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煽动民族仇恨 浦志强一审被判三年缓刑三年

作者:记者 来源:央视新闻 2015-12-23 747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浦志强煽动民族仇恨、寻衅滋事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对其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鉴于被告人浦志强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浦志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涉煽动民族仇恨 浦志强一审被判三年缓刑三年

  浦志强(资料图)

  法院根据被告人浦志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依法对其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浦志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浦志强使用其注册的“小小律师浦志强”、“发课税案哈律师”、“永州双规案哈律师”、“谱儿大律师”等新浪微博账户,利用网络先后8次发布多条微博,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相关微博共计被转发2500余次,评论1300余条,引发了一些网民激烈的民族对立情绪。2011年以来,被告人浦志强使用其注册的“小小律师浦志强”、“哈儿浦志强有戏”、“浦翠兰律师”、“浦记岳西翠兰”等新浪微博账户,针对社会热点事件等,利用网络先后4次发布侮辱性微博,辱骂田某某、申某某、项某等人,相关微博共计被转发900余次,评论500余条,引发大量辱骂性跟帖和负面言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宪法赋予并保障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浦志强作为在网络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职业律师和公众人物,在暴恐袭击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正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企图将暴恐袭击与民族问题混同挑起民族矛盾的情况下,或在相关民族政策颁布、实施期间,部分民众对民族政策存有疑惑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多次发布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内容的微博,并激起部分网民的民族仇恨、民族对立情绪,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在部分微博已引发大量负面评论并被网站管理员多次提醒不宜公开、予以处理的情况下,仍继续发布煽动性微博,足见其主观上具有煽动民族仇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煽动民族仇恨罪。被告人浦志强利用网络辱骂多人,用语不仅粗俗而且恶意明显,具有辱骂、中伤、攻击和贬低他人人格的特点,已经超出了讽刺、揶揄、调侃范畴,经网络广泛传播后,不仅给他人造成了心理伤害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且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和恶劣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浦志强所犯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浦志强犯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浦志强在庭审期间,表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多次向公众和被害人真诚致歉,努力挽回影响,汲取教训,谨言慎行,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尊重法庭对此案的审理、尊重法院对其言行的处理、尊重法庭的判决。同时表示,从自身的经历,感受到了法治的进步、法律的完善及社会的进步。希望通过此案明确互联网言论的边界,推进法治进程。浦志强当庭感谢看守所和医护人员对其生活安排和无微不至的关怀。

  2014年6月13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浦志强依法执行逮捕。

  浦志强生于1965年1月,河北滦县人。被捕前是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合伙人。1986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9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1993年,取得经济师职称;1995年,取得律师资格;1997年,开始律师执业;2001年,取得讲师职称;2000年-2003年,任教于北京广播学院法律系。

  浦志强曾代理多起知名维权案件。包括重庆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被劳教申诉案、唐慧案、财新记者陈宝成涉嫌非法拘禁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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