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文稿: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的农民法治意识培养

作者:张红霞 王 超 来源:红旗文稿 2016-12-11 1855

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的农民法治意识培养

张红霞   

法治意识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思想动力和精神支撑,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由于社会和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较为淡薄,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很多不相适应。因此,加强农民法治意识培养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当前我国农民法治意识的现状

1986年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六次大规模的法制宣传教育,农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有了显著提升。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广人多,居住分散且人口流动性强,加之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存在宣传模式僵化,内容针对性差,宣传手段单一等问题,目前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整体上仍然比较淡薄。

1.农民法律知识不断丰富,但法律认知水平仍然较低。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民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同时,各种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也使农民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水平不断提升。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现阶段许多农民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仍然还比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全面。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农民只了解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而对与其生活关系较远的法律知之甚少。二是对法律的认识较为肤浅。许多农民搞不清楚法律与政策、法律与法规、法律与乡俗、违法与犯罪等的区别,对法律程序的运行和操作也较为模糊。

2.农民用法意识不断强化,但存在畏法息诉倾向。当前,农民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不断增强,面对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他们能够从法律视角更加理性的面对,懂得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他人的侵害。如农民进城务工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受到侵犯时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土地流转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等。但是,受传统人治文化的影响,农民对法律存在片面认识和理解,往往对法律和司法机关产生畏惧心理倾向,常常把法律与刑罚相联系,且担心司法不公和权大于法的情况出现。同时,碍于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等问题,常常找村干部或中间人调解,通过“私了”、“托关系”等方式解决问题,特殊情况下还会采取“群体上访”等极端形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3.农民守法意识初步形成,但法律信仰模糊。护法意识是公民在信任和遵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自觉捍卫法律权威的法治心理和法治信念。在我国广大农村,由于部分农民的法律知识缺乏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处于肤浅状态,因而造成其法律情感矛盾交织,法治意志不坚定,加之受到传统伦理、农村法制运行不顺畅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广大农民很难自觉形成对法律的敬畏感,无法树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法律信仰,广大农民还没有将法律意识上升为法律信仰,没有对法治产生发自内心的认同和敬畏。

二、当前农民法治意识薄弱的原因探析

影响当前我国农民法治意识薄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因素,又有现实困境,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制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体系的不健全。近年来,我国推行的六次普法教育效果明显,但是与农村法治化进程仍有较大差距。第一,普法宣传教育目标过低。我国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停留在法律知识的宣传,忽视法律观念的培育;重视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教育,忽视法律权利的引导;重视实体法而轻程序法,深度和广度不够致使教育效果不高。第二,普法宣传教育方式单一。在普法教育过程中,以理论灌输为主,教育内容脱离农民生产生活实际,缺乏针对性,部分地区采取运动式的普法教育,“雷声大,雨点小,”普法教育流于形式,使农民对普法教育的认同感较低。第三,普法宣传教育队伍薄弱。目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人员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广大农村地区的法治需要。

2.农村法律运行机制的不顺畅。农村法律正常运行离不开立法的完善、执法的公正和司法的公平。然而,当前我国农村法律运行机制不顺畅严重影响了法律权威的树立和农民法治意识的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相关法制不健全。许多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管理性法律较多而授权性法律较少等,使农民的相关权利得不到维护,阻碍了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第二,司法不公现象较为突出。由于农村基层司法不独立,使司法审判易受外界因素干扰,少数基层法官欺侮农民不懂法,存在着以权谋私、“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违法现象。同时,农村存在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加重了农民的“轻法”“厌诉”心理。

3.农村传统人治文化的消极影响。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观念对农民影响深厚。对权力的崇拜奠定了人治的思想基础。同时,传统文化宣扬“重义轻利”、“德主刑辅”的思想观念,重视集体利益忽视个人权利,重视道德教化忽视法律制度。由此,农村建立起以家族为单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农村社会关系主要通过人情及道德规范来调整。当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更青睐于依赖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确立起的行为准则。

三、培养农民法治意识的路径选择

只有不断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使农民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才能提高法律的权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

1.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要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要从农民的生产生活实际出发,针对农民的实际需要,大力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如突出宣传宪法、民刑、劳动合同法、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等。第二,拓展法治教育宣传方式。采取多种宣传教育方式,如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微信平台等媒体全方位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采用典型案例讲解、设立模拟法庭、放映法律剧目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娱乐方式向农民普及法律知识。第三,加强普法教育队伍建设,选聘优秀法律人才充实农村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

2.健全农村法律运行机制。首先,要完善立法。要立足农村客观实际,从农民反映最强烈的地方入手,制订出切实符合农民根本利益的法律,不断填补农村相关领域的立法空白,如农村产权保护、农业市场规范、“三农”支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使农民有法可依。其次,要严格执法,坚决打击以权压法、徇私舞弊等现象,不断提高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最后要不断疏通监督渠道,扩大监督的层面,将广大农民纳入到执法监督之中,完善监督机制,使农民能够监督,敢于监督。

3.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发挥乡规民约的促进作用。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推进基层民主的伟大实践,是农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重要途径,集中体现了农民的政治素质和民主法治诉求。而在村民自治制度前提下产生的乡规民约是农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对于化解农村矛盾,调节农民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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