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大培:别把企业理论的假说当教条

作者:左大培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3-05-02 266

别把企业理论的假说当教条

 左大培(2004年10月10日)

        在郎咸平掀起的国有企业改制大讨论中,某些中国的“经济学家”向网友们大谈西方“现代企业理论”中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等概念,以“论证”必须实行全盘私有化。而滥用这些“现代企业理论”中的概念,正是那些鼓吹让少数特权人物侵吞国有财产的人惯用的手段。

       那位以“中国企业家代言人”自居的“著名经济学家”多年前就断言:效率最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安排相匹配,也即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同时也应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他还一直鼓吹“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拥有剩余索取权”,而这就意味着应当使企业的经营者变为企业的私人所有者!这一断言在这次的国有企业改制大讨论中又被人搬了出来,而且被说成:“效率最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匹配,这是企业理论的定论”。

       对这些在“现代企业理论”的招牌下冒出的说法,以真正严肃的科学态度所作的评判应当是:以“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概念为基础而对企业制度所作的解释,至多只能算作企业理论中的“假说”,不能视为完全可靠的“定论”,更不能看作可以到处搬用的教条。至于“效率最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匹配”这一说法,更是中国的那些一知半解的“经济学家”们生造的断言,它不仅不是“企业理论的定论”,而且完全是驴唇不对马嘴。

       现代的“企业理论”是西方的主流经济学在最近几十年中新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正因为这门学科太新,它的许多理论“原理”其实还停留在假说的水平。以“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为基础来解释西方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制度,就是现代“企业理论”中的这样两个假说。在权威的企业理论教科书中,这两个观点也只被当作假说来对待,它既不是被视为“定论”,更不是所有经济学家的“共识”。

被误解的剩余控制权假说

       先看所谓的“剩余控制权”假说。按照这一假说,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是剩余下来的那些控制权,它们是没有在契约中逐项说明其归属的那些“剩余”下来的对资产的特别权利。一般的契约都要逐项说明对资产的某些特别的权利属于签约的哪一方;在这些权利之外的“剩下的”那些特别权利就是“剩余控制权”。

    根据剩余控制权假说,完全的契约应当逐项说明对资产的每一项特别的权利分别属于谁;但是由于这样作所引起的与契约有关的交易费用过于昂贵,由签约双方中的某一方购买除了在契约中特别提到的那些权利之外的所有权利可能是最优的。这时这一方就拥有了剩余控制权。将剩余控制权给予契约的某一方,一方面可以避免由完全契约所带来的过高交易费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契约的不完全本身所造成的低效率。

    按照剩余控制权假说,“所有(权)”(ownership)就是购买上述的剩余控制权,而企业则是由归它所有的那些资产所组成的。这也就是说,剩余控制权假说把企业看作是由它拥有剩余控制权的那些资产构成的,认为在许多情况下,法律上的某一主体作为许多契约的共同一方拥有许多资产的剩余控制权会提高整个经济的效率,这时企业就会产生;企业的规模因此而取决于在哪一规模上增加拥有剩余控制权的资产不再会提高经济效率。

    上边对剩余控制权假说的概述表明,剩余控制权假说更注意的是什么因素决定企业一体化的范围,也就是决定企业规模的因素问题。这个假说中所说的“所有权”,并不是对企业的所有权,不是企业归谁所有,而是哪些资产归企业所有,是企业对资产的所有权。提出剩余控制权假说的那篇经典论文,就是依据是保险公司还是一个独立的保险经纪人对保单拥有剩余控制权,来判断一个保险公司是否对某张保单具有“所有权”。正因为如此,西方权威的企业理论教科书把剩余控制权假说放在它应当放的部分,用于解释为什么会有企业,企业的边界有多大、应当有多少资产。

    而中国的那些“企业理论家”却惯于把剩余控制权假说当成是说明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谁。而前边的论述则说明,剩余控制权假说本来只是说明哪些资产应当归一个企业所有,而并没有说明企业本身应当归谁所有。用剩余控制权假说来论证企业应当归谁所有,甚至论证应当把企业私有化,那是纯粹的文不对题。

    不仅如此,如果把剩余控制权假说引申到判定企业应当归谁所有上来,还会引起天大的笑话。谁都知道,无论是在借款筹资还是在募股筹资的情况下,对企业募得的资金具有实际上的剩余控制权的都是企业的经营者(经理人员)。如果搬用剩余控制权假说,那就应当说企业经营者才是企业资金的所有者,而向企业贷款甚至入股的人都不是企业资金的所有者!即使把问题限于企业本身应当归谁所有这一点,依据剩余控制权假说也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的所有者就是企业实际的经营者。而在现实生活中,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一般都把企业的股东视为企业的所有者,即便这些股东象美国的小股东那样根本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由此可见,依据剩余控制权假说来论证企业应当归谁所有,只会得出荒谬绝伦的结论。

