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应如何做好简政放权

作者:唐齐鲁 来源:《红旗文稿》2014/19 2014-10-12 619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承担了非常重要的任务。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许多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增长,但同时也出现投资消费失衡、产能严重过剩等多方面的结构性矛盾。所以,基层必须以简政放权为切入点,打破政府行政控制和行政干预,将属于市场的权力还给市场。

  一、简政放权给基层带来了积极影响

  一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要求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促使地方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简政放权对基层政府和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市场主体和创业者则从中受益。

  二是有效遏制基层腐败。从本质上看,腐败是权力失控的表现,权力过于集中而得不到有效约束和合理配置,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今年3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答中外记者问时表示:“简政放权是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创造力的利器,是减少权力寻租、铲除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从目前在基层的落实效果看,简政放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权力寻租,有效遏制了一些基层的腐败行为。

  三是激发群众创业热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中央简政放权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一改革进一步放松了市场准入条件的限制,使得基层群众创业成本大幅降低,有效激发了群众的投资热情,尤其是对基层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推动作用。以江苏省扬州市为例,仅今年3至6月份,扬州市私营有限公司登记总量同比增长达到60.6%。

  二、简政放权在基层遇到的阻力和困难

  对于简政放权,中央决心大、动作大,但一些地方对改革的担心多、动作小、跟进不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基层各政府部门之间还未统一认识。当前,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在承接部分被下放的行政审批权的过程中,害怕承担责任,存在接小不接大、接权不接责、明接暗不接等现象。例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规定餐饮、烟草等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有不少部门还片面地理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错误地认为经他们批准的归他们管理,未经他们批准的归工商部门管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后必然加重了后置许可部门的监管责任。所以有些部门对“前置改后置”等改革方案认识不统一,有畏难情绪,甚至不愿承接审批事项。

  二是基层简政放权配套服务措施还不尽到位。简政放权后,地方政府原有的软硬件已不再适应新的公共服务要求。今年的登记制度改革中,取消了新办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限制,全国范围内新登记企业呈“井喷”之势,但是,不少地方的配套服务措施没有跟上,频繁出现创业者办事排长队现象。一项原本为了方便创业者的改革措施,反而浪费了创业者的宝贵时间,长时间的等候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他们的创业积极性。

  三是一些基层存在放权后“放管脱节”现象。在市场监管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简政放权后如何加强市场监管研究得不够,方法不多。不少部门长期习惯于通过手中的行政审批权和处罚权实施市场监管。一旦简政放权落实后,不少部门由于监管抓手减少、监管体制不顺、监管力量不足等原因,拿不出有效的监管方法。有部分基层部门甚至以简政放权为由,干脆放任不管,造成了基层部分领域简政放权后管理的真空。

  三、基层应如何落实好简政放权

  对于基层而言,能否落实好简政放权政策,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将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二者结合得好就会产生“1+1>2”的效果,就能更好地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如果处理得不好,则很有可能导致“1+1<2”,甚至归零。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使地方政府在市场监管中不越位、不缺位,是基层在简政放权落实过程中亟待解决的课题。

  加快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把权力还给市场。基层可成立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统一各部门间认识,严格按照中央部署,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特别是加大对民间投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审批项目的清理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把该由市场决定的事交还给市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为创业者营造一个日益良好的市场环境。

  完善基层审批基础设施建设,把服务送给市场。各地可根据地区实际,将改革后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等均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力求所有审批进中心、中心之外无审批,为企业和百姓提供便捷高效“一站式”服务。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公开审批机关、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并公示审批责任人和投诉监督电话;各县(区)的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做好下放审批事项集中进驻准备工作,加快大厅升级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同时,进一步健全市、县(区)、乡(镇)、村四级行政服务体系,落实机构编制,完善服务功能,将便民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的农村和社区。

  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把信心传给市场。地方政府应由各地工商部门牵头,深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企业准入和个人创业的门槛,发挥好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同时,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减少企业税费,继续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可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实行两年过渡期,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原有税收征管方式,同时可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增强全社会对创业的信心。

  建立健全放权后的监管体制,用信用规范市场。进一步转变观念,确保市场主体在“宽进”的同时还要“严管”。基层应健全部门协作制度,完善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多方监督体制。例如,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调与前置许可部门的关系,互通信息,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构建更加科学、完善的市场监管信用体系。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使得市场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强化简政放权后地方政府及部门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同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监督,对违法经营行为及时进行曝光,不断加大媒体和社会舆论对违法经营行为的干预力度,以此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

  促使企业倒逼政府转变职能,让市场选择政府。美国经济学家查尔斯·蒂布特曾提出著名的“以足投票”理论,即“人们之所以迁往某一区域工作或居住,是因为该区域政府服务较原先居住区域的政府服务更加符合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同样可以通过“以足投票”对地方政府形成有效的制约,抑制地方政府“越位”的“有形之手”:当企业不满当地政府的政策时,可以通过转移投资地点,使地方政府意识到,如果要吸引投资、吸引企业,必须退出微观领域,为市场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和公共服务,否则是留不住企业的。这就需要各级政府拿出“刮骨疗毒”的勇气,落实好简政放权,培育企业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以企业的成长发展来倒逼地方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

  (作者: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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