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土地改革话语权为新自由主义所掌握

作者:夏柱智 来源:三农中国 2013-11-20 542

  本文意在从土地理论建构的角度表明《地权的逻辑2》建构有主体性的土地理论的性质。第一节概述地权变革的理论建设现状,第二节概述《地权逻辑2》在土地理论建构的基本贡献,第三节则指出土地理论建设的方向,强调厚重经验基础上的土地理论建设是当前方向。

  一 地权变革的理论建设现状

  我国土地社会科学领域十分匮乏一种系统化的理论来回应新中国以来的土地制度变革实践,贺雪峰教授既推出《地权的逻辑1》之后,再推出《地权的逻辑2》,是建构系统化的土地理论回答重大土地实践问题的努力。相对于《地权的逻辑1》对农地的讨论,停留在传统三农问题的窠臼之内,《地权的逻辑2》显得更为系统,虽然文章大多数是在与学术界和媒体论战时作出的,然后全书呈现出一种在厚重经验基础上的土地理论建构的努力。

  贺雪峰建构土地理论的路径与目前指导目前土地研究两种理论传统颇为不同。他把经典理论首先悬置起来,以中国经验为基础,建构土地理论。反观目前土地理论的两种传统均来自西方社会科学,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土地研究传统,和改革以来的新自由主义研究传统。考察两者发现均有一个重要缺陷:不回应中国重大的土地制度实践的现实问题,不是迷失在本本主义的窠臼中,就是先入为主的道德为上,不愿意就现实问题本身的逻辑展开讨论。

  一种是经典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秉持地租论原理,坚持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度,并据此制定一些列实现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却对我国实践上探索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制度缺乏实践上的把握。

  大多数秉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学者由于不对变动着的经济社会实践做出仔细的调查研究,致使马克思列宁主义变为“本本主义”,甚至还有可能表现为表面上用着马克思主义的“词”,而实质上放弃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度。老先生周诚就是这种立论的代表,周诚一直坚持马克思地租论,为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的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但是为了表明自己的到的同情心,把“土地涨价归公论”的结论退步为“土地涨价公私兼顾论”,尽管“此公私”与“彼公私”有实质差别,周诚的立场退步显示出其理论的非一贯性。

  一种是改革以来迅速占领土地制度研究的新自由主义,这种自由主义秉持私有产权优越公有(共有)产权的原理,否认马克思主义地租论,从个体的局部的片面的利益出发论证土地公有制度、土地涨价归公,是不正当的不道德的。他们主张土地应该与一般商品作为经济要素进行自由配置。在转型期由于土地引起的社会矛盾较多而质疑、攻击社会主义公有制。

  尤其是一些意识形态式的学者夹杂着强烈的道德情绪,把一些社会秩序的混乱统统归结到中国土地公有制,这种理论对经典马克思列宁主义造成重大的挑战。这些人正是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批判过的“反动的社会主义”,他们是“保守的或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这一部分人包括:经济学家、博爱主义者、人道主义者、劳动阶级状况改善派、慈善事业组织者、动物保护协会会员、戒酒协会发起人以及形形式色色的小改良家。这种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甚至被制成一些完整的体系(《共产党宣言》)。

  二 土地理论建构的三个层次

  中国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曹锦清曾经指出,三农研究有一个“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问题,不仅三农研究需要,而且所有的经验研究都需要。这个立场不是抽象的普遍主义的立场,恰恰学术研究重要的是发现特殊性,在中国土地社会科学领域就是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实践。贺雪峰《地权的逻辑2》的土地理论建构也可以按照这三个基本步骤来阐述,便于清晰理解。

  1立场层次

  立场作为一种先入为主的价值观是任何科学研究都必须有的,然而立场不是目的,在具体的科学研究中必须“充分地占有资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资本论》第一卷序言2)。西方经典作家马克斯·韦伯所说,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是经验,研究者要分清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要尊重经验的逻辑。“立场”作者在开展研究时所抱有的研究的价值观,它不是具体研究的结论,而是观察具体事物的总的指导原则。按照曹锦清的说法,立场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历史时间,二是所处空间。

