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洲旧文两篇:两税并轨、银行业外资介入

作者:杨芳洲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3-05-02 266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并轨有何难?

  ――将内资企业所得税率降至与外资同等水平是最佳选择

  自我入世以来,对外资的各项准入限制己基本取消,外资现不但享已有与我内资企业同样的国民待遇,而且还享有我内资企业所没有的税收优惠。沉重的税负大大限制了我内资企业的生存发展,使其无力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在与具有技术优势的外企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弱势地位。因此,近年来舆论一直呼吁内外资所得税率并轨,一般都主张以介于内、外资所得税率之间的一个统一税率并轨,但这种降内升外的企业所得税并轨方式让有关管理部门颇感为难,其顾虑主要是怕丧失对外资的吸引力,甚至担心外资会因此大量撤离。

  其实内外资所得税率并轨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提高外资目前的所得税率,将内资33%的企业所得税率降至外资15%的所得税水平,不仅无损外商利益,而且能极大地促进我民族企业及整个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并大增我财政收益,还能因此而增加商品供给,有效吸收通货膨胀因素。是有数大利而无一小弊的最佳选择。这是因为我们杀鸡取蛋式的税收政策,使企业所得税率多年来已是虚高而无用,不仅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而且也是企业税收本身增长及整个财政收入增长的桎梏。详细分析如下:

  一. 当前企业税负对国家有利吗 ?

  目前企业的税负是否合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达到了能取得最大经济利益的最佳税率?让我们作一下具体分析:

  如增值税率=17%,以增值税为计算基础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10%。则不包括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企业账面进销差价占真正全额进销差价的比例为:84.246%(计算公式:1/(1+0.17×1.1)=1/1.187=0.84246),增值税及其附加的共10%的税费则占了整个进销差价总额的15.754% (1-0.84246=0.15754)。占差价总额15.754%的增值税及其10%的附加税费显然不包括任何成本费用,它实际上是企业纯利的一部分。

  若企业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全额进销差价占同样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全额销售收入的33%—40%,则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占了(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全额销售收入的5%—6%,即通常所说的增值税负的程度是5%—6%,与营业税大致相同。即企业在其全额销售收入中至少要有5%—6%的盈利才够交增值税或营业税,否则就是亏损。

  若企业销售收入毛利润率达到6%(上市公司几年前的水平),则扣除所得税(6%×33%=2%)后,纯利润只有4%。而要达到销售收入6%的毛利率,则在销售收入中减去所有(不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成本后,还须有11%—12%的盈利,才能在扣除5%—6%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后有6%的毛利润。这样,销售收入中未扣除增值税(或营业税)的11%—12%的盈利,政府通过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拿走了7%—8%,而留给企业的仅剩4%。

  如企业销售收入毛利润率达10%(现工业平均水平),则扣除所得税(10%×33%=3.3%)后,纯利润=6.7%。(而由于毛利润率较高,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全额进销差价占同样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全额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计为40%,增值税负则应为6%。)则在销售收入中减去所有(不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成本后,还须有16%的盈利,才能在扣除6%的增值税后有10%的毛利润。这样,销售收入中未扣除增值税的16%的盈利,政府通过增值税和所得税拿走了9.3%,而留给企业的仅剩6.7%。

  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尚未完全好转,企业利润空间仍十分有限的形势下,还有多少企业(在扣除了不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所有成本费用后)还能有占销售额11%—12%或16%的利润空间,在留给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共7%—8%或9.3%后,给自己剩下4%或6.7%呢?这样的税负不仅极大地限制了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也限制了税收本身的增长。当企业普遍经营困难时,即使不减税,又能有多少油水可挤呢?

  2002年我国企业所得税共2000多亿元,其中80%以上来自产生高额垄断利润的垄断行业,其余众多国企、外企和民企一共才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20%。这说明企业利润水平确实太低了,税率再高也挤不出多少油水。这同时也说明在税负沉重的情况下,企业总是尽量在账面上把利润做小。

  2004年在我宏观经济形势已有所改善,但全国企业所得税也就3100多亿,仍然是垄断行业占大头。主要增长来自价格上涨的能源、资源类行业。

  2005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达4300多亿元,其来源除垄断行业外,能源、资源类产品,特别是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价格的持续上涨,造成相关行业所得税快速增长。仅原油行业就实现企业所得税468亿元。石化、煤炭、有色金属行业所得税增长也很显著。再有就是国有商业银行因宏观经济形势好转企业效益改善,及以前年度坏帐剥离亏损弥补完毕等因素,企业所得税呈大幅增长态势。2005年全国金融保险业企业所得税共入库545.8亿元,比上年增收350.98亿元。

