起在其他二百八十多个中小城市进行五反。现西北局决定一律推迟到今年秋征以后再办,并拟只在专区城市和有工商户一千户以上或一千户左右的大城镇进行,其余二百二十多个小城市,包括游牧区和半农半牧区的城市均不进行五反。”[6](P215-216)刘少奇同意西北局的部署,还说其他地区也可以仿照西北局的意见办。上述情形说明,经过党中央、毛主席的提醒和指示,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注意控制运动节奏,缩小震动范围,以期在以雷霆手段清除腐败毒瘤的同时保证国家经济的稳步前进。

论“三反”“五反”运动中的经济建设协调性策略

1951年,青岛市店员举行“五反”示威大遊行。

三、稳定经济秩序,减轻运动负面影响

如同“三反”“五反”对当时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冲击的观点一样,那种认为“三反”“五反”运动没有对经济发展造成任何冲击的观点,也是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虽然党中央、毛主席在运动之始和运动过程中注意把握斗争节奏,但是“三反”“五反”疾风骤雨般的发展态势,还是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冲击。1952年2月14日,天津市委向毛主席、中央、华北局、中财委并彭真作关于在“三反”“五反”期间维持正常的经济生活的请示报告,其中对天津市因开展“三反”“五反”运动而对经济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了细致的描述:“自三反以来,内外交流、城乡交流停滞,对天津经济已发生重大影响。批发商业成交较前减少一半;银行不贷款,银根很紧;私人不买货,也无心卖货;工业生产开始下降;税收显著减少。一部分受到影响的劳动人民已在叫苦。如不采取措施,经济上的萎缩现象还要发展,时间过长,则元气损伤过大。三反后,恢复将遇到更多的困难,生产、税收会受更多的影响。”[3](P214)针对该情况,毛主席于第二天即做出指示,认为天津市委关于“在不影响三反运动的条件下,必须兼顾经济工作”[3](P214)的想法是完全正确的,要求“各城市市委、市政府均应于开展‘三反’和‘五反’斗争的同时,注意维持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如果在一个短时间内出现了不正常状态,亦应迅速恢复正常状态。”[5](P493-494)

遵照党中央、毛主席的指示,全国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纷纷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总结关于运动与生产相结合的宝贵经验。1952年2月22日,西南局决定实行五项紧急措施:立即恢复一部分房屋、道路等基本建设工程,争取“把一万三千失业建筑工人安置下去”;贸易部选择重要行业加工订货,无论如何要预先垫付些许资金;工业部、铁路局也尽可能恢复加工订货;对全部失业工人要采取包下来的办法加以救济;运用北京市五反的经验,“迅速处理百分之九十五的工商户问题”,以促进经济生活早日恢复正常。[9](P341)2月24日,中财委参考西南局的意见也提出四项办法:财经部门立即抽出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力量抓业务,并在以后逐步增加;中贸部立即恢复收购土特产及加工订货;省县两级要不违农时地抓好春耕,准备防旱抗旱;国营工业、交通部门要千方百计完成生产计划,补回损失。[10](P169)3月1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汇报天津国棉五厂在生产第一线贯彻中央指示精神的五条经验:厂领导充分认识“三反”运动与生产密切结合的重要性,并在运动开始时做出明确分工,切实做到运动、生产两不误;运动中坚持过去的生产汇报制度,厂长、工程师每天深入车间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随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在停止有贪污行为人员的工作后,及时抽调新人补充空缺岗位,在某些岗位一时补充不上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车间主任与生产组长直接联系;发动没有参加“捕虎队”的工人,帮助因参加“捕虎队”而脱产的工人完成生产任务;通过每天的广播、“快报”向生产第一线工人报告围剿贪污分子的胜利消息,鼓舞群众的生产热情。[6](P34-35)这样,由于及时采取有力的措施,“三反”“五反”期间的经济秩序便得以稳定,运动引发的对经济建设的负面影响随之得到减轻和消解。

