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不得”为什么不得人心?
两个“不得”为什么不得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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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卫华 |
光明观察刊发时间: 2006-6-3 http://guancha.gmw.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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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市人大审议了《北京市信访条例(修正草案)》。该修订草案大部分条款在提高信访的效能、效率和效果上,应该说还是有些“以民为本”的诚意的。但其中有一条规定怎么瞅怎么别扭,特别是站在信访人的立场上解读,尤其窝心。该规定称,信访人不得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条新闻在人民网《强国论坛》贴出后,跟帖纷纷,一片质疑之声。 这两个“不得”为什么不得人心? 第一个“不得”是“信访人不得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真是玄妙得滴水不漏。这就是说,如果信访者讨薪无果,而恰巧遇到国家总理到了自己的村庄,绝对不可把自己的诉求直接诉诸总理,以至于让总理亲自为你讨薪;这就是说,如果总书记和一群农民坐在农家的院落里,“希望大家说出自己的心里话”,你绝对不可把当地的“问题”兜出去;这就是说,如果信访人认为地方党委政府有清官,或者有为民代言、为民请命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而直接到他们的办公室或家中把“问题”向他们抖落出来,那也是绝对不行的——因为,按照这条规定,那都是“非信访接待场所”,信访人绝对不能向他们反映“问题”,即“提出信访请求”,“否则”,信访人“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个“不得”有两层意思。 第一层是“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这个条例的关键概念是“信访”,如果出现这种场面,那就意味着已经超出了“信访”的内涵和外延,组织实施这些行为的人也已经超越了“信访人”的内涵和外延。那哪里是“信访”,简直就是犯罪;哪里是“信访人”,简直就是暴徒。因此它的适应法规应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之类的东西,将其列入信访条例中纯属多余。不客气地说,其中可能有对真正的信访人施加心理压力的立法动机,这不仅丧失了法律精神,而且很不厚道。 第二层是不得“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否则信访人“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就集中在这个条款上。许多人都质疑,“自杀”何罪之有?那自杀是一种“威胁”吗?是对政府的一种“威胁”吗?除此之外,在这一条款中,那种不易被人察觉的实质性取向恰恰相反,表面上它说自己受到了“威胁”,而事实是它在威胁信访人。试想,如果信访人真的死在信访机关的大门前,在今天则意味着一场社会舆论风暴的发生。自杀是一种绝望的行为,而信访人在信访机关门前自杀,绝对是基于跟信访有关的一种绝望心态,而信访人的绝望往往又是基于在信访苦旅上喊天不应、叫地不灵的现实。届时,政府纵然浑身是嘴,也无法向民众作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所以干脆先发制人地警告信访人,你不能自杀,那是犯法!殊料当走投无路的信访人连死亡和痛苦都置之度外的时候,他们还在乎什么“法律责任”吗?因此这是一个无效条款,应该无条件删除。 这些条款折射出政府所患的一种对社会反应的综合症,说明某些地方政府或人大迄今仍未在灵魂深处确立起以民为本的观念。具体地说,政府和立法机构还远远没有开始从依法“治民”向依法治政的转变。如果政府的执政理念仍然停留在把人民群众放在“防范”位置的思维上,无形中造成了政府和群众对立的后果,何来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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