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消解潜规则的利器

作者:孙 强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4-09-28 651

    由于传统社会的人治色彩以及法治缺失等原因,造就了潜规则的滋生和泛滥。因此,消解潜规则必须从法治入手,完善法律法规,树立法律权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以此来不断改造潜规则生存的社会生态。与此同时,还要不断改造人情传统,促进人情传统的现代化转型,建立现代人情观,不断消解潜规则的负面效应。

一、完善法律体系

    建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完善法律法规、树立法律权威、增强法律意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完善法律法规是基础,而树立法律权威是灵魂,增强法律意识是关键。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1.完善法律法规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每年都会出台一批新的法律,并不断补充完善已有的法律,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然而距依法治国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依然需要在不断完善已有法规的基础上,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出台新的法规。因为人的思维是有限性的,并且受制于时代的物质条件,因而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总会出现滞后性、模糊性、不周全性,有时还会出现不合理或不合目的性,甚至不切合中国实际,让潜规则有空可钻,乘虚而入。因此,法律法规建设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渐进过程。对此,我们应该时刻保持清醒,不断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完善各种法律法规。

2. 树立法律权威

    完备的法律只是法治建设的前提,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准备,还不能等同于法律的遵守或执行。法律只有被执行或被人们遵守,才能证明它们是有效的。否则,就是一堆典籍,没有任何作用。要让法律得到遵守,就必须树立法律权威。因为法律的效力,来源于法律权威。法律权威就是法律在社会关系和各种社会规则中必须居于首要的地位,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活动均以法律为依据。不管他身份如何,地位怎样,均要以法律为准绳,不得超越于法律之上。树立法律权威实际上就是,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使法律秩序化、程序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而改变”。实际上,法律至上就是人民利益至上。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任何法律法规都应该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愿望。同时,树立法律权威意味着法律成为一种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力量,它使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充满尊重和敬畏。只有这样,才不会轻易被人随意解释,任意践踏。

    此外,还要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力的法律,是没有任何效力的。也即,它对应用对象来说没有约束力,因而,这样的法律就如同具文。可见,信仰力是法律的灵魂,而文本仅仅是法律干枯的躯体。一个法治发达的国家,必定充满对法律的信仰。只有法律成为一种信仰,才能保证依法办事。当下中国社会,人们之所以遵循潜规则,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对法律的不信任。比如打官司,人们习惯上找关系而不是找法律。即使有把握打赢的官司,也要想方设法跟法官搭上关系,以求放心。由此可见,我们离着信仰法律的时代还有很大的距离。要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就必须改变这种思维,而这是一个艰巨的、系统的工程,需要一个缓慢的培育过程。

3.培育法律意识

    法律权威的树立乃至法律的遵守,都离不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意识这种东西,有着潜移默化的功效,一旦被人们接受,就会影响人们的行为,进而主导人们的活动。建设法治国家,必须不断培育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理念。中国二千年来的封建专制统治,造就了根深蒂固的唯上、唯权思维,权大于法的观念早已栖息在国人的心底,社会中缺乏法律意识、权利观念的基因。由于传统强大的惯性力量,这种思维难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消失殆尽,仍将会长期存在,并且在一些家长制严重的地方,还会死灰复燃。因此,法律意识的增强,法治理念的培育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对此,我们必须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不断播下法律的种子,并不断改造法律生长的土壤,营造法律适用的环境。只有将法律至上的理念植根于人们的心底,并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时,我们的法治社会才能算真正建立,潜规则的负面效应才算得到真正消解。

    对此,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并积极践行法律实践。只有当人们认识了法律,并从遵守法律的过程受益,人们才会真正相信法律,才会主动应用法律。否则,不为人知而且无法为人知的法律,只能成为一纸空话。只有当人们自觉主动地守法、用法时,才能说法治意识已经确立。被动遵守法律的行为,不但不能证明法治意识的确立,反而证明法律的不正义。然而,在当代中国,树立法治理念,关键在政府、在党、在官员。因为法律意识、法治理念不会自发形成,需要一个自上而下的倡导与践行。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各级领导人起到了关键的带头作用。可以说,政府、各级党员干部法治理念的确立,是法治建设成败的“瓶颈”,也是肃清人治色彩、消解潜规则的根本途径。