四、明确运动范围,不枉不纵

无论机关干部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的“三害”,还是资本家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和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毒”,都会对国家经济建设造成严重损失。因此,“三反”“五反”斗争必须不打折扣地进行到底,“三反”“五反”的内容不能增加,也不许减少。由于每个地方或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三反”“五反”斗争的重点也应当有所区别,但是,这决不能成为对“三害”或“五毒”中任何一种毒害采取敷衍了事、轻松过关态度的理由。基于此,中央对只反浪费、不反贪污,只反贪污浪费、不反官僚主义,只反贪污、不反浪费以及在“五反”中随意增加或减少斗争内容的做法,先后提出严肃批评。

1952年1月1日,毛主席就中南军区“三反”指示第五项中“在贪污可能较少,铺张浪费可能较大的部门,则以反铺张浪费为主。例如,对一般机关行政部门,在一般机关人员及连队人员中,主要是进行节约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普遍发动节约,造成群众性的节约运动”[3](P6)的工作部署提出异议,认为“这一条不妥”,因为“一般机关工作人员从司令部、政治部到连部,也有贪污人员,他们可以这一条为借口,只反浪费,不反贪污”,对此必须严加防范,“使一切机关、部队、学校既反浪费,又反贪污,凡有贪污现象者皆须彻底肃清”。[5](P458)1月22日,毛主席在批阅华北局关于机关“三反”运动补课情况报告时,重视其所提出的群众“对领导上有意见,不满意。他们说,‘我们这里只有两反’(指没有反官僚主义),‘领导上层层带头检查不够’。对机关行政领导上的官僚主义未作检查,尤为不满”的情况,并同意其“补上反官僚主义这一课。从常委、正副部长到处长、科长,分别在不同范围进行检查。然后由秘书长作检查及改进机关工作的报告,展开讨论,反掉一切应反的东西”的意见。[3](P82-83)1月25日,他在转发志愿军十九兵团党委“三反”报告的批语中表扬该兵团认识到不仅浪费现象而且贪污现象普遍存在的事实,认为这对改正原有指导文件中“着重在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而没有着重反贪污”的错误判断很有启发意义。[3](P94)可见,毛主席对“三反”斗争的内容有严格的考量,要求各地各部门执行中央反腐方略,务必踏石有印,抓铁留痕。

论“三反”“五反”运动中的经济建设协调性策略

公审刘青山、张子善大会现场 (新中国反腐第一案 )。

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尚处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在坚决依靠工人阶级的前提下,既要防止资产阶级以“糖衣炮弹”袭击党和国家干部,还必须注意团结利用资产阶级。所以,“五反”运动必须严格限制斗争范围,一反不少,一反也不能多。不可否认,为了限制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中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方面,中央曾在运动之初同意将反暴利作为反击资产阶级进攻的重要战场,山西省就曾发动工商界开展反行贿、反偷漏、反盗窃、反暴利的“四反”斗争。[3](P91-92)但是不久之后,该做法的弊端就暴露出来,因为暴利“不好计算,掌握不紧就容易形成以算剥削账的方法去算暴利,造成混乱”,[3](P278-279)在混乱中,有些干部和单位“不管什么违法不违法,一齐反。反暴利、反剥削、反压迫、反对资本家的腐化生活,等等”,以期趁机消灭资本主义,提前进入社会主义。[10](P171)毫无疑问,这与当时党中央提出的建设新民主主义的大政方针严重不符。要知道,在新民主主义时期,虽然应当看到资产阶级损人利己、唯利是图和投机取巧的阶级本性,规定其合法利润,反对暴利,但是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对经济发展的进步作用,而且要看到,“什么是合法利润?什么是暴利?还要经过经济改组,经过工商业恰当地发展,才能逐步规定”,而当合法利润还不能明确规定的时候,暴利的范围也就很难确定,这时提出反对资产阶级暴利的口号,无疑会把经济搞乱。[7](P234-235)毛主席敏锐地发现,政府提出反暴利的口号,被大资本家迅速接受,因为大资本家可以借此口号威胁中小资本家,说他们的利润中也有暴利,这在政治上不够策略,所以,毛主席认为,“就目前时期来说,真正违反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暴利,已包含在五反的各项对象中,故只应提五反,不应再提反暴利”,至于“隐匿侵吞敌产、逃走外汇两事,国家已有法令,又可包括在‘盗窃国家财产’一项内”,而“倒卖金银、偷卖鸦片白面两事,国家亦有法令,可依法办理”,因此,实在“不必于五反外另立项目,变为六反七反”。[5](P507)这样做,不但能够集中力量打击不法资本家的“五毒”行为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能够避免失去民族资产阶级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的有力臂助,实为一举两得。

