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驳《财经》杂志修宪搞私有化主张

作者:周新城 来源:乌有之乡 2015-03-26 932

 宪法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已经成为妄图搞彻底私有化的资改精英的桎梏

周新城:驳《财经》杂志修宪搞私有化主张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政体、国体,以及基本经济制度,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条内容已经成为那些妄图搞彻底私有化、把中国往资本主义邪路上引的资改精英的桎梏,他们急于“摆脱所有制束缚”,淡化“主体”或“主导”的提法,周新城同志的这篇文章有力地批驳了这种私有化修宪主张,应网友要求本站重新发表周新城同志的这篇文章。以下是全文内容,后面附上《财经》杂志的相关文章。

  近来看到《财经》杂志上接连发表几篇文章,建议修改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核心是“摆脱所有制束缚”,淡化“主体”或“主导”的提法,建议把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改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是一个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原则问题,必须讨论清楚。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摆脱所有制束缚”是妄想

  我们要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道理说起。

  人们要生活,就必须进行物质生产。物质生产是每一个人乃至整个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而要进行生产,人与人之间必须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这就是生产关系。脱离社会关系的、孤立的个人是不可能进行生产,从而也不可能生存的。在整个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决定性的关系,谁占有生产资料,他在社会关系中就占有优势,他就可以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来支配别的人。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关系,决定了生产的目的。在一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人丧失生产资料的社会里,人类就划分为阶级,整个物质生产就是为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服务的,丧失生产资料的阶级只能忍受剥削和压迫。如果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就可以消灭剥削和压迫,物质生产就可以用来满足全体劳动人民的需要。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从根本上说,都是为占有生产资料的人服务的。可见,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一个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说,正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道理。

  恩格斯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指出社会革命虽然是政治行动,但归根到底是为了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他说:“迄今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是牺牲封建的所有制以拯救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的确,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作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强调,所有制问题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实行彻底的决裂”。他们提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他们在考察、研究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获得解放的途径时,始终把所有制问题放到首位。

  所有制在社会经济关系体系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这是客观的存在,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摆脱所有制束缚”,只是主观的臆想,在实际生活中是办不到的。

  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艰苦探索的成果,不能否定

  我们先来看一下宪法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我们是怎样确定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呢?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伟大成果,也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背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

  我们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并不是出于主观的臆想,也不是像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出于某种善良的愿望,而是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生产力是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在生产力的影响下形成和改变的,它必须与生产力的性质相适应。一定的生产力总是要求有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一定的生产关系只有依赖一定的生产力的状况才能建立起来。马克思指出:“人们在发展生产力时,即在生活时,也发展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性质必然随着这些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人们在物质生产中采用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并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而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客观地决定。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各种生产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经营是由资本家自行决定的,以他的意愿为转移,社会产品也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于是,生产形式就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形式起来反抗占有形式,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使占有形式适应生产形式,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是依据这一规律,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革命,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然后“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所以,他们理解的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但是有一点是不会变的,即它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的,也就是说,它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根据这一基本原理,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私有制(不管是私营经济还是外资经济)是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的。

  我们既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那就必须坚持公有制,决不能搞私有化。取消公有制、实行私有化,那就挖掉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也就不可能存在了,好比一颗大树,你把树根子刨掉了,那树不就死了吗!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有人常常忘记这个简单的道理,以为没有公有制也可以搞社会主义,掀起一股又一股的私有化浪潮。按照这个思路搞下去,社会主义事业是会被是葬送掉的。

  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我们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时间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现代化。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化的、依靠机械和科学技术进行的生产,同广大农村的、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的自给半自给生产,同时存在;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的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同时存在。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我们曾经急于求成,盲目求纯,以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好,超越了生产力水平,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是个教训。此外,某些生产部门的特殊性,消费结构的复杂性,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劳动就业的压力大等因素,也使得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难以包揽一切。只有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才能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开就业门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我国上述实际情况出发,邓小平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认为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但不可能搞得那么纯,只要公有制占主体就可以了。他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1987年,党的十三大根据邓小平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思想,同时总结了改革以来的新鲜经验,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私营经济问题。十三大报告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了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因而也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这样,我国的所有制格局,除了作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以外,还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和外资独营经济等等,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20多年所有制形式过于单一的局面。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这种所有制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应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只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没有发生变化,我们就不能改变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既不能搞单一公有制,也不能否定公有制为主体,搞私有化。

