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的生态文明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作者:翟真 来源:《思想战线》2013-4 2013-11-12 2921

  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把建设生态文明放在了关乎人民福祉、民族未来的战略位置上,首次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生态文明问题融社会、经济、生态、制度于一体,具有全球性、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借鉴外国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少走弯路。对中国而言,俄罗斯[1]建设生态文明的经验相对来说更具有针对性,因为俄罗斯有些地区在地理位置上与中国的纬度或经度相同,并且中国经历了与俄罗斯相似的计划经济历程和改革背景。我们尝试总结俄罗斯的生态文明建设经验,及其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以期为实现“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一、俄罗斯生态文明的表现

  俄罗斯的生态文明成果非常丰富,主要体现在生态理念、生态政策、生态教育等方面。

  (一)生态理念

  俄罗斯的生态理论在20世纪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的基础上,列宁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肯定了科学技术在改善环境中的作用。但到了斯大林时代,布哈林的平衡论生态哲学思想受到了斯大林主义的排斥。斯大林的自然生态观只看到了自然的人化,忽视了自然的自我生长、自我修复能力。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Н.И.布哈林、И.Т.弗罗洛夫、А.Н.费多谢耶夫等为代表的苏联生态马克思主义学者,对生态问题进行了哲学思考和研究。

  1.生态哲学:解决生态问题的理论探索

  Н.И.布哈林的平衡论成为认识生态问题的哲学基础。他认为,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由互相联系着的各部分组成的整体或体系,周围都有自然界的其他要素即环境,二者之间存在着经常的联系,处于动态的平衡关系之中。平衡包括积极的带正号的动的平衡(体系的发展)和消极的带负号的动的平衡(体系的破坏)。平衡又可分为社会体系内部平衡和社会体系同自然界之间的外部平衡,后者具有决定性作用,内部平衡依赖于外部平衡,生产力可以看做是“这种平衡的精确反映”。[2]“人类是自然的和自己的两重动物”,“生活和工作在生物圈中”。[3]Г.В.普列汉诺夫强调自然环境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提出了“人为环境”的概念,认为地理环境在不同生产力发展阶段对人产生的结果不同。[4]

  20世纪70年代,罗马俱乐部的系列报告在苏联哲学界激起了强烈反响。《哲学问题》的主编И.T.弗罗洛夫主持“人及生存环境”、“科学和现代全球问题”的专题讨论。他认为,科学与人文主义是统一的,科学实为人性化的科学,在最初和最终的成果中都包含人类;人文主义则是揭示研究人类以及与社会实践密切联系的发展的科学人文主义。人类的问题和发展不仅与社会密切相关,而且涉及生态、心理和遗传因素,科学问题必须重新定位,[5]把生物伦理学放在突出的地位。[6]如果科学毁灭人类健康,给人类带来灾难,造成伦理规范的冲突,则是不能容忍的。

  1983年的第三次全苏现代自然科学的哲学问题会议,讨论了“科学技术革命时代中的人、社会和自然”问题。И.Т.弗罗洛夫提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的生态化,培养全体公民的生态意识,保证人类的生存。[7]他特别强调学科间合作的必要性,从理论上综合思考解决生态问题的途径。同时,他还反对唯科学主义观点,主张科学进步在社会文明进步方面只能总体上起积极作用。哲学在解决各学科领域中的局限性问题上起到方法论作用,具有整合功能。

  B.A.罗西强调生态问题的全球性,认为人、社会和自然高度相关。[8]Э.В.基鲁索夫提出了“生态意识”的概念,主张由过去强调人对自然的改造转变为将人的活动限制在自然生态容许的范围之内,[9]运用生态思维进行生态活动。П.泰雅尔·德·沙尔坚在生物圈进化的基础上,提出了智慧圈思想,[10]В.И.维尔纳茨基等认为生物圈正在向智慧圈转化,强调人的智慧(科学思想)对自然环境的巨大作用。А.Д.乌尔苏勒提出“生态活动”的概念,意指人、社会和生态环境之间相互作用产生生态效益的过程,包括与合理解决生态问题有关的、与社会生产及其他社会活动生态学化有关的人的所有类型和形式的活动。

