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红线关乎中华民族生存发展

作者:霍文琦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3-12-20 224

  【核心提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一种基于全局性的考量,关乎中国生态安全和中华民族未来生存发展的基本底线,也说明了当前生态问题的严重性和急迫性。

  近日,有媒体报道三北防护林近千公里的林带上,大量树木死亡、人为破坏严重;此外,雾霾、华北地下水告急等生态环境问题,再度引起人们关注生态环境及可持续生存发展模式。有专家指出,解决上述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厘清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业等的权责。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向生态文明社会发展模式转型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一种基于全局性的考量,关乎中国生态安全和中华民族未来生存发展的基本底线,也说明了当前生态问题的严重性和急迫性。”南开大学历史学系教授王利华表示, 当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解决了基本的生存发展问题后,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思考当下及子孙后代所处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问题。

  各国都面临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逐步转型。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人居环境中心主任侯京林介绍,随着工业文明社会发展模式的进展,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各类影响人类持续生存的环境问题,直到20世纪中叶,各国学者及政府才对环境问题给予了重视。1972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提出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共识。为推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类的可持续生存,21世纪下半叶,各国必须转型为生态文明社会发展模式。

  学界普遍认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不仅将对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产生巨大影响,对其他国家的执政党和政府应对各自的环境生态问题亦具有重要典范意义。

  “如果我们不及时转变产业结构和经济增长方式,仍追求人均收入和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则可能导致生态崩溃。”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卢风表示。

  运行生态补偿机制在市场条件下建立制度体系

  如何实现转型?一直以来,有人从北欧发达国家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路子中,分析发达国家治理的机制和模式。“对于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等,北欧不少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的污染权交易制度也可学习。同时要结合我国国情、民情,制定符合我国现阶段各方面形势的科学合理制度。”卢风表示。

  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还远远不够。专家称,应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产业和贸易等经济手段,形成科学合理的资源环境补偿机制、投入机制、产权和使用权交易等机制,从根源上解决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生态环境恶化问题。

  生态补偿机制,在我国已早有尝试。近10年来,中国先后启动实施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西南熔岩地区石漠化治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等具有一定生态补偿性质的重大生态建设工程。

  侯京林建议,从国家层面设立生态保险基金,开辟一条独立于国家财政预算的自然生态保护及生态建设、补偿活动资金渠道。

  完善相关法律保障生态文明制度有效落实

  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一环,但更重要的是严格贯彻制度的精神并充分发挥其效力。但在现实中,实施不力、效果不显,制度规定被执行者“偷工减料”、“变通”运用乃至流于一纸空文的现象时常发生。

  王利华表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还应包括制度效率保障机制建设,要用制度监督制度运行,用制度保障制度效果,以确保生态文明制度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在这方面,政府官员、职能部门、社会机构乃至个人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和保障,最有效的是法律。近期,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也在热议中。有学者提出,在环保法的修订中应体现从环境法到生态法的拓展。在侯京林看来,应从国家层面专门设立国家生态安全法,以保障国家主体生态功能区实践获得根本性的法律保证;同时设立生态保险法,逐步对各类有污染及破坏作用活动的企业开征生态保险费用,以保证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真正实现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公平原则。

  卢风认为,制度不可能自行产生作用,如果人们的思想观念没有改变,人们对环保和生态文明建设持抵触、搪塞甚至反对态度,则制度不可能得到执行。改变人们的观念,普及生态学知识,让各级领导和全体公民真正确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观念,才能提高各种环保制度的有效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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