  在时间上,《地权的逻辑2》在价值上,与《地权的逻辑1》一样,均把中国社会当下看作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最激烈时期,因此上层建筑不得不随着经济基础变动而变动。这个社会转型从1840年英国船舰一声炮响开启的中国“近代”开始,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再到当代的现代化建设,从1840年到1949年是中华民族的对外抗御外侮对内整合人民时期,而从1949年开始则是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新中国的时期。

  在空间上,贺雪峰坚持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立场上,讨论的是土地制度对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功能及其实现路径。在《地权的逻辑1》中,贺雪峰以农地为例,讲述了“农地权力的悖论—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不是保护了农民利益,而是损害了农民利益。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并不是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而是降低了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在《地权的逻辑2》中,贺雪峰则以建设用地为例,系统地揭示了中国土地制度的内在结构和对于中华民族复兴的功能。

  正如曹锦清所提醒的,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历史、一个13亿人口,这样一个东方大国,需要有社会科学理论回应我们民族的当下困境、问题和诉求,而不是拿西方先进理论来切割中国经验,因为它们既遗忘中华民族所处的历史时间,又遗忘中华民族所处的空间。固然西方社会科学理论“遗忘”中华民族是正常的,任何科学研究均基于一定的时空经验基础。如果作为中国自己的知识分子在理论上没有这一立场,盲从西方理论随意“拿来主义“、生吞活剥不注意”消化吸收“,而有可能误判当前中国土地制度实践的性质。

  2原理层次

  这即是曹锦清所述的“观点”。曹锦清说的很好,“观点就是从某一个立场出发,观察到的几个点。在你那个视角里面呈现出来的那几个点,那几个基本的事实,就是你观察到的点叫观点。社会上无限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实,统称为社会存在。社会存在中的无限事实并不是无限地向每一个研究者开放的,它仅仅是对一个站在某一个观察点上的那个关怀的心灵开放——他关切什么,什么样的事实就对他呈现。”

  那么贺雪峰关注什么问题是,又可以归纳为哪几个基本观点呢?通过阅读全书,其实可以找到作者的基本观点,这些基本观点可称之为土地理论体系,这些基本观点贯穿于所有对具体事实的分析中。基本观点不是道德、情绪,不是真理般的决断,而是对于中国土地制度实践逻辑的客观归纳。缘于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立场上,又基于厚重经验基础,故作者归纳出来的基本观点与现有的主流理论颇有差异。下面做简要陈述。

  第一个基本观点可称之为“土地性质理论”。

  贺雪峰指出土地有多种复杂的属性,土地的自然属性、土地的社会属性、土地的政策属性等等。建构任何土地理论,其前提是对于作为研究对象的土地的性质作出认识。认识土地性质,要坚持普遍与特殊相统一的辩证法原则。

  所谓土地的普遍性质指的是,土地是自然物、具有不可移动性,因此决定土地不是商品,不具有“自由”流动的其它资本要素的特,然而他又参与经济生产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提供空间的功能。这一点马克思揭示得很清楚。这是土地的自然属性。

  所谓土地是特殊性质指的是各国的历史传统不同、现代土地法律制度不同而决定的土地的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性质不同。土地的特殊性既表现在土地的宏观政治经济制度层面,例如我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又表现土地的社会和文化制度层面,表现为各地复杂的地权实践形态,例如土地理论中的“关系地权”理论。

  由于土地是自然属性就决定了目前把土地作为抽象的一般的自由流动要素的理论建构都面临一个巨大的逻辑问题,即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土地的自由流动是不可能的。而土地的特殊属性,又决定了中国土地制度与西方土地制度的巨大差异,和各区域土地制度的历史传统和实践形态的差异。如果土地特殊属性中的宏观上的“基本土地制度秩序”是由宪法确定的,这是普遍的,那么土地特殊属性中的社会和文化层次,则基本土地制度秩序遭遇各地社会结构和历史文化而形成的地方性土地制度实践秩序。

  第二个基本观点可称之为“基本土地制度秩序理论”

