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依宪治国必须坚持公有制,不能搞私有化

作者:周新城 来源:水木新风 2014-12-10 1158

 增强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由国有经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周新城:依宪治国必须坚持公有制,不能搞私有化

  原标题:周新城:四中全会与中国经济新常态

  原编者按:12月5日,清华大学学生时政研究会邀请了原人民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周新城老师,在三教2102举办了讲座“依法治国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从理论和历史等多个角度阐述了当前中国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以下为讲座记录稿,记录和整理较为仓促,其中若有细小错误,责任由编辑人员承担,望能体谅~

  今天讲座的主题是“依法治国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那么,首先就要说一下什么是依法治国,什么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而后介绍为什么我们必须坚持。

  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我们依宪法治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的原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经过艰苦的探索,几经波折,才得出的结论。我们应该对这一成果倍加珍惜。

  为什么我们必须重视基本经济制度呢?所有制问题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是基本问题,人们要生活,就必须进行物质生产。物质生产是每一个人乃至整个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而要进行生产,人与人之间必须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这就是生产关系。而在整个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决定性的关系,它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关系,决定了生产的目的。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人丧失生产资料,人类就划分为阶级,整个物质生产就是为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服务的,丧失生产资料的阶级只能忍受剥削和压迫;如果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就可以消灭剥削和压迫,物质生产就可以用来满足全体劳动人民的需要。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强调所有制问题,那些“主义不能当饭吃,公有制又不能打粮食,讲什么坚持公有制是没有意义的”,“只要能把经济搞上去,不要问姓‘公’姓‘私’”等等言论,都是错误的,但是曾经一段时间里被当做是思想解放的表现!这在很长时间造成了较严重的混乱。

  我们既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那就必须坚持公有制,决不能搞私有化,取消公有制、实行私有化,那就挖掉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但是,生产关系是要与生产力相适应的,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所以需要有多种所有制作为补充。只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没有发生变化,我们就不能改变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既不能搞单一公有制,也不能搞私有化。

  接下来需要解释一下,基本经济制度的含义。首先是“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都要发展,根据当前生产力水平的要求,不能只发展某一种所有制经济而排斥另一种。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公有制经济太刁难了,发展得好,说它“与民争利”,经济效益差,就说效率低;实际上呢,所谓的与民争利,是与资本家争利,有什么不应该呢,而所谓的经济效益差,不过是因为要照顾民生,否则火车涨价就行了!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是要明确不同所有制在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公有制经济是主体,而非公有制经济起辅助作用,绝不能忽视这一问题,绝不能颠倒了其不同地位。第三个方面是,它规定了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我们在实践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可能太多了,引导还需要加强,当然“引导”的具体落实中,也有谁来做、怎么做、怎么评价成果等问题,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无法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强调了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并且明确规定“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同时“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措施。”

  接下来介绍几种否定公有制的错误言论,对此必须坚决批判。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如何认识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报刊上、甚至一些中央大报上,一些学者、甚至头面人物,时不时发表反对以公有制为主体、主张以私营经济为主体的言论,刚刚讲到了,对国有企业无论发展得好坏,都应当取消,也就是说在这些经济学家看来,国有经济私有化是唯一出路。这种明目张胆地反对公有制为主体的言论,是违反《党章》《宪法》的。

  这些专家造就的舆论氛围,对于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是不利的,我们有必要对这种种“理论”进行分析。

