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该收场了
李昌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该收场了
如果在30年前依然坚持农村合作医疗,肯定是功德不量的;但现在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不过是一场过时的、毫无价值的试验。
新农合的主要功能是大病统筹——政府出40元/年人,农民出10元/年人,参与者小病自理,大病按比例报销。据官方介绍:覆盖面已达到85%,其中有大病患者3%,其报销比例约为40%左右。
这就是说,轰轰烈烈的新农合,解决的仅是3%的患者的40%的医疗费用,大约100亿元/年左右。100亿元,大约占全国农民医疗总费用1600亿元/年的6%。然而,从中央到乡村,因新农合而建立起的庞大管理系统和研究系统所需要的费用,恐怕也需要100亿元/年左右。
在笔者看来,新农合存在的问题非常多,这里不一一列举,只说几条主要的:
首先是目标定位错误:置97%农民的需求于不顾,仅仅解决3%的大病患者的需求,这是大错特错,是本末倒置了。3%的大病患者不是不顾,而应该纳入商业保险和医疗救济范畴才是。
其次,新农合的制度基础没有了。合作医疗的制度基础是农民组织及其经济基础——农民集体及集体经济。没有这个基础,农民作为新农合的主体,参与新农合的管理是不现实的。现在的新农合,85%左右的农民名义上是新农合的主体,但只有3%的大病患者才能报销医疗费用,97%的主体没法参与。即使3%的大病患者报销了40%的医疗费用,但也只能是到“衙门”求爷爷告奶奶才能报销,这与合作制完全背道而驰。
第三,效果不良。虽然政府和农民合起来出了300多亿搞新农合,但新农合并没有改善97%的农民医疗和健康服务,绝大多数农民还是只能“小病拖成大病”,并不能起到整体上改善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也没有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更没有起到改善农民健康状况的作用,这是其一。从另一方面来讲,用如此高的成本,仅解决3%的大病患者的40%的医疗费用,实在是不经济!如果仅仅解决3%的大病患者的40%的医疗费用,只要政府给每个农民出15元钱,农民个人自掏3元钱,由保险公司来操作,效果肯定比现在的新农合好很多。
我国农村医药供需状况大体是这样的:绝大多数乡镇医院的设备和医生都处于闲置和半闲置状态,而90%以上的农民迫切需要医疗健康服务,但100%的没有满足;很多药厂的生产能力只发挥了20%左右,农村却严重缺药、并且假药、过期药泛滥,药品价格也一涨再涨。
一方面是供给严重过剩,另一方面是需求严重不能满足。
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市场化的道路走不通,已经检验过了。新农合试验也应该终止,这条路三十年前集体经济条件下是可行的,现在集体和集体经济基本不存了,就不要瞎折腾了。况且,国家财力年增长可达2万亿元了,而农民总医疗费用才1600亿元/年,更何况十七大已经做出了统筹城乡、城乡居民权利平等的决策,正式宣告农民已经不再是二等国民了。因此,农村医疗制度安排也应该落实十七大精神。为此, 笔者的建议是:
第一,解决全体农民基本医疗服务——中病和小病免费,应该成为新农村医疗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解决3%的大病患者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主要由商业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去解决,同时也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第二,未来五年,卫生硬件和队伍建设,要重点加强乡镇医院和中心村(社区)卫生站。公民权利平等,城乡居民都是国人,将城市公共医疗卫生条件搞成世界一流,而农民的医疗卫生条件还不如城市猫狗,这是说不过去的。
第三,财政供给的医生,要定期轮岗。在大医院工作一段时间,必须到乡镇医院、村(城市社区)卫生站工作一段时间。财政供给的好医生,不是达官贵人的家丁,是公民的健康卫士。这样做了,医风医德才能好转,手术台上收红包的事情才能消除,医患关系才能和谐。
第四,属于基本医疗服务范畴的药品和器械,由卫生部门统一采购,统一配置到乡镇医院和村(城市社区)卫生站。防疫要依法强制普及。地方病要计划单列。
第五,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专员、管理部门、人民代表负责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定期向社会发布监管报告。
第六,准许乡村私人医生执照行医,构成对基本医疗制度体系的竞争态势,并满足特殊需求。
很多人也许还记得90年代后期启动的税费改革,当时被称为“农村第三次改革”,轰轰烈烈一时,无数学者专家出了无数“成果”。但随着“取消农业税”一声令下,回头看,原来其实是瞎折腾。中国财政收入年增长万亿元了,农业税一年才500亿元,仅够支付征收成本,当然只有不收算了。至于研究人员忽悠说是费改税是“第三次改革”,只不过是为了自己捞学术“成果”罢了。新农合就类似当时的税费改革,太没有前瞻性了;这么多研究人员都如此美誉“新农合”,其实也只是为了自己取得“成果”罢了。所以,“新农合”应该收场了!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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