  在规范意义上讨论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则称之为基本土地制度的秩序理论。体现这个基本秩序的基本精神的是《宪法》,而更为具体的操作性层次的就是《土地管理法》。目前的土地社会科学理论建构对基本土地制度秩序理论的研究并没有概括出一套理论。

  贺雪峰大胆地在该领域做出尝试,他从土地制度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出发,概括出我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这是我国正在实践的土地制度实践,却鲜有人从这个角度出发来衡量各种各样的“先进”观点。罗尔斯说,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决定于一个国家的基本的制度,这个制度根本上是经济生产如何组织和如何分配的制度。

  土地制度是一国经济制度的根本,土地所有权是其核心问题。因为它从政治上决定土地增值收益归属问题,其次一切问题都是枝节的问题。中国土地公有、地利共享,消灭土地食利者的规范和实践,可以称之为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20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在当前中国现实中的表现是,土地特权利益集团已经作为一个阶级被彻底消灭了,没有人再可以声称自己是特定土地的所有者,从而要求这块土地上的超出个人劳动的特殊利益。

  目前许多土地理论,有意无意地忽视我国规范意义的土地制度,打着一些道德上颇为合理合情的口号肆意对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秩序发起质疑和攻击,贺雪峰在规范上正本清源,理清我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并认为这个秩序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

  第三个基本观点可称之为“基本经济社会结构理论”。

  目前土地理论的主流意见都有一个硬伤,就是没有对农民进行分化的分析,也就是没有拿起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锐利武器,即阶级阶层分析,中国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不是铁板一块,如果说存在一个抽象的同质性的农民阶层,那么除了愚蠢那就是欺骗。

  贺雪峰在基本经济社会结构理论上建构了一系列农民分化的结构模型,从经验上回应土地理论建构的目的问题。《地权的逻辑1》中,总是要问到“什么农民”的问题,表明作者注意到一个基本的事实,一个土地制度变革对于各种农民的影响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对立的。比如若要把土地增值收益全部补偿到(或按“市价”进行所谓“公平“补偿)城郊有征地机会的农民,则这部分占比例约5%的农民充分分享到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成果,那么全国大部分缺乏征地机会的农民就无法分享到城市化和经济发展成果的分毫。

  主流的土地理论都要借用“农民“这个词来为其理论辩护,那么它们经验上指涉的哪一类农民?贺雪峰始终区分出城郊农民和大多数非城郊农民,他认为这是一个极重要的常识,恰恰被现有的所有主流理论所忽视《地权的逻辑2》中,作者建构了中国城乡三元利益结构的模型,用以分析土地制度变革对于各个不同结构位置群体的利益影响,这样就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城郊农民并不是全部农民并且是全体城乡人民中的极小部分。“中国实际上已经形成三元利益结构,其核心是,在城市以外的农村又分为有征地机会的城郊农民和无征地机会的广大中西部农村的农民,前者只是农民中的极少数,后者才是农民中的大多数。现在无论学界,还是舆论,都在利用有征地机会对农民来代替所有农民,这是一种最终会伤害农民的爱。”

  3操作层次

  在操作层次上,贺雪峰着墨也特别丰富多彩。在我国,所有的一般的土地理论范畴,例如土地价值、土地产权、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补偿等,均需要从操作性层次上重新认识,这是土地性质的特殊性内在规定的。本文的任务不是罗列所有的操作层次,而是就几个重要问题指出,启发我们要进入经验的逻辑里面去。

  如何实现涨价归公。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秩序,有一个基本的目标即实现土地增值收益的涨价归公,那么如何实现这个目标?贺雪峰认为我国的征地制度就是这样的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安排,而为舆论所诟病的“土地财政”就表现为土地涨价归公的结果,从而为征地制度和土地财政在中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秩序中寻找到合法性和正当性。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就征地过程的补偿冲突本质上并不是征地制度的问题,而是由于特定的征地补偿制度下,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具体博弈过程表现出来的冲突一面。

  我国土地增值收益的性质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前面已述地租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表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决定地租归公,然而具体的经济制度下,土地增值收益的性质不同。贺雪峰区分了特定区位土地的级差地租和由于政策管控而产生的级差地租收益。特定区位土地的级差地租是由于土地的自然区位而产生的级差地租,而由于政策管控而产生的级差地租收益则是由于国家对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平衡实行管制政策的结果。这就为我们理解现阶段土地市场价值(尤其是受到控制的商服用地)偏高建立了理论基础。

