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基因领域必须落实依法治国,不能搞潜规则!

作者:尹帅军 来源:昆仑策网 2017-06-21 2095

在转基因领域必须落实依法治国,不能搞潜规则!

尹帅军

在转基因领域必须落实依法治国,不能搞潜规则!

中央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在转基因领域,我们看到的情况却是依法治国常常被破坏。

习总书记一直强调,转基因问题,“在研究上要大胆,在推广上要慎重。转基因农作物产业化、商业化推广,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程规范进行,稳打稳扎,确保不出闪失,涉及安全的因素都要考虑到。”

但是一些个人、机构、部门却把慎重抛到脑后,屡屡采用违法手段推动转基因的产业化、商业化,而且几乎未受到法律惩处。转基因领域的违法现象似乎已成为一种潜规则和潮流。

长期关注转基因安全的网友们都知道,目前我国转基因的科研链、产业链的全系统全链条都存在大量漏洞和问题。从基本理论、立法、发展规划、经费审批、科研内容、科研体制、安全评估、实验、审批,再到推广、监管、生物国防、善后赔偿等,无一不是问题丛生、漏洞遍布。(可参见《十问农业部,我国粮食安全惊天漏洞怎么办》http://weibo.com/p/230418150a68a0b0102vz21)

在舆论屡屡爆出转基因领域的政策漏洞、法律漏洞、监管漏洞、审批黑箱操作、转基因科学家知法犯法、转基因科学家自己造假的大背景下,在相关部门公信力越来越差、农业部部委食堂和机关幼儿园都严禁转基因的大背景下,在欧盟、俄罗斯等地越来越严格的管控、或禁止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的大背景下,推动转基因产业化的决策应更为慎重,但是一些机构和个人却是执意要推进产业化!

他们一次次高举科学的大旗,要给公众搞科普,把公众和中央当作傻子!但是许多披露出的事实却显示,恰恰是一些最著名的转基因科学家和“权威机构”缺乏最基本的科学态度,不仅缺乏科学态度,而且还多次违法。

一些转基因科学家制作假实验、假数据,违法获得转基因作物的安全证书;一些机构罔顾基本科学常识,做假科普,滥用职权,违法审批。不仅如此,一些涉及转基因的法规,也被修改的明显违背常识、违背国家强制标准和法律法规、违背《宪法》。

一、转基因科学家屡屡违背基本科学常识、国家强制标准,做假数据、假实验

譬如最著名的转基因院士,获得2个转基因水稻安全证书的张启发,其实验就是假试验、假数据,欺骗中央,欺骗公众。

我以前的文章也曾指出张启发院士的转基因稻米安全评价试验的弄虚作假问题。不过当时我只举出了其中的一个角度,并没有对其全面分析。

而安徽中医药大学硕导周建理的《安徽中医药大学教师实名举报》,则是对该试验造假的全面分析。

针对该举报信,官方机构都没有表态,只有基因农业网发布了一篇署名“安平”的回应文章《给举报转基因水稻安评造假的周建理科普》。后来有知情人指出此“安平”是“安评”,就是“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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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理后来对此又写了多篇文章对此回应。我们来看看双方观点,并加上我的一些新的观点和点评:

1、张启发为了证明转基因水稻“bt汕优63”的安全性,不使用“bt汕优63”水稻进行试验,却运用其父本“华恢1号”(另外一种转基因水稻)进行大鼠90天喂养试验。也就是说,为了证明儿子的安全和健康,不对儿子进行体检,却对老子进行体检。这是非常明显的偷梁换柱行为。

署名“安平”的文章在辩解时的核心意思是,上述做法是国际通行规则,所以可以用父本转基因的试验取代儿子辈的转基因试验。原文如下:

“国际上对转基因植物的食用安全评价都遵循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现代生物技术食品风险分析原则》和《重组DNA植物食品安全评价指南》,我国也根据国际上的规定制定了《转基因植物和动物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食用安全评价的对象是针对转化体,评价内容包括表达产物的毒性、致敏性和营养成分等。从“华恢1号”(父本)到“bt汕优63”(子代)就是杂交育种的过程,“bt汕优63”是“华恢1号”的衍生品系,对应的原始转化体是同一个(都是TT51),安全评价的内容也是一样的,既然都是一样的,“华恢1号”的食用安全结果当然可以说明“bt汕优63”的安全性。按照周老师的逻辑,“爸爸”吃着安全“儿子”不能吃了,那杂交水稻也吃不得了,今年的猪肉吃得,明年的也吃不得了,谁叫明年的是猪儿子呢,岂不可笑?!”

