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工人作家赵剑斌:九年工资拖欠,八年讨薪未果

作者:陈久艺 赵剑斌 来源:主人公网 2016-04-28 501

专访工人作家赵剑斌:九年工资拖欠,八年讨薪未果

 ——采访著名工人阶级作家赵剑斌,谈哈尔滨市南岗区工信局违反法规、超期办案、久拖不决、长年不作为

原编者按:这些年在中国,农民工国企职工欠薪的事比较普遍,但是他们被欠薪最多不过几年,而工人阶级作家赵剑斌反映他自己“九年工资拖欠,八年讨薪未果”,却是很稀罕的事。党中央国务院为制止地方企业欠薪早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但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仍然不尊重不遵守,把这些法律法规当作一纸空文,置若罔闻,以至连赵剑斌所在企业和地方政府都拖欠他十几年之久。也许赵剑斌老师度量大,能够长久忍让,也许赵剑斌为广大工人阶级弱势群体惯于鼓于呼,为自己个人的事不便张口,让人认为软弱可欺,也许赵剑斌毕竟还是普通百姓,没有什么权势做靠山,政府不作为又能怎么样?但是终究赵剑斌要凭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说话的,只是还没有到时候。他正忙于一些忧国忧民的大事,正忙于创作真正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文学作品,无暇顾及自己的事。但是我们认为这并非完全是他自己的个人私事,他的诉求也反映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反映老百姓普遍的诉求,我们不能等闲视之。

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到:“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作出工作部署。”“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我们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充分重视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个文件精神。

近日,主人公网站记者采访了国内著名的工人阶级作家赵剑斌,请他就他自己从来不愿透露的个人遭遇谈点情况。他近来曾经向哈尔滨市信访局和南岗区纪委领导反映南岗区工信局超期办案久拖不决、不作为、不出具答复意见的情况。

记者:听说您退休前曾经是一个国企的职工代表,领导单位职工维权,协助政府维稳,请您谈谈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赵剑斌:我是哈尔滨市一个商业国企的退休职工,退休八年来一直诉求补发在职时未发工资和核销自己为维权维稳所垫付费用的问题:

15年前在职时,我曾经被单位1000多职工民主选举为职工代表。为了阻止国有资产流失、偿还拖欠职工集体的工资福利,在上级机关和单位领导的支持下,从1999到2008年九年期间主要做了四项工作:

A、我利用本人兼任的中国社科院解放区文学研究会理事、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会员、哈尔滨市文联文学创作所特聘作家的身份和社会关系,广泛开展社会公关活动,邀请人民日报记者、新华社记者、黑龙江经济报记者分别采访自己所在单位,发内参、发消息、写文章、出书,邀请国内著名学者、专家来哈在省委党校召开以北苑(商城)国企改革为主题的研讨会,我本人也在国内主流媒体杂志上发表文章、出版以本企业为原型的长篇小说,引起高层关注、扩大社会影响,并将这些材料通过社会关系寻找中央机要渠道呈报给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在企业流失两个多亿资产的情况下由市长主持会议,由政府出资8000万,对解决企业问题起了关键性的促进作用。

B、我曾经以职工代表的身份联系其他单位交涉,促使其收购改制、变现企业资产、合理安置职工。

C、我曾经到省市区政府部门上访,通过合法渠道正常反映单位问题和职工集体诉求,以致赴京去国务院、中纪委上访,寻找关系呈递材料、反映问题。

D、我曾经应区政府领导及信访办的邀请嘱托、大力协助政府维稳,既能合理解决问题,又能防止单位职工集体上访的过激行为,减少负面影响,同时防止职工受到不必要的制裁。

我已经提供了大量的人证、物证、书证,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来证明我从事这些活动的真实性,来说明我的诉求的合理性。我个人的诉求是:核销我从事上述活动所垫付的费用,补发此期间的工资。

记者:当初,您是否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领导提出补发工资和核销所垫付费用的诉求?请谈谈具体情况。

赵剑斌:当初,我曾经跟区信访办主任和工信局领导提出过个人诉求,他们当时答应要我等到企业清算解散后期办理。

在长期拖欠职工集体债务,难以合理安置职工生活的时候,我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协助单位领导以各种方式苦口婆心安抚广大职工,稳定他们躁动的情绪,研究维权策略、力争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解决问题,缓和逐渐激化的社会矛盾;接受区信访办领导邀请、参加区长主持的稳控会议,按照其嘱托协助政府维稳,尤其是在奥运会期间、两会期间、上级领导来省市视察的敏感时候,为防止并阻止职工进京、上省集体上访,进行理性维权,防止干扰政府机关正常办公,我自垫费用数万元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得到相关领导的赞许。