二、加强法制建设

    打造法治社会 ,离不开法制建设。法治要以法制建设的完善为基础,同时法制建设也要以法治为条件,两者彼此联系、不可分割。从另一方面而言,法制建设也是一个不断规范、不断完善的过程。完善的法制能更好地推动法治社会的构建。而法制建设离不开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离不开完善健全监督机制,离不开法治氛围的营造。

1.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建设法治国家,不仅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典籍,做到有法可依,更需要让人们了解法律,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守法。显然,只有先知法,才能谈得上守法、用法。对此,我们要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断普及法律教育。这既是增强民众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克服中国传统法律缺乏的重要手段。一方面,政府应当承担起宣传法律的基本职责。作为政府公务人员有积极宣传法律的义务。公务员,顾名思义,就是公共服务人员。他是人民的公仆,服务于民众是其职责所在。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公务人员应该以法律教育为主,避免简单粗暴的方式,充当坏法的“刽子手”。另一方面,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宣传法律知识应该成为我们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培育国民的法律意识,必须让法律知识走进课堂,并成为国民教育的基本内容。让国民从小树立法律意识,必须从娃娃抓起。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法律意识的培养要靠几代人的努力。肃清潜规则,离不开教育引导,离不开人们认识的提高。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引导,不断消除人们思想上的误区,让人们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潜规则也将会失却效力。

2.健全监督机制

    历史一再证明这样一条永恒的真理,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被滥用,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同时,各项法律法规若没有一个好的监督体系保证其实施,法律也很容易被滥用,甚至会成为强者公然欺负弱者的武器。因此,法制建设除完善法律体系外,还要健全监督机制。在监督不到位的地方,总会藏污纳垢,成为潜规则滋生的温床。同时,在监督不力的地方,正式规则的威力也格外微弱,被变通、被棚架的程度也就越大,潜规则也就欲加猖獗。可见,整治潜规则,必须完善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全面监督,不留死角。全面监督是防治潜规则的必要前提。对此,我们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包括人大、政协、纪检部门,还有媒体在内的监督体系。使监督自上而下、由里到外,力争全面,不留缝隙。另外,积极搭建网络监督平台,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推动网络监督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监督要有力度,不能弱化。强力监督是遏制潜规则的有效手段。监督不能有所松懈,更不能手软,必须有力。对玩弄潜规则者必须严惩不贷,以儆效尤,坚决不给“潜规则”留下生存空间。当然,最为关键的是,还是发动人民起来监督。毛泽东曾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也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跳出“周期率”。唯有如此,潜规则才会无所遁形。

3.营造法治氛围

    氛围这东西,很奇妙。一个好的氛围,让人在不知不觉中做出好的选择。相反,一个坏的氛围,会使好的行为受到抑制,坏的行为得到激励。长期以来,由于受专制思想的影响,在我国缺乏一种良好的法治氛围。权大于法,人治色彩浓厚。以至于形成了,出现问题,不找法律,找关系的定向思维。应该说,潜规则泛滥,与法治氛围缺乏有很大关系。因此,消解潜规则,必须营造法治氛围。一方面,加大宣传,让法律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完善制度,让守法的人得到益处,让不守法的人得到严惩。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感到守法带来的好处,主动投向法律的怀抱,才能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法律氛围。如果不守法的人没有得到严惩,或逍遥法外,就会助长人们破坏法律的风气。相反,如果守法能带来好处,人们也会形成守法的习惯。潜规则之所以能形成一定的风气就在于,遵循潜规则者得到了好处,相反,挑战潜规则者却惨遭淘汰。因为,它有好处可得,所以臭味相投、惺惺相惜。