  从2002、2004、2005这几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看,垄断行业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最稳定的主要来源;而因价格上涨或其它原因导致其利润突然大增的行业,则是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增长点;其余众多企业随着宏观经济环境逐步改善,企业所得税也有些增长,但不明显。

  自94年增值税改革后,17%的增值税率和33%的所得税率已成我内资企业难以承受的重负,大半内资企业倒闭就是证明。企业在此税收重负下,若都规规矩矩照章纳税,则绝大多数企业都将难以生存,而增值税因征管法纪严格而难以逃税,因此做高账面成本费用以逃避所得税,就成为大多数内资企业“合情理”但却不合法的必然选择。因此33%的企业所得税率已使其仅是税率虚高而税额困窘,彻底失去了其增加税收的本来意义。

  但凡企业税收的设计,一般必有流转税(如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区别。设计所得税的目的不仅在于对其盈利所得征税,而且主要还是为了征收流转税。企业为减少所得税必然要求取得其所有成本费用支出的发票。而货物及服务供应方只要开出发票就是实现了应纳流转税的销售收入,也就必然产生流转税。因此流转税才是企业税收最稳定可靠的来源。所得税率如低到只有象征意义,人们就不在乎支出是否取得发票,供应方也就可因不开发票而实现不用纳流转税的销售额。因此所得税率不可过低,过低则丧失流转税。而所得税率如过高,企业就会千方百计虚增账面成本费用逃避所得税。因此过高的所得税率只能是税率虚高而税额窘困,就象我们现在这个样子。而所得税率只要有10%,就足以构成任何企业较大的经营负担。由此可见15%的企业所得税率不仅不低,而且还有可进一步减税的空间。

  大多数企业不难做到虚增账面成本逃避所得税,但一些很正规的国企、民企却不能逃税。而这些很正规的国企、民企却恰恰是我国技术创新的骨干力量。可以说,我民族企业之所以长期无力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有技术开发能力的正规企业税赋过重是一个重要原因。

  过重的税负不仅大大阻碍了我民族骨干企业的发展壮大和技术进步,而且大大阻碍了企业税收本身的增长,由于沉重的企业税负严重限制了商品的有效供给,因此大大窒息了企业应纳税基础的扩大,应纳所得税的毛利润和应纳增值税的进销差价都与销售额受到同样程度的遏制,因此既限制了企业所得税也限制了增值税、营业税的增长。而在宏观经济方面,商品供给受到的抑制既不利于抑制通货膨胀,也大大限制了货币发行的规模。因此,过重的企业税负造成财政损失(包括税收和货币发行两个方面财政利益受到的抑制)必定会大大超过高税率名义上产生的税收。

  因此,将虚高无用的企业所得税率降18个百分点,看起来降幅挺大,其实不仅无损实际税收,而且必将对企业、财政、宏观经济几方面都产生很大的经济利益。下面具体分析大减企业所得税对这几个方面的影响:

  二.大减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财政和宏观经济的综合影响

  从过去几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推算,2006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将超过5000亿元。如仍像前几年一样,其中20%为众多一般企业所缴纳,则这些一般企业所缴企业所得税为1000亿元。其余4000亿元所得税,按其按前几年的情况分析,垄断行业和不逃税的正规企业大约各占一半,各2000亿元。

  减企业所得税对以上三类企业有着完全不同的影响,因此应分别进行分析。

  1.众多逃税的一般企业(其所得税约占全国20%,1000亿元)

  由于我大多数企业都在虚增帐面成本费用逃避所得税,因此将企业所得税率由33%降至15%后对这逃税的大部分企业并无太大影响。减税后这20%的1000亿元所得税收不会有什么大的变化。其销售额、毛利润、(纳增值税的)进销差价、GDP也与其企业所得税一样,减税后都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但由于所得税率降了一多半,其逃税的利益和意愿也自然有同样程度的下降。如减税后加强税收执法,增加其逃税的成本和难度,这些企业所上缴的所得税很可能会大于减税前。)

  2.不逃税的正规企业(其所得税约占全国40%,2000亿元)