  城乡统筹、共同富裕背景下,土地涨价归公构成的土地财政如何反哺广大农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按照现有的主流的产权制度改革理论,核心是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要自由流动起来,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主流理论所设想的模式的结果农民中的极少数人获得按照土地制度安排本该归于土地财政的全部土地增值收益,而对大多数农民所需要的新农村建设和基本社会保障就无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贺雪峰指出,正好相反,在坚持目前的征地制度和土地财政的前提下,创新土地财政反哺农村的形式,比如从成都市调研中,他提出“以规划为媒介的、公共财政反哺的新农村建设”模式。

  三 回到厚重经验—土地理论建设的方向

  以上简述了《地权的逻辑2》做出的建设有主体性的土地理论的努力,总体上考察目前国内学术界,结论是悲观的。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落后于中国社会变革的伟大实践,用在土地理论建构方面更加正确。

  中国是一个农民国家,史无前例地走在现代化、中华民族复兴的道路上。农民的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那么在不同阶段,这个土地问题表现为什么问题(不能总是拿这句农民问题就是土地问题来吓唬人!)。如何对我国近代的土地制度变革的激烈历程做出理论总结,对当代的土地制度变革实践做出总结,是社会科学界(包括政治经济学)急需回答的问题。

  新中国建立伊始,中国不仅通过土改消除了半封建的土地制度,而且通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实现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并在1962年《人民公社六十条》中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确认,奠基了今日的土地制度的基本架构。改革开放之后的两次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是构成改革开放以来30年来最重要的政治经济实践是这一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不断完善。

  第一是农地制度上的充分放活,1980年代初在农村把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到一家一户,实行家庭承包制,短时间内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其所遭遇的集体如何统的问题遇到调整,表现为水利等公共品供给的不足。这可以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公共财政反哺资源来克服。

  第二是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上的日益严格,一方面把土地管理权力上收,八九十年代“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乡村工业场景政策上不再允许,另一方面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大胆创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从而赢得了土地增值归公的财政形式。

  学术界鲜有对以上重大的地权制度变革做出有力的回应,没有对党和国家提供有力的科学研究来为决策提供指导。面对不同立场上的激烈的观点交锋,中国党和政府在变革土地制度时,显得谨慎。一方面由于土地公有制写入宪法,是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一方面由于实践中层出不穷的矛盾,倒逼不断推动土地制度改革。实践上的表现就是,各地方政府推行的土地改革试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土地制度改革进入到混乱阶段。典型表现就是全国各地进行的征地制度改革和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等。

  要警惕土地制度变革的话语权为新自由主义和土地私有制话语所掌握,要从社会科学上确立中国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需要多一些贺雪峰教授这样的土地制度研究,保持对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变革的敬畏而不是一味的打倒。

  在新自由主义话语中,新中国以来的土地制度(从“土改”开始)建设—这个“万恶的”土地公有制度必须改革,才算是市场经济、才能减少城乡差距,才能解决三农问题,才能实现社会和谐,总之土地制度建设上要推倒重来,才符合新自由主义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原则。《地权的逻辑2》进行了全方面的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辩护——开篇的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从宪法正当性的角度论证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正当性和合法性,它构成了新中国60年来快速发展、政治社会稳定的秘密。

  《地权的逻辑2》建立在厚重经验基础上的土地理论建构,针对的最为迫切的现实问题领域,然而并不是基于情绪道德化的判断。它在秉持立场原则的同时,在经验的基础上建构理论,而不是理论先入为主。贺雪峰的尝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切理论面对的总是这个现实世界,理论建构的目的是解释这个现实世界,我们不能企图用无比抽象的静止化的理论来解释处于激烈转型的中国土地制度实践,而要秉持一种辩证的态度。进入经验、尊重事实,建构厚重经验基础的土地理论,是《地权的逻辑2》给予读者最重要的启示。

  2013年8月29日下午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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