  必须指出,我们之所以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外资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并不是因为私有制符合人的自私本性,因而是永恒的(这种“经济人假设”是反科学的历史唯心主义观点),也不是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因而是最好的经济成分(在当前条件下这种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我们不赞成“私有制万岁”,而是因为我国生产力落后,还需要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们最终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的。我们是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的条件下,利用私有制,发展生产力,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那时是没有私有制的。忘记了这一点,就是忘记了根本,而忘记了根本,就不能说是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们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凝固化、永恒化,仿佛永远要有多种所有制经济似的,仿佛没有私有制就不行似的。应该看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一种历史现象,将来随着社会主义进入更高级的阶段,我们是要逐步消灭私有制的,这一点无须隐讳。当然这是未来的事。

  必须准确把握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含义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包含三方面的意思。

  第一,它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应该得到发展,这叫做“共同发展”。这是因为,无论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当前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都是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多方面需要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只发展某一种所有制经济,排斥另一种所有制经济。从原则上说,没有“国退民进”、“国进民退”这一类问题,“国”与“民”都要“进”。前一阵舆论界热炒“国进民退”,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它不仅不符合党的政策,而且也不符合客观实际。近年来私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没有“退”,而且发展速度还快于国有经济,根本就不存在“国进民退”的问题。然而“国进民退”的话说多了,而且是由一些头面人物出面说的,众口烁金,仿佛我们真的犯了什么大错了。毫无根据地炒作这个问题,目的是为迫使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甚至退出垄断性领域,以便使私营经济能够进而占据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制造舆论,这一点,其实大家是心知肚明的。

  第二,更重要的是,它还明确规定了不同所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起辅助作用。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哪种所有制处于辅助地位,这个问题不能忽视,更不能颠倒,因为它涉及我国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

  邓小平多次强调公有制占主体的重要性。他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我国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他始终坚持,我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是他一贯的思想,例如他在另一个地方讲:“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邓小平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看作是我国社会能够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原则,这是有道理的。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一直是几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都不是单一所有制的社会。那么,怎么判断一种社会的性质呢?从经济上说,就看哪种所有制形式是主体。辩证法告诉我们,在存在多种矛盾的综合体里,事物的性质就取决于主要矛盾的性质。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不仅有资产阶级私有制,而且还有大量的小农经济以及少量的地主经济,之所以这个社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原因就在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占主体地位,它决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仅有公有制经济,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正是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我们才能说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有人提出,公有制与私有制应该并起并坐,“不要分老大老二”,这等于说要放弃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可以说,越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越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关乎我国社会性质的大问题。

  应该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同它们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区分开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不管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市场规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一视同仁。竞争没有例外,不能对某种所有制实行一种规则,对另一种所有制实行另一种规则。但是,谈到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所有制的地位总是不一样的,客观上总是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形式则处于补充地位,不可能“不分老大老二”。在所有制结构中区分“主体”与“补充”是十分重要的,它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

  顺便要说一个问题。有人提出,邓小平晚年对社会主义的看法改变了,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了。理由是:邓小平在1992年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论断中没有出现公有制、公有制为主体等字眼。于是他们要求“从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声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需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只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可以了。他们提出,应该“用价值目标(共同富裕)界定社会主义取代用经济制度(公有制)界定社会主义”。这种说法相当流行,值得分析一下。

  毫无疑问,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这个表述,字面上的确没有提到公有制,但是公有制是这一表述题中应有之义。首先,正如上面讲过的,在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达到今天这样的水平的条件下,从总体上讲,只有公有制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道理,适合生产力性质的生产关系才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正是由于生产力具有社会的性质,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我们才需要、也才能够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广阔的场所。再次,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人剥削人和两极分化的现象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并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凭借生产资料来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就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从而消除产生剥削和两极分化的根源。公有制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第三,怎样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并不是简单地说普遍改善生活,它是指这样一种分配关系,即所有的人都按照同一标准参与分配(例如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而不是有的人凭借资本、有的人凭借劳动来参与分配),从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可以一起提高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存在剥削、两极分化现象,就谈不上共同富裕。所以,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一样,共同富裕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做到。在私有制基础上发展生产力,尽管在一定条件下劳动人民的生活也会得到某种程度的改善,但同时会导致财富集中在少数剥削者手里,导致两极分化,而不可能做到共同富裕。