  如这些正规企业的销售收入毛利率按现一般工业水平10%计算,则这些企业减税前所得税占销售收入(33%×10%)=3.3%,这些正规企业年销售额则为2000亿元÷3.3%=60606.06亿元。

  企业技术研发实力的增强

  对无法逃税的正规国企、民企来说,所得税率降低18个百分点则使其税后纯利润净增毛利润总额的18个百分点。如原销售收入毛利润率为a,则原销售收入纯利润率=a×(1-33%)= 0.67a 。减税后销售收入纯利润率=a×(1-15%)= 0.85a 。即在销售收入毛利润率为a的条件下,减税使这些正规企业立即就获得了相当于其销售额(0.85a-0.67a)=0.18a的增加利润。销售收入纯利率增幅为(0.18a÷0.67a )=26.87%。

  如销售收入毛利率a=10%,则企业增加的纯利润0.18a相当于其销售额的1.8%,其金额共计为:60606.06亿元×1.8%=1090.91亿元。

  对于那些销售毛利率远不止10%的技术骨干企业,则因减税而增加的纯利润也将远大于其销售额的2%以上。

  由于这些因减税而增加的额外利润不用付出任何成本代价,因此可全部用于增加企业的技术研发力量。我民族骨干企业每年都因此而额外增加相当于销售额1.8%-2%以上,其总数超过1090.91亿元的技术研发自有资金,技术创新必定会出现相当的进步。

  销售收入的增长

  由于降低18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率使其销售收入净利润率上升了0.18a,销售收入是净利润的1/0.85a倍(即0.85a 的倒数),因此,减所得税直接增加的净利润(也即直接减少的所得税收)则对销售收入的增加有1/0.85a 倍的杠杆调节作用。如a=10,则杠杆调节作用1/0.85a=11.765倍。(这是因为利润率的提高会使经营者扩大经营规模。销售收入净利润率平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原平均边际机会成本为零的那个使商品交易总额达到最大的点,边际销售净利率则也提高一个百分点。经营者在利润最大化原则的驱使下会扩大经营规模,直到边际机会成本等于零时,即边际销售净利率降至原来水平,商品交易总额和实现利润总量都达到了最大。) 但不论销售毛利率a如何变化,销售收入都会因此企业所得税率降低18个百分点而增加0.18a ×1/0.85a =21.176%。[注1] 以金额计算,销售收入的增加总额为60606.06亿元×21.176%=12833.94亿元。

  宏观及财政利益

  而毛利润、(应纳增值税的)进销差价也会与销售总额都同步增加21.176%。因此,这些不逃税的正规企业为社会所贡献的增值税、营业税、GDP也都会同步增长21.176%。

  GDP

  如进销差价占销售收入的40%,GDP(增加值)占进销差价的一半,则这些正规企业因减税而增加GDP 21.176%,其增加金额为60606.06亿元×21.176%×40%×50%=2566.7878亿元。即减税会使这些正规企业GDP增长2566.7878亿元。

  财政利益

  税收

  而所得税则因其纳税基础毛利润增加了21.176%,而税率下降了(18%÷33%)=54.55%,因而比减税前下降了44.92%(计算公式:[1-(1+0.21176)×(15%÷33%)] = 44.92%。),其下降金额:2000亿元×44.92%=898.4亿元。

  由于所得税率大降18个百分点将使增值税增长21.176%,而增值税则相当于销售额的6%(注:见前面关于企业税负的分析),(营业税占销售额5.5%,但营业税在这些正规企业中所占比例过小,忽略不计,都按增值税计算。)而不逃税的正规企业减税前的所得税占销售收入的3.3%,即增值税是减税前所得税的(6%÷3.3%)=1.81818倍,因此,增值税增长21.176%等于所得税增长(21.176%×1.81818)=39.56%,增值税增长金额为:2000亿元×39.56%=791.2亿元。差5.36个百分点(44.92%-39.56%=5.36%),共107.2亿元(898.4-791.2亿元=107.2亿元)而未能完全弥补所得税的减少。

  即减税后的企业所得税加上因减税而增加的增值税,相当于减税前企业所得税的94.64%。因减税而减少的税收(107.2亿元)仅相当于不到2个百分点的企业所得税率(33%×5.36%=1.7688%)。