我在没有工资的情况下做了九年工作,此期间我曾被一所民办大学应聘为大学老师,但因为要求坐班而辞去,只为了胜任职工代表这个无冕之王。

前几天,工信局召集原信访办陈主任和原工信局董局长在一起开会再次核实了我的问题。

在有工信局几位领导参加的对质会上(工信局作了录音录像),单位留守人员老崔面对我的陈诉,一方面不得不承认我为单位所做的工作和贡献,一方面表态说:“你别提工资!你如果学习雷锋精神无私奉献,我们可以送你一面锦旗予以表彰奖励。”我反驳说:“上到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没有不靠工资生活的。”

对老崔这种表态,按工信局有些领导的评论,认为他说话没有人味。其实,崔这个人作为原来北苑的总经理不仅没有人味,而且既低能又无德、既不称职又不负责。北北大酒店私企以230万从农业银行买去北苑大众客房1000万元的债权,以2500万买去单位1个多亿的债权,崔总不经过国资委备案就私自给北北盖章确认,帮人家办手续,吃里扒外里外配合上下其手。如果说单位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两个多亿,不都是他一个人的渎职腐败所致,但是他也难辞其咎,就看相关部门查不查他。2002年12月《黑龙江晨报》用一个整版的篇幅刊登记者采访文章《北苑,千万国资缩水》,就指名道姓揭发痛斥他的舞弊。我2003年7月在《中国改革》杂志发表《北苑债权为何如此出卖》一文,也揭露了单位领导内外勾结的问题。从2005年到2008年,他唯恐单位问题夜长梦多遭遇查办不测,涉及到自己,就几次让别的职工捎话找我继续领导职工集体维权,并提供开会场地、提供所有职工电话号码、偶尔还发一些生活补助。现在他作为留守人员按工信局张副局的旨意,不敢正视自己的行为,矢口否认他曾经支持我们的维权维稳。他说下岗职工不应该补发工资,那么他和五六个留守人员已经办理买断工龄、脱离劳动关系已经八年,他们每天在单位上班什么都不干,为什么每月会有工资?现在张副局不按市政府要求严格审查企业亏损原因,不追究其罪责,还让他买断工龄后留守,他怎么能不言听计从呢?

我的诉求案已快历经八年,九年工资拖欠、八年追讨未果。市里、区里多次下发交办函、督办函,市信访局谭幼平副局长亲自专为我召开一个上午的督办视频会,参加会的有市信访局吕宏国处长、区信访办领导、区工信局高副局、韩副局长、当我作为当事人讲了案由和症结以后,谭副局长当场严厉批评工信局办案久拖不决的作风,指责工信局领导“至少连基本程序都不认真走,让上级督办多次,超期办案时间太长,太让人说不过去!”在市信访局领导的催促下,工信局第二天才匆匆拿出一份答复意见:

一、关于上访维稳期间的相关费用

经查,2008年区信访办、工信局原领导当时确实同意在单位清算解散过程中,由你个人垫付的在职工上访稳控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通信费等费用,按实际支出票据给予实报实销。故给予支持。

二、关于发放相关生活补贴问题

2008年单位清算解散时,依据哈尔滨市政府2008年10月15日《清算解散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单位已将拖欠在册职工的工资和生活费全部发放到位。因此,你所提出的其它补贴问题,建议按司法程序依法维权。

记者:您对工信局的答复意见是否同意,不同意采取了什么法律程序的保护措施?

赵剑斌:由于我对第一条意见原则上予以认可,对第二条表示不同意,于是向区信访办复查室申请复查。复查室先是不受理也不出具书面告知书,我只好向市信访局领导反映,随后没有几天,这份答复意见就被区信访办复查室以书面告知“事实不清、政策依据不足等问题”而撤销,退回重新办理。

我明白张副局和单位留守人员都不愿从单位出租场地的效益中分一杯羹给我,他们跟我的诉求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在原答复意见被撤销退回工信局重新办理以后,针对张副局的不作为、乱作为、恶作为,我不得不要求张回避办案,此诉求现已得到南岗区杨任鸣副区长批示:要求信访办跟工信局协调处理。据工信局的人说张副局已经接受上级领导的安排,对此案进行回避,不再担任经办人。

记者:2014年您接受英国《卫报》记者采访时,是否谈到您追讨工资的遭遇?

赵剑斌:2014年10月,我在《赵剑斌接受英国〈卫报〉记者采访: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前谈几点想法》中,寥寥几句比较简单地谈到我追讨工资的遭遇:“我已经投诉多年,今年1月,由省市政府信访部门转办给区政府信访,以交办函的形式要求区工信局处理答复,但至今没有出具答复意见。为此,我今年多次去省市、北京上访,要求上级政府督办、催办,均没有告知书,一直拖延不办。政府不作为,作为个人根本没有什么办法去追究政府的责任。”

记者:复查室告知书退回工信局重新办理结果怎么样?