    几年前,我曾经在我们所里的学术讨论会上听刘小玄教授谈过江南某上市公司老总的抱怨,他们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使用资金的种种规定限制了公司对资金的调度,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刘小玄教授以此为据,说证监会的这些规定是违反剩余控制权理论的:企业对资金有剩余控制权,证监会不应横加干预。

    我当时听了此言极为吃惊,因为据我所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使用资金的这些限制性规定多半是从美国照搬过来的。难道美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行为的种种规定都违反了剩余控制权假说吗?如果真是那样,那就只有两种可能:要么美国证监会的规定是错的,要么剩余控制权假说是错的。

    其实仔细想来,证监会的那些规定原则上并不违反剩余控制权假说:这些规定相当于一份标准化筹资合同中的条款,它明确说明了使用资金的哪些权利不属于企业的“剩余控制权”。这些规定的正确性我们今天可以充分感受到了:今天我们到处都听到中小股民在抱怨上市公司胡乱挪用资金,痛骂证监会监管不力。而我在这里提起这样一件往事不过是为了说明,我国经济学界对剩余控制权假说的误解已经达到何等程度。

被滥用的剩余索取权假说

    至于剩余索取权假说,通常倒确实把它视为对企业应当归谁所有的一种解释。提出这一假说的人本来是用它说明“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但是他们接着就将这一假说推广到许多别的类型的企业上。

    本来意义上的“剩余索取权”是赋予团队生产中的“监工”的权利,这种权利意味着在团队中合作的那些投入的所有者们同意,他们只以其投入得到契约中规定数额的报酬(在均衡条件下,这种报酬应当与其投入的市场价格相适应),而团队产品中除此以外的所有剩余都归监工所有。由于享有“剩余索取权”,这些监工就成了团队中的“剩余索取者”。除了维持劳动纪律的监督工作以外,团队中的监工还要测量团队的生产成绩,指派报酬,观察各种投入的投入行为以便发现和估计它们的边际生产力,指示作什么、怎样作,等等。

    由于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监工具有“剩余索取权”以及其它的相应权利,他就成了这种企业的“所有者”,因为所谓古典企业的“所有权”或雇主地位本来就是指完整的一束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作剩余索取者;观察投入的行为;在与投入的所有者们签订的所有契约中作共同的中心一方;改变团队的成员;出售上述各项权利。

    光从“剩余索取权”的定义本身看,握有这一权利的人无疑是企业的所有者,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利润是企业所有者的收入,而利润正是“剩余索取权”假说中所说的那种“剩余”。但是这并不是“剩余索取权”假说的关键之点。“剩余索取权”假说本身的关键之点在于,它强调有效率的企业应当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以致“所有权”交给企业中的最高“监工”,而众所公认的事实是,企业的最高监工肯定是企业的最高管理人员、企业的经营者。中国的权贵私有化鼓吹者们正是依据这一点而主张“经营者享有剩余索取权”、“经营者持大股,作所有者”。

    但是,只要对“剩余索取权”假说的全部论证作仔细的推敲就可以发现,由“剩余索取权”假说本身并不能得出企业经营者应当是企业所有者的结论。这是因为“剩余索取权”假说中说的那个应当享有“剩余索取权”的“监工”,并不是任意一种监工和工头,更不是所有的企业的最高领导,而只是一个“团队生产”中的最高监工。如果某个企业的领导甚至某个生产组织的总监工领导的不是“团队生产”,则即使依据“剩余索取权”假说,这个工头或企业领导也不应当享有“剩余索取权”。

    根据“剩余索取权”假说,所谓“团队生产”指的是由一个团队(team)来进行生产,这个团队使用几种不同的资源,包含着多个成员,而它的产出不是其每个成员的可分离的产出之和。“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提出者特别强调,团队生产的性质使得直接从产出上测量每一个投入所有者的投入的边际生产力所耗费的成本极高,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团队生产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抬一根8个人才能抬动的大木头:任何人也不可能说清楚,这根大木头的哪一部分是由哪一个人抬走的,或者这根大木头移动的哪一段是由哪个人完成的。在现代化的工厂中,在同一个高炉上工作的同一班工人也可以看作是在进行“团队生产”。但是一个独立操作的车工参加的就不是“团队生产”,因为每个人都能说明白,哪几个零件是由他生产出来的。

    “团队生产”的前提条件对于“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推导有决定性的意义。

    在不是进行团队生产的条件下,管理者可以根据每个工人的产出付给其报酬,以此激励其努力工作(这就是“计件工资”);而管理者本人也只需根据其付出的努力而得到适当的报酬,任何管理者都没有理由在其正常的“劳动”报酬之外要求享有“剩余索取权”。

