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凯迪社区”的诡辩
“凯迪社区时局深度”发文《依法治国了,还能以言治罪吗》,批驳我的《高华诋毁毛泽东应依法惩处——关于党史的认知认同问题 》(红色文化网
一、关于党史认知问题
该文说:“更何况,上述所说的政治
报告以及《历史决议》仅仅是根据“党在的不同时期路线”的政治需要而采取的“应急举措”。它们仅仅的(是)党史的一个方面,而不可能是党史的全部。因此,认知认同党史,不能一味根据上述所说的政治报告以及《历史决议》。”
答:人们知道,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政治报告,都是那个时期党的路线方针和奋斗目标的体现,怎么成了“仅仅是根据‘党在的不同时期路线’的政治需要而采取的‘应急举措’”? 此人此文这样界定“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与“历史决议”,显然是误读或有意曲解。
笔者在《认知认同》中讲了,“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体现的路线,后来的实践证明,它可能有“正确”也可能有“不正确”。我们党的两次《历史决议》,都是因为对党原来的政治路线实践结果有了不同认识,为了正确总结经验教训,统一思想,坚持正确道路,开辟未来,经过党的正式会议作出的。无疑,《历史决议》,同样要接受实践的检验。这体现的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以至无穷”,也是体现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不断探索过程。而笔者在《认知认同》中之所以建议“重修党史”,恰恰是因为现在不仅对建国后党的奋斗历史在认识上有分歧,有人甚至要翻建国前已有定论的党的奋斗历史结论。这里我们要问:《政治报告》和《历史决议》怎么就成了“应急举措”?这不是完全不知何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何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与“行为原则”吗?如果连这一起码的“常识”都不懂,也不予承认,那这样的人有什么资格,谈论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呢?
“时局深度”发文说:“它们仅仅的(是)党史的一个方面,而不可能是党史的全部。因此,认知认同党史,不能一味根据上述所说的政治报告以及《历史决议》。”那么,我又要问:“它们仅仅的(是)党史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又是指何?“党史的全部”又从何处去找?这是否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党作为行为主体,所作的“总结”与说的话不算数呢?
为什么?那么究竟由谁讲党史、说了才算数呢?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历史,是否意味着谁说都可以“作数”,唯独党的《决议》不作数呢?再或者,是否意味着只能“各说各话”,任谁都可以曲说栽陷呢?或换个说法,你如何认定与排除,这里有人讲党史不是有意地进行曲解、栽赃、陷害、污蔑、诋毁呢?
须知,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已是履行人民民主专政的、代表人民利益的执政党,不承认党的《决议》,又是否意味着不承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呢?那它承认什么?承认“各说各话,任谁说都算数”吗?如此,岂不永远要“无定论”?这叫什么?这在政治学上,叫做“无政府主义”。这种看法,恐怕连说其是西方的“民主自由主义”都不够格,因为那里也要有最终的裁决,即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是,“公民大会,少数服从多数,是最终裁决”。
二、关于大跃进问题
该文说:“因此,认知认同党史,不
能一味根据上述所说的政治报告以及《历史决议》。那么,应该根据什么呢?认知认同党史,必须根据事实真相。而今天公开发表了的党史著作(是经过党的会议通过的吗?----笔者注),基本上依然是上述所说的政治报告以及《历史决议》的翻版,它们只有粗线条式的勾勒,少有详细的历史事实的披露。比如,“大跃进”中非正常死亡人口(这是饿死人的委婉说法)究竟是多少?很令人遗憾,对这个问题,迄今为止尚未有“众口一词”的答案。权威的党史著作都不能对此释疑,公众怎么会相信党史的真实性呢?”
答:其一,以举“大跃进”死了多少人为例,并不能证明高华对毛泽东一生伟业的诋毁攻击是有客观事实根据的,因而是不能成立的。笔者正是根据海外中国学者李晓鹏考证,发表的《认知认同党史问题》,以举“大跃进”死了多少人为例----就算“死了多少人”是铁的事实,又如何能证明和洗刷高华对毛泽东一生功绩的有违事实的诋毁和攻击之“违法恶行”?这不是转移话题与视线吗?
