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感怀:尴尬的工会 尴尬的“劳模” 

作者:云淡水暖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3-05-02 430

五一感怀:尴尬的工会 尴尬的“劳模” (转人民网强国社区深入区)

[云淡水暖] 于 2005-04-30 21:52:20上贴

五一感怀:尴尬的工会 尴尬的“劳模”

云淡水暖

人民网转载了《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劳模评选引发三大争议:私营企业主首次入选”,题目有意思,既然是“三大争议”,为什么独独说是“私营企业主首次入选”呢,看来这一项争议的幅度突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俊九4月21日在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会议上给与了回应。草民注意到其中一条质疑,点到了“痒处”,而回应得尴尬。

有人问“对私营企业主入选质疑之一是:‘劳模由工会系统来评选,工会代表的是劳资双方中职工的利益,对那些私营企业主,怎么可能由工会选出来呢?’”(《南方周末》)。

这应该是一个原则的问题,关系到工会是为什么人服务,就是说工会是谁的“仆人”的问题,由此,应该先看看《工会法》:

先看《工会法》中所述的工会组成人员性质:“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再看工会法中所述的工会职责:“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以上两条说明:

第一,显然,按资本要素为主要经济分配来源的私营企业主,不在工会成员的范畴,也鲜有听说私营企业主自己在自己的企业组织工会然后自己加入的怪事。倒是据报道说,几乎在全国大多数的私营企业中,都没有成立工会,为是否成立工会的事,一些大型外国投资企业如沃尔玛还与中国工会当局发生过尖锐对立,在每年发生的私营企业主拖欠工人薪金,工伤事故索赔等事件中,私营企业的工人散打独斗,群龙无首的局面一直没有改变,没有工会的工人在企业中的地位极为弱势。

第二,既然工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说,工会与私营企业主的关系就应该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私营企业主代表资本的意志,维护自身的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许多时候,必然发生以牺牲工人、职工利益为代价保证自身利益的行为,比如拖欠工资、延长工时、变相减薪、无理解雇等等。在此时,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人在理论上应该有自己的组织,也即工会站出来维护企业职工权益。

第三,对于今年的劳模评选,许多人已经质疑其中为何有数量不少的“董事长”、“总经理”、“X长”之类人物,就在于无论是否私营企业主,这些人平时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奖励的机会与数量,都大大高于普通劳动者,更何况是私营企业主。

当然,工会法也规定了工会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若干条款,似乎表明工会有着代表企业方面利益的作用,比如“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似乎是工会承担着某些企业管理职能,与企业共进退的意思,但是,1992年起草的《工会法》当中的这些条款,显然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公有经济成分占大多数”的前提之下的,这些半强制性的“民主管理”的含意,对“改制”过后披了一张“国有资产”的公有企业来说,已经形同虚设,而对纯粹资本说了算的私营企业来说,更加根本是天方夜谭,私营企业的职工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就是赤裸裸的雇佣关系,利益分配关系。

在社会经济成分私有化大潮狂呼而过的时代,工会的角色如果还停留在“公有制占主体”、“职工是企业发展和管理的主要力量”等等“惯性思维”下,不免会引出尴尬的现实来,由工会主持,为私营企业主“评选全国劳模”,就是一个不无尴尬的格局,工会是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弱势群体代表,是针对以资本力量掌握企业主导权的私营企业主的强势力量的制衡组织。在一些私有制企业,劳动者基本的劳动条件得不到保障,甚至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也得不到起码尊重,劳动关系中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冲突十分尖锐,工会在这个关系中,必须站在普通职工一边,为职工利益说话。从这个角度看,工会实际上是私营企业主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对立面的代表。

当然,全国总工会相关人员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大呼“冤枉”,“张俊九4月21日在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会议上说,受表彰的私营企业主主要从中央统战部、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2004年在全国非公经济人士中表彰的100名‘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其他省部级劳模中产生。”(《南方周末》),一番表白,证明私营企业主的“劳模”与全总无关,全总只是个“打杂”的角色,那么,“中央统战部”评选这些富豪们当“劳模”的理由是什么呢,难道是“统战工作”搞的好,还是本身就是“统战”对象,但也未必以“劳模”冠之才能够体现“统战”呀。

张俊九书记还举出另外的一些理由,就较为“宏观”了,“党的十六大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南方周末》),十六大的“指出”,当然是正确的,但十六大的“指出”还是强调了“劳动”二字,草民觉得,简单劳动、复杂劳动的“劳动者”,固然“都应该”得到尊重,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尊重”形式富人们都要“均沾”一份,因为他们的“复杂劳动”带给他们的物质“尊重”、精神“尊重”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单就“劳动模范”而言,还是应该理直气壮地倾斜给、甚至独享于普通劳动者。

“中央统战部、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2004年在全国非公经济人士中表彰的100名‘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不就是富豪们独享的么,在100名“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中,可有普通工人、农民的份?“中央统战部、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的嘉奖,不就是特别地“尊重”了富豪们么。别人得不到的,他们有,别人有的,他们还要得到,这是什么逻辑。

由工会主持评选的“劳模”,由于富豪们的“首次”,带来的是工会的尴尬,同样也是“劳模”的尴尬,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在富豪的工厂中每天工作12个小时甚至16个小时的民工们,与主要靠资本要素获得利益的老板,谁是“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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