  货币增发的需求

  企业因减税而使财政增加的收入,绝不仅仅只是税收的增长。由于不逃税的正规企业销售收入增长了,商品供给的增加带来增发货币的需求,如货币流通速度为平均每年周转6次,则需增发相当于这些正规企业原销售收入21.176%÷6 = 3.52933%的货币,才不会产生通货紧缩因素。而减税前的企业所得税收仅占销售收入的3.3%,因此所得税率降低18个百分点所产生的增发货币的需求量就相当于那些不逃税的正规企业减税前所得税收总额的1.0695倍(3.52933%÷3.3%=106.95%),需增发的货币量为:12833.94亿元(增长的销售额)÷6=2000亿元×1.0695=2139亿元。[注2]

  即这些正规企业因减税而增加的商品供给创造了相当于这些企业减税前所得税总额一倍以上(1.0695%),其金额为2139亿元增发货币的财政利益。

  财政利益总计

  这样,不逃税的正规企业因减税所带来的财政利益(包括税收和货币发行)就相当于这些企业减税前所得税总额的二倍,即:税收94.64%+ 货币发行106.95%=201.59%。其金额为:2000亿元×201.59%=4031.8亿元。财政利益净增2031.8亿元。

  对通货膨胀的抑制作用

  如宏观经济环境处于明显的通货膨胀时期,可不增发货币,从而使减税所增加的商品供给(销售收入)有效地吸收与之相同的(12833.94亿元)通货膨胀量,其吸收的通货膨胀所能抵消的货币紧缩金额也是2139亿元;并至少减少相当于这2139亿元货币紧缩数量3倍多,共超过6400多亿元的,负的(破坏性)乘数作用[注3]所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及以此相应的财政利益损失(包括紧缩2139亿元货币直接和间接减少的财政利益)。这样带来的宏观经济及财政利益会更大。

  大减企业所得税对不逃税的正规企业各方面影响的总结

  不逃税的正规企业因所得税率大降18个百分点仅使税收损失了相当于原所得税的5.36%,共107.2亿元。而这些企业却因此而增加了超过1090.91亿元的技术研发自有资金。GDP也因减税而增长2566.7878亿元。

  因减税而增长的财政利益则是原所得税总额的一倍以上(201.59%),财政利益净增2031.8亿元。弥补减少的107.2亿元税收后,财政利益的增长仍大于原所得税总额一倍。

  如通货膨胀时期不发行销售收入增长12833.94亿元需增发的2139亿元货币,其所吸收的通货膨胀则等于因减税而增长的销售额(12833.94亿元),能直接抵消货币紧缩金额也与需增发的货币一样,为2139亿元。所能减少的宏观经济损失(包括紧缩货币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财政利益)则至少是所抵消的货币紧缩金额(2139亿)的3倍多(超过6400亿元)。

  总之,这些不逃税的正规企业因大减所得税而增长的研发力量,为社会贡献的GDP和财政利益及宏观经济利益,各方面均有大利而无小弊。

  以上只是理论上的一般推论,若这些不逃税的正规企业将其因减税而得到的增加利润用于技术研发,则其带来销售额的增长就不止是因减税而增加的纯利润(也即直接减少的所得税收)的11.765倍,即销售额不止增长21.176%,减税所带来的增发货币的财政利益也会更大;而且减税所产生的(应纳增值税的)进销差价、毛利润的增加也必将大于销售收入的增加,因此其为社会贡献的增值税、GDP、企业所得税的增长,也必定比销售收入大于21.176%的增幅更大。

  3.垄断行业(其所得税约占全国40%,2000亿元)

  减税的目的是增加全社会的利益,而不应减少国家的税收去增加垄断行业本来就很大的垄断利益。因此,对垄断企业的减税问题须采取特殊政策,或是不减税,或是减税与降价(或正准备提价的不提价)挂钩,前者不减税则无变化,后者减税直接抑制通货膨胀,可直接抵消为对付通货膨胀而紧缩的货币金额,及紧缩这些货币金额对社会经济和财政至少大约3倍多的(破坏性的)负的乘数作用[注4],因此具有极大的社会经济和财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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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在理论上,企业税负降幅越大,其刺激销售收入增长的幅度也越大。毛利润、(应纳增值税的)进销差价及营业税、增值税、GDP,及对通货膨胀的吸收程度(或货币增发量)也都会与销售额同步增长。但如将目前33%的企业所得税率全减掉,则其刺激销售额增长的程度与减掉的所得税率33%相同(0.33a×1/a=33%)。毛利润、进销差价、GDP,及对通货膨胀的吸收程度(或货币增发量)也都会与销售额同步增长33%,但全部营业税和部分增值税则会丧失。