  2.科学技术:解决生态问题的基础条件

  苏联不少学者对于科学技术解决生态问题持乐观态度。П.Л.卡皮察认为,人类在原料消耗问题上主要囿于现有技术水平的极限。然而,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几乎每种极限都能为新的技术所突破,人们使用能源的潜力伴随着技术潜能的开发而不断增长。米哈伊洛夫斯基认为,过去生物圈控制着人类种群的动态,能够纠正我们的错误,现在人类摆脱了生物圈的控制,如果不能正确控制自己的活动,就会与其藉以生存的生物圈机体同归于尽。М.И.布迪科构建了反映北半球高纬度地区居民与其捕猎对象种群数量相关变化的数学模型,发现人类捕猎技术的进步远远超过了动物进化的速度,导致猛犸象等大型狩猎对象的灭绝。人类应该严格遵守生物圈的客观规律,力争整个系统的最佳化,实现与自然的长期共存。

  学者们同时也清楚地看到了科学技术的局限性。O.K.古谢夫认为,人类利用技术文明对自然界的掌握和改造是绝对不能避免的,已经无回头路可走。如果不加控制,会给人类带来数不胜数的灾难,迫使人类考虑在自然界的永恒规律和人之间建立和谐的相互关系。Е.К.费多罗夫指出,人们在利用技术条件创造满足社会的必需品时,不仅需要考虑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消耗,而且还必须考虑随之而来的污染加剧等生态灾难的威胁,自然资源的无节制利用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不能完全依靠技术自然而然地解决,即使借助基因工程也不能在短时间内创造或再现这些资源,况且建立基因储备、开展基因工程还像医学那样受到伦理限制。因此,必须把科学技术的利用,控制在生态环境允许的范围之内。

  3.社会制度:解决生态矛盾的必要途径

  插上科技翅膀的经济发展碰到了生态环境的限制,等到生态环境作出反应时再行动就为时已晚。问题的解决还是要回到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设计和执行力上来。M.M.卡姆施洛夫指出,生态危机解决需要依靠科学和社会的力量,在社会关系的必要范围内进行科学改革,才能消除生态危机。А.Н.费多谢耶夫认为,解决生态问题的关键除了依靠自然科学理论和技术之外,更重要的是综合研究“人—社会—自然”这一系统,因为改善人同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仅取决于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和经济条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社会关系的性质。在所有制关系及其决定的社会生活方式、社会制度体制等方面加以变革,研究整个社会同自然科学进行合作的途径,才能综合解决生态矛盾。

  苏联学者提出“社会生态学”的概念,让社会与自然规则化,以防失去生物圈中对生命有益的物质。在人与自然共同进化的进程中,通过对环境的管理促进生物圈转化为智慧圈。建立智慧圈有两条路径:一是科学技术路径,通过构造地理学和自然保护生物学等工程技术科学,规划和改造自然环境;二是社会政治路径,研究和运用人类生态学和经济生态学等社会科学,改变和完善社会自身的社会经济和行政组织结构。О.Н.亚尼茨基最先提出“生态城市”的概念,特别注重城市的时空、社会和文化层次。

  4.伦理困境: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А.Н.帕夫连科从伦理学的角度审视生态问题,认为危机是人类臻于完善的条件,“人类中心论”使现代人去关注生态问题。生态危机不仅指能源的危机和环境污染等,首先应是指人与世界、人与自然整个关系体系的危机。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代表的古代文化,实质上是人将自身变为生存的工具,人处于奴隶地位,根本不存在生态问题。资产阶级道德时期,占有、改造和统治自然开始变成时代的主题,把自然环境当做生存工具。在他看来,古罗马农奴制从生态角度看是清洁的,而新欧洲人道主义从生态角度看是污秽的。20世纪70年代出现生态危机,在试图回到自然人和自然环境的状态无果之后,新欧洲惟理论认为,人应当进入人为的状态去创造人为环境,设计一种状态的人去适应被人破坏了的环境。但是,设计的道德标准和设计能力是否允许还是一个问题,因为人类从自然那里获得的智能不太可能创造一种超智能和超标准用来改造自然。因此,在生态学家头脑中占统治地位的解决办法依然是“使自然摆脱生态灾难”,并且生态灾难的评判标准,仍然是以人类的需要为基准,最终还是未能跳出“人类中心论”的藩篱,只不过程度的强弱稍有不同而已。

