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有制为主体问题的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坚持、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同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经过几十年的艰苦探索,克服了“左”的、右的错误倾向,才得出的重大理论成果,我们必须倍加珍惜。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又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实践证明它是完全正确的,大大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应该毫不动摇地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任何改革措施都必须为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服务,而不能违背、削弱、更不能破坏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改革的底线。
但是,围绕着基本经济制度学术界存在着许多分歧,分歧的核心是如何理解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什么叫公有制为主体?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反对私有化?与此相联系的,还有一个怎么看待私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的问题。有一些分歧涉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所以我们必须从一些最基本的道理说起。
必须重视所有制问题
基本经济制度说的是所有制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一度出现一种倾向,即竭力淡化以至否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意义。一时间“不问所有,只问所用”的论调颇为流行。仿佛什么公有制、私有制都是无所谓的,无关紧要,只要能够发展经济就行了。这成为不要问姓“社”姓“资”这个政治方向问题的“理论依据”,也导致经济学研究中一系列问题的失误,例如,研究分配问题,总的倾向是不讲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仅仅围绕具体分配政策做文章。然而公有制有公有制的分配方式,私有制有私有制的分配方式,离开所有制,怎么能够说得清楚分配问题呢?淡化甚至不问所有制问题,这种看法不论政治上,还是学术上都是错误的。
马克思主义是十分重视所有制问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淡化不得。
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进行物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人们不仅和自然界发生关系,而且人们相互之间也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不同其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孤立的个人是无法生存的。任何生产都是在一定生产关系中进行的。离开生产关系,就不会有物质生产。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是决定社会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
在物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是多种多样的,生产关系是一个具有多层次内容的复杂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生产资料所有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是整个生产关系的基础。谁占有生产资料,他就在生产过程中占有优势,生产是为占有生产资料的人服务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生产的目的,也决定了劳动过程中和分配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性质。一个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说,正是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离开所有制,就无法认识经济关系的本质,也就无法判断社会的性质。
我们重视所有制,除了因为所有制的形式决定一个社会的性质外,还因为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对生产力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人们在物质生产中采用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并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而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客观地决定。但是,一定的生产关系一旦确定下来,它会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反作用:当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时,它就成为发展生产力的巨大的推动力,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当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它就会阻碍、束缚生产力的发展,甚至破坏生产力。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这种辩证关系,使得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所有制问题,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决策失误,没有按照生产力的性质及其发展要求来确定所有制形式,而是按照西方经济学的某种“理论”,例如根据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经济人假设”,来主观地“设计”、“安排”所有制结构,那么,就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阻碍现代化建设。
恩格斯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指出社会革命虽然是政治行动,但归根到底是为了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他说:“迄今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是牺牲封建的所有制以拯救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的确,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作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这段话,确切地阐明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谈到工人阶级乃至全人类获得解放的共产主义运动时,强调所有制问题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实行彻底的决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他们提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这三句话是他们在《共产党宣言》这个全世界共产党人公认的共同纲领里说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所在。他们在考察、研究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获得解放的途径时,始终把生产资料公有制问题放到首位。
我们党也是十分重视我国社会的所有制结构的。早在全国解放的前夕,毛泽东就设想过新中国的所有制结构,他指出未来应该有这样五种经济成分:一是处于领导地位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工商业;三是同社会主义国营经济有不同程度联系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四是大量的农业、手工业的个体经济;五是具有程度不同的社会主义因素的合作社组织。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毛泽东及时地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对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把个体所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项工作尽管存在要求过急、形式简单的毛病,从总体上看,用邓小平的话来说,是做得非常好的,它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也为后来的改革开放奠定了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了历史经验,明确了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结合这一实际情况,调整了所有制结构,克服了单一公有制的弊病,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格局。
什么叫所有制?