在转基因领域必须落实依法治国,不能搞潜规则!

许多转基因大腕常常喜欢用所谓的国际通行规则为自己辩护,欺负中国人民没什么见识,借此吓唬中国人民!但是这不过是转基因利益集团借以推广转基因的一条规则而已。

周建理指出,首先,这个所谓的国际通行规则完全违背毒理学评价的基本原则。在毒理学上,一种物品的安全性评价结果,只能由这种物品的试验获得,决不可以用其它物品来替代。

这也是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 15193.1-2014)的规定,这个标准是国家强制标准,“全文强制执行”。

再说了,“华恢1号”只是一个育种时使用的父本“制种材料”,真正要给百姓吃的是“bt汕优63”,何必舍本逐末用父本来做试验呢!

不禁疑问,农业部一再号称,“我国转基因安全性评价全球最严”,但是这个全球最严的评价难不成要违反国家强制标准?!!

农业部制订的这个部标《转基因植物和动物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难不成要违反国家强制标准?!!

如果按照父本转基因试验可以取代子本转基因试验,那么父本转基因试验是否还可以取代重孙辈的转基因试验?!!如此一来,只要浑水摸鱼通过一个试验,那么就相当于给转基因泛滥敞开了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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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证明转基因水稻“华恢1号”的安全性,却用外界培养的、用微生物表达的外源基因(也就是被转入转基因作物的基因)的蛋白,替换“转基因大米”做急性毒性试验。这又是一个典型的偷梁换柱例子!

张启发认为,根据该实验,转基因水稻比喝水还安全。认真分析张启发的这个试验,以及署名“安平”的文章(安平又搬出了所谓的国际通行做法的逻辑,这是国际通行做法),可以看出这个试验表明转基因科学家认为这三个等式是成立的,所以可以用前者的试验替换后者。我把这三个等式归纳如下:

1)首先,外界培养的微生物表达的“Cry1Ab/Ac”蛋白,等同于“华恢1号”中的“Cry1Ab/Ac”蛋白;

2)其次,“华恢1号”中的“Cry1Ab/Ac”蛋白,等同于转入了“Cry1Ab/Ac”基因的“华恢1号”;

3)因此,外界培养的微生物表达的“Cry1Ab/Ac”蛋白,等同于转入了“Cry1Ab/Ac”基因的“华恢1号”。

上述逻辑是典型的三段论等式。

但这几个等式显然是很难成立的,三段论逻辑是不成立的。

1)首先,外界培养的微生物表达的“Cry1Ab/Ac”蛋白,不等同于“华恢1号”中的“Cry1Ab/Ac”蛋白。

周建理指出,不法商人可以证明三聚氰胺奶无毒,因为它提取的蛋白质能通过毒性试验。不法商人可以证明霉变蛋糕无毒,因为它提取的蔗糖及鸡蛋蛋白,全都能通过毒性试验。

周建理还特别指出自然科学的常识:蛋白质有一、二、三、四级的结构,是所有化合物中结构最为复杂的一类。微生物与高等植物的体内环境不一样,其蛋白质的二、三、四级的结构必然会出现众多的差异,也必然会产生众多的不同生物活性,是否会出现新的毒性,只有试验才能回答。

而这方面的试验,我们根本就没有看到。

署名“安平”的文章也指出,这样做实验的“前提条件是需要证明微生物表达的蛋白与转基因作物表达的蛋白是实质等同的。如果二者等同,即可用于开展毒理学试验。”

但是这方面的试验,张启发院士真的没有做啊!