  从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推论出邓小平晚年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一论断的人,忘记了就在同一个视察南方的谈话(而且在同一个第二部分)里,邓小平指出特区姓“社”不姓“资”,理由是“公有制是主体”。邓小平是把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作为判断特区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准的。这不就直接打了那些认为邓小平晚年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人一记耳光吗?我们要全面准确地理解邓小平思想,把特区姓“社”不姓“资”的论断与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统一起来,而不要把两者对立起来,用后者否定前者。你不赞成公有制为主体,就说自己不赞成,但不要说这是邓小平的观点。拉大旗当虎皮的做法,是为学术界所不齿的。

  第三,它还规定了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十五大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包括它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起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关键内容。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就成为一句空话,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难以存在。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恰恰在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上学术界存在激烈的争论,要不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成为围绕基本经济制度的斗争的核心。一些“著名经济学家”集中力量攻击国有经济,竭力把它妖魔化,把它称之为“权贵资本主义”。吴敬琏就是一个典型,他对国有经济是最反感的了,只要还有一点点国有经济,他就认为改革不彻底。他的本事还在于,公然造谣说邓小平就不赞成要国有经济。他在2013年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时说,“社会主义与否跟国有不国有没什么关系。为此我去查过《邓小平文选》,《邓小平文选》里就没有国有这个词。” 然而我们随便翻一下《邓小平文选》、《邓小平年谱》,就可以看到他是在信口开河。再举一个例子。我们的某个经济领导机关根据外国人的建议拟定的改革方案,居然提出要仿照美国的样子,把国有经济降低到10%以下,而只字不提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类似的舆论一度沸沸扬扬,闹得人们不知所措。

  通过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来架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而改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种种言论,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进行批判。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国有经济为主导,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会垮塌的。

  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还有另一个方面,即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须全面理解如何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现在有一种倾向,对非公有制经济只讲鼓励、支持,而不讲引导。这是不全面的。问题在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鼓励和支持它们发展;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是私有制,它的主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雇佣和剥削关系,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这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因而必须加以引导,以便使它的发展能够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不仅要鼓励、支持,更要注意引导的道理。正确对待和处理非公有制经济作用的两重性,是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任务。如果只讲鼓励、支持,忽视引导,会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的矛盾激化,从而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不是危言耸听,现实生活中已经有所表现,不能不警惕。

  进一步的问题是,谁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呢?除了政治上党和人民政府进行有效的工作外,从经济上说,就要靠国有经济来执行这一职能了。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无法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全会明确规定“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同时“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措施。”这就全面地规定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以及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措施。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宪法规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完全正确的,它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又符合我国具体国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事实证明,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

  那些想修改宪法,改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人,说到底是想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实行私有化,最终由私有制取代公有制占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然而由私有制占主体,我国的社会性质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就不会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了,而必然变成资本主义社会,甚至变成西方国家的附庸。千百万先烈的鲜血换来的红色江山,就会改变颜色。这不是耸人听闻,而是苏联东欧国家的现实教训。这种景象,我们决不允许在中国重演的。我们必须坚决捍卫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任何修改宪法中关于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企图都将碰得头破血流,永远不能得逞。

附:财经杂志文章

  标题: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表述

  (编者注:本文原载《财经》2012年第22期,作者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秘书长、研究员陈永杰,同期发表的封面文章有《吴敬琏:重启改革议程》:中国欲克服社会弊病、避免历史悲剧重演,当务之急是重启改革议程,推进市场化的经济改革和法治化、民主化的政治改革;《中国经济社会矛盾几乎到了临界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种种丑恶现象,从根本上说是缘于经济改革没有完全到位、政治改革严重滞后、行政权力变本加厉地压制和干预民间正当经济活动,造成广泛寻租活动的结果)

  摘要:可以考虑摆脱所有制束缚,淡化“主体”或“主导”的提法,提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随着中国所有制经济理论、政策和法律的变化,所有制结构已发生根本变化。1978年,除14万个体户从业人员,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目前,公有制经济占五分之二,非公有制经济占五分之三;国有经济占三分之一,非国有的民营经济占三分之二。与此相适应,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被赋予新的内涵、新的形式,已与过去有非常巨大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制度的表述先后经历了四次变化:个体经济是补充;私营经济是补充;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新格局。