所有制,乍一看来,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物的隶属关系,似乎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然而所有制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经济范畴,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指所有者通过占有生产资料同其他人,尤其是同劳动者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马克思主义者在谈到生产资料所有制时,总是要通过人与物(即生产资料)的关系来揭示人与人的关系即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可以
说,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只是所有制的“外壳”,而生产资料所有者同劳动者的关系,即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则是所有制的“内核”。
遗憾的是,我们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讲到所有制的时候,往往只讲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而忽视占有生产资料的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忽视生产资料同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其实,只讲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并不能完全说清楚所有制问题,例如,奴隶主所有制、封建地主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一点上是一样的,都是归私人所有,区别在于,他们占有了生产资料以后,通过什么方式把这些生产资料同劳动力结合起来:如果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同时把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看作同其它牲口一样(不过是“会说话的工具”而已),从人身上加以占有,进而把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同这样的劳动者结合起来,那么这种私有制就是奴隶主所有制;同样是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但丧失生产资料、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人身却是自由的,他只能靠出卖劳动力谋生,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是通过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雇佣工人(在市场上按劳动力价值购买劳动力),并榨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方式来实现的,那么这种私有制就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可见,讲到所有制问题,不仅要讲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还必须讲生产资料同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这两点一起说,才能说明所有制的性质。
为什么我们要强调所有制问题除了要讲“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还必须讲生产资料同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即强调所有制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简单的生产资料这种物的隶属关系呢?这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有人钻了所有制只讲“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空子来搞私有化。例如,有人提出,出卖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只是改变了国有资产的价值形态,卖了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依然以价值形态掌握在国家手里,公有制依然存在,只是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而已。因此,出卖国有企业,即使全部卖光了,也不能叫私有化。仿佛公有制就是一大把钱,国家拿到这一大把钱(且不说在卖国有企业时国家是不是真的拿到了钱),就有了公有制。这是十分荒唐的。要知道所有制是经济关系,把劳动者之间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基础上形成的平等、互助的关系消灭了,变成了资本家雇用、剥削工人的关系,这哪里还有什么公有制呢!即使国家掌握了一大把钱,也不能说还存在公有制。我们在三大改造时期,通过公私合营,用赎买的方式(支付定息)改造私营工商业,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意味着所有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使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工商业变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按照这些人的说法,这时资本主义私有制依旧存在,私营工商业并没有得到改造,因为钱还在资本家手里。这种说法岂不荒谬!
所以,讲到所有制,不仅要讲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更重要的是,要讲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要记住: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经济范畴,它的内涵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什么叫公有制?
弄清楚了什么叫所有制,就很容易回答什么叫公有制的问题。
直观来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所有(全民所有制)或部分劳动人民共同所有(集体所有制)。但仅仅这么说是不够的。公有制的建立,意味着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可以直接结合起来,无需通过像资本家这样的中介来实现,在公有制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因而使得少数人凭借占有生产资料来压迫和剥削劳动者成为不可能的了,从而为消灭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现象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决定了在分配过程中消灭了剥削的按劳分配关系。在当今条件下,谈到公有制,其内涵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决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这一内容来抽象地谈论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对立物出现的,它是对私有制的否定。公有制不可能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自发地产生,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才有可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
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毛泽东就提出,生产资料公有制不仅仅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人民共同所有,还要体现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在没收官僚资本和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建立与全民所有制性质相适应的、体现劳动者之间平等互助合作关系的管理制度。仅仅把生产资料的产权收归国家所有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劳动者不仅在法律上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共同使用生产资料,即既共同占有、又共同劳动,才能叫公有制。如果国家占有生产资料,却利用占有的生产资料雇用工人进行劳动,并剥削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那仍是资本主义所有制,那样的国家所有制,即使打着全民所有制的旗号,那也是“挂羊头卖狗肉”,实际上并不真的就是公有制。这里,光讲是不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显然是不够的,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决定了事情的实质。
全国解放以后,由于我们没有经验,一度照搬苏联的企业管理办法。那时主要是学习苏联的马戈尼托高尔斯克钢铁厂的管理办法,它被称之为“马钢宪法”。这一套管理制度的特点是实行“一长制”,一切听厂长的,厂长同工人之间是“猫鼠关系”,完全体现不出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看不出工人在当家作主。毛泽东对这种管理制度很不满意。正当他在思考国营企业的管理制度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即国营企业的管理制度怎样才能符合全民所有制的性质的时候,中共鞍山市委给中央报来一份关于鞍山钢铁厂以“两参一改三结合”为核心内容的管理制度的材料,毛泽东看了十分高兴,马上代中央写了一个很长的批示,充分肯定鞍山钢铁厂的经验,把它称之为“鞍钢宪法”,要求在全国推广。后来在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我们党又重申“鞍钢宪法”的重大意义。