  显然,俄罗斯学者在生态领域的建树是有目共睹的,遗憾的是,总体上止步于理论探索,未能形成现实的指导力量。

  (二)生态政策

  生态政治学研究如何借助政治手段和政府力量,解决因社会无序发展而导致的日益严重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环境问题。历史经验表明,社会经济的无序发展而造成的日益危及人类生存的能源危机和环境危机,单靠盲目的市场力量和社会自发力量是无法解决的,必须依靠政治权力机制,以求在战略决策层次上予以彻底解决。

  1.生态立法体系逐步完善

  俄罗斯的生态立法有着较悠久的历史。在古罗斯的法律规范中,就开始从个人财产角度立法保护一些植物和动物。1833年禁止在圣彼得堡市内设立对大气产生有害影响的企业。20世纪初期,颁布了“森林法”、“捕鱼法”等法令。1960年颁布《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保护法》。1977年把国家和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写入宪法。1986年开始进行国家生态鉴定。苏联解体之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显著增加,颁布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以及土地、地下资源和水法典,《原子能法》、《工业安全法》等法律。俄罗斯不仅设立了比较完备的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法,还在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犯罪,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生态立法体系。

  俄罗斯法律确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权及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的宪法地位,创建了实现、遵守和保障公民生态权的法律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生态民主权,生态保护社团的组织权、生态教育权及其他生态民主权力。

  2.转向“环保优先原则”

  长期以来,俄罗斯重工业、军事工业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比较严重。意识到问题之后,俄罗斯即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技术、行政、法律等措施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在生态法领域确认和规定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不应对其他自然客体和整体的自然环境造成损害。在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利益。保护生态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赋予原本是利用自然资源或者影响自然环境状况的部门相应的环境管理职能。1988年成立的国家自然保护委员会(1991年升格为环境部),拥有禁止建设、改造和扩建违背自然保护法的工业项目、进行国家生态鉴定的权力。如果工程项目设计、建设的各个阶段不符合生态要求,国家自然环境保护机构有权停止各种有违生态法规的经营活动,确保当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环境保护。俄罗斯政府2012年发布的2012~2020年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中,预计拨款超过100亿美元,致力于提高环境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南极科考,提高环保领域的国家监督和检验水平。

  3.推行生态税收制度

  俄罗斯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综合特别税制、缴纳罚款、环境税等成功的经验,利用生态税收对环境保护的有效调节作用,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恢复环境生态功能。l991年的《自然环境保护法》规定征收自然环境污染税,1998年的《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正式定名为“生态税”,征收规定限度内和超过规定限度污染物质的排放和抛弃费、废弃物的置放和其他污染费。作为一种目的税,征收的生态税税款缴入国家预算外生态基金。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政府制定了增加生态税收的社会发展目标。生态税收不仅可以有效惩戒企业的超标排放行为,增加国家和地方政府用于生态保护的财政收入,为环境友好型生产企业的环保行为和公众的生态保护行为提供物质保障资金;而且可以迫使企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增置废物净化设备,尽可能地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自然资源,提高自然界的自净能力,为生态环境的恢复和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2005年开始,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了水资源税征收的具体内容,开始征收水资源税,旨在合理调节水资源的使用和促进水资源的保护。

  4.推行生态保险制度

  1991年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的有些规定过于严苛,操作性不强,被认为同俄罗斯现实严重脱钩,如果严格遵守该法,在俄罗斯至少需要关闭80%以上的国内企业。因此,俄罗斯不得不采取其他应对措施,减少和约束生态损害行为。