三、重塑人情传统

    在我国古代社会,当法律与人情发生冲突时,人们通常的做法是变通法律,使之近乎人情,而不是相反。人情对法律的掣肘使法律偏离了正常轨道,而不断发生异化,导致潜规则泛滥成灾。纵观潜规则的发生过程,人情关系都成为了潜规则发生的纽带。因此,遏制潜规则,就必须改造人情传统,重塑现代人情观。

1.合理设定人情

    从人情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从最本真的自然之情到人情异化之间有一个变化过程,也就是有一个“度”。超过了这个“度”,人情就会反客为主,发生异化,成为束缚人、统治人的力量。因此,防止人情异化,就必须对人情进行合理的设定。

    一方面,建立公平的交往规则,明确人情交往的合理范围。哪些交往是合情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划界。中国传统的人情观最大的一个特点就在于你我不分、公私不明。我的是你的,你的是我的,不能分得太清楚,否则就会被人瞧不起,被认为不通人情。在这种观念下,也就很容易造成人情混乱,甚至侵入公共领域。人情介入公共领域的后果便是正式规定失灵,大量潜规则滋生。因此,在公共领域,必须依法律为准绳,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因为法律划定了人人公平、公正交往的界限。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交往,人与之间的交往才是合乎理性的,才能突破人情的约束。

    另一方面,人情交往要以理性信念为指导。从本质上来看,人情关系是以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为基础的,尤其是血缘家庭内的人情关系。很多时候,人情交往是迫于维系感情的需要,或者为了面子上说得过去的需要,做出的非理性的选择。人们常说的“为情所困”就是这个意思。在人情交往的过程中,当情感与理性发生冲突时,要坚持理性原则,客观冷静地加以分析,做出合乎理性的选择,避免盲目随从、应付了事。因为理性能力帮我们分清是非,辨明真伪,而不是感情用事,被情所惑。

2.构建现代人情观

    传统的人情观,凡事讲人情,处处讲人情,最终导致了人情泛化、人情泛滥,造成人情异化,造就了潜规则。因此,建立现代人情观,就要改造传统的人情观。在批判与继承中,继承其合理的地方,扬弃其负面效应。可见,弘扬现代人情观,不是不要人情,不讲人情,而通过合理地划界,加以区别对待。换言之,弘扬现代人情观,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人情困惑。人情问题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让人头疼的事,以至于从古人那里流传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如何破解人情困惑,使人情走出“情感至上”的怪圈,是现代人情观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破解人情困惑,就需要理性的力量,需要科学理性精神。科学理性精神是破解人情困惑的一把利器。通过树立科学理性精神,不断提高理性判断能力及理性创造能力,使人们从容不迫地应对理性与情感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使两者保持适度的张力,从而达到控制情感又彰显理性的目的。通过用理性来驾驭情感,用规则来约束人情,走出人情异化的困扰,使之趋于合理而有序。从而,扼制人情之风的蔓延,避免情绪化的盲目冲动,消除人情异化以及带来的潜规则。

    从实质上看,弘扬现代人情观,就是弘扬法治精神。现代人情观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以法治精神为内核,法律是指引人们行为的唯一准则。只有以法律为指引,才能让人们走出人情怪圈。另外,弘扬现代人情观,关键在于培育自主人格意识。人情蔓延,潜规则泛滥与人的独立人格的丧失有很大关系。比如对潜规则的默认,甚至盲从,都反映了一个人独立人格的丧失。因此,培养自主个性、树立独立人格,能够从思想上杜绝对人情关系的依附,进而切断潜规则的蔓延。总之,弘扬现代人情观,就是要让人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理性意识的交往个体。这种人能够保持内心的自由,从容不迫地应付人情困惑。在潜规则面前,能够把持住自己的步伐,避免滑向潜规则的漩涡。   

    (作者为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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