  当前,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巨变,应改进相关表述,有四种表述可供选择:继续提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重新解释公有制经济内涵与外延;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借鉴1954年宪法,并列描述各类经济。

  所有制结构比重逆转

  民营经济已占全国企业法人的90%以上。2010年,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数为651.77万个,其中国有企业15.38万个,占2.4%;集体企业19.23万个,占3.0%;公司89.25万个,占13.7%;私营企业468.39万个,占71.9%;外商企业21.72万个,占3.3%。

  需要指出的是,统计中的公司包括国有法人控股、集体法人控股、私营法人控股和这三类企业联营法人控股等四类公司;统计中的私营企业,是由自然人控股的私营企业,不包括私营法人控股的公司。据此推算统计中的公司数据,国有控股占10%多,私营控股约占80%,其余为集体和联营控股。

  总体看,企业法人单位中,公有企业占10%多,非公企业占近90%;非公企业加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占到90%以上。

  民营经济已占全国就业的85%以上。2010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员34687万人,其中国有单位6516万人,占18.78%;集体单位597万人,占1.72%;公司3637万人,占10.5%;私营企业6071万人,占17.5%;外商企业1823万人,占5.3%;个体4467万人,占12.9%。

  需要指出的是,统计中的十类就业人员的数据总和只占城镇就业人员的三分之二,另有三分之一即1.1亿多人未列入。实际上,这三分之一的人员多数都在个体私营经济中就业。因此,从城镇就业看,公有制经济人数占20%左右,非公有制经济占80%左右。加上农村中的非农就业人员,民营经济就业占全国非农就业的85%以上。

  民间资本已占全国企业资本60%以上。据经济普查数据,2008年全国各经济类型的实收资本总额为34万亿元,其中国家资本为11.4万亿元,占33.5%;集体资本为1万亿元,占2.94%;法人资本为8.7万亿元,占25.6%;个人资本为7.8万亿元,占22.9%;外商资本为5.2万亿元,占25.3%。法人资本中大约40%为国家资本,60%为民营资本。

  因此,全国各经济类型中,国有资本占40%以上,非国有的民营资本占近60%;公有资本占45%左右,非公有资本占近55%左右。加上非法人单位的个体户资本,民营资本占全国的60%以上。近三年这一比例又有相当提高。

  民间投资已占全国投资的60%以上。2011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1933亿元,其中国有及控股投资为107486亿元,占35.6%;其余为非国有的民间投资,占64%。2011年,各类企业投资中,国有企业投资82299亿元,占27.3%;集体企业投资10296亿元,占3.6%;公司投资104469亿元,占33. 1%;私营企业投资71839亿元,占22.2%;外商投资18798亿元,占6.7%。

  从数据中可推算出,公司投资中,国有控股25187亿元,占公司的24%;其余绝大多数投资为私营控股。因此,私营及私营控股投资占全国的近50%。

  民营企业销售收入已占全国的75%以上。2011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84.33万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22.83万亿元,占27.0%;其余为非国有的民营企业,占73.0%。加上以私营企业为主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民营工业销售收入占全国的比重可达近80%。需要指出的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由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调整为2000万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比上年减少了约15万家,减少了约三分之一。因此,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比过去更多,销售收入也更多。2008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35609亿元,占全国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71238亿元的6.2%。因此,总体看,全国工业销售收入中,私营企业占50%以上,非国有的民营企业占75%以上。

  民营企业利润已占全国的70%以上。2011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为54544亿元,其中国有及控股14989亿元,占27.5%;其余为非国有的民营企业利润,占70%以上。如果加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民营企业利润占全国工业企业利润的75%以上。2008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营业利润3292亿元,占全国工业企业营业利润39476亿元的8.3%。

  民营经济已占全国企业税收的60%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快报数据,2012年1月至4月,全国各经济类型税收合计为38650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12200亿元,占31.6%,其余为非国有的民营经济税收。各经济类型中,国有企业5388亿元,占13.9%;集体和股份合作企业601亿元,占1.5%;股份公司17861亿元,占46.2%;私营企业3696亿元,占9.6%;涉外企业7748亿元,占20%;个体经营1626亿元,占4.2%;其他企业1729亿元,占4.5%。因此,全国税收收入中,国有及控股企业加上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公司,公有经济占不到40%;私营经济占30%以上,加上外资,非公经济占50%以上,加上集体经济,民营经济占60%以上。