其二,的确,包括笔者在内,对建国后这段党的历史,党内外在认识上是存在严重分歧的,而作为“学术研究”,当然谁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探讨意见,然最后要由党来作出决议。即“你的不同意见”被不被采纳,还要由“党的会议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人裁决说了算。
其三,尤其应知,“大跃进”不过是几年时间,决不能因为对其认识“有分歧”,有不同看法,便对党的整个历史、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产生怀疑和动摇。---这是什么问题?这叫“以偏概全,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以此为借口,不承认党的《决议》和党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可歌可泣的整个奋斗史,这已不是“学术研究”,而是借题发挥,诋毁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其四,对“大跃进”究竟怎样看才算客观与科学?因为现在有不同看法,这还应是个未有“定论”的问题。但我以为至少有以下几点是可以肯定的:(1)“死了多少人”,这需要考证分析,不是谁说了一个数字就是“定论”,就可作为客观事实根据的;(2)其“原因”,过去我们党的提法:一是“三年自然灾害”,二是“急躁冒进,工作失误”,那时党召开的“七千人大会”,毛泽东等党的领导人都作了自我批评(这是党的优点,还是缺点?答案自明),并据此确定了三年的“调整时期”及其方针;(3)50---60年代,在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中,比起亿万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万马奔腾”,“大干快上”,从而在“一穷二白”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相对独立的民族工业体系和“两弹一星”上天,“大跃进”的失误,究竟应摆在何样的位置,才算客观恰当?我想这也是不难找到正确答案的。(4)对上述“所有这些”都不顾及,以所谓“死了多少人” 而一概抹杀,这是写“党史”吗?这是真正的客观的“党史”吗?这,何止是歪曲建国后的党史,简直是对广大工人阶级和亿万人民群众创造性劳动的诋毁。其目的,如同过去的“右派”们一样,是要共产党下台。我要问问这位“凯迪社区时局深度”的发文者,是不是这样呢?
三、关于批评与诋毁的问题
该文说:“在这种情况下,要人们承
认‘中国共产党对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肯定结论’,还要坚持毛泽东思想,并且不让人民批评,一批评就是诋毁。这样做是不是太武断了?在毛泽东时代,毛泽东思想是人为树立起来的权威,并且是通过强权迫使人们接受的。人们那个时候‘无限热爱毛主席’,不过是强权下的非理性随波逐流,并不是发自内心的认同。”
答:这位“凯迪社区时局深度”者发文,是拿我的《认知认同党史》来说事的。要知道,笔者在文中,只是举了海外学者李晓鹏的考证《诼谣污浊,还毛泽东一生清白》作为例证,指责高华《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是对毛泽东名誉的诋毁。如果“时局深度”者,不认同“李晓鹏的考证”,为什么不拿出事实说话?而要在此奢谈什么“不让人民批评,一批评就是诋毁。这样做是不是太武断了?”我要问的是,究竟是笔者所依《诼谣污浊,还毛泽东一生清白》提出的指责,武断呢?还是这位“时局深度”者,在此无根据地说什么,“不让人民批评,一批评就是诋毁”,才是武断呢?再问:笔者什么时候讲过“不让人民批评,一批评就是诋毁”这类的无稽之谈?这种“借题发挥”也太离谱了吧?口口声声讲“必须根据事实真相”,却在这里“睁眼说瞎话”,我要问,还有比这更无良无耻的了吗?