    而由于团队生产使用的是许多不同所有者的资源,特别是使用了多个不同劳动者的劳动,团队生产又使得产出无法分解到每个人的头上而加以衡量,这就会使团队生产中的劳动者有着严重的偷懒倾向。但是在团队生产的条件下,通过观察和详细说明投入的行为、特别是劳动者的行为来估计每种投入的边际生产力,要耗费的成本却相对比较低。于是团队就可以指定某些人作专门的监工(monitor)以监督和检查团队成员们的投入行为,以此来减少偷懒,提高效率。但是监工们在完成自己的检查工作上也会偷懒。应该让谁来监督监工们才有效率?“剩余索取权”假说回答说,为了激励监督者本人以便使他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别人的投入特别是别人的劳动,就需要给最高的监工以“剩余索取权”,这样他会有充分的动力来自我监督以最好地完成监督工作。

    可是,现代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者尽管是整个企业的最高“监工”,却通常都不是一个单个的“团队生产”的最高监工。绝大多数的现代企业都不是仅仅由一个“团队生产”过程构成,而是许多个非“团队生产”和“团队生产”的有机结合体。在绝大多数现代企业中,不仅有高炉上的炉前工那样实行“团队生产”的工作岗位,还有更多车工那样的非“团队生产”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者并不是任何“团队生产”的监工,而是一个总体来说是非团队生产的产业组织的总监工。正因为如此,用只讨论了“团队生产”的“剩余索取权”假说去论证现代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当拥有企业所有权,在逻辑上就是一个巨大的错误。

    “团队生产”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对团队生产的任何一个参加者来说,测度他个人的投入比测度他个人的产出更容易。凡是从如何更容易解决测度投入上的难题来论证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所有权的有效归属的人,其实都是将整个企业看成是一个单个的“团队生产”。那位著名的“企业家代言人”就是大谈企业经营者本人的投入如何难以测度,以此来论证应当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所有权都送给企业管理者。

    对“剩余索取权”假说的这种诠释和发挥流毒甚广。连本人前些年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其影响。我在为一本教材写的《企业理论》章中曾经写道:杨小凯和黄有光等人“认为,管理活动是难以捉摸的,因而度量从事这种活动所付出的努力及其产出水平要花费极高的成本;这样,提供管理服务的劳动的交易效率会远远低于直接生产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正因为如此,将剩余索取权交给企业的管理者会提高交易的效率,而管理者对剩余的索取权不过体现了管理服务的间接价格。这就形成了由管理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结构。”(见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第三版)而现在我已经完全想明白了,原来这都是对“剩余索取权”假说一知半解的误用。

    实际上,“团队生产”的参加者和非团队生产的劳动者是两类极不相同的劳动者,对他们的最有效率的激励方式是极其不同的。对非团队生产的劳动者,最有效的激励方式是测度其个人的产出,并据此付给报酬。凡是熟知企业中的计件工资制的人都很容易明白这一点。现代微观经济学中对委托-代理问题的理论探讨几乎都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

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根本缺陷

    由这样不同的有效激励机制,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发现“剩余索取权”假说本身的错误。它把团队生产单个成员的有效激励问题与对团队生产的最高监工的有效激励问题混为一谈,原因是提出这一假说的人忘了,一个团队生产的单个参加者个人的产出难以测度,而团队生产的整个团队的总产出却不难测度。在这个团队生产之外的人可以很容易地把团队的总产出与该团队生产最高监工的努力程度挂起钩来,从而根据整个团队的总产出来付给团队生产最高监工报酬。这是一个足够有效的激励机制。

    明白了这一点,就可以知道现代企业为什么可以不让其最高管理人员享有剩余索取权:这不仅因为现代企业通常并不仅仅由某个团队生产构成,而且是因为对企业的最高管理人员这种最高监工来说,按企业的总产出或总利润这种“产出指标”来付给报酬已经是一个足够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对美国的大公司来说,由于其所有者——股东追求的是利润,而企业的高层经理人员高度集中了管理权力,对最高管理者——企业家的最优激励就是测度企业的利润并依据企业利润来付给经理人员报酬。这正是郎咸平说的职业经理人员的信托责任经营。

    现代企业的管理体制证明的是本文以上的观点,而与剩余索取权假说的预言相反。在现实生活中,真正的“团队生产”的监工是抬大木头的包工队的工头,或者是钢铁厂高炉作业现场的领导(一般称为“班长”甚至“工长”)。按照剩余索取权假说,这些“团队生产”的最高监工应当享有剩余索取权,可是在现代化的企业包括西方的企业中,高炉前的工长的劳动报酬往往是拿固定的工资!

