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大的两个“第一次”

作者:李 颖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2018-01-09 1148

中共四大的两个“第一次”

  

中共四大的两个“第一次”

中共四大纪念馆外景

第一次提出无产阶级领导权和工农联盟

1925年1月11日至22日,党的四大在上海召开。陈独秀代表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作工作报告,共产国际代表维经斯基也在大会上作了报告。

1924年8月至12月,中共中央为召开四大进行各项准备:发出会议通知、分配代表名额、确定会议中心议题、起草会议文件等。12月初,陈独秀与彭述之、维经斯基等人组成起草委员会,进行四大文件起草工作。各种草案都经起草委员会讨论,“尤以民族革命运动的草案讨论得更为详细,争点亦较多。其中尤以关于民族革命的性质问题,各委员的见解颇不能一致”。陈独秀与彭述之意见“略同”,认为是资产阶级革命,而维经斯基则持异议,认为“民族革命运动的性质不能确定,须看将来的成功如何”。另外,关于无产阶级在国民革命中的领导地位问题,彭述之不同意陈独秀、瞿秋白等“把无产阶级在国民革命中的力量看得太低,把资产阶级的(力量)看得太高”的观点,认为“中国工人阶级比任何阶级要革命,并且是国民革命中之必然的领导者”。

李维汉参加了《对于民族革命运动之议决案》草案的审查小组。据他回忆,原稿上提出了中国民族革命运动是无产阶级世界革命的一部分和争取非资本主义前途问题。最终,由于考虑到国共合作关系,议决案上没有明确写上争取非资本主义前途的字句,但以肯定的语句指出,中国民族革命运动,“是十月革命后,广大的世界革命之一部分”。至于民族革命胜利后,能否接着就是无产阶级的革命,是否必须经过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决定于“无产阶级在民族革命中自己阶级的革命准备至何种程度及那时的社会的客观条件”,而“那时的世界政治状况也有很大的影响”。可见,四大议决案融合了陈独秀和维经斯基双方的观点。在当时的条件下,四大对中国民主革命前途的这个分析是很可贵的。

该议决案总结国共合作一年来的经验教训,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和工农联盟问题。关于无产阶级领导权,议决案指出:中国民族革命既“是一个资产阶级性的德谟克拉西革命”,又“含有社会革命的种子”。因此,“无产阶级的政党应该知道无产阶级参加民族运动,不是附属资产阶级而参加,乃以自己阶级独立的地位与目的而参加”,而中国的民族革命运动,“必须最革命的无产阶级有力的参加,并且取得领导的地位,才能够得到胜利”。关于工农联盟问题,大会强调,“中国民族德谟克拉西运动之发展,当与工人农民及城市中小资产阶级普遍的参加为正比例”。这个议决案和大会通过的《对于农民运动之议决案》,将农民问题同无产阶级领导权问题联系起来,阐明了农民是无产阶级的天然同盟者,不解决农民问题,“我们希望中国革命成功以及在民族运动中取得领导地位,都是不可能的”。

代表们在会上讨论陈独秀的报告时,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对于中国政局的分析完全同意,对中央执行委员会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国民党及国民运动中的活动“大致认为满意”,同时对中央执委会在组织等某些方面的工作失误提出批评和建议。“在讨论国民革命问题时,几乎毫无争议地通过了陈独秀同志的提纲”。

参加四大的彭述之称:“在此次大会上的空气极好,现出和衷一致的精神。”“现在可以说我党自经此次大会之后,我党已由小团体而转入真正的党的时期了。”

第一次将支部明确为党的基本组织

党的四大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问题,强调必须解决自身的组织建设问题,以强有力的组织工作来保证领导权的取得与实现。四大通过的《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强调指出:“在现在的时候,组织问题为吾党生存和发展之一个最重要的问题。”《议决案》还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支部规定为党的基本组织:“我们党的基本组织,应是以产业和机关为单位的支部组织”,并要求将原来章程上“有五人以上可组织一小组”,改为“有三人以上即可组织支部”。

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对支部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规定了支部设立的基本原则。要求“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

二是规定了支部的设置标准。强调支部的设置应以产业和机关为单位,如不能以机关为单位组织支部时,则可以地域为标准。这就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一个组织原则,即按照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和群众居住点来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样,就使得党的组织基础放在社会组织的最基层,从而同广大群众保持着最直接的联系,党才能团结和动员人民群众,保证党的政治主张和各项政治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是规定了支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强调:“支部的工作,不能仅限于教育党员,吸收党员,并且在无党的群众中去煽动和宣传,帮助他们组织俱乐部,劳动学校,互助会……支部在一个企业中,应当时常善于利用企业主和其使用人之压迫工人或冲突或致于罢工……的机会,去宣传工人群众,促成他们阶级的自觉。每一支部或几个支部在一块时,应有有经验的党员指导党的工作。”

四是规定了支部的组织制度。支部的领导机构为支部干事会,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之处设一通信员,属于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属于中央。支部人数过多时,得斟酌情形分为若干小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由支部干事会指定之。如支部所在地尚无地方执行委员会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直辖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处,则由中央直辖之。

五是规定了支部的活动方式。“各支部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支部书记召集之。但已分成小组之支部,其小组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小组组长召集之;至支部全体会议,至少须每月举行一次。”

四大把党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本组织,对支部建设作出具体规定,这为随后1926年党中央提出“一切工作归支部”,党的五大第一次在党章中将支部单独列为一章,直至党的七大提出党支部的“战斗的堡垒”作用,奠定了基础。(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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