不仅如此,这位作者接着笔锋一转说:“在毛泽东时代,毛泽东思想是人为树立起来的权威,并且是通过强权迫使人们接受的。人们那个时候‘无限热爱毛主席’,不过是强权下的非理性随波逐流,并不是发自内心的认同。”
试问,这符合历史真实吗?人们知道,从秋收起义到井冈割据,从三次反围剿红色根据的扩大到五次反围剿的惨败,从遵义会议确立毛泽东在军事上的领导地位到胜利进行两万五千里长征,再到延安宝塔红星照耀,经过延安整风到“七大”胜利召开,确立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及其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取得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事业的伟大胜利。这难道不证明“毛泽东思想指导地位”的权威,是在实践中形成的,反倒能证明“是人为树立起来的权威”吗?难道这一铁的事实,还要争论,或者说这也是可以随意进行诋毁的吗?这位作者,不顾客观历史事实,无根无据地说“毛泽东思想是人为树立起来的权威”,这同高华的《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的诋毁污蔑有什么区别呢?一路货色尔。
说什么“把‘不承认中国共产党对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肯定结论’视为诋毁,这是一种政治偏见。”
这是自设“靶子”,或者叫“偷换概念”。笔者在何时何处说过“把‘不承认中国共产党对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肯定结论’视为诋毁”的话?笔者在“文”中表达的看法和意见是,认为《历史决议》对毛泽东建国后的功绩贡献和毛泽东思想的评价,不全面不科学,正面肯定不够;并且提出了“重修党史”的建议。这也应属于“不承认中国共产党对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肯定结论”之类的看法。什么“这是一种政治偏见”云云,岂不又是“睁眼说瞎话”、“栽赃陷害”吗?
说什么“人们那个时候‘无限热爱毛主席’,不过是强权下的非理性随波逐流,并不是发自内心的认同。”
此人这一看法,在人民中通过通不过呢?看看近些年全国各地举行的纪念毛泽东的活动,“毛泽东活在人民心中”的情感表达,就已一清二楚。事实证明,此人不过属于另类,是别的营垒中的一分子,无资格假“人民”之名,招摇撞骗。
四、关于“遵守法律”与“学术自由”问题
该文说:“再说了,学术界发表有关毛泽东、毛泽东思想研究的种种意见,这是受到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是上了宪法的。‘诋毁毛泽东应依法惩处’,这种观点是以言治罪的现代版。这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就已经就是违法的了。”
答:须知,笔者在《认知认同》一文中表达的看法是,依法治国,一方面对于歪曲事实诋毁他人名誉的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方面要依法保护公民的批评权力,包括对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党的各级干部提出批评意见,这叫做“依法保护人权”,既依法保护“学术自由”,又依法保护人身名誉不受侵犯与伤害。
而“凯迪社区时局深度”者发文,根本不看笔者的观点,而是乱加指责。是的,“学术界发表有关毛泽东、毛泽东思想研究的种种意见,(一般说来---笔者注)这是受到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是上了宪法的。”但是,须知“言论自由”之“种种意见”, 《宪法》只保护“合法”而不保护“非法”与“违法”。
比如,高华的《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对建国前党的历史以歪曲事实的“卑劣手法”,诋毁党诋毁毛泽东的声誉,已超出“学术研究”范畴。笔者认为,学术研究应是在考察事实真实性的基础上,并据此提出或正确或不正确、或批评或反对的“学术意见”。而不能是歪曲事实刻意诋毁。这样的“歪曲事实刻意诋毁”,损害他人名誉者,是违法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近笔者看到一位叫“吴祚来”的作家,在中央文艺座谈会上直言毛泽东“迫害”作家等文学文艺工作者,甚至对党提出严厉批评的“发言稿”。笔者极不认同这位作家的看法,但必须承认,这位“敢言”的作家,不是“刻意诋毁”,而是一种基于他所掌握的“事实”自由表达意见。这就不违法,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笔者不同意“吴祚来”先生的看法,是另一个问题。待时,我会“以文会之”,学术研究也。
所以,这里不存在是不是“以言治罪”的问题,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问题。不论是言还是行,只要事实证明其违法,就必须追求其法律责任。以“言论自由”来掩盖“言之毁”、“言之谤”罪,是不能成立的,徒劳的。依法治国,是全方位的,决非只律行而不范言,在这里“言论自由”与“行动自由”地位同等。在中华大地上,能够允许有人天天骂共产党而不受到法律的约束吗?
五、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
该文说:“理性一旦回归,人们对于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认识就自然要深刻得多了。毕竟,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实践。”
答:“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已是公认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哲学中的“科学命题”。但人们在理解运用上,并非没有分歧。
比如,改革开放后我国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从建国初期的“一穷二白”的落后农业大国,成为具有相当现代化水准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又同时面临着“信仰缺失”、“道德滑坡”、“奢华风气弥漫”、“官员贪腐团团伙伙”,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民族的命运,面临极大的风险和挑战。
那么,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该作怎样的解读呢?说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建设成就,无疑证明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正确英明;但是若以“信仰缺失”、“道德滑坡”、“奢华风气弥漫”、“官员贪腐团团伙伙”状况之实践结果,能证明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正确英明”吗?那么,将两方面的实践结果放到一起看,又如何看待党的路线正确与否呢?或者说,又该怎样看待“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哲学命题呢?