  突发的意外环境污染事故一般占环境污染事件的25%~30%,采用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开辟资金来源,有效解决污染责任者赔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根据《俄罗斯环境保护法》和《俄罗斯企业和企业家活动法》的规定,污染事故发生后,首先由污染责任者的个人财产补偿生态损失,在特殊情况下再动用国家储备进行补偿。但是,由于有能力补偿受害者和生态损失的污染责任者仅占3%,绝大多数环境污染事故的补偿费用实际上仍然由国家储备承担,导致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因此,俄罗斯建立生态保险制度,设立生态保险基金,用以补偿突发生态事故给第三人或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生态保险制度增强了投保人的防范意识,以便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最小限度地减少保险赔偿的支出。此外,具有较高生态危险的行业或者地域企业,还可以联合创建互助保险基金,作为生态风险基金的有益补充。对于高危污染企业,俄罗斯推行强制性生态保险,建立数据库,提供各类危险物质或者保险事件的保险金标准、保险赔偿标准等信息。

  5.实施生态鉴定制度

  生态鉴定是指,生态鉴定机关的成员依照俄罗斯环境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或权威的论述、论著评定鉴定对象的环境影响和鉴定对象的合法性,以鉴定结论的形式说明鉴定对象是否符合生态规定。俄罗斯联邦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旨在查明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是否符合生态要求,是否获得实施许可,预防对自然环境可能产生的不良的社会、经济及其他后果。生态鉴定有法定的“国家生态鉴定”和民间自发的“社会生态鉴定”两种形式。前者根据《自然环境保护法》和《生态鉴定法》的直接规定进行鉴定;后者根据公民、社会团体及地方自治机关的鉴定倡议进行。鉴定对象分三类:可能会对自然环境产生消极影响的法律文件草案;需要联邦和联邦主体批准或认可的法律文件;发放许可证的论证材料和新技术文件草案等。与我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相比,多了生态政策方面的鉴定。

  国家生态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俄罗斯联邦的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执行。社会生态鉴定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为国家鉴定的参考。由专门授权的国家生态鉴定机关确认之后,则可以产生法定约束力。

  (三)生态教育

  公民的生态权利是当代俄罗斯生态法的核心内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享有适宜的环境和了解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以及要求赔偿因破坏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健康或财产损失的权利。2002年的《俄罗斯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组织和发展生态教育体系,培育和建设生态文化,以及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公民和社会生态联合组织应有的其他一系列权利。

  俄罗斯的生态教育具有全民性和综合性,生态教育体系涵盖学前教育和普通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专业教育、大学后教育、专门人才的专业再培训和业务进修等教育类型。从学龄前开始,生态保护教育渗透到小学、中学、职业教育、大学的课程教学之中。在《幼儿园教育大纲》中即规定了环境教育义务,并且贯穿于中、小学不同阶段的正规教育之中。中、小学及幼儿园的环境教育,培养学生了解认识环境、认识自然、热爱祖国。在职业技术课和基础课的教学中,普遍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教学活动,引导学生重视自己所将从事的职业中的环境保护的问题。在各高校开设“环境保护”公共必修课,使未来的专家了解环境、了解自然,认识自己的工作对于社会、对于环境的影响和自己的职责,培养应用现代技术手段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能力。

  在继续教育方面强化普及生态知识。首先对生态环境组织领导者和专家,尤其是对可能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经济活动负有决策责任的决策者,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培训。其次,发挥公共教育机构生态培训的主导作用。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工具,以及承担社会教育职能的教育机构、文化机构、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和旅游组织等培训主力机构,承担着生态保护宣传的主要任务。再次,生态教育的协助机构广泛吸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生态教育。国家自然保护协会、工会等群团组织举办自然保护讲习所,组织环保电视节目、电影观赏活动,开展自然保护知识竞赛,出版宣传杂志和书籍等,及时向居民通报环境保护立法和生态安全立法情况,广泛地吸收公众参加环境保护工作。