2)其次,“华恢1号”中的“Cry1Ab/Ac”蛋白,不等同于转入了“Cry1Ab/Ac”基因的“华恢1号”。

转基因科学家还在沿用50年前的理论,一个基因只表达一个蛋白质,转基因转入一种基因,就只改变一种蛋白质。

但是这个转基因赖以为生的理论早就破产了。科学界早已取得共识,基因与蛋白质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转基因技术刚出现时,生物学家以为真核生物(如植物、动物和人)的基因编码规律与原核生物(如细菌)是一样的,即:一个基因只编码一个特定的蛋白质。按这一传统的遗传学模型,生物学家曾估算:人体中的蛋白质约有十万个或更多,因此他们预测在人类DNA中的基因约有十万个。

而在2000年6月26日,整个科学界震惊的发现:人类基因总共只不到三万个。更令人困惑的是,比人低等得多的杂草却可以有二万六千个基因。2008年,科学家又发现玉米基因组的基因数量为五万至六万个。人与杂草、玉米间的特性、功能等等有那么巨大的差异,而在基因数量上却并没有呈现出数量级的差异,那么一定是有些什么东西错了。基因与蛋白质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而是非常复杂的关系。有些基因可以产生许多不同的蛋白质,比如果蝇,它的一个基因可以产生(38016)个不同的蛋白质分子。“一个基因只编码一个特定的蛋白质”的理论是错误的。[1]

我们再来看看最近的这个新闻,《自然》杂志最新的报道,CRISPR基因编辑技术导致小鼠体内上百种非目标基因突变。

显然,一个基因对应一种蛋白质的理论是错误的。转基因技术植入一种外源基因后,导致改变的不止一种蛋白质、一种基因。

在转基因领域必须落实依法治国,不能搞潜规则!

3)既然前两个等式都不成立,那么三段论的第三条就更不能成立了,外界培养的微生物表达的“Cry1Ab/Ac”蛋白,不等同于转入了“Cry1Ab/Ac”基因的“华恢1号”。

外界培养的、用微生物表达的外源基因蛋白试验安全,并不能证明转基因作物安全。

现实的例子,苏格兰科学家普茨泰的实验,两个对照组,第一组用转基因蛋白与马铃薯混合后喂养老鼠,第二组用转基因土豆喂养老鼠。第一组没有出现问题,第二组却出现了问题。

3、张启发的试验的过程违背毒理学试验四个阶段的基本规定、基本顺序。

按照规定,首先应该是急性毒性试验,再依次是遗传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慢性毒性实验。急性毒性试验的结果,直接决定后面三个阶段的试验有没有必要做,以什么剂量做,用什么标准做。但是张启发的安全评价试验居然是先把后三个阶段的试验做完了,再回过头来做急性毒性试验。如此明显的重大错误,却被相关部门批准通过!

署名安平的作者回应该问题指出,“转基因水稻“华恢1号”和 “bt汕优63”是我国早期研发的转基因水稻,其进行这些安全检测时,1999年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检测的标准和规范还未形成。研发者自己开展了一些安全检测的工作,有些试验设计不算合理和符合要求。”

这段话不小心暴露了,试验是研发者自己设计开展的,“有些试验设计不算合理和符合要求”。

张启发等把“有些试验设计不算合理和符合要求”的试验报告拿来申请转基因安全证书,居然也能通过号称“全球最严的转基因安全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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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启发的全部8项转基因杀虫稻米安全评价试验,只有2008年的一个小鼠灌胃“急性毒性试验”用了国家标准,但是受试物却是用“细菌蛋白”替换“转基因杀虫大米”,属于偷梁换柱的假试验。2007年做的90天大鼠喂养试验,用的是农业部部标。其余6个试验,根本没有执行国家标准,不合法!

这一条署名“安平”的文章已经承认了。因为其试验是在国家标准设立之前进行的,是“研发者自己开展了一些安全检测的工作,有些试验设计不算合理和符合要求。”

但是这些“有些试验设计不算合理和符合要求”的试验,还是通过了农业部宣称的“全球最严的转基因安全评价体系”。

5、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试验数据明明白白显示是低毒,报告中却说是无毒。

前文第2条已经指出,转基因科学家将外界培养的“杀虫晶体蛋白BT-Cry1Ab/1Ac”,等同于转入了“Bt杀虫蛋白基因Cry1Ab/Ac”的“华恢1号”的试验是假实验,是偷梁换柱。

不过在这个偷梁换柱的试验中,试验报告也明显作假,将低度说成了无毒。下面大段引用周建理原文:

按照国家标准,小鼠经口的LD50试验,低毒试验的服用量是在501-5000mg/kg,实际无毒试验的服用量是在5001-15000mg/kg。张启发试验只做了5000mg/kg的试验,却宣称无毒。

我们来看看号称全世界管理最严格的机构通过的报告,张启发报告的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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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他们的试验剂量是Cry1Ab蛋白 5 g/kg,也就是5000mg/kg。