这是说的改革开放后的情况。如果说到改革开放前的情况,也大体类似。比如,一方面,我们在“一穷二白”的条件下,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工业体系,“两弹一星”也上了天;同时社会风气,可谓出现和形成了古今中外旷世未有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助人为乐,和谐友爱”,把个人的利益追求融入集体国家的事业发展之中,举国上下一心,为实现中华崛起而奋斗的大好局面。另一方面,又有大跃进、四清运动、文革运动,“造反有理”的社会动乱,致使后来的经济建设发展滞后,甚至相当多的“文人”与“老革命”受到“迫害”蒙冤,等等。
那么,这里又该怎样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来解读党在那个时期的路线方针证策举措呢?似乎,对大跃进、四清运动、文革运动,“造反有理”的社会动乱,很多人是持否定看法的;但也有持不同意见的,因为这些“运动”也是在上述“大好局面”下发生的产物,故其反对持“全面否定”的态度,认为需要做深入研究,得出更客观的科学结论。更何况,那个时期还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发展,尤其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发展”,是改革开放后所无法比及的成果呢?
以上这一切,需要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来回答;但是这又决不是一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可以回答得了的。
我以为,我们的许多分析家,分析问题往往只知从某种“定义”出发,这包括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话来解读历史与现实,都是把复杂的社会现象看得过于简单化了。
照我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哲学命题,是哲学的最高抽象,是最顶层思维。在这个意义上,它是绝对真理。但是,“从实践到理论”或者“从理论到实践”,中间还有很多“环节”连接。这其中又有不同层次、不同维度的“理论与实践”需要统一与相统一的问题。这就不仅决定了每个环节、每个层次、每个维度,需要“反映实践的认识正确”;还需要“依正确理论的实践”能做到有力有效出结果的问题。有时,尽管“理论”是正确的,但因组织的力量不足,“实践”也就不一定会取得如“理论所预期”的那样结果。而实践失败了,可能证明“理论本身不正确”;但也可能这并不能证明“理论本身不正确”,而只是在实践方面出了问题,或者说有时“实践”的失败,并不能证明“根本理论”的错误。这里有着许许多多的各种复杂因素需要考虑,有着许许多多“绝对与相对”综合因素需要解析,决非是一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可以回答和解决的。这类现象,在打仗过程中是屡见不鲜的常例。而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把这一马克思哲学常识,几乎忘记得一干二净,却还在那里“振振有词”,像“凯迪社区时局深度”发文者那样,他知道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吗?对大跃进,又是不是如他说得那样“简单”,并由“死人”之未统计,而武断地认为“党史”不真实,“党不可信”,并进而以此挑战党的领导权威呢?
这里引述一位朋友对“这一哲学思想”的分析。这位朋友,笔名“马望野”,本名“麦辛”。他说:“在我看来,理论是一回事,实践又是一回事。人们能说,理论是正确的,而实践一定是正确的吗?那可就不一定了。因为实践的正确与否,固然与理论的正确与否有关系。但恐怕更多是与实践的主体、环境、条件·····等等因素有关系。世界上理论错误而实践正确的事请并不很多,除非是在实践过程中修改了错误以后。可是,世界上理论上正确而实践发生错误的事情还少吗?这种事情恐怕在我们身边就屡见不爽。”
这位朋友又说:“近些年来,有一句话发生了十分广泛和重要的影响。说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有时候还加上了‘唯一’二字。我没有研究过这句名言或这个观点,是摘自哪位权威的著述,因为这对于追求独立思考的在下来说,那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被提出的这个标准是否是绝对地完全地合乎客观实际?也许在宏观方面,在哲学的层次,在认识论那里,还能说得过去。而在微观方面,在社会生活层次,在现实运作那里,就并不完全是没有可挑剔指出了。在自然科学领域,特别是针对科技实验的项目来说,它好像是基本或大部分是正确的(不可重复的实验结果除外)。而在社会科学领域,它则未必如此了。除了斗争的力量对比悬殊会影响实践的结果,自身指挥操作的失误也会影响实践的结果,而完全由此来判断理论的正确性和真理性,就会是不很准确的。如果我们回避阶级斗争的提法,只来谈论社会矛盾的解决,那么实践的结果就不完全决定于理论的正确性或真理性,而不能不决定于资源、能量、权势·····等等的对比和博弈。偶尔打了败仗,并不能取消人们对常胜将军的崇敬。那种带有不确定性的结果,能证明事先的预想或设计以至理论的正确性和真理性吗?在某种情况下真理并不一定能战胜霸权的。这不是世常有而人所罕见的嘛?我们怎能忘掉历史和生活的常态!因此有人总爱以实践的个别甚至整体的不成功和失败,来证明理论的非真理性,或理论的错误,这是一种并不高明的手法,甚至是敌意的别有用心的计谋。”
我信服,比我说的深刻。不知“深度时局”者,有何感想?