  此外,以艾特玛托夫、邦达列夫等为代表的俄苏作家创作的生态文学,以其强烈的生态保护意识揭示了现代工业文明中所潜伏的生态危机的文化根源,批评了人类中心主义、科学崇拜和工具理性、欲望膨胀的消费文化等所谓的现代文明给自然环境带来的危害。

  总之,俄罗斯几百年的生态保护历程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尚有不少经验值得我们总结和汲取。

  二、俄罗斯生态文明对中国的启示

  (一)确立生态文明导向

  从人类发展历史的高度把生态文明作为根本目标,是俄罗斯几百年的生态保护带给我们的最重要启示。人类已经由最初的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正在逐步走向关注自然环境的生态文明社会。在政治谋和谐、经济求发展的洪流之中,当政治、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发生冲突时,究竟是“经济优先”还是“生态优先”,确实是两难抉择,决定生态导向的往往是政治因素。

  长期以来,苏联领导人甚至某些受政治思维影响的学者,未能从更高远的历史视域来看待生态问题,仅仅把注意力高度集中在阶级对抗的政治领域,误将政治意识形态标准当成衡量生态环境的尺度,一度认为“社会主义是最好的生态学”。列宁逝世之后,包括布哈林、瓦维洛夫、乌兰诺夫斯基等在内的生态学家遭到清洗,环保主义被贴上“资产阶级”的标签,自然保护区被撤消,生态学者被打成“地理学派”。从那时起形成的透支资源环境的粗放型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环境指标总是让位于经济高速增长目标,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被抛之脑后,生态鉴定流于形式。“二战”后的国际环境使苏联走上了和西方同样的、以资源环境换增长的工业化道路。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西方发达国家由于世界能源危机而开始转向节能型、少污染的工艺,苏联经济学界却未能警醒,反而斥之为“新马尔萨斯主义”。在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之后,有些学者主张保持苏联的缓慢发展速度以解决生态问题。但是,也不能像卢梭主义那样“退回到大自然去”,返回到过时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生活方式是历史的倒退。尽管苏联政府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采取了一些环境保护的补救措施,但是已力不从心,生态环境问题变成在“绿色政治”影响和掩护下的基层生态民主民族运动开展政治变革的工具,最后还是走上了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苏联生态优先还是经济优先的两难选择前例,给沿袭苏联发展模式的中国敲响了警钟。中国已经总结苏联和俄罗斯的经验和教训,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发展环境友好型经济,形成节能环保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但是,由于政治思维的惯性和经济增长的要求,生态指标往往是生产指标的补充;官员评价体制没有根本改变,GDP崇拜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生态定位的执行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因此,“十八大”继续坚持生态文明导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全局中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

  (二)完善生态法律政策

  生态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导向的根本保证。

  1.完善生态立法

  在生态灾难和政治解体、经济低迷的历史教训面前,俄罗斯国家最高决策层从立法上高度重视生态问题。2002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在立法技巧上更为成熟,强调了该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基础地位,立法内容范围广,具体而详尽。在“总则”中规定了与环境相关的30多项基本概念的定义,减少了立法理解和执行的歧义,同时分别编制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生态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立法时用收费约束产生环境影响的不良行为,推广最佳工艺技术和新型能源,针对建筑物、工程、能源项目、军事国防项目、设计、建设等领域的经济调整方式作出具体要求。要求注重环保研究,培养全民环保意识;要求教育机构专门进行生态教育,尤其重视领导层的生态知识培训。清晰划定政府环保机构和权力执行机关的职能,以免不同部门之间争抢权利、推诿责任。增强立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环保工作在国家整体规划中的优先原则和具体行业的环保要求。