   周新城:依宪治国必须坚持公有制,不能搞私有化

   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对立论。一些“著名经济学家”断言,公有制是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先推行私有化。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成为了他们主张私有化的依据。他们的逻辑是这样的:我国改革是要把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而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是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公有制基础上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改革必须把公有制经济实行私有化。由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所以,他们的主张实际上是说,社会主义不能搞市场经济,也就是说,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搞市场经济,只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国有企业是垄断企业论。2006年,《反垄断法》通过,有人就利用这一机会,把国有经济称之为“垄断行业”,把国有企业称之为“垄断企业”,竭尽攻击、污蔑国有经济之能事。在反垄断的旗号下,要求“国退民进”,还“利”于民。一时间舆论纷纷扬扬,造成了一定的声势。实际上呢?能不能把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简单地称之为“垄断”,进而加以反对呢?随着市场竞争的开展,大企业吞并小企业,出现集中乃至垄断,这是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所以问题不在于有没有垄断,而是在于:谁垄断好,是私人垄断好还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好?然后,《反垄断法》反对的“垄断”指的是什么,是大企业的控制地位,还是市场上的垄断行为?顺便说一下,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反垄断”也不是反对大企业在行业中的支配地位,也不是要消灭大企业,而是反对大企业在市场上的垄断行为。

  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论。这是反对国有经济、主张“国退民进”的人经常喜欢谈论的理由。刚刚已经说过了,这个“民”指的是什么,怎么“争利”?这是需要加以分析的。在我国历史上,“与民争利”一说源自董仲舒。汉武帝时,豪族冶铁铸钱,危及国家铸币和税收,成为朝廷之大害。汉武帝坚持由国家铸币,反对私人铸币,董仲舒就攻击汉武帝“与民争利”。董仲舒所谓的“民”,并不是一般的老百姓,而是贵族和富商大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民”也是分为不同阶级的,对劳动人民来说,国有企业与“民”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它用不着、也不会“与民争利”;对于工人农民而言,真正存在“与民争利”问题的,恰恰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如果“民”是指私营企业主(资本家)的话,那么国有经济同私营经济之间确实存在一种“争利”的关系,但是这有什么不应当呢?贫富分化与所谓“国有企业‘与民争利’”是没有关系的,反而是资本家和私有化才是贫富分化的根本原因!

  照搬西方国家的国有经济比重论。主张“国退民进”的人,往往提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的数量很少,我国国有经济也不需要那么多。他们是把资本主义国家里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套到社会主义国有经济身上来。社会性质不同,我国国有经济的比重应该根据保证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来确定,而不能照搬西方。这个问题不必讲太多。

  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论。有人借中央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之机,鼓吹国有经济应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民有民营”的企业,这就是他们鼓吹的所谓“改制”的含义,实际上就是要把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卖给私人(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半卖半送”、“明卖实送”),实行私有化。“全面退出论”的根据是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而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这一论断的理论依据又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对于这种理论依据的错误,以上已经分析过了。这里需要分析的是,“全面退出论”的实践会导致什么样的状况。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旦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仅仅从事不赚钱的、赔本的买卖,国有经济就不能控制整个国民经济和提供财政收入,靠着非公有制经济纳税来养活,国有经济就成为附庸了,而后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就失去经济基础了;甚至,对某些经济学家来说,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只是第一步,最终目的是要消灭国有经济。有人说,这些人“虽然拿着中国重点国立大学的职位和钱,却贯彻了‘华盛顿共识’要求全面私有化的美国‘中央精神’。”可谓一语中的!

  国有经济产权不明晰论、国有经济是两极分化的根源论、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代表论、“经济人”假设等等,相关的论述和批判也都有不少了。

  关于私营经济的性质和作用,也要有正确的认识和正确的对待方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而其性质又是资本主义的,所以,在我国私营经济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私营经济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一起,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提供就业、缴纳税收、增加产品、满足人民需要等方面都发挥重大作用;另一方面,它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对工人存在剥削关系,因而它又是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相矛盾的。

  不得不承认,围绕着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是充满着斗争的。这种斗争过去有,现在也有,将来也会有。这是很好理解的,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不同所有制是不同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在,是他们的命根子。虽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各个阶级(敌对势力除外)的共同利益,但是每个阶级的具体利益还是有差别的,每一个阶级总是竭力想维护和加强自己利益的经济基础,发展和扩大自己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这种情况下,斗争是不可避免的。现在各种鼓吹私有化的言论盛行,并且在实践中也有很大的影响,十八届三中全会非常重视所有制问题,强调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性,当务之急是要把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落到实处,采取切实措施,发展公有制经济,刹住公有制比重下滑的趋势,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保证由国有经济来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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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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