五、处理从宽,为后续生产留有余地

新中国成立初期,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经营范围仍然很广,其对国家经济恢复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提高的积极作用仍然很大。所以,发动“五反”斗争绝不是要把私营经济赶尽杀绝,相反,还要严格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对“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11](P8)为此,中央要求各地在定案处理阶段遵守“斗争从严,处理从宽,应当严者严之,应当宽者宽之”[4](P347)的原则。

第一,缩小打击面,保护尽可能多的资本家过关。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在某些层面某些地区一度出现过激行为,如上海群众斗争不法资本家时,出现戴高帽和体罚的现象,导致少数资本家自杀的严重后果。应当明确,不是所有资本家都犯了法,斗争应该只针对违法资本家展开,对守法资本家则坚决保护。还应该清楚,并不是一切犯了法的资本家都应该判处徒刑,对其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基于以上两点,中央于1952年3月5日颁布在“五反”运动中对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规定在“五反”目标下将私人工商户划分为守法户、基本守法户、半守法半违法户、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五类,就大城市来说,前三类约占95%,其中守法户约占10%,基本守法户约占60%,半守法半违法户约占25%,后两类约占5%,其中严重违法户约占4%,完全违法户只约占1%。[7](P98-100)这就保护了大部分工商户,有利于集中打击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此外,根据团结改造资产阶级发展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中央还提出在确定分类时要照顾资本家一贯的政治态度及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作用。[4](P347)这一点在确定工商大户的分类问题时表现得尤为突出。4月5日,毛主席代中央批转薄一波关于上海“五反”第二期部署的报告时就曾指出:“大资产阶级所有的企业,因其技术进步,工人众多,产品量大,不论在经济上政治上都较中小私人企业为重要。过去有些同志重视中小,轻视大的。在民建会和工商联的组织问题上亦认为重点宜放在中小,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4](P221)按照这一指示,中央于5月2日批准上海市委关于大户的分类,即分为坚决保护、一般保护、政治上照旧使用、降级使用和坚决打击五类,其中坚决打击者不过5%左右。[4](P349-350)而对于“违法数目较大,但其政治上表现较好”的大户,应当“有意识地予以适当保护”;对于“经营对国计民生有利的主要工业,其工厂大、工人多、设备佳、技术好、生产丰、纳税多、作用大者,或解放后积累资金或自国外调回资本扩大设备积极经营者”,以及“在技术上有一定成就,为今后建设需要的专家”,也应当“列入守法户或基本守法户,以示优遇”。[4](P349)对绝大多数犯错误的资产阶级在斗争教育的基础上迅速做出结论,保护过关,无疑有利于建立和巩固最广泛的“五反”统一战线,在集中力量打击少数最坏的奸商的同时,团结最广大的愿意服从《共同纲领》安排的资产阶级,包括绝大多数大资产阶级,共同建设新民主主义经济。

第二,核实定案,从宽处罚,为后续生产发展留有资金。“五反”运动中曾经出现计算过高的资本家违法所得的现象,某地工商户需要退赔的数额竟然超出全部资本的一倍。为了胜利地结束“五反”斗争,一方面,必须反对“误解处理从宽,对违法工商户缺乏应有的严肃性”的错误倾向,防止“引起基本群众不满,并将导致不法资产阶级分子再行嚣张”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也必须克服“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要求多罚、多补、多搞公私合营、多行没收”的片面想法,避免“严重地忽略了今天继续团结和改造资本家进行生产使工人不致失业的重要意义”的不利情况。[4](P347)结合全国各主要地方的实践经验,中央要求,定案要做到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就必须将计算过高的资本家违法所得数主动地、合理地降下来,使其合乎经济情况的实际,并使一般资本家在补退之后仍有盈余。为此,中央提出:必须按照多于三分之一但少于二分之一的核实控制比例,重新计算定案;计算时应当以违法所得初步计算数作为主要标准,但是同时应当照顾资本家1951年所得纯利;核实定案的方式应当采取相对温和的“背靠背”的办法,而且在步骤上应该首先经过资方自己评议;对资本家的“账外资财”,由于难以真正理清其所属何人,因此不再发动归账运动。[4](P350-351)至于清退违法收入和补足偷漏税款的问题,中央亦采取从宽处理的方针:一般只退财补税,只有少数予以罚款;对严重违法户,一般应尽可能少罚,对其中若干表现较好的,还可宣布降为半守法半违法户处理,免判罚金,以示宽大;即使对完全违法户,一般也应使其在罚款后能够继续维持生产经营。[4](P351-352)而补退方式也十分灵活,可以退现款、折公股、打欠条,且退现款的时间可延至1953年2、3月份,折为公股的数目不宜过多,欠条一般也可以两年为补退期限,数目特大者还可分多年补退。总之,要“使资本家缓一口气,市场不致死滞”,[9](P361)同时也使我们“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完全取得主动,而使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5](P553)