结论是Cry1Ab蛋白的 LD50≥5 g/kg·bw,根据毒性分级,该蛋白属实际无毒。(LD50称半数致死量)

但是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2014)却明确指出,实际无毒的剂量是5001——15000mg/kg,而不是≥500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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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理特别指出,“毒理学是自然科学中最最严谨的学科。做多少试验,说多少话。做到哪一步,说到哪一步。一句话——严谨,是毒理学研究者最最起码的职业操守。”

国家标准就是国家标准,不能在这上面打任何的擦边球。农业部既然号称是世界上最严格的转基因安全评价体系,不能连基本的国家标准都不顾吧。

既然号称是世界上最严格的转基因安全评价体系,就应该按照最高标准去做15000mg/kg的试验,而不是做5000mg/kg的低度试验,更不能罔顾国家标准,把5000mg/kg的试验想象成为≥5000mg/kg的试验。

署名“安平”的辩解文章,显然就属于这种想象文章,置基本的国家标准都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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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问题还有不少。不止张启发院士一个案例。

看了上面这些,你对那些顶着高大上的光环、坚持“要给公众科普”的、鼓吹“转基因商业化应该尽快推进”的转基因科学家、院士的科学态度会怎么看?

二、转基因科学家屡屡违法推广转基因

很显然,张启发院士的造假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不过违法的科学家不止张一人,而是有很多。

譬如中国市场屡屡被查获的转基因大米和转基因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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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新闻报道中常常看到的出口欧盟等被检出转基因成分的食品,这些产品都没有获得国家的审批,但是却非法进入农田、市场。

中国是尚未批准主粮转基因生产的国家。但是,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是:

“自2006年起截至2013年6月,欧盟预警系统总计通报了184次中国输欧食品中被检测出非法转基因,其中2012年39次,2011年29次,2010年46次,2009年15次,2008年18次,2007年9次,2006年10次。而184次中,大米制品和含有大米的制品175次。” [2]

这些非法转基因的源头在哪里?很明显,是各级育种单位和科研单位,是转基因科学家和转基因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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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转基因科学家,公然将转基因作物种子,伪装成为非转基因作物种子,并且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大批进入农田和市场。如此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事情屡屡爆发,但是其本人也没有受到什么法律惩处。

根据2010年12月农业部发布的1504号《公告》,共有27个玉米品种被停止生产,其中4个品种属于违规商业化的转基因玉米品种。这些转基因玉米品种最初都是以非转基因的名义,申请参加国家品种试验、审定、登记并获通过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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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查获的4个转基因玉米品种当中,有3个品种的育种人都是有名望的资深专家,其中还有人参与甚至负责国家农作物品种的审定。他们分别是“中国杂交玉米之父”李登海、院士戴景瑞、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玉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守才。

这样的公然违法行为不仅没有受到严厉处罚。之后其主要责任人还被某些人策划,给总书记汇报工作,科普转基因。比如戴景瑞院士,就曾在2012年9月15日习近平参加全国科普日活动期间,给总书记科普。

三、相关机构科普材料缺乏基本科学态度,把中央和公众当傻子

前面提到了转基因科学家的违反科学基本常识、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例子。下面我们再来看相关机构违反科学基本常识、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例子。

由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编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知识100问》,这份文件由多位院士参与编写。其中错讹之处极多,我们来看其中一例。

在转基因领域必须落实依法治国,不能搞潜规则!

26页第33条,“为什么不用人做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实验?”中宣称,“科学发展至今,研究出了一系列世界公认的实验模型、模拟实验、动物实验,完全可以代替人体实验。对于人和动物的差别,有一些设计可以弥补,比如剂量、极限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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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真是荒谬!如果说现有的实验是足够的,那么就应该说科学对人类自身的认识已经非常明白,已经完全可以解释癌症等疑难杂症为什么发生,不仅可以解释,也可以治疗这些疾病。但是众所周知,人类对许多疑难杂症还不清楚,人类对自身、对生命科学还有很多根本不知道。

这段话明显违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2014)的规定的表述。

在是否应进行志愿者人体食用实验方面,《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指出:

“由于存在着动物与人之间的物种差异,在评价食品的安全性时,应尽可能收集人群接触受试物后的反应资料,如职业性接触和意外事故接触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以考虑遵照有关规定进行人体试食试验,并且志愿受试者的毒物动力学或代谢资料对于将动物试验结果推论到人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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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却完全无视动物与人之间的物种差异,直接宣称:

“科学发展至今,研究出了一系列世界公认的实验模型、模拟实验、动物实验,完全可以代替人体实验。对于人和动物的差别,有一些设计可以弥补,比如剂量、极限条件等。”

似乎今天的科学水平已经达到了神创造世界万物和人的水准!

