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民骐:什么是所谓的“宪政民主”?

作者:李民骐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3-05-02 3636

什么是所谓的“宪政民主”?

李民骐

       在最近一个时期的左派论坛讨论中,经常有人提出左派的任务就是首先争取所谓“宪政民主”,还有人说什么中国要建立“无产阶级宪政民主”、“社会主义宪政民主”。对于了解所谓宪政思想及其渊源的人来说,听到这种说法,未免啼笑皆非。

       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从来没有说过什么“宪政民主”,而只讲过无产阶级专政。

       那么所谓宪政民主的说法是从哪里来的呢?下面的说明来自维基百科,还是比较准确地说明了所谓“宪政主义”的思想:

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种主张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规定公民权利学说理念,也是目前西方民主国家的现状。這種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宪法强调法律具有凌駕于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的法治(rule of law)的必要性。

憲政的根本作用在於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權力的濫用(即有限政府),維護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權利;传统上,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但现代宪政理论往往与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

       可见,所谓“宪政”的关键,是以宪法来约束国家权力,请注意,也包括“民主政府权力”的滥用。也就是说,在本质上,所谓“宪政民主”的说法指的是用“宪政”来约束民主。   

对有些不明就里,人云亦云喊什么“宪政民主”的左派“积极分子”,有必要普及一下宪法和政治学方面的常识。虽然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宪法,但是对于宪法的理解是根本不一样的。我国宪法在历史上是由社会主义宪法演变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仍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据我所知,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都没有这样一条。

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由于奉行的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认为人民权力高于一切,而宪法是派生的。人民民主高于宪法。在人民民主前面再加个什么“宪政”,不仅画蛇添足,而且是根本违反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民主基本精神的。

那么,资产阶级民主为什么都要把他们自己的民主叫成是什么“宪政民主”?既然已经“民主”了,还要“宪政”约束干什么?

中文维基百科对于这个问题还算是做了比较准确的解释:

宪政主义体现了对人类自由选择和深思熟虑的充分自信,它根源于西方政治文化中的自然法传统、基督教传统以及契约论传统,汲取了西方法治理论、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论等理论的精华,形成了“权利”与“权力”两个重要的维度。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指出宪政的实质有两个方面:其一是限权,即限制政府及立法机构的专属权力;限权的一个精巧的技术性手段是分权。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洛克主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人类能否在自我管理的同时实现自我约束一直是困扰着宪政主义的一个难题。由于突出了对权力的限制,尤其是对民主权力的限制,宪政主义倾向于保守,造成了宪政主义与民主之间关系的持续紧张。这种紧张突出反映在人民主权与限权宪法之间的冲突、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的界限、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别等方面。

宪政本身并不涉及民主,宪政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自由权;而民主则关注政府的产生方式和权力来源。宪政可以让政府受到约束从而保障公民自由权;民主则可以让政府执政为民,从而保障或增加公民受益权。因此民主国 家未必是宪政国家(例如古希腊),宪政国家也未必是民主国家(例如大宪章时代的英国)。宪政的关键词是“自由”,民主的关键词是“平等”。

       这就是说,在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传统中,宪法高于政府,因而也高于民主。民主只不过是产生政府的一种形式。宪法是第一位的,而民主是派生的,所以才叫做“宪政民主”。

       那么,宪法本身的来源是什么呢?这就是宪政主义所说的所谓“自然法理论”。所谓自然法理论说的是,有那么一些上帝所赋予的、人们与生俱来的,“自然的”法则;这些法则高于一切人间的法律,一切人间的法律都必须服从自然法。(请读者注意,在欧洲启蒙时代,“自然”不是指的大自然,而是指的上帝赋予的,用中国话说就是老天注定的。)

       那么,根据所谓的“自然法”,人有“天赋人权”(现在叫“普世价值”),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那么,财产明明是后天得来的,为什么财产权也算天赋人权呢?同志们要是知道了事情的原委,可别笑掉大牙。根据洛克的理论,财产是劳动创造的,而劳动是人的身体的产物,因此财产可以看作是人的身体的自然延伸。

       今天的右派思想家一口一个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不知道根据他们老祖宗的理论,如何能论证出中国资产阶级的各种“物权”是他们身体的“自然延伸”。

       无论怎样吧,西方资产阶级为何要用宪法来约束民主呢?这是因为在十七和十八世纪,也就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西方各国的阶级矛盾十分尖锐,西方资产阶级非常害怕劳动人民得到民主权力以后会实行“多数暴政”,威胁资产阶级的统治。所以,为了避免多数暴政,保护所谓“少数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为了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不受侵犯,就必须给民主套个紧箍咒,这就是所谓“宪政”。

       (顺便说明一下,在政治理论和宪法中,“权力”和“权利”是有严格区别的。权力指的是主动完成一定行动的能力;而权利指的是不受他人(包括政府)干预做某事的自由。所以,国家有“权力”,而公民有“权利”。请读者在平常写作时注意区分,不要混淆)

       美国宪法在这方面很典型。美国宪法的设计从一开始所根据的原则,就是如何既具有共和国的表象,而又不让人民大众实际上拥有民主权力(但是可以有民主“权利”,或政治自由)。为此,美国宪法设计了一个所谓的三权分立制度。其中,行政部门(总统)是通过间接选举产生的,并且因为选举人制度的关系,选票的分配使小州可以得到比人口比例更多的选举人票,而大州只能得到较少的选举人票,违反了平等选举权的民主原则。立法部门分成两院。其中,众议院是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的,但是参议院不是,又违反了平等选举权的民主原则。司法部门完全不是由选举产生的,并且法官可以终身任职。由于美国司法体系的判例制度,法院实际上拥有部分立法权;最高法院还拥有宪法解释权,可以宣布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国会所通过的法律违宪。因而不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可以凌驾于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之上。

       美国宪法根本就是一部彻头彻尾的反民主的宪法。有人居然还将“三权分立”当成什么民主制度的范例,实际上是无知到极点。

       所以,所谓“宪政民主”原本就是资产阶级专门为了限制人民民主权力而设计出来的反动制度。现在一群号称左派的所谓“无产阶级民主革命派”居然也鹦鹉学舌地在说什么“宪政民主”,甚至还有“无产阶级宪政民主”,真是无知者无畏啊。

       那些主张所谓“无产阶级宪政民主”的人,请问,你的宪法的根据何在,法律源泉来自哪里?如果是无产阶级民主高于宪法,何必画蛇添足?如果是宪政高于无产阶级民主,那么是不是在一个什么不为人知的地方隐藏着一个“无产阶级自然法”?

       本人殷切期待着这个“无产阶级自然法”的重大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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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民骐
李民骐
美国尤他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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