赵剑斌:从2015年10月22日重新办理到今天,已经超过60天办理期三个月,至今没有正式答复意见。前几天负责工信局信访的赵科长向我试探性透露:拟将核销费用和补发工资两项捆绑起来解决再增加几万元,被我拒绝。因为这几万元折合成九年中的每月工资,仅仅是几百元,连社会低保标准一半都达不到。我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规定补发,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办理。拖欠工资按国家法规政策补偿25%,赔偿1-5倍的补发规定,我可以得超百万,但是我妥协地压低标准九年工资补贴只要**万元,每月平均仅为1300元,相当于省内最低工资标准,比公务员低若干倍,连普通清扫工都不如,可是现在意向给我的标准却仅仅是每月几百元,不够社会低保标准。而且是强行规定不放弃第二项,就不兑现第一项的捆绑原则。我表示坚决不同意。

我表示:应该按照如下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五) 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

第二十一条 参与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代表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按照国务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按照这些法律法规我不接受工信局的非正式答复意见是有理由的是合法的。但是工信局委托具体办案人员说,你不接受非正式答复意见就不给你正式答复意见,不让你走合法程序,让你不再能够申请复查复议,让此案悬起来久拖不决。反正你年纪越来越大,越来越老,以后就被拖得不了了之。

记者:南岗区工信局委托人怎么能这样说,这不是明目张胆地在违法违纪吗?不是在拿着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开玩笑吗?地方政府部门可以这样违法乱纪地处理信访案件,不受处罚,信访当事人却不可以越级上访,不可以超过复查复议期限提出申请,否则责任自负,政府部门不再受理。这就为地方政府部门违法违规办案为他们不作为提供了方便。这也是信访当事人往往越级上访的原因吧?!

赵剑斌:应该说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下面老百姓没有什么办法,只有一心想着越级上访,但是越级上访越级事实上已经不可能接受。

记者:您的信访诉求只是按黑龙江省2012年职工最低标准补发工资,不算过分要求,但是还不能满足。这很难为您,您最近的身体情况如何?您的诉求底线是什么呢?

赵剑斌:杨副区长批示下达以后,我感觉工信局领导很棘手、很为难,既不想得罪人又不能坚持原则按章办事,我担心他们重新办理此案是不是还要久拖不决,或者再次敷衍塞责给我一个不负责的正式答复意见呢?!

现在我疾病缠身,每月2300元的退休金,还要花去近千元的医药费,由于经济拮据,我不能放弃应该享有的对工资补偿的诉求即按照黑龙江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自从原答复意见退回重新办理,现在又超过正常办案期限三个月已经办理150天了,工信局还没有给出新的答复,此类办理又陷入新的久拖不决之中。我期待区纪委领导能够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实事求是按法律法规政策来督促催办工信局领导拿定主意、排除杂念、敢于担当,更理智、更有同情心地善待老百姓、善待曾经对社会做过有益事情的老年人,善待为弱势群体鼓与呼的工人阶级作家,在历史上留下光彩的一笔,也经得起良心上的扪心自问。

我希望在哈尔滨市领导、南岗区领导的督促下,工信局能够改变拖延敷衍、久拖不决、不作为的办案作风,真正做到国务院信访局对各省市区信访部门提出的阳光信访、法治信访要求,尽早给我一个符合事实、符合政策法规的答复。

2016年3月22日

附件:

1、《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书》

2、《赵剑斌接受英国《卫报》记者采访: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前谈几点想法》片段

3、《赵剑斌接受〈国企〉杂志社采访》片段

《赵剑斌接受英国《卫报》记者采访: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前谈几点想法》(片段)

今年上半年国家连续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称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下称办法)。其中《意见》提到要“坚决纠正重程序轻解决、重稳控轻化解的倾向,引导政法干警在日常执法办案中自觉预防、主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其中《办法》第五条规定:政府要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逐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

但是我觉得今年的信访制度改革更加不利于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维护切身权益,解决涉法涉诉问题,反而是以繁琐复杂的信访程序来阻止、消解投诉人上访。其中《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给“告知书”基本不兑现,不给上访人出具。

我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我也是一个多年的上访人。

我退休前所在单国企因为领导决策、管理腐败,致使单位亏损两个多亿,拖欠职工工资福利无法偿还。我是1000多名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从1998年开始,十年来一直不间断地去省、市信访部门并赴京上访,利用我的作家身份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开展各种公关活动:如邀请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程恩富等全国专家学者二三十人及《人民日报》总编室记者、《黑龙江经济报》记者到黑龙江省委党校召开专题研讨会,发内参、发消息报道,我自己也在中国主流杂志《中国改革》上发表专题文章,创作出版长篇小说《新潮旋风》,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在数百职工多次集体上访时自己垫付费用协助地方政府维稳,防止职工过激行为和不当时机上访。2008年由市长主持专题会议研究方案,下拨8000万元支付职工欠款和企业清算成本。但是我个人十几年来的公关、上访、协助维稳所垫付的费用一直没有核销。