  所得税率如过低,则必然丧失税收来源最稳定可靠的流转税(营业税和部分增值税)。因此,所得税率的降低是有限的。

  注2:如果减税使经济趋于活跃,流通速度加快,则须增发的货币数量似乎应减少。但流通速度的加快不仅将带来更多的商品销售收入,而且会降低成本,使利润增长的幅度将超过销售收入增长的幅度,这些都会带来增加的GDP和税收。因此,流通速度加快是一种增加产出的重大宏观经济利益。须增发的货币数量也因此而不会减少。

  注3:货币紧缩的数量对社会经济和财政的破坏作用究竟有多大,要看货币紧缩的程度和持续时间的长短。如93年6月开始至2002年底持续近十年的货币紧缩政策所造成的损失至少有四、五万亿元人民币(真正银行坏帐的二倍),是当初紧缩产生的货币供应缺口(不过区区几千亿元)的至少十倍以上。至少大约3倍多的负的乘数作用是指最初的紧缩金额(等于紧缩产生的最初货币供应缺口)周转一次的破坏性作用。

  注4:同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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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减企业所得税应采取的配套措施

  1.对垄断行业应采取特殊政策。(前面已有论述,这里不再重复。)

  2.一些大型国企并非有钱就能用于技术研发,为防止国企管理层虚增账面费用挥霍掉企业减税得到的增加利润,需要有配套的政策措施规定其用途,及对其成本费用水平进行指标考核。

  3.在减税的同时加强税收执法,在逃税利益和意愿均与减税有同程度下降时增加逃税的成本和难度,原逃税的大多数企业上缴所得税将会增加。

  4.在企业因减税而获得一定的技术发展自有资金后,政府科技发展主管部门应指导并协助国企、民企其落实具体的技术项目。

  5.大减企业所得税将使不逃税的正规企业所得税减少44.92%,而其增值税却因税基的扩大而能增加原所得税的39.56%,需增发的货币则相当于原所得税的106.95%。因减税虽可使财政收入增加相当于原所得税一倍(94.64%+106.95%=201.59%)。但增值税和货币发行都是中央的财政利益,因此需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将中央因减税而得到的较大经济利益的一部分用于支持地方事业(尤其是农村教育事业),以弥补地方减少的企业所得税收。

  6.如处于通货膨胀时期,减企业税负可不增发货币。(或仅增发少量货币,以弥补相当于这些企业原所得税总额5.36%,共107.2亿元的税收损失。其余由商品供给(销售收入)增加而产生的超过不逃税企业减税前所得税总额一倍,大于2000亿元的增发货币需求量,可使其去吸收通货膨胀。)

  但如减企业税是在通货紧缩或无明显的通货膨胀时期,则需增加货币发行对减税予以配合。相反,此时若无增发货币配合,减税引起的商品供给增加将最终导致供大于求,价格指数下降,从而使商品供给(销售收入)停止增长。既丧失GDP和税收的继续增长,也将丧失发行(不产生通胀而只增加商品供给的)货币的财政利益。减税也就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甚至可能出现因减税而增加的税收不能弥补减掉的税收,又无增发货币的财政利益,从而使财政收入下降的窘况。

  四. 减轻企业税负应为宏观调控抑制通胀的重要政策工具

  前文已具体分析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率18个百分点对企业、税收、财政和宏观经济各方面的综合影响。从这些具体分析中可看出,大幅降低目前过高的企业税负对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均有大利而无小弊。由于减轻企业税负对促进经济发展有力的杠杠调节作用,及有效增加商品供给对通货膨胀极强的吸收功能,减轻企业税负应是宏观调控尤其是抑制通货膨胀一个最有效的主要政策手段。

  而通过紧缩货币抑制总需求来抑制通货膨胀,在理论上根本站不住脚。下降的总需求完全可以和上升的物价指数同时并存。因为紧缩货币在抑制需求的同时会更严重地抑制商品供给。只要商品供给下降得比需求快,需求的下降就可与(由成本推动的)物价上涨同时存在。

  凡货币(相对于商品的)紧缩,都会形成货币供应缺口,而货币供应缺口的存在必定会中断许多货币流通的链条而形成堵塞导致流通速度下降。可以说,货币供应缺口的正、负、大、小决定着流通速度,而流通速度越慢,流通中需要的货币就越多,因此流通速度下降使货币供应缺口更进一步扩大,货币供应缺口的进一步扩大又将导致流通速度更进一步下降……,整个社会商品生产和流通因此进入货币供应缺口不断扩大和流通速度不断下降相互强化的恶性循环。

