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特权丝毫不能放松

作者:李京 来源:《红旗文稿》2015/06  2015-03-20 472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有悖于社会公平和正义,会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近年来,一系列反腐倡廉举措的出台和关键领域改革的扎实有序推进,如八项规定、公车改革、养老保险并轨等等,凸显了党和政府反对特权的决心。

  一、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危害极大

  早在35年前,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就指出,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是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中“主要的弊端”之一;干部搞特权,会“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果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他还分析道:“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由此可知,特权是指政治上或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即“制度许可范围之外的特权”,特权是由个人或集团凭借经济势力、政治地位、身份地位等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所享有的不合法、不合理或不正当的特殊权利。这些权利有的为法律所规定,有的在法律规定之外,它们都是建立在对权利占有和分配不公正基础之上的。

  特权既是腐败的表现形式,也是腐败产生的根源。特权的基本特点是以权谋私和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具体表现为三种基本形式: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公共资源的非公共占有、公共利益的非公共获得。一般平民谋取自身的合法利益不是特权,是应该保护的基本权利;法律政策许可的特殊工作职权和贫困者获得必要救济也不是特权,如自由裁量权、临时处置权、外交豁免权、获得救济权、特殊荣誉权等,但这些权力(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严格限制,一旦被滥用也会成为特权。

  特权现象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领域都存在。例如,在政治领域中,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享受种种福利特权;在经济领域,强势资本肆行无忌侵犯劳方利益,一些垄断行业和公共部门出现利益集团化、个人化;在社会领域,一些领导干部的亲属享有特殊的就业、教育、医疗等权利。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享受福利特权以及谋取“法外特权”等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领导职务消费过度化。包括公务用车超标及私用、各种公务娱乐、公务接待超标等。二是领导利益代际继承化。领导干部利用所掌握的政治权力资本和人脉资源,使自己的子女在从政、经商、就业、晋职、上学等方面享有更多机会和优势。三是领导特权泛滥化。突出表现在职务待遇终身化、医疗待遇特权化、交通出行特权化等方面的问题。四是领导干部特权趋向经济利益化。有些领导干部把公权力变成自己的私器,把党和政府赋予的职权转化为自身的现实经济利益,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特权现象虽然只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这少数人都是有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他们的影响力大,相互之间的攀比效应极易形成恶性循环,会严重地破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如果任其泛滥,不仅会加剧社会矛盾,严重影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而且会导致党的威信、政府公信力下降,并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存在的原因

  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传统的国家,漫长的皇权专制历史和悠久的官本位文化传统,对滋生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官本位文化传统就是崇尚为官,为官者尊,为官者高,这种思想会很自然地使领导干部产生优越感。为官者似乎天生就比普通百姓高一等,行使特权似乎也是天经地义的。正因如此,有些领导干部对自身的定位不准,不是时时刻刻想着服务人民,更多的是耍威风,讲排场,比特权,谋私利。虽然官本位文化陋习受到人们的唾弃,但这好比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有的人一方面骂当官的贪,另一方面自己又想着当大官、当贪官,他们是因为自己分享不到特权带来的好处,才痛恨特权,反对特权。这些封建传统文化的残渣,即使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仍在某些地区、单位和个人中发生作用。

  从现实来看,我们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需要继续完善。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防范和惩治腐败的法律和政策,对于规范公权力和反腐倡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些法律和政策在防范和惩治腐败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存在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一些领导干部有法不依,习惯于用行政命令代替法律制度,用行政处罚代替法律惩处。此外,当前我国法律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问题,例如: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和宽泛;一些制度还存在地方和部门本位主义等等。缺乏有效的监督,法律和制度就容易成为一纸空文。事实上,我国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的制度都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例如,过去在党内监督中,同级纪委难以有效监督同级党政领导,查处案子要受同级党委同意,如果同级领导不同意,案子就查不成,造成纪委的监督权大打折扣。近年来,党中央对中纪委内设机构和监督权限进行改革,新设了一批派驻机构。同时,加大巡视工作力度,既有全面巡视也有专项巡视,即对地方巡视也对军队巡视,大大改变过去党内监督缺位、不到位的问题。