论“三反”“五反”运动中的经济建设协调性策略

上海黄浦区国际贸易业的资本家排队向“五反”委员会递交坦白书

第三,协调劳资关系,工人监督生产只做试点。中央要求,“五反”运动以后,一定要“逐步建立工人店员监督生产和经营的制度”,[4](P185)以防止资本家再施“五毒”和对工人阶级进行反攻倒算。但是,在运动中,也要注意克服工人中间发生的一些“左”的倾向,主要是“监督得太广、太严,干涉过多,有的甚至实际是把资本家的商店拿过来,把监督做成管理,要资本家同样劳动,按劳评资”。[6](P147)对此,刘少奇在1952年4月1日中央转发全总党组关于如何巩固五反胜利成果报告的通知中明确回应:“现在只提监督生产和经营,不提参加管理”,而即使在资本家同意下实际上参加管理,也不要以管理的名义,“在名义上仍是监督而不是管理”。[6](P102)4月29日,天津市委就“五反”后新的劳资关系情况向毛主席、中央、华北局并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副主任彭真作报告,提出恰当解决工人阶级的监督领导和资本家的经营管理权与财产所有权的矛盾的问题。报告指出:“解决这个问题,首要的是对工人阶级领导的内容做出规定。在一个工厂或商店内部(不是整个国家),工人阶级的领导内容应是下述各项:监督资本家不犯法,从纳税、成本、工料、订货合同、资金、购销等方面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促成国家经济计划的实现;审查或检查由资方定期公布的一切账目、合同;与资方协商生产经营、工人福利等重大措施,在取得双方同意后实行之(私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如果规定一切都必须经过工人同意后再实行,这似乎失之过严——中央注);保障工人应有的福利和利润的合理分配;发挥资方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防止消极怠工,破坏生产。”[6](P164-165)这项规定使工人监督生产经营成为有据可依的事情,同时也为其划定了明确的政策界限。在这项规定之内,工人可以充分地行使权利,但是在这项规定之外,工人不应当要求过高、过多的福利,不应当不守劳动纪律,也不应当否定资方合法的经营管理权,不应当限制资方自由支配其合法所得。这样做,同样有利于我们争取主动,重新团结资本家,以使私营工商业得到较快恢复和发展。

六、适时结束运动,迅速转入生产

为了避免运动可能出现轻轻滑过的危险,中央要求,各地结束“三反”“五反”务须得到上级领导机关批准,不许草率收兵。[5](P479)但是,这决不意味着运动要一直进行下去而永无休止。早在运动刚刚开始之时,中央即同意并转发了甘肃省委关于一般情况下“三反”斗争从发动到结束只需一个月的报告。[4](P454)虽然之后随着越来越多的问题暴露,一个月的时间已无法完成既定任务,中央对结束“三反”的时间作了必要的延长。即便如此,中央还是坚持生产于反腐相协调的原则,指示“三反运动正式发动一个月至多一个半月后,就应逐步增加领导日常工作的干部”,“就大城市大工矿区,铁道运输系统,国营贸易系统,税收系统来说,则必须在运动正式发动后两个月至多两个半月内基本做完,否则于经济不利”。[5](P495)“五反”亦如此。事实上,即使在资本主义最为发达、资产阶级最为活跃,因而斗争形势也最为复杂的上海,“五反”斗争从1952年3月25日正式开始到4月24日基本结束,激烈的“五反”斗争也不过历时一个月。[10](P173-175)之所以将运动限制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内,是因为“从我们接管城市的第一天起,我们的眼睛就要向着这个城市的生产事业的恢复和发展。……城市中其他的工作……都是围绕着生产建设这一个中心工作并为这个中心工作服务的。”[1](P1428)不能忘记,“三反”“五反”运动不只是为了荡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以使社会风气为之一新,而且是为了消灭那些危害国计民生的坏事,使国家经济建设事业沿着健康繁荣的道路发展。[12](P184-185)因此,可以说,运动最终能否胜利不仅取决于斗争阶段的治理腐败情况,而且取决于建设阶段的经济工作。