  而货币和商品流通速度越慢,一定时期内产量或销量则越小,则成本中的重要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借款利息、厂房设备店铺等租赁费用、仓储费用、一些办公费用以及工资中的一部分等)分摊到每件商品中就越大。不论工业还是商业都是如此。

  在货币紧缩时,商品供给受到的抑制决不仅仅是从需求传导过去的,更主要的是受成本的挤压。由于紧缩形成货币供应缺口不断扩大和流通速度不断下降相互强化的恶性循环,流通速度持续的下降大大增加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成本,致使企业利润空间受到市场需求下降和成本上升的双重挤压,许多厂商亏损甚至破产,商品供给于是大减。即使一些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因银根紧缩时普遍的资金短缺且(贷款)成本过高而无法扩大(甚至减少)生产。因此,需求的下降,成本的上升,加之(生产和流通)资金短缺,这三者的合力必定使货币紧缩时商品供给下降得比需求更厉害。正是由于被挤掉的商品供给大于下降的需求,才使未被挤掉的那部分商品不断上升的成本有了推动价格上涨的空间。于是需求型的通货膨胀转变为成本型的通货膨胀,甚至“胀”的速度更快。持续的货币紧缩政策虽然最终也能在所有企业拼命降低成本的短期行为挣扎中将物价降下来,但其代价却太惨重了,而且结局无非是普遍的萧条。

  长期以来,在美国和国际权威机构的误导下,我一直仅将货币政策作为抑制通货膨胀的主要政策工具,奉行宁缩勿涨(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近十年之久。自93年6月后央行一直在为治理“通货膨胀”而数年如一日持续勒紧银根,抑制需求。其结果只能是随着银根越勒越紧,三角债和银行呆帐越勒越多,流通速度越勒越慢,成本越勒越高,商品供给越勒越少,物价指数越勒越涨。当然还有越勒失业越多,越勒活着的企业越少。这时的“通货膨胀”早已不是通货在胀,而是通货持续的紧缩使物价指数在不停的涨。物价指数越涨,央行就越勒,越勒就越……这种越勒就越“胀”,越“胀”就越勒的错误政策人为的恶性循环,加剧了宏观经济货币供应缺口不断扩大和流通速度不断下降相互强化的恶性循环。

  错误的货币政策(加之错误的企业税收政策)造成我94年-98年持续5年的严重经济衰退和之后4年的通货紧缩,及史无前例的大量失业人口和农村更为严重的贫困,大半企业倒闭,经济损失至少四、五万亿元(真正银行坏帐的2倍),银行坏帐高达2.8万亿以上,三角债则不知高出银行坏帐多少倍。而年通胀率却在93年6月紧缩货币后从12%加速到94年的24%,其中94年10月份更高达27%以上,直到紧缩两年后的95年7月份年通胀率仍在20%以上。

  纵观世界历史,自19世纪以来的历次经济危机都是由紧缩银根引起,以货币紧缩治理通货膨胀也从未有过好结果(如美国上个世纪70年代长达10年的“滞胀”)。理论和历史实践都证明,货币政策对通货膨胀的控制只能用于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微调,使货币供应增速平稳而缓慢地逐渐降至略高于商品供给的增速。其原则是不能导致流通速度下降,否则将进入流通速度下降和货币供应缺口扩大相互强化的恶性循环。不但商品供给和宏观经济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商品成本也会普遍上升,由需求型的通货膨胀转变为成本型的通货膨胀。形成通货膨胀和经济衰退失业增加交织在一起,即通常所说的“滞胀”。

  而在通货膨胀严重时,货币政策的微调功能已起不了太大作用。此时,货币紧缩作为一种宏观政策工具只能用于通货膨胀发展到货币质的功能因量的膨胀而受到损害,从而使紧缺商品囤积在流通领域代替货币执行起交换价值的功能的特殊条件下。货币紧缩的目的是遏制投机,把紧缺商品从流通领域的投机性囤积中解放出来,增加这些商品在实际用途方面的供给,并恢复货币的功能。但就是货币紧缩如此使用也必须要有能有效增加商品供给的“松”的货币投放措施相配合,即“松”生产用资金,才不致陷入流通速度下降和货币供应缺口不断扩大相互强化的恶性循环。(如解放初期陈云、薄一波等领导的反商品投机斗争。)