更重要的是,在进行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规定的所有试验之后,在该文件最后的食品安全综合评价部分,还有一段极为严谨负责的表述。

“安全性评价的依据不仅是安全性毒理学试验的结果,而且与当时的科学水平、技术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文化因素有关。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必要对已通过评价的受试物进行重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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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的表述是非常严谨的,现有的科学水平是有限的,虽然我们今天证明了这种物品无毒,随着食用人群的扩大和时间的增长,随着几代人的食用,很可能也会发生我们完全预估不到的不利后果;随着科学发展,我们很可能会发现其他毒害作用。

所以在转基因这样关乎国计民生、关乎14亿人健康和生命的大问题上,谨慎再谨慎就是绝对必要的。

所以我们才看到袁隆平与许多人的表态,应该让一些志愿者试吃转基因。不仅像袁隆平这样的老年人应该吃,也应该找一些年轻志愿者吃,连吃三代,看看生的孩子会不会有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主张力推转基因的农业部和转基因科学家的家庭应该做出表率,连吃三代。而不应该像农业部部委食堂和农业部机关幼儿园那样严禁转基因。

在转基因领域必须落实依法治国,不能搞潜规则!

四、相关机构、部门屡屡违法推广转基因

不仅是转基因科学家违法,甚而一些“权威部门”也屡屡违法。

1、譬如上面提到的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就涉嫌违法。该委员会审批通过了张启发院士的两个转基因水稻安全证书。

上面我们已经详细分析的张院士的试验造假问题。

从善意的角度来讲,如果说在第一次审批过程中,该委员会审批通过了安全证书,是因为其科学水平较低,没有发现张启发实验的虚假性,让张启发蒙混过关。那么在舆论早已曝光张启发院士的实验是假实验、假数据之后,该委员会又在这2个转基因水稻安全证书到期后,又给其延期,这样的行为就不仅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了!!!很可能还涉嫌利益交换。

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是颁布转基因安全证书的机构,其中多人是搞转基因的。自己申请、自己审批,自己是运动员,自己是裁判员,黑箱操作。这个问题多年前已经为公众诟病了。

这样的机构违法行为,不仅仅表现为一次,而是多次。

2、在我国每年进口6000多万吨的转基因大豆时,该行为表现的更为典型。

2011年9月30日公众代表曾向农业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农业部出具文件:美国孟山都公司转基因大豆出口中国的全套申请文件、农业部批准其进口申请的全套审批文件,还有中美双方的科学实验报告。

但是农业部出具的文件却表明,这次审批明显不合法。

根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颁布实施)、《农业部转基因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7月11日农业部通过,2002 年3月20日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2)经【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3)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2011年11月4日公众代表获准进行查询,在农业部提供的文件夹中,没有看到任何有关“三方”科学实验报告的内容。

农业部提供的孟山都公司的申请文件包括四份,“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关于食用安全批文”(1996年)、“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关于环境安全批文”(1994年)、一页纸的申请表、“毒理学研究动物试验报告”。

这些文件内容显然并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关于食用安全批文”的主要内容是,将孟山都公司的申请文件和结论重复一遍:

“……你公司(孟山都)的结论是:此一新大豆品种和现有市售大豆品种,在产品成分、安全性以及其他相关指标上没有物质上的不同,因此上市前无需进行复审及批准。本次咨询的所有材料均已归档于BNF001,由市场准入批准办公室保管。”

“根据这次咨询的有关数据的描述及提供的信息,新的大豆品种依照21 CFR 170.30(f)(2)的含义似乎没有显著不同。因此关于此产品我们没有其他要问的问题。但是,你们也知道,保证孟山都公司营销的食品安全、有益健康,并遵循其他相关的法律与法规,是贵公司的责任。”(生物技术公司咨询回函,BNF 000001. 美国FDA  Biotechnology Consultation Agency ResponseLetter BNF No. 000001)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并没有对孟山都公司的产品进行科学试验和检测,只是把孟山都公司的结论复述一遍,而后说明孟山都公司对它的产品负有全部责任,潜台词是若出了问题,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无需负责。很显然,该文件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要求。