  苏联生态法在制度上保障公民在受到生态损害之后获得补偿,详细规定了生态违法导致的损害赔偿的依据和程序。保障公民遭受生态损害时,能依据宪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申请赔偿。受害者首先去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确定受害程度;找到健康损害与环境污染的必要联系和证据,取得书面证明和证据。然后根据俄罗斯联邦自然环境保护法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健康保护法纲要向法院起诉。如被告无力解决,可由国家生态保险基金支付赔偿金。相对而言,中国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有失笼统,重污染防治,轻资源保护;重政府权力,轻政府义务;重公民环保义务,轻公民环保权力。俄罗斯环境保护的立法优点值得借鉴。

  2.保证国家生态决策的正确性

  在制定国家的长远发展规划中充分发挥生态专家学者的作用。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时,适当给予生态专家一定的席位,因为以往生态专家缺席制定的规划很不现实,较少考虑生态因素。苏联党和政府1987年制定的《2005年远景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国家纲领》中的水力发展规划,对于自然保护极为不利,甚至相当危险,而俄罗斯科学界是靠侦察的方式才得知该规划的内容。政府有义务保证主要生态研究专家经常得到有关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结论和前景,以及有关环境生态状况的信息。没有生态专家参与的国家最高生态决策的正确性就可想而知了。

  国家生态问题的最高决策者应自觉抵制经济利益的诱惑。如果国家最高决策层为了经济利益而对于损害生态环境的生产工艺和生产项目监督置若罔闻,由此带来的生态灾难很难避免。在美国生态危险等级最高的制氨工厂,竟然建在乌克兰敖德萨市的具有全苏意义的疗养区内。类似情况还有建在塔吉克斯坦的苏法合资的萨腊欣制铝联合企业,建在梁赞的意—苏制革联合企业,建在里海沿岸的田吉兹和卡拉一恰干纳赫石油化工综合企业等。更加令人震惊的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竟然为了经济利益,完全无视生态专家的警告,通过了与社会生态利益相违背的法律。2001年的《关于对〈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0条补充的规定》,推翻了环境保护法第50条明令禁止他国输入放射性废物的规定,为输入外国核反应堆的辐射性热能装置扫清法律障碍,而俄罗斯目前尚无力应对这种生态隐患。立法机构之所以一意孤行,置潜在的巨大生态危机和公民的健康威胁于不顾,是因为最高决策层难以抵制200亿美元经济利益的诱惑。生态问题的国家最高决策层的行为如果不能受到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约束,生态利益岌岌可危。

  3.保障生态政策的执行力

  提升政府环保机构的地位,建立统一的国家级生态协调机构,可以从体制上克服既得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20世纪70年代,苏联的环保职责由11个部委分担,众多的机构责任交叉或重叠。各部门不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考虑和处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而是围绕自身利益各行其是,抛出规模宏大的工程项目套取中央大笔资金。为了克服多头管理、权责分散带来的效率低下、执行力不足的困难,苏联成立了权力很大的权威环境管理机构,只是随着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恶化而未见成效。中国宜以此为鉴,考虑建立协调各部门的国家生态鉴定的机制和机构,在法定程序上否决没有“生态—经济”论证的任何国民经济建设方案和地区计划,严格监督遵守和正确运用已通过的法令,制止各部门,尤其是禁止高级政府部门企图擅自解释现行法令。在立法程序上确认生态鉴定结果只向最高决策层汇报,并确保环境评价(生态鉴定)机构有权停止或完全禁止各经济部门违反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的设计工作和生产活动。

  建立生态建设导向的干部考评体系,提高法律、政策法规的执行力。苏联社会主义制度设计之初,是想借助计划经济的发展优势,让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齐头并进。但是,高度集中的政治思想体制使得生态问题不能进入政治决策主流,抑制、压制了社会生态力量的发展。苏联实行的经济加速发展战略和干部考核制度客观上刺激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却使环境保护优先的政策落空,环境指标总是给经济指标让路,导致保护环境立法因执行不力而以失败告终。事实表明,没有政治体制的保障,生态导向和生态指标无法落实,生态保护规划变成一纸空文。毋庸讳言,中国生态政策也遭遇了GDP的速度崇拜挤占生态决策的尴尬情况。为了避免苏联环境立法执行力不足的局面,很有必要建立和实施生态发展导向的干部考评和升迁体系,斩断摧毁生态执法力量的根源。