    特别是在我们最关心的企业最高管理者的报酬问题上,剩余索取权假说显然与西方现代股份制企业“资本雇佣劳动”的现实相冲突。现代西方国家的大股份制企业几乎都是由职业经理人员经营管理的,这些职业经理往往没有对企业出资,甚至不握有本公司的任何股权。而出资的股东们则是企业的所有者,享有企业的利润收入。在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下,享有剩余索取权的是公司的股东这些资本所有者,而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最高监工——公司的最高管理人员(总经理或董事长)往往只得到工资收入,并不享有剩余索取权。

    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显然不合乎剩余索取权假说。提出剩余索取权假说的人自己也清楚这一点,实际上他们更倾向于把享有剩余索取权的监工看作是企业的直接经营者(经理),它给工人支付由劳动市场决定的固定工资,给生产要素(包括私人资本)支付由要素市场决定的固定收入。他们甚至宣称,股份公司的股东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而只是对公司赢利前景比较乐观的投资人。收购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夺取该公司的经营权本来显示了资本家对企业的最高管理权,他们却强调这只是为了在公司重整之后获得资本溢价,而这只是古典企业经营者索取剩余行为的暂时复活。这样为剩余索取权假说辩护是典型的强词夺理,足以证明这个假说是如何不合乎实际。

       需要注意的倒是,这种强词夺理的辩护表明,剩余索取权假说把什么人的行为视为正当:在这个假说看来,职业的公司经理为股东们赚取利润是无效率的,而强行收购公司股票以大发横财才是正常的经济行为。这就难怪那些热衷于侵吞中国国有企业的人如此迷恋剩余索取权假说。

       在想明白了这一切之后,本人最恼火的是,上边对“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批判并不全是本人的首创,西方现代“企业理论”的权威们早已察觉了类似的问题。企业理论的开创者之一威廉姆森在30年前就指出,不应过分强调生产的不可分离性(既剩余索取权假说所说的“团队生产”),在大企业中,监督必须要授权。泰勒尔(Jean Tirole)所著的权威教科书《产业组织理论》绪论中更明确强调,“组织中的多数监督者”“通常远不是他们所监督的团队的剩余索取人”。所以该书并不把剩余索取权假说视为解释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而只把它当作有关以监督来迫使企业领导谋求最大利润的一个有争议的假说。

    另一位研究企业理论的大师霍姆斯特姆也曾经指出了团队生产给有效率的分配造成的困境,并指出公司以外来者提供的货币激励来约束团队成员,其作用在于摆脱这一困境。8年前崔之元曾经在一篇著名的文章中进一步发挥了霍姆斯特姆的这一论证,以阐明西方大公司治理结构中发生的变化,却受到张维迎教授的严词批驳和嘲讽。但是可笑的是,泰勒尔《产业组织理论》一书的中译本就是由张维迎校的,而他竟然似乎没有理解书中所说的威廉姆森、泰勒尔和霍姆斯特姆等人对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批评,继续似是而非地将剩余索取权假说进一步发挥为经营者应当成为企业的所有者。

    由此可知,将“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拥有剩余索取权”说成是经济学界的“共识”,本身就是没有根据的断言。至于进一步说“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是经济学界的“共识”,更是地道的胡说八道。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林毅夫教授出身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大本营芝加哥大学,也可算加入了西方经济学的“主流”,但是他8年以来就主张“国有企业可改革,可以靠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搞好国有企业”。这种观点当然违背了“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拥有企业的所有权”的“共识”,结果是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8年来一贯以其“共识”对林毅夫的上述观点实行集体封杀。连林毅夫这种人都被排斥在他们的“共识”之外,可见赞成他们这一“共识”的圈子是何其“广大”!所谓“共识”也者,不过是自欺欺人而已。

       至于由中国的这些敢下断言的经济学家鼓吹的“效率最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安排相匹配”,更不可能是什么“定论”。如果象那些中国经济学家们所主张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安排相匹配”意味着“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同时也应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所谓“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安排相匹配”就是地地道道的谬论,而根本不可能是什么“定论”!正如前边指出的,剩余控制权假说讨论什么资产归一个企业所有,剩余索取权假说则讨论该企业本身应当归谁所有,它们讨论的本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怎么能把这两个假说统一到企业归谁所有这同一个层次的问题上!

       如果这样的“匹配论”都成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共识”和“定论”,那我们只能说主流经济学已经陷入了无可救药的思想混乱。幸好据我所知,这种“匹配论”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还远远不是“共识”。而它在中国竟成了企业理论的“共识”和“定论”,这不过表明中国的主流“企业理论家们”认识之混乱。这就难怪在这样的“共识”和“定论”指导下,中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搞得怨声载道,一片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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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大培
左大培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