这位朋友还引述了恩格斯在1890年写给约·布洛赫信中的一段话。恩格斯指出:历史过程中的法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不能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因素。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而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各种因素,其中包括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种斗争的成果,包括宪法、各种法权的影响,也包括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等各各方面。所有这些因素是互相交错起来发生作用的。然后恩格斯说:“我们自己创造着我们的历史,但是第一,我们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进行创造的。”(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61页,人民出版1971年出版)
麦辛这位朋友感悟说:“因之我们在分析原因进行探讨时,除了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外,还需要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分析历史现象的科学方法。”
在此,因主题与篇幅所限,不便就建国后和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史展开来讨论。只简要谈三点:
一是,看待建国后前28年的历史,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看失误与看成绩,都必须站在当时的国际国内的特定时代的历史条件下去考察,既要总结成功的经验也要汲取失误的教训;可以研究在理解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上的缺欠与不足,也应研究实践方面出的问题和教训,但认为那时所做的一切都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原理的,则是与事实不符,与马克思主义学说不符的;更决不能否定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学说的一般性理论的科学性。所谓马克思主义失败了,共产主义是乌托邦等等说法,纯属无稽之谈。或者说,用改革开放的理论与实践去否定建国后前28年的实践与取得的巨大成就,决非是科学态度。
二,看待改革开放后的历史,也不能用建国后前28年的建设成就,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巨大成就。这同样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站在当时的特定的国际国内的历史条件下去考察,不看到“把发展经济作为中心任务”而推进改革开放的历史必然性,是错误的。这一道路,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原理,又符合中国社会实际发展的需要。但是,也要看到对“全盘西化”抵制不力所造成的恶果,不然也是错误的。这就是说,在“追求经济发展,提高效率”的同时,忽视或淡忘推进建立在社会化现代大生产基础上的“自由的、联合的劳动社会生产组织形式”的建立与发展,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开始,在“改造分配”的同时改革生产方式。不仅如此,还应借鉴前28年的经验,打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新型社会结构关系,即为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构筑和建设“大同梦”的理想,应当是从社会主义一开始就起步做起的一项基本的重要任务。“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应代代高扬于华夏天地。
三是,问题在于我们如何“从实际出发”,立足当代,谋划长远。原则地说,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一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将两者有机的统一起来,作为我们的行动指导。具体地说,关键是要认识新的时代特点,更新思维方式,以新的视觉回答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
比如,现在许多人讲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与“阶级分析方法”。但是,今天能够用原来“世界处于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理论结论”之定义,去解读今天的形势吗?在共产主义到来之前阶级斗争是不会消灭的,但是它的表现形态能够是始终一样的吗?今天它与民族斗争、国家间的斗争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它又处于何种地位,这都是需要重新审视和研究的。马克思说:“公社要提供最合理的环境,以最人道的方式经历阶级斗争几个阶段”,“实现劳动的解放”。现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无疑今天讲阶级斗争问题,就必须以“依法治国”的新思路,来解决“阶级矛盾”问题和“社会其他的矛盾问题”。以此看,我以为许多同志分析文章,并没有跳出“旧有槽臼”。依这些同志的意见,恐怕难免不陷入“阶级斗争为纲”的老路。
再比如,发展公有制经济问题。共产主义是“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但是,今天能够一下子取消“资本”作为市场的“拟化主体”的运作方式吗?“按劳分配”为主体如何实现?是仍实行原来的“集体制”、“国家所有制”制吗?这显然不行。今天的问题,是要研究“剩余价值”的实现与转移的方式问题,及其如何实现社会的公平占有问题。我们不能不讲经济的发展与效率;但是,只讲发展效率,找不到“社会公平占有”的发展方式,那涉谈社会主义的发展也就是一句空话。审视一下,网上的许多文章,究竟有多少是带有新意的好建议呢?不恭了。
2015、1、22
附:[原创]依法治国了,还能以言治罪吗? 【时局深度】-凯迪社区
依法治国了,还能以言治罪吗?