  在我国历史上,汉、唐前期都曾实行过薄赋轻税政策,不仅迅速扩充了经济实力,奠定了汉、唐盛世的物质基础,而且在货币铸造(发行)规模迅速扩大,钱币重量大减的情况下也未出现通货膨胀。

  对企业减税以增加商品供给既可加快经济发展,又能有效地抑制通货膨胀。因而理应是最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可惜我们过去一直未能利用这个最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今年以来,我银行贷款增长较快,能源和有色金属国际市场价格也迅速上涨,对这些通胀因素既要充分重视,又要吸取以往主要依赖货币紧缩进行宏观调控得不偿失的历史教训。减轻企业税负增加商品供给将对抑制全局性的通货膨胀发挥重要作用,再辅以货币政策的微调功能。而对(社会直接间接融资功能缺陷而导致的)结构性问题,如房地产的过度投机,则应在货币政策及行政手段等对房地产投机实行针对性抑制的同时,一方面通过政策将房地产开发引入平战结合的城市地下设施建设(变害为利),更主要的是采取疏导手段,利用国债和股市的筹资功能,吸引大量社会资金投入必将成为最严重的瓶颈且对今后长期抑制通货膨胀作用巨大的水电、水利,以及教育、科研、环保等基本建设领域和紧迫的国防建设项目等等,使储蓄等于投资。既壮大经济实力又能抑制当前及长远的通胀趋势。总之,过分依赖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的指导思想必须改变,除减轻企业税负增加商品供给吸收通货膨胀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瓶颈产业,动用外汇储备抓住有利时机进口紧缺战略物资,都能有效地吸收和抑制通货膨胀。

  目前除企业所得税外,增值税也有很大的减税空间。但因所得税率已完全虚高无用,又因所得税在全额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要小于增值税,因此减所得税不仅毫无风险,而且对销售收入(商品供给)和GDP及财政收入的杠杆调节作用更大。首先大减企业所得税也因此是最稳妥又最积极有效,十拿十稳的宏观调控手段。

  (全文完)

  杨晓陆

  2006年5月27日


银监会规定新建股份制银行必须引进外资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

  凤凰卫视资讯台2月24日(金石财经)消息,中国银监会规定:内地今后新建股份制银行必须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注]。

  这就是说,凡我国新建股份制银行,将没有一个是100%的民族企业,其可以没有国有、可以没有民营、也可以没有社会公众等股份,但必须有外资股份,否则就是违规违纪。

  银监会此规定令人震惊,因为它单方面放弃了中国新建股份制银行可以是完全的民族企业的选择权,而这种选择权无疑是我经济主权的一种体现。而外方对我这种放弃自己经济主权的单方面让步却没有对我作出任何回报及承诺,我付出这个代价也没有的得到任何利益。即今后若我国新建的股份制银行与外方谈判合作引资事宜,不会因为银监会的这个规定得到外方任何让步,而我却因此规定必须将股份卖给外方,否则我就违法。反过来说,若外资不愿与我合资,我们连建立自己新银行的权利也没有。

  金融业是社会经济的核心部门,而银行又是金融的核心。由于银行自有资金占其资产8%即可,而占自有资金一半以上即可控股。因此占银行资产的4%以上不但可有20倍以上杠杆效果,而且其控制了庞大社会存款等于掌控了国家的经济命脉。核心命脉若被他人控制,则经济主权和宏观调控能力皆失!害莫以此为大!拉美及东欧国家因银行金融业被外资控制而导致经济灾难的惨痛历史教训足以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前车之鉴。

  即使外资未对我银行控股,其风险弊端也依然非常巨大。(以下引自《外资争食中国金融肥肉》)

  “如果外资金融机构像血管一样深入到中国各个产业的肌体之中,它们可利用金融资本控治国内产业资本,并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和转移;中国大型金融机构的董事会里都有境外的金融机构的代表或董事,国内企业的任何国际并购活动都可能通过银行的渠道透露到国际市场或竞争对手一方,中国企业的一举一动都处在竞争对手的监控之下;外资机构还可将其全球金融市场上的金融风险通过关联交易和衍生工具转移到其控股的中国金融企业之中。从而,达到国际金融资本在中国开疆拓土的最终目的:转移风险,收获利润,掌控经济命脉。 ……