  三、反对特权任重道远

  近年来,我国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党风政风明显改善,特权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是个长期的任务,我们丝毫也不能放松。

  第一,必须深刻领会习近平同志反特权论述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新年伊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出版。对于特权现象,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着眼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角度来思考。他指出,特权现象不仅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也将严重损害社会活力,影响党和国家的进步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于特权现象的危害性、变异性、破坏性都有十分深刻的把握,并提出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特权现象的蔓延。这充分体现了他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对目前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面临的严峻形势的清醒认识,对反特权现象的坚强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特权的思想,是我们反对特权思想,与特权现象斗争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第二,要严格区分和界定特权现象与非特权现象。反对和克服特权现象、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是正确划清特权与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力和特殊权利的界限。特殊的权力或权利有两类:一是特殊工作职权,由于特别工作需要而产生的权力,如国家元首特有的国家代表权,外交官享有的外交豁免权,等等;二是特殊权利保障,即基于人权或基本权利而产生的权利,如对一些特殊群体给予的特殊照顾,包括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给予妇女、老人、小孩的特殊保护,等等。如果没有特别的工作职权,公共利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如果没有特别的权利保障,共同体难以得到有效维持。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设立特殊权力和特殊权利是合理和正当的。但是,也要设定严格的边界,否则这些正当的权利也有演变成特权的可能。对于特殊工作职权和特殊权利保障,必须设定严格的限制条件、范围、时限、准入要求等等。只有将特权与特殊工作职权和特殊权利保障划定严格的边界,才能有效地反对各种特权现象,并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减少公权力的寻租空间。公共权力直接插手经济活动领域,极易失控并引发权力的寻租活动。要从根本上治理权力寻租,必须从公共权力的约束方面着手,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削减自由裁量权;掌握审批权力的部门要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政府权力的功能边界进行界定,完善公共权力的科学配置。此外,还要准确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为改革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

  第四,完善法治体系,有法必依、严格执法。杜绝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就要坚决禁止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权。一方面,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平应成为社会公平的底线,法律必须得到敬畏和尊重;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逐渐将所谓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数目减少,属于法律范畴的制定法律,属于市场范畴的让市场自己调节。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完善国有资产资源监管制度,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形成严格约束,让他们始终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在依法惩治干部特权腐败的问题上绝不手软,这是对法律的敬畏,也是取信于民,重塑党和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第五,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党内没有不受监督的党员,自觉接受监督是每一个领导干部应尽的义务。反对腐败、反对特权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当前,要着力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完善全党共同遵循的准则。例如,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力求使准则简单易记、重点突出,容易让领导干部入脑入心。要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强化对重点行业、重要岗位的监督,强化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抓紧解决当前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党内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六,要借鉴各国反对特权的有益经验。在反对特权问题上,一些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例如,新加坡和香港被认为是亚洲最廉洁的国家和地区,它们在对权力的监督方面有着相当多的共同点。一方面,它们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和惩罚制度,用强力手段使公职人员不敢以权谋私。新加坡和香港都设立了公正且严格的廉政审查机构,其正式职能就是与特权者对抗,一旦发现滥用职权的腐败现象,则根据法律从严惩罚,使特权者在人身权利上丧失自由,在财产上倾家荡产,在名誉上身败名裂。因此,形成了极大的震慑作用,让公职人员不敢腐败。另一方面,它们给予公职人员较高的报酬。据透明国际的调查,廉政做得较好的国家,其公务员往往是高薪的,政府工作人员必然是体面且处于社会中上阶层。我国内地的社会制度、具体情况与新加坡、香港有较大的区别,未必能直接照搬它们的经验。但我们应该加强对各国反腐败、反特权的研究,学习、借鉴它们的有益做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表明我们正在从制度和法律的层面来规范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形成一整套让领导干部不敢搞特权、不能搞特权的体制机制。各级党组织和政府也要拿出足够的勇气和智慧,坚决同党内一少部分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作斗争,对利用职权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一经发现必须从严惩治,形成对“法外特权”强有力的威慑力。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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