对于党史的认知认同,几十年来一直受到公众的高度关注。怎么认知认同党史呢?
成都军区空军原副政委、少将田瑞昌提出了一个观点:“事实上,看我们党的历史,除了要看反映党在的不同时期路线的历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外,主要是看对不同时期执行路线的成功与失误进行反思总结所作出的《历史决议》。”(《高华诋毁毛泽东应依法惩处——关于党史的认知认同问题 》红色文化网
中国有句话叫做“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无论是“党在的不同时期路线的历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还是“不同时期执行路线的成功与失误进行反思总结所作出的《历史决议》”,它们都是一面之词。党史是由大量的历史事实构成的,离开了鲜活生动的事实,就没有历史。而上述所说的政治报告以及《历史决议》也不可能详细叙述历史事实,这也没有必要。
更何况,上述所说的政治报告以及《历史决议》仅仅是根据“党在的不同时期路线”的政治需要而采取的“应急举措”。它们仅仅的党史的一个方面,而不可能是党史的全部。因此,认知认同党史,不能一味根据上述所说的政治报告以及《历史决议》。那么,应该根据什么呢?
认知认同党史,必须根据事实真相。而今天公开发表了的党史著作,基本上依然是上述所说的政治报告以及《历史决议》的翻版,它们只有粗线条式的勾勒,少有详细的历史事实的披露。比如,“大跃进”中非正常死亡人口(这是饿死人的委婉说法)究竟是多少?很令人遗憾,对这个问题,迄今为止尚未有“众口一词”的答案。权威的党史著作都不能对此释疑,公众怎么会相信党史的真实性呢?
已经出版了党史著作,“皆不能取得党内外的统一认识,且分歧异常严重”,关键就在其对于历史事实的“犹抱琵琶半遮面”。
正因为如此,学术界对于毛泽东的认知认同就存在着严重分歧。田少将把学术界的这种分歧,一概视为“诋毁否定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能服人么?
所谓诋毁,就是无中生有。那么,“不承认中国共产党对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肯定结论”,难道就是诋毁?共和国建立以来,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曾经犯过非常严重的错误,这些错误在以后的时光里并没有得到全面而认真的批判。对于毛泽东体制下的所作所为,到底有多少值得肯定,有多少值得否定,中国社会并没有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要人们承认“中国共产党对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肯定结论”,还要坚持毛泽东思想,并且不让人民批评,一批评就是诋毁。这样做是不是太武断了?在毛泽东时代,毛泽东思想是人为树立起来的权威,并且是通过强权迫使人们接受的。人们那个时候“无限热爱毛主席”,不过是强权下的非理性随波逐流,并不是发自内心的认同。理性一旦回归,人们对于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认识就自然要深刻得多了。毕竟,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实践,而不是上述所说的政治报告以及《历史决议》。把“不承认中国共产党对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肯定结论”视为诋毁,这是一种政治偏见。再说了,学术界发表有关毛泽东、毛泽东思想研究的种种意见,这是受到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是上了宪法的。“诋毁毛泽东应依法惩处”,这种观点是以言治罪的现代版。这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就已经就是违法的了。依法治国了,还能以言治罪吗?
我奉劝田瑞昌少将,还是多学习一点民主政治知识,不要信口开河。
微信扫一扫|长按识别,进入读者交流群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