  2007年以后,中国银行业将对外资全面开放,届时进入中国的银行将更多地以独资银行的形式存在,必然包括当前的这些境外战略投资者自己所设立的各个嫡系分支银行,这些战略投资者银行的嫡系分支将和它们在中国参股银行的旁系分支发生面对面的争夺,包括市场和高端客户群。境外战略投资者将自然会通过各种渠道把参股银行的优质客户群提供给其嫡系分支机构,

  外来战略投资者当然不会无保留地把中方想得到的先进管理经验等东西提供给所参股的中资银行。如果外方不能取得相当的控制权,肯定不会尽力地改善中资银行的管理和效率的。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刘崇献指出,外资银行利用打入中资银行内部的机会,将掌握中资银行的核心信息和弱点。

  外国某银行一位经理私下对他的中国朋友说,现在许多中国大银行都有外国银行或公司入股,并进入董事会,了解中国银行的机密和各种资金动向、客户资源等,这会让中国非常被动。”  (注:见丛亚平《外资争食中国金融肥肉》)

  正因银行在社会经济中的关键核心地位及其以小博大的高利润高风险特性对社会经济稳定的巨大影响及支配控制作用,世界上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包括美、日、英、印等都对外资入股其银行业控制甚严,未曾有一个法制严格的发达国家有过像我银监会必须有外资入股这样的政策规定。(银监会等有关部门不是要尽快与国际金融接轨吗?为何人家这类维护金融安全控制风险的好经验不学?却偏偏要学拉美、东欧引起经济灾难的错误政策?真愚乎?装愚乎?)

  退一万步说,即使在我确认银行与外资合资于我有利时,我可以不选择100%的民族股权,但我绝不能放弃有这种选择的权利,因为此经济自主选择权不仅其本身就可在我与外资银行的谈判中是一种筹码利益,更重要的是其还可在我感到银行对外合资有害有风险时,可以选择谢绝外资入股以进行自我保护。而银监会的这个规定无疑使我新建股份银行永远失去了以此自主选择权作为谈判筹码和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相反,因无外资参股我自己无权建立新银行,银监会此规定反而增加了外资的谈判筹码。(人们似乎忘了晚清的教训,那时因只有洋人参股的公司方才不会有官府杯葛的麻烦,外国资本因此而成被中国人乞求参股的香饽饽,以致一个洋人的虚名就可成为干股。难道今天我们还要再现这段历史吗?)

  因此,银监会的这个规定无疑是以损害我经济主权的方式而片面有利于外国。是个对我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绝对有害而对外资绝对有利的规定。是个胳膊肘明显向外拐,并将我经济自主权捧手相送的卖国规定。此规定若不立即取消,必将遗祸无穷。

  银监会将我经济自主权拱手相送已非一日,前不久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曾宣布:中国要提前一年与国际金融全面接轨。将我可抓紧时机以完善法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健全监管,培训人员等宝贵的一年准备期白白拱手相送,愁我银行业有时间做好接轨准备提高对外竞争力乎?如此不顾国家利益而热衷于对外全面接轨,欲使我童蒙未开且浑身弱点之中国银行尽量在未作好准备时提前与行家里手老谋深算之外资银行大鳄赤手相博,是何居心?恐我败之不速而外资吃我不顺乎?

  我一切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利益应是其第一位的天职。爱国则应是所有公职人员首要的从业条件和标准,凡不爱国者均不应担任公职,已担任公职者也应解除其职务。这应是一个国家对公职人员最起码的要求。诚然有时对某人是否有爱国心一时或难有客观标准判定,但对一些人明显损害国家重大利益的行为难道还不能鉴别其是否爱国吗?而银监会做出这样明显于我有大害而片面有利于外国的政策规定,显见其负责人缺乏最起码的爱国良心,由此等毫无民族良心之人执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之重任,能尽职乎?国家金融安全又何在?

  银监会负有维护国家银行及金融安全的神圣职责,是国家银行金融利益及风险控制最重要也是最后的一道安全阀。银监会作出这种对我有大害而对外片面有利的规定,不仅完全放弃了该机构应尽的职责,而且是彻头彻尾的渎职和卖国行为。国家安全、司法、纪检和监察部门,应严肃查处这起严重的渎职卖国事件,将有关责任人绳之以法。以严明法纪!惩前毖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注:银监会有关决定如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 2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

  ……

  第七条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

  (四)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

  第八条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

  ......

  杨芳洲

  200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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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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