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乡绅制度有违民主法治潮流

作者:寒竹 来源:《社会观察》 2014-05-03 636

  2月份的亚布力论坛上,一些企业家提出“恢复乡绅”的主张,认为没有乡绅,农村就无法繁荣。与此相呼应,《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论,认为中国只有催生出新的乡绅阶层,乡村的秩序才能逐渐有序,乡村的文化才能日渐繁荣。

  但是,几乎所有提倡重建乡绅社会的人都没有对“乡绅”这个概念做出准确的界定,也没有对中国乡绅阶层在历史上产生和消亡的条件进行分析,更没有对中国今天现实中是否可能重建乡绅阶层进行调查研究。在这样一些最基本的问题没有澄清以前,只是简单地大声疾呼恢复乡绅,显然对当前的农村建设并无补益。

  本文以为,乡绅是国家法律统治无力达到基层社会的产物。通常,乡绅作为一个社会群体,都是出现在国家政权发育不全的前现代社会。尽管乡绅在历史上起过重要的治理作用,但这个阶层跟现代社会的治理导向基本是不相容的。

  当社会进入现代化进程后,法律的统治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层面,民主参与意识成为社会的共识,乡绅阶层要么是自我瓦解,要么是被社会革命所摧毁。在民智大开的21世纪中国,再来倡导重建乡绅社会,确实有违民主和法治的历史潮流。

  乡绅是前现代社会的产物

  中国的封建贵族制度在战国时期开始瓦解,到秦汉时期基本确立了以郡县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制度。由于中国幅员广阔,人口众多。中央集权虽为中国的基本制度,但事实上,中央政府的权力很难深入到乡村的基层社会。自秦汉到明清这两千年间,中国县一级单位大致保持在1500个左右,每个县的人口大致从最初的几万人发展到后来的几十万人。

  但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县一级官员一般只有四五人,加上县级官员下面的吏、役两类人员,人数也很少。即使到了晚清,由于人口和社会事务的增加,官吏人数以较过去多了很多,但官员人数与西方国家相比依然少很多。这一点,《剑桥中国晚清史》总结说:“中华帝国有一个不可思议的地方,就是它能用一个很小的官员编制,来统治如此众多的人口。”

  一个中央集权的政府如何用极少的官员来治理一个疆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如果严格按照中央集权制度的形式来管理中国这么一个大国,需要大量的政府官员。这是当时中国的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难以支撑的。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局限,中国在秦汉时期确立的地方政权只能达到县一级,而县以下则基本依靠宗法制度和乡绅阶层。这就是所谓的“皇权不下县”。

  对于县以下的社会结构,《汉书》讲得很清楚:“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县以下的这些管理人员虽然在形式上隶属于县一级政权,但并非朝廷命官。

  秦汉以来,中国的官员选拔就有一套严格有效的制度。汉代实行察举征辟制度,隋代开始开科举,从中央到县一级的官员都有统一的标准。但在县以下的管理结构,虽有亭、乡、保甲等单位,但并没有朝廷任命的官员,没有制度性的机制。当地的豪强或乡绅在基层社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亭、乡、保甲的管理基本都被当地豪强或乡绅所控制或主导。

  一般说来,乡绅由这样几种人构成:考科举未中或中了举但未做官的士人、家产殷实的地主或土豪、退休官员或长期赋闲在家的官员、宗族元老等。因为乡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又有一定文化,懂得国家的法律典章制度,一些从官场退休的乡绅还有相当丰富的人脉关系和管理经验,所以,乡绅成了国家权力管理基层社会的一个重要补充。

  正是由于各地基层社会的乡绅承担了乡村的基层管理工作,中国才可能由一个官员人数极少的官僚体系来管理这么一个幅员广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如果没有乡绅阶层,县以下的亭、乡、保、甲的管理是很难维持的。我们今天在重新评价中国传统文化时,切记不能低估了乡绅阶层和乡绅文化在中华文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乡绅阶层的治理模式并不是一个制度性的规范,乡绅阶层对基层社会的治理也不是法律的治理。通常财富、知识、声誉、宗族和官场背景是构成乡绅阶层的基本支柱,这使得乡绅阶层的形成不可能是一个自然的公平过程,其中尤以宗族和官绅勾结的负面影响为甚。乡绅的治理常常成为土豪、宗族、官宦亲属的治理。中国古谚讲的“天高皇帝远”,通常就是讲地方社会中的无法无天的乡绅腐败现象。

  乡绅阶层瓦解是历史的进步

  如上所述,乡绅阶层的形成是由于国家权力无力深入到基层,国家需要乡绅这样一个社会群体来补充国家对基层社会的管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乡绅大多出现在古代或中古时期。一旦社会进入现代化进程并建立起现代国家,乡绅阶层就很难再有生存的空间。

  平等和法治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按照现代国家的原则,财富、宗族和官场背景都不应该成为基层社会管理的基础。所以,乡绅退出历史舞台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现象。英国在中世纪后期也出现过乡绅,这些乡绅对英国农业的资本主义化,对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日益现代化,平等、民主和法治的观念日益深入到乡村基层,过去乡绅对地方事务的控制逐渐弱化。最后,普选制的实施终于使得财富、家庭和宗族的因素与地方政治逐渐脱钩。

  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乡绅的消失不是一个自然过程。在上世纪上半叶,中国社会用急风暴雨式的革命摧毁了传统乡绅,建立了现代国家。今天,一些提倡恢复乡绅的人把乡绅退出历史舞台归咎于社会革命。其逻辑是,当年消灭乡绅的社会革命完全错了,所以,今天一定要恢复乡绅。

  毫无疑问,暴力革命尽管会推动历史发展,也会有很大副作用。革命在上世纪摧毁乡绅阶层的方式是否合适,今天可以讨论。但是,这绝不是重建乡绅制度的理由。这里需要澄清一下:第一,中国革命在上世纪打击乡绅的历史背景;第二,革命当时为什么要消灭乡绅阶层?

