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的初述

作者:江 流 来源:《红旗文稿》2014/19 2014-10-11 1059

 看过一些有关马克思著《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的书稿、辅导稿、著作和文章,都把《手稿》中的下述一段话当作是马克思对自己的共产主义观的概括论述。这段话就是:“(3)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复归,是自觉实现并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实现的复归。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5—186)

  把这段话解读为马克思对自己的共产主义观的概括论述,不够准确,不完整,不全面,不符合书中整个这一部分论述的原样原意。阅读和应用经典著作,应当按照马克思所要求的那样:“按照作者写作的原样来阅读自己要加以利用的著作”。

  仔细读一读《手稿》的笔记本Ⅲ《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这一部分的第一段话,首先说明,这里所讲的私有财产是“劳动和资本的对立”的私有财产,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下面讲了“共产主义是被扬弃了的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而这部分的第二段文字,就是以此为标准对当时的各种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派别作了区别分析,首先区别它是不是共产主义,说明蒲鲁东、傅立叶、圣西门这些社会主义者还不是共产主义,然后又讲了“共产主义是被扬弃了的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的三种共产主义的不同情况:(1)它的最初形态是粗陋的平均主义的共产主义,这种“对私有财产的最初的积极扬弃,不过是私有财产的卑鄙性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过是私有财产的普遍化和完成”。就是说,这种共产主义不是要废除私有制,而只想均分私有财产。(2)共产主义不论是“还具有政治形式”的(指:想通过国家帮助来建立共产主义的派别),还“是废除国家的,但同时尚未完成的”(指:想通过消灭国家来建立共产主义的派别),都“仍然处于私有财产即人的异化的影响下”,都不能完全废除私有财产即扬弃人的异化,所以,这两种是“尚未完成的共产主义”。马克思肯定了“(3)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异化的积极的扬弃”,着重讲了共产主义对私有财产的扬弃,就是人的异化的扬弃,说“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就是说这种共产主义不仅是一种废除了私有制的经济制度,而且是一种新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上述(3)这一段概括论述的文字,有些就是费尔巴哈的术语。有人说在这里“历史之谜的解答”是马克思使用费尔巴哈的术语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其实,应该更准确地说,这是马克思用费尔巴哈的语言来表达“这种共产主义”的观点。对于这种共产主义,马克思是既肯定,又超越的。这里讲的这种共产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欧文等,其哲学论证者是费尔巴哈,见证于同一年(1844年9月—11月)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中的有关论述,《神圣家族》中“(d)对法国唯物主义的批判的战斗”,其中所讲的共产主义与唯物主义的关系,都是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以前的空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同旧唯物主义的关系。例如,说“费尔巴哈在理论领域体现了和人道主义相吻合的唯物主义,而法国和英国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则在实践领域体现了这种和人道主义相吻合的唯物主义”,“比较有科学根据的法国共产主义者德萨米、盖伊等人,像欧文一样,也把唯物主义学说当做现实的人道主义学说和共产主义的逻辑基础加以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327、335页)

  《手稿》笔记本Ⅲ《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中到以上为止的这几段话,都是马克思对当时已有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概述,只占《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中文版)16页中的4页。在这4页之后,马克思进一步论述了自己的观点,最后一段总括地说,上述(3)这种共产主义(就是废除私有制)还只是达到未来理想社会的一个阶段,当然是一个首先必须经过的阶段。《手稿》的这12页论述,在《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3)第一段话之后,马克思在(V)部分,先肯定了(3)这种共产主义,说它与(1)(2)那“尚未完成的共产主义”不同,他们只是从个别的与私有财产相对立的历史形态中为自己寻找历史的证明,而它则包括“历史的全部运动”,对私有财产的扬弃,就是人的异化的扬弃,“作为对人的生命的占有,是对一切异化的积极的扬弃,从而是人从宗教、家庭、国家等等向自己的合乎人性的存在即社会的存在的复归”。这就进一步从“社会性质”方面阐明了自然主义、人道主义;与费尔巴哈着重从感性方面、人性方面的阐述不同,指出“社会性质是整个运动的普遍性质;……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7页)

  这一论述,对上述(3)讲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所作的“社会性质”方面的解说,应该说是马克思就费尔巴哈对共产主义的旧唯物主义的哲学论证作了新唯物主义的解说。接下来,在《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3)(V)之后的(VI)又解说了社会性的各个方面、人的现实的“社会生活”的广泛内容。

  以上,这还只是马克思对(3)这种共产主义的进一步的论说。接下来(4)马克思更进而阐述了废除私有制之后才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事物,说“私有制使我们变得如此愚蠢而片面”,“对私有财产的扬弃,是人的一切感觉和特性的彻底解放”,使人不再以私有制的眼光看问题、对待事物,使“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部的本质”,“……人的本质力量的感觉,才一部分发展起来,一部分产生出来”,“创造着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的感觉的人作为这个社会的恒久的现实”,“自然科学却通过工业日益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作准备”,“在社会主义的前提下”,“需要和享受失去了自己的利己主义的性质”,“我们看到,富有的人和人的丰富的需要代替了国民经济学上的富有和贫困”。最后(5)讲了只有独立,才能创造;废除了私有制,将创新人类的社会生活,那时“现实生活是人的不再以私有财产的扬弃即共产主义为中介的积极的现实”,但这样的共产主义还只是走向未来理想社会的一个阶段,“它是人的解放和复原的一个现实的、对下一段历史发展来说是必然的环节。共产主义是最近将来的必然的形态和有效的原则,但是,这样的共产主义并不是人类发展的目标,并不是人类社会的形态”。

  这就是马克思对上述(3)这样的共产主义,既肯定又超越,既肯定共产主义就是废除私有制,又指明它只是走向未来理想社会的“最近将来”的一个阶段。这应该说是马克思对自己的共产主义观所作的最初的论述。自从马克思成为共产主义者以来,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他对共产主义的主张是一贯的,当然,越到后来,阐述得越清楚、明确,越加完整。

  在《共产党宣言》的“无产者和共产党人”这一节中,首先明确了“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随后又论述了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一步步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以至达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显然,用“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来说明这样一个联合体,比《手稿》中所说的“人类发展的目标”、“人类社会的形态”,就更加清楚明确了。所以,后来在1894年1月有人要求恩格斯用简单的字句来表达未来的新纪元的基本思想时,恩格斯回信说:“除了《共产党宣言》中的下面这句话,我再也找不出合适的了:‘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666页)

  马克思于1875年著《哥达纲领批判》中,就更详细地、完整地论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理论。即论述了废除私有制之后“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即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主要特点,说“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3—436)

  这一论述,就说得再清楚不过了:首先是废除私有制,“建立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即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这还只是“最近将来”的目标,但是“这样的共产主义”,“并不是人类发展的目标”,“并不是人类社会的形态”,还只是达到未来理想社会的第一阶段,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是“人类发展的目标”、“人类社会的形态”。

  (注:未注明出处的引文,出自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笔记本Ⅲ[《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2—197页)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学部委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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