  4.完善生态鉴定制度

  与中国环保和经济发展并重不同,俄罗斯的生态鉴定更侧重于预防人的活动对自然环境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实施后带来的不良社会、经济及其他后果,并且生态鉴定的对象,首先是生态政策,具体包括联邦和联邦主体实施的、可能对自然环境产生消极影响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以及需要联邦和联邦主体批准或认可的法律文件等,其次才是俄罗斯境内企业组织和其他经济活动项目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歇业和关闭的经济技术论证和方案。而中国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虽然已经由建设项目评价扩大到规划评价,但是对于政策的评价和鉴定尚处于缺位状态。同建设项目和规划相比,政策的影响范围和深度更加重要,尤其需要加以鉴定。

  俄罗斯鉴定的具体内容有:可能带来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程度、范围、规模、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和各种可能的补救措施进行分析和评价等。而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落脚点,在于为建设项目上马提供环境评价依据,重在平衡生态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至于生态后果的应对和补救措施,并不在关注范围之内。只是规定了写作内容上的基本要求,比如要有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可以造成的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技术和经济论证,经济效益损益分析、实施建议和结论等。

  当然,生态鉴定制度或环境评价制度的技术前提,是建立环境保护标准和指标体系。俄罗斯正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建立环境保护标准制度,如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经济活动时允许的环境影响标准,以及环境保护领域其他国家标准,等等。最近几年,中国与俄罗斯合作的工程项目即遇到俄方的环境保护制度,笔者有幸参加了部分俄罗斯环保国家标准的翻译工作。相比之下,中国在环保标准方面难免有失笼统、模糊,甚至存在空白,尚有不少改进的空间。

  (三)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1.鼓励生态理论基础研究

  解决生态问题的前提是生态科学技术和生态社会学的研究,苏联在这方面有着深刻的教训。20世纪20~40年代,苏联针对生态学和基因学领域的三次大批判运动,直接导致了生态环境理论的匮乏甚至是销声匿迹,生态学界的巨大损失难以估计。因此,很有必要保证生态研究在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的主流地位。

  俄罗斯生态法中的众多国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鉴定,以及环境保护监督等生态研究的重要成果,可以为我们的研究创新提供参考。首先,需要致力于狭义的生态学研究,加强自然科学和环境科学的支撑。他们研究生物圈规律,技术和生物圈的相互作用,使技术和生物圈协调一致,探索研究自然界中新的生态平衡,研究生物救济体系的管理问题,地球卫生学和生态地质学的研究,建立全球视域下的生态学。其次,注意另辟蹊径,寻找可再生的、可以循环利用的生物能、混合能、氢能、太阳能、低温受控热核聚变动力等新能源,加强化学品破坏生态平衡和致癌预防的研究。再次,注意科技伦理的限制,开展生态哲学、生态政治学和生态经济学、生态文化学等环境社会学方面的研究工作。无论是俄罗斯还是中国,都是在经济理性和技术理性的控制之下,迫使生态理性让步。根源在于对待大自然的征服和统治态度占据了主导地位。没有正确的生态理念指导的实践代价巨大而沉重。如何找到协调生态理性和生态社会之间的平衡点,充分挖掘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潜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成为生态社会学研究的重点。