  第一,中国在上世纪出现的摧毁乡绅运动并不是某一个革命党的主观想法,而是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把传统乡绅作为革命对象,可以追溯到国民大革命时期。当时为什么要把乡绅作为革命对象呢?“有土皆豪,无绅不劣”这个口号从何而来的呢?从表面看,当时的中国士绅阶层本来是革命的拥护者甚至是发动者。为什么当时以民权代表自居的士绅会变为革命对象呢?解释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理解20世纪初的中国革命其实具有双重性:一个是推翻清政府的政治革命;一个是推翻乡绅的社会革命。

  由于对清政府亲贵统治的不满,清末时期的乡绅都是革命党的支持者,很多革命党人就来自乡绅家庭。乡绅倡导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但并不希望改变整个社会结构。也就是说,乡绅们支持的革命仅仅是一场政治革命,而不是颠覆整个社会结构的社会革命。

  但是,早在辛亥革命爆发前,一场以农村乡绅为打击对象的运动已经在全国蔓延开来,这就是晚清的“绅民冲突”,底层农民用暴力攻击乡绅。从1901年开始,中国各地都出现了农民与乡绅冲突的“民变”。到了辛亥革命前夕,全国几乎无地不有“绅民冲突”。底层农民攻击乡绅的事件是清朝中期的数百倍甚至数千倍。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初的“绅民冲突”跟历史上的“官民冲突”有很大不同,底层农民并没有把矛头对准当时的清政府,而仅仅是针对当地的乡绅。当时,各地“毁学杀绅”的事件层出不穷。这种“杀绅”的暴力行动有很深刻的社会根源。清政府到了晚期加大改革步伐,把各种改革新政都交给各地士绅,由士绅来办学校、办警察局。

  这实际是把地方权力直接交给乡绅,刺激乡绅利用改革的政治权力来牟取私利。结果,清政府的改革事实上纵容了各地乡绅以“改制”的名义把社会公权公然“私人化”,由此激起底层农民对乡绅的愤怒。所以,20年代国共两党打击土豪劣绅的运动,不过是清末“绅民冲突”的历史逻辑延续。

  第二,甲午战争的失败再次证明,中国当时的上层社会已经无力保家卫国,更无力完成现代建国的重任。当时中国的知识精英在国家危亡之际,为了救亡图存,唯有发动底层大众,才有可能抵御外侮,完成现代建国。当时的革命党把底层农民对土豪劣绅的愤怒看成是革命动力,他们把社会革命引向基层,目的是完成政治动员。这个历史的运动一直到50年代初土改完成才算结束。

  毋庸置疑,中国用暴力革命摧毁乡绅确实有一些弊端,为此付出了很大的社会代价。但是,这一历史进程中的方式错误和巨大代价,并不能说明乡绅制度本身应当延续,更不能成为今天重建乡绅社会的理由。如果作为一种历史研究,大家可以讨论当时摧毁乡绅阶层的时间和方式是否合适?能否从中获得一些经验教训?但是,如果要在今天重建乡绅,或者恢复过去那种乡绅社会,那就可能引起更大的社会问题。

  民主与法治才是乡村建设的正道

  如前所述,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中,乡绅阶层在基层社会扮演了一个重要的历史角色,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清末改革的失误导致乡绅跟底层农民的矛盾尖锐化,最终引起了摧毁土豪劣绅的暴力革命。乡绅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和革命运动摧毁乡绅都已经成为历史。历史的经验值得研究吸取,但这和恢复乡绅社会是两码事。长远看,只有坚持民主与法治才是乡村建设的正道。

  首先,历史不能倒退。无论乡绅在历史上发挥过多大的积极作用,无论20世纪摧毁乡绅的运动中有多大的失误,乡绅的消失都已是一个基本事实。要把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拉回到乡绅社会,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今天的中国已经没有了乡绅社会的基础和现实条件。

  其次,乡绅阶层只有在国家力量无法深入基层的前现代社会才会有积极作用。在国家权力已经深入乡村的历史条件下,如果重建乡绅,必然导致政治权力寻租,政治权力腐败,资本与权力勾结,乡村政治腐败化和乡村社会黑帮化、宗法化。

  清末的改革最后导致乡绅的腐败就是前车之鉴。任何一个头脑清醒的人都会很清楚,如果由资本、退休官员或宗族首领来主导农村公共事务会有什么结果。今天如果重建乡绅阶层,中国的基层社会将会丛林化,黑恶势力和地方土豪将会把持基层社会,最终引起剧烈的社会动荡。

  再次,平等原则下的法律统治和民主原则才是乡村建设的正道。现代社会的基层结构有几个重要特征,一个是基层政治去个人化、去家族化,法律的统治取代个人或家族的统治。在一个现代国家,由一个人的财富、宗族血缘或官场背景来统治基层社会显然是行不通的。

  在现代社会,社会的个体无论在财富上有多大差异,文化上有多大悬殊,政治上有无官方背景,在政治和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形式的重建乡绅都与法治、平等原则相背离,都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背道而驰。当代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只有坚持民主和法治原则,除此之外,别无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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