  民营经济已占全国GDP的约三分之二。2011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47万亿元,一、二、三产业分别占10.1%、46.8%和43.1%。根据相关数据推算,第一产业增加值的95%以上为土地为农民家庭创造,国有农业比重很小;第二产业增加值的约30%为国有经济创造,约70%为非国有的民营经济创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约40%为国有经济创造,约60%为非国有的民营经济创造。总体看,目前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比重大致为,国有经济约占三分之一,民营经济约占三分之二;公有制经济约占五分之二,非公有制经济约占五分之三。

  各种所有制经济新内涵、新形式

  传统的国有经济,是完全国有国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财产所有权完全为国家单一所有,企业完全按政府自上而下的经济计划进行经营管理。经过30多年改革,国有企业一是实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拥有了完全的经营自主权;二是已经将工厂制改为公司制,企业从过去计划管理下的单纯生产者,变为市场经济中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三是推行了股份制改革,多数企业产权已多元化,企业变成国有控股的多元股权企业;四是产权多元化中,特别是企业在国内外上市后,已经有大量的私人、外商资本和非国有非集体的社会资本。

  据经济普查数据,2008年规模以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收资本43976亿元中,国家资本占50.6%,集体资本占0.41%,法人资本占42.2%,个人占2.7%,外商资本占4%。其中法人资本多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我国大型国有上市公司,普遍有20%-30%的股份为非国有的各类中外投资者所有。总之,国有经济的内涵和形式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大部分已经变为国有控股和参股的混合经济。

  中国的集体经济主要有三类,农业集体经济、农村集体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农业集体经济,实行土地承包制后,除土地仍为集体所有外,经营权已经完全私人家庭化。农村集体企业,过去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目前多半企业已经改为私营企业,其余多数已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私人参股企业,产权已多元化,经营已独立化、市场化和非集体化,相当大部分已经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城镇集体企业,过去实行财产权为本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目前多数企业已经改制为私营企业,其余大都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私人参股企业,产权由共同共有改为按份共有,大部分已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如由城镇集体企业发展而来的海尔集团,现在已经是公众公司,原有集体资本只占很小比例。总之,城乡集体经济的性质、内涵和形式已经发生根本变化。

  私营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和私营控股的公司。目前的个体经济与传统意义的个体经济没有多少变化,仍为个人所有、个人经营。私营企业,指工商注册登记为私人的企业,特点是投资者为自然人。这类私营企业与传统的私营企业没有多大区别,为一人或少数几个人所有和经营。但这类私营企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已经成为私人公司,股权已经多元化,有的甚至有国有、集体、外资参股,也在一定程度上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传统私营企业有很大区别。还有一类私营公司,主要投资人不是自然人,而是作为法人的私营企业。这类私营公司,股权是多元化的,许多也有国有、集体、外资、公众和社会机构参股,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

  据经济普查数据,2008年,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实收资本为16883亿元,其中个人资本占67%,国家资本占0.3%,集体资本占0.8%,法人资本占31%,外商资本占0.9%。法人资本多为以私营企业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如华为公司已经成为一个由6万多员工持股、企业主要经营者个人持股比例很低的股份制企业。

  我国外资经济,除外商独资企业外,外商合资与合作企业中的中方合资合作人,既有国有、集体,也有私人、社会机构。这类外资经济也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并非单纯的国外私人经济。另外,外商企业中的外资,许多也不是纯私营机构,而是国外的社会公众机构如养老金机构等,是该国的一种社会公众资本。据经济普查数据,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实收资本为34470亿元,其中外商资本占76%,国家资本占3.9%,集体资本占0.7%,法人资本占16%,个人资本占3.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由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基金公司、投资机构投资举办或参与组建经营的经济组织。这类组织既非国有,也非集体,既非外资,也非私营,它们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如目前全国有70多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1000多支基金,基金投资人达4000多万,基金份额近3万亿份,拥有的证券市值达2万多亿元,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这类经济组织,产权是多元的、公众的,管理是社会的、独立自主的,是一种新兴的社会经济、公众经济。它具有公有制性质,其公有程度超过集体经济和地方国有经济;它也具有私有性质,其经营目的是为个人投资者或参与者谋利益。可以将这类组织的经济属性确认为社会所有制或公众所有制,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公有经济,是一种新兴的和新型的公有经济。