对此,各地都有清醒认识,并积极动作,争取适时结束运动,迅速转入生产。1952年5月11日,山东分局在关于三、四月份工作情况给毛主席、中央和华东局的综合报告中就斗争结束后复工复业问题提出:立即恢复加工订货,工缴费等标准照旧,以后多退少补;动员资本家将账外资金投入生产,不予处罚,并由银行有重点地贷款扶持;放手收购秋后畅销产品;与税收同时注意投放,松动金融;恢复建筑工程,解决工人失业问题。[6](P186)6月26日,东北局在关于东北地区“三反”“五反”运动的基本总结报告中要求:一切国营公营工矿企业都要发动大规模的增产节约竞赛运动;党对国营工业的领导,应把基本建设工作提到首要地位;要发展地方工业,根据各地特点,确立发展方向,切实改进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在农村应立即展开爱国丰产运动,保证农业生产逐年提高,贯彻东北局关于推行农业合作化的决议,迅速确定五年移民计划、国家投资计划,并保证逐年完成;必须加强国营商业的工作,抽调一批干部充实国家商业部门,加强对私营商业的管理,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迅速扩大国营商业业务;发挥私人资本的经营积极性,并防止其再施“五毒”。[6](P273)7月1日,华东局在关于1952年下半年工作任务的指示中也强调:加强党对商业的领导,大力开展城乡物资交流,是目前恢复生产,繁荣经济的关键;在国营、公营及公私合营工厂继续贯彻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运动,普遍开展爱国增产节约运动;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完成1952年农业生产计划,争取农业丰收,并围绕这一中心任务,继续发展互助合作运动,办好国营农场。[6](P316-317)由此可知,各地都非常重视建设阶段的经济工作,并希望通过做到群众满意、生产发展、市场繁荣、税收增加,使反腐运动的胜利成果得到最终的巩固和发展。

总的来说,党中央、毛主席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正确处理了政治和经济的关系,以高超的领导艺术把大规模的社会改造运动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严厉整治“三害”“五毒”问题的同时,注意掌握运动时机,控制运动节奏,稳定经济秩序,确立运动范围,从宽定案处理,适时转入生产,保证了国家经济在《共同纲领》规定的轨道上顺利发展,切实做到了两面铜锣一起敲。“五反”运动既扑灭了不法资产阶级的嚣张气焰,提高了工人阶级的觉悟,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这种政治上的胜利又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广大工人经过“五反”运动后,热情高涨,使得生产成本降低,产量提高。良好的经济形势又促使工人的工资、福利得到了保证,使其更加意识到“五反”运动的重要性。面对日益发展的企业,资本家也不禁感叹共产党的伟大。据统计,1952年我国各项经济事业的水平都大大超过1951年,例如,生铁增产31.45%,钢增产41.05%,煤增产17.79%,棉纱增产29.87%,棉布增产36.63%,粮食达到3 275亿斤,皮棉达到2 584万担,国营企业、合作社和私营工商业营业总额增加39.73%,真正实现了国家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13](P43-46)可见,认为“三反”“五反”运动严重妨碍国家经济建设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相反,认真学习运动中反对腐败与发展经济的协调性策略,对我们今天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设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

论“三反”“五反”运动中的经济建设协调性策略

参考文献:

[1] 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 金冲及.毛泽东工作方法的几个特点[N].人民日报,2013-12-27(7).

[3]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3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

[4]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8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5] 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1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

[6]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7]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8]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9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9] 邓小平文集(一九四九——一九七四年),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10]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1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12]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13]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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