“毒理学研究动物试验报告”的文件中,并不包括独立的第三方单位做的动物实验,也没有孟山都公司的“毒理学研究动物实验报告”。没有任何包含了记录数据、进行分析的原始报告。

上述文件说明,每年进口的这些转基因大豆行为,涉嫌违法。

后来公众代表多次要求农业部出具其他进口转基因产品的相关试验报告,农业部拒绝提供。公众代表为此将农业部告上法庭。此案还在审理中。

五、相关转基因法律法规违反常识、违反国家强制标准、违背《宪法》

涉及转基因的行为,不仅是一些人、一些部门涉嫌违法。而且一些转基因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置本身,就极不合理、涉嫌违法。

1、譬如,在最新的转基因相关法规中,卫生部竟然不参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评审工作,不对其安全负责,而只是由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审批。这样的规定明显就不合理,也不合乎《宪法》保障人民利益的精神。转基因作物和食品是否安全,应该交由卫生部、农业部、军队、国家安全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成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其事务。

而这样明显不合法的法规是如何实现的呢。根据《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废止),新上市的转基因食品需要卫生部的审批。而在该规定废止之后,在新实施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卫生部却将转基因的安全审批等最关键工作交给了农业部。

这个规定修改的背后,到底有多少问题呢?

2、譬如我国每年进口6000多万吨转基因大豆,却不对其进行草甘膦农药的检查。

因为根本没有有关的检测标准。而根据世界各国的研究,草甘膦农药都与癌症、生育缺陷、帕金森等疾病都有一定关系。

国标规定国内生产的绝大部分粮食类农作物产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低于1 mg/kg。美国环保部的转基因大豆草甘膦残留量标准却是20mg/kg(转基因大豆在美国主要用于动物饲料和燃料)。阿根廷转基因大豆的草甘膦残留量高达17 mg/kg。

从巴西、阿根廷、美国进口的转基因大豆,其草甘膦农药残留是中国国内检测标准的20倍左右。但是我们却不对其进行检测。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3、譬如,关于常规种子审批的有关规定,并不要求对其进行转基因检测,所以根本不可能知道其是否是转基因种子。上文就讲过,一些知名科学家借此蒙混过关,将转基因作物以常规种子的名义申报通过。

4、譬如,由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杂交之后产生的新的作物品种,在进行毒理学评价时,可以用其父本试验取代子本试验。

这条在前文已经讲过,农业部制订部标《转基因植物和动物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就是按照所谓的国际通行规则制订了这个规定。而这条规定完全违背毒理学评价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 15193.1-2014)。

如果按照父本转基因试验可以取代子本转基因试验,那么父本转基因试验是否还可以取代重孙辈的转基因试验?!!如此一来,只要浑水摸鱼通过一个试验,那么就相当于给转基因泛滥敞开了大门!!!

5、另外,转基因评价标准中,除了食品安全,还应有环境安全试验和审批,国家安全等各方面的条文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却极为欠缺。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很多极不合理的规定。上述这些规定早已经被指出多年,却没有做出修改!

中央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而在转基因领域,违法治国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潮流,成为一个潜规则。

习总书记关于转基因的讲话非常明确,“在研究上要大胆,在推广上要慎重。转基因农作物产业化、商业化推广,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程规范进行,稳打稳扎,确保不出闪失,涉及安全的因素都要考虑到。”

但是一些部门和机构却是执意要推行转基因产业化、商业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屡屡违法违规。不仅是个人违法、而且是机构违法。为了推广,甚而直接修改制订出不合理法律法规,制订出违背宪法、违背国家强制标准的法律法规。

类似的现象层出不穷,却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不禁让人疑问,在转基因领域,一些人和机构是不是把依法治国当作耳边风?!!

最后补充一句:最近中美百日谈判,美方明确要求中国进口几种转基因食品,这一次有关部门会如何做,我们拭目以待。

释:

[1]《曹明华:“转基因”之争在美国》,文汇报,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1/07-06/3162721.shtml

[2]《欧盟严查中国输欧“非法转基因”米制品:半年通报18次》 中国经营报2013-06-29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3-06-29/753901.html

[3]《转基因违规商业化低调曝光被叫停玉米品种仍在促销》,经济观察报2011.4.1http://www.eeo.com.cn/2011/0401/1979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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