  总的来看,过去人们理解的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真实内涵和实现形式已经发生重大甚至根本性变化。绝不能再用传统的公有私有划分观念来看待当今中国经济,必须树立全新的所有制经济观念。并且,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相互关系上也已发生重大变化。除个体经济、以自然人控股的私营企业外,新型的国有经济、新型的集体合作经济、私营法人控股公司和外资经济,正在以各自的混合所有经济为纽带,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交融、相互支持关系。

  中国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一头是新型的国有经济、集体合作经济,中间是各类混合所有经济、社会公众经济,另一头是外资经济和私营个体经济,它们各自在相应的产业和产品领域、行业和服务领域发挥作用、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表述的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所有制制度的每一次新表述,都经历了不少争议。每次争议,都给非公经济人士带来某些担心和忧虑,但中央对每次争议的解决,都给非公经济发展带来更大推动。

  当前,对于民营经济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二”,一些人抱以怀疑和批评态度,指责其违背了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要求,提出要控制民营经济的领域和比重。面对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现实和趋势,面对一些人的怀疑,我们要继续与时俱进,实事求是,重新界定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做出符合实际的新表述。有四种表述选择建议:

  选择建议之一:继续提“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重新解释公有制经济内涵与外延,使其与发展现实及未来趋势相适应。

  我国多数国有企业已进行公司化改革,股权已多元化、社会化;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土地承包和家庭经营,农村集体企业多数已改为股份合作制和私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多数已改为股权多元化和个人化的企业;因此,我国公有制经济内涵和形式已经与过去发生根本变化。

  相当部分私营企业已变成股权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司,不少公司家族持股比重已经低于50%,甚至在30%、20%以下,普遍实行产权与经营权分离,已经与传统私营企业有重大区别,其产权社会化程度已超过集体企业和许多地方国有企业,很难再简单地将其称之为非公经济,它已成为一种“准公有”企业。

  目前经济中大量存在的由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基金公司等建立的经济组织,产权是多元的、公众的,经营是独立的、自主的。它具有公有性质,其公有程度超过集体经济和地方国有经济;它也具有私有性质,经营目的是为个人服务。这类企业的经济属性是社会所有制或公众所有制,是一种新兴的公有经济。

  上述四种经济,前两类是公有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后两类是新兴的公有经济。这四类经济目前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不下60%,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其比重也不会有多大变化。

  因此,如果我们解放思想,将公有制经济的内涵与外延加以完善,由仅限于国有及控股、集体及控股的经济,拓展为包括前述的新兴的公有经济,那么,继续提“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在理论、政策、法律和实践上,目前与将来都不会出现大的矛盾。

  选择建议之二:保持国有经济内涵,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国有经济内涵主要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目前国有经济占GDP大约三分之一,在数量上已不是主体,但它控制了经济主要命脉,在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与骨干作用。民营经济是与国有经济相比较而言的经济,它包括集体经济和各类非公经济,还包括前述各类社会组织建立的非公非私的经济。民营经济已占GDP的三分之二,数量上已是主体,今后比重还会上升。这些客观现实,应当承认并顺应。

  因此,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提出:“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选择建议之三:保持公有制经济的原有内涵,提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公有制经济内涵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和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经济,目前占国民经济的约五分之二,数量上已经不是主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核心内容,公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必须而且将必然长期坚持。与公有经济相对应的各类非公有经济,以及前述的由各类社会组织建立的非公非私经济,目前约占国民经济的五分之三,数量上已经是主体,今后比重还会提升。这些客观现实,同样应当承认和顺应。因此,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提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选择建议之四:借鉴1954年宪法,提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建国初至社会主义改造之前,我国经济成分结构为国有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民族资本经济。当时,国有经济控制着经济命脉,合作经济规模较小,个体经济和民族资本占60%以上。为长期推行新民主主义经济方针政策,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当前我国所有制结构状况,除外商经济外,各类经济的比重基本与建国初期差不多。

  目前,我国各类所有制经济内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外商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大量混合经济。这些客观现实,应当承认和顺应。因此,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提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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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
周新城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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