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依法治国不意味着向资产主义法治靠拢

作者:王广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4-11-05 47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从最根本的层面,深刻回答了在当今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为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丰富和发展,需要借鉴世界上不同文明所创造的积极成果、经验和做法。在党的不同历史时期,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统揽世界风云,立足发展全局,涵蕴今古,吞吐中西,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观点新论断。以本次全会为例,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贯彻实施,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深化司法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法治监督、推进廉政建设法制化,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中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律师制度……着眼全局的通盘设计和灿若星辰的闪光点,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在理论与实践、制度与实施、历史与逻辑的对接处,绘成一幅卓然展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蓝图。

  与此同时必须看到,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绝不是意味着向资本主义法治靠拢,被资本主义法治所同化。一段时间以来,有一种观点或隐或现地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这一本质属性相剥离,主张依宪治国就是要实施西方宪政民主制,认为社会主义法治要和资本主义法治“并轨”、“合流”。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极为有害,并且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因此,必须对此进行深入的剖析和辨明,从本质上讲清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在笔者看来,二者的本质区别,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法的本质来看,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资本主义法治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二者从本质属性来说截然不同。

  法的本质为何?这是弄懂二者关系的首要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法是表现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国家意志,而这种共同利益归根到底在于经济关系,每种生产形式和经济关系都产生出它特有的法的关系。马克思明确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他还指出,“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形态,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

  列宁曾经精辟地指出,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的共和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地主和资本家的所有制这一点上。这一论断点明了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列宁同时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尤其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无产阶级的统治表现在废除了地主和资本家的所有制。……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有权在历史上存在,所以争取到了这个权利,就是因为废除这一所有制不是仅仅在纸上写写而已。”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我们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渊源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保证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守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二,从历史渊源来看,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革命(在中国体现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成果,资本主义法治则是资产阶级为了巩固统治地位、实现资本剥削而制定的,二者的形成过程是不同的。

  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都不是劈空掉下来的。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为了扩大资本主义生产和拓展商品市场,资产阶级不断扩大反对封建主阶级的政治斗争,并通过立宪、立法等形式,反映、确认和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以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这就是资本主义法治归根到底的由来。

  事物的发展总是有自己的对立面。资产阶级政权和资本主义法治建立后,广大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反对资本主义、建立社会主义的斗争也随之而起。在近现代的中国,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掀起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伟大斗争,并最终赢得了胜利。这一胜利的果实,最集中地体现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上。这一《共同纲领》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人民的革命胜利成果,并昭示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宏伟进程。此后在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时,毛泽东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新型的社会主义宪法“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正由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当前,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从根本目的来看,社会主义法治是为了保卫人民胜利果实、实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资本主义法治则是为了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的利益,实现资本剥削的自由和权利。

  资本主义法治内部存在着本质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马克思曾深刻指出,现代的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维持”,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恩格斯也谈到,“对于资产者来说,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本来就是资产者创造的,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资产者懂得,即使个别的法律条文对他不方便,但是整个立法毕竟是用来保护他的利益的”。而对于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广大民众来说,“法律对他说来是资产阶级给他准备的鞭子”。不可否认,随着时代条件的进步和工人大众的不断斗争,资本主义法治也在调整和改进,但这种变化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目的,归根到底还是为了资产阶级的切身利益。

  只有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法律才成为人民意志的表达,法治才成为人民治国理政的方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他始终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第四,从领导力量来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资本主义法治则是通过资产阶级利益的代理人,即资产阶级政党来实现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在党。这是我们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障和宝贵经验。邓小平同志指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运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只有坚持依据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才能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使党始终成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坚强领导核心。这一点同样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

  以广阔的世界历史视野观之,经济社会形态的递嬗变迁,刻画出人类社会前行的巨大足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以社会形态的“占先”赢得了最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最远大的前途,而且正在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净化自身肌体、高扬法治旗帜等通盘整体性设计,在人类历史上建构更优良的制度样态,书写更光辉的文明册页。

  原标题:紧紧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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