  2.实施生态经济战略

  生态问题使苏联经济建设的成果大打折扣。依靠出口能源、原料及其初级产品的苏联工业,不仅使经济效益低下,而且严重的工业污染危及人民健康,苏联人口发病率的15%~30%与生态环境有关。由于苏联的环保成本标准很低,西方的污染企业在苏投资可以“节省”20%的环保费用,外国企业纷纷前来投资建厂,甚至把它变成潜力很大的工业垃圾场。苏联与西德签此类协定之后,生态学者和社会学者斥之为“出卖生物圈”,发出了沦为“生态殖民地”的警告。苏联奉行的经济理性,始终把追求积累和经济增长作为主要目的。尽管它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最终还是没能有效遏止资源过度消耗、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在教训面前,苏联经济学家认识到发达国家“生态经济战略”的可行性,在生态导向下适度发展经济,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良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苏联学者开始关注生态破坏的经济分析。Ю.Ю.图佩察从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维度模拟生态经济效益评价,探讨了自然利用评价中的生态因素,以及生产费用中的生态费用问题,提出了自然利用生态经济评价的综合性原则、计算环境组分和环境条件稀缺性原则、评价的区划性原则、绝对评价的时间动态性原则和计算反弹效果原则,被誉为“苏联对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人与生物圈》国际计划的贡献”。V.瓦沙诺夫提出了以地球某区域内的累积能量作为生态系统的经济评价标准。

  从1977年开始,苏联实施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大气、废气成分分类法,居民点空气质量监督条例、土壤卫生状况指标目录等,尽量少向环境中排放废物。研究有效的净化方法和建立闭路循环用水系统,净化逸出气体的有效方法。化工部门研究无废工艺,建立不向水域排出污水、有害气体的生产工艺和动力工艺过程,综合加工原料时十分注重发展少废和无废工艺生产,建立生态上无害的工艺过程,如用水力冶金和高压冶炼工艺代替热力冶金,明显减少有害废气量。改进技术,再加工和综合利用生产废物和副产品。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俄罗斯特别注意避免市场经济对自然资源疯狂掠夺和开发,避免核武器等军事设施对生态环境带来的潜在威胁。

  当今的中国同样面临着市场经济对生态保护的威胁,我们国家和企业切不可重蹈苏联经济加速战略的覆辙,必须摒弃利用大量消耗非再生性资源而又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提升发展速度的做法,在生态环境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能源节约型社会,推行循环经济和产业生态化,坚持节能优先的战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实现低碳发展。

  三、结语

  我国在政治、经济体制方面与俄罗斯有着高度类似性,同样面临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带来的生态困境,俄罗斯环境保护的经验和教训对中国而言是一座值得挖掘的宝藏。即使是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采取的生态环境犯罪立法、可持续用水战略、皮革业的生态经验、对于无铅汽油的坚守和生态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等等环保措施也对中国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俄罗斯关停惟一太空垃圾清理厂也给我们带来新的警示。

  注释

  [1]俄罗斯的历史大致分三个时期:从古罗斯、基辅罗斯到沙皇俄罗斯帝国时期(1917年之前),苏联时期(1917年~1991年)和俄罗斯联邦时期(1991至今)。

  [2][3]Бухарин.Н.И.,《Теория исторического материализм》,M.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 издательство,1929г.Бухарин.Н.И.,《Узник Лубянки:Тюремные рукописи Николая Бухарина》,М.Аиро-XXI;РГТЭУ,2008г,http://www.frolov-it.ru/about.html.

  [4][苏]Г.В.普列汉诺夫:《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2卷,北京三联书店译,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61年,第270页。

  [5]Фролов.И.Т.,《Прогресс науки и будущее человека》,M.Политиздат,1975,С.53,C.47.

  [6]Келле.В.Ж.,《Человек-Наука-Гуманизм》,2013年2月26日,参见http://www.frolov-it.ru/about.html.

  [7]Фролов.И.Т.,《Научный поиск и философская борьба в биологии》,М.Знание,1972,С.62—(Новое в жизни,науке,технике),Серия《Биология》,1972,Выпуск 3.

  [8]Лось.В.А.,《Глобальные проблемы как предмет комплексных научных иссл》,Вопросы Философии,No.12,1985.

  [9]余谋昌:《苏联学术界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研究》,《哲学动态》1988年第5期。

  [10][苏]П.泰雅尔·德·沙尔坚:《人的现象》,转引自[俄]А.И.科斯京《生态政治学与全球学》,胡谷明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3页。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山东政法学院新闻传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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