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改革不能改掉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
【核心提示】改革的对象是具体的体制、运行机制中不适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方面和环节。因此,深化改革,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社会矛盾的状况,了解哪些方面和环节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而提出可行的改革措施。切忌少数精英闭门造车,搞什么“制度设计”,尤其不能照搬外国人按照新自由主义的思路制定的改革方案来规划我国的改革。
今年8月2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改革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识,然而,对于如何深化改革,特别是“改什么”、“不改什么”,还存在着认识上的模糊地带。如果不厘清对改革的认识,改革将走入歧途。
我国改革的方向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要把“改什么”和“不改什么”统一起来。习近平同志总结我国30多年来改革的历史,谈到我国改革中出现的分歧时,明确指出,问题的实质是改什么,不改什么。有些不改的,不能改的,再过多长时间也是不改,这不能说不改革。有人把改革定义为往西方“普世价值”、西方政治制度方面改,否则就不是改革。这是偷换概念,曲解我们的改革。我们当然要高举改革旗帜,但我们的改革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改革,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这一论断具有重要意义,应该成为我们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
现在有一种倾向,即只准讲改革(不管改什么、怎么改、改成什么样子),不准讲不改什么,仿佛讲不改什么,就是反对改革。于是形成一种舆论氛围:只要是改革就总是对的,只要不改革就总是错的。这是一种形而上学。其实,社会主义的改革应该既有“改”的一面,也有“不改”的一面。毛泽东曾经指出: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保守和进步,稳定和变革,都是对立的统一”。他说:“生物的代代相传,就有而且必须有保守和进步的两重性。稻种改良,新种比旧种好,这是进步,是变革。人生儿子,儿子比父母更聪明粗壮,这也是进步,是变革。但是,如果只有进步的一面,只有变革的一面,那就没有一定相对稳定形态的具体的动物和植物,下一代就和上一代完全不同,稻子就不成其为稻子,人就不成其为人了。保守的一面,也有积极作用,可以使不断变革中的植物、动物,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起来,或者说相对地稳定起来,所以稻子改良了还是稻子,儿子比父亲粗壮聪明了还是人。但是如果只有保守和稳定,没有进步和变革一方面,植物和动物就没有进化,就永远停顿下来,不能发展了。”
毛泽东这一段论述是以生物为例来说明的,但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完全适用。我们可以而且应当用这种彻底的唯物辩证法来分析和指导我国的改革实践。至少有两条应该明确:第一,如果不进行改革,社会主义就不能前进,就会陷入僵化、停滞状态,这种社会主义是没有出路的。这就是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不走封闭僵化老路的含义。第二,改革必须在保持社会主义制度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进行,只讲改革,不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那样的改革就会走到社会主义的反面,这就是十八大报告提出要防止的改革的邪路,即改旗易帜的邪路。社会主义的改革应该是“改”与“不改”的统一,缺一不可。
具体说来,社会主义制度中哪些是不能改的,哪些是应该改的?邓小平提出了一个方法论原则,即把基本制度同具体的体制、运行机制区分开来。早在我国改革刚刚迈步的1978年10月,邓小平就提出:“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经过艰苦的探索,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深化改革的时候,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制度是不能改的。具体说来,那就是:在政治领域,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政体基本制度;在经济领域,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在文化领域,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化制度。实践证明,这些基本制度,既符合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是能够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明确“不改”的内容,就可以从根本上防止改革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改革的对象是具体的体制、运行机制中不适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方面和环节。因此,深化改革,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社会矛盾的状况,了解哪些方面和环节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而提出可行的改革措施。切忌少数精英闭门造车,搞什么“制度设计”,尤其不能照搬外国人按照新自由主义的思路制定的改革方案来规划我国的改革。
在强调我国的改革既要讲“改什么”,也要讲“不改什么”的时候,还必须看到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各个组成部分之间联系在一起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基本制度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具体体制、运行机制是基本制度的实现形式,它从属于基本制度,是第二位的。改革是在坚持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调整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体的体制、运行机制,两者是统一的,都是为了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但在改革过程中还必须考虑到具体体制、运行机制同基本制度的从属关系,应该保证改革后新的体制、运行机制能够更好地反映基本制度的特点和要求,有助于巩固和发展基本制度。一切违背甚至破坏基本制度的所谓“改革”,都是应该反对的。不能搞“两张皮”:一面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一面在设计改革方案时却又不考虑巩固和发展基本制度的要求,甚至背道而驰,例如搞什么反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私有化方案、否定政府调控作用的彻底市场化的方案,等等。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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