我已经投诉多年,今年1月,由省市政府信访部门转办给区政府信访,以交办函的形式要求区工信局处理答复,但至今没有出具答复意见。为此,我今年多次去省市、北京上访,要求上级政府督办、催办,均没有告知书,一直拖延不办。政府不作为,作为个人根本没有什么办法去追究政府的责任。

《赵剑斌接受〈国企〉杂志社采访》片段

谁来为国企下岗职工买单?

文章来源:《国企》杂志

“他们已经活不下去了!”解决国企对下岗职工的历史遗留问题,不仅关系历史的良心,而且关系国企的未来

文 | 本刊记者 王平

背景

一部以国企改制为故事背景的喜剧电影《钢的琴》,却让很多经历过那段历史的人感受到了强烈的酸涩和忧伤。时至今日,依然有很多人在默默承受着改革带来的阵痛。

2013年两会期间,中石化老总傅成玉再度把这一问题抛出,呼吁尽快保障这些国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他指出,当年中石化那些因为国企改革买断工龄下岗的30万老职工,现在很多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这是上一轮国企改革的遗留问题。十多年过去了,我们国家的整体经济情况发展向好,改革成本不应该由他们独自来承担。这一话题引来多方关注。

据悉,1998年到2003年间,中央政府提出“三年搞活国有企业”,数以十万计的企业被“关停并转”,超过2818万名产业工人被要求下岗。其中大部分人因为年龄、知识、技术等各种原因再就业困难,生活陷入困境。这些生活在底层的困难下岗职工一度被媒体称为被遗忘的“失语阶层”。而作为国企,虽然不得已让他们下岗,但因为历史、感情和经济因素,还在不同程度地承担着对他们的责任。这个问题不解决,国企就不可能抛开历史包袱,轻装上阵。面对这样一个曾经为国企发展做出贡献的群体,我们又该如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让他们一起分享改革红利,从而为国企下一轮改革解决后顾之忧?

邀请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珍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左大培

华东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教研室主任、教授 方乐华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博士 鲁 全

工人阶级作家赵剑斌

国企改革专家 子 午(化名)

改革欠账不还行不行?

《国企》:据您了解,这部分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是怎样的?为什么这么困难?

赵剑斌:改制之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除极少数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职工尚有生活保障外,其他职工全部失业。其中很小一部分年轻、有技术、学历较高的人比较容易“再就业”。其他下岗职工,特别是占多数的“40、50”人员(年过40岁的女职工、年过50岁的男职工),陷入了非常严峻的生活困境。

第一,“再就业”之路异常艰难。没有任何优势,只能应聘一些报酬最低、条件苛刻的岗位(更夫、卫生员、护理员等),没有正常休息日。只有极少数“幸运者”有从事清洁工、绿化等“公益性岗位”和家政服务类工作的机会,而多数人为了温饱只能天天奔波打零工。原国企职工居住在原国企生活区的狭小住房里,人称“贫民窟”。一些下岗失业职工只能靠拾荒勉强度日,一些下岗失业女工甚至被迫从事色情业以维持全家人生计。尤其是一些职工夫妻双双下岗失业后,生活困难,离婚率高涨。这些例子举不胜数。

第二,下岗失业职工享受低保待遇也十分困难。城市社区低保确认和发放限制严格,不到退休年龄不管是否就业都按有劳动能力对待,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患癌症、精神病等少数几种重大疾病,连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都视为有劳动能力的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全家人均收入达到约200元(哈尔滨地区,各地略有差异)就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第三,下岗失业职工要自己缴纳每年四五千元并不断上涨的社保金(养老金和医保金),还要养家糊口,遇到家人就医、孩子上学成家等情况还需要大笔开销。2004年养老保险缴纳额2015元,医疗保险992元,2010年分别上升为6000元、3000元,二者相加为9000元。“4050”人员在社会上找工作的月薪只有800~900元,辛苦一年才能拿到一万元左右,除缴纳社保医保,一年到头能剩1000元。除去看病吃药外,吃饭都成问题。

第四,有些企业改制不规范、不合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不补偿改制成本,拖欠的工资、社保统筹、取暖费、集资款、经济补偿金都给不了等等,让职工生活陷入困境。

第五,全国各地安置国企职工,国家没有统一的实施办法,也没有统一的实施标准,致使一些省市地方政府制定的安置职工的方案往往比较粗糙、草率,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不科学之处较多。这也造成了很多家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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