按照毛泽东的思想,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关系应当是这样的:对领导人员来说,“要以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以平等态度待人”;对企业管理人员来说,要“采取集中领导和群众运动相结合,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不断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等”;对工人来说,要保证工人参加企业的管理。他指出,“如果干部不放下架子,不同个人打成一片,工人就往往不把工厂看成自己的,而看成干部的。”“不能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用做工作,就自然会出现劳动者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创造性合作。”[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第455、45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1998年1月印。]体现这样的人与人关系的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反映出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才能真正做到工人当家作主,才能真正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只有建立了这样的管理制度,才能称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毛泽东这一思想,对我们理解什么是公有制,是很有启发的。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有人为了替私有化提供依据,在什么是公有制问题上制造了许多混乱。他们往往仅仅从资本组织形式的角度来解释公有制,完全不顾人与人之间、尤其是生产资料占有者同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他们提出,一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独资),那是私有制;几个人一起占有生产资料(合伙),那就是集体所有制;一大帮子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例如股份制),那更是公有制了。他们炮制了“公共所有制”、“公众所有制”这一类“新”概念,说任何国家所有制都是公有制(公共所有制),任何股份制也都是公有制(公众所有制)。有人到美国去转了一圈,提出美国早就是公有制为主体了,因为美国不仅有少量的国家所有制,更重要的是,在美国,股份制企业的产值占了国民生产总值的80%以上。这听起来就感到十分荒唐,然而却是一位当时身居全国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领导要职的“权威人士”说的,并发表在《人民日报》上,因而颇有影响。还有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提出“新公有制企业”的概念,认为股份制企业就是新公有制企业。给股份制这样定性,私有化就可以畅行无阻地推行了,因为无论怎么搞私有化,只要采取股份制的形式,都仍然是公有制,都不影响“公有制为主体”。对于诸如此类的、混淆视听的有关公有制的“理论”,我们不能不加以澄清。
不是任何国有制都是公有制,只有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国家所有制才是公有制
能不能把“公共所有制”即国有制等同于公有制?不能。不是生产资料只要归国家所有就可以叫做公有制的。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恩格斯在谈到资本主义国有化时,明确指出,它“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因为“现代国家只是资产阶级社会为了维护资本主义方式的一般外部条件使之不受工人和个别资本家的侵犯而建立的组织。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已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2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和资产阶级的私人所有制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并没有改变资本的本质,实行国有化还是私有化,都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国有、私有,反映的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了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国家所有制才是全民所有制,才成为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因为这种国家所有制是国家按照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来占有生产资料、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只有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国家所有制,劳动人民才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才能消灭雇佣和剥削关系,从而形成了新型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
可见,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与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前者在本质上仍是资产阶级私有制,后者才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决不能只看到都是归国家所有这一形式上的共同点,忽视国家性质的不同,否定两者在生产关系上的质的差别。恩格斯曾经尖锐地批评过“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社会主义的”,是“一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甚至堕落为某些奴才气”。[《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2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这一批评,对那些热衷于鼓吹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也是公有制的人,无疑是当头棒喝。
股份制是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不能说股份制就是公有制
能不能把公众所有制即股份制等同于集体所有制,从而一般地说等同于公有制(或者用那位“著名经济学家”的话来说,就是“新公有制”)?也不能。不是若干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就是集体所有制,而不管他们是什么人,也不管他们同劳动者是什么关系。股份制是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它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社会资金组建企业的一种做法,它是相对于独资、合伙等形式而言的;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它是部分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同时共同劳动,从而在企业内部形成劳动者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并消灭了剥削的经济关系。股份制是资本组织形式,所有制是生产关系本质,两者是不同的经济范畴。同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关系(同样是股份制形式,可以是资本主义股份制,也可以是社会主义股份制),同一种生产关系也可以采取不同的资本组织形式(同样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资本的组织可以采取独资、合伙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股份制的形式),所有制与股份制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范畴,两者不可能具有互等性。股份制本身并不能说明姓“社”姓“资”、姓“公”姓“私”,它的性质取决于它是在什么所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是以哪一种所有制为主体,由谁控制,为什么经济目的服务。股份制,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决不能说股份制就是公有制。
从历史发展来看,股份制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的。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由于企业规模较小,需要的资本不多,企业一般都是采用独资或合伙的组织形式。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企业规模越来越大,单个资本家或几个合伙资本家已很难筹集到开办一个大企业所需要的巨额资本,于是,从18世纪起,股份制这种把分散在社会上的小额资本集中为巨额股份资本的企业组织形式应运而生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股份制,虽然使“私人资本”变成“社会资本”,但并没有改变资本的私有性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由独资、合伙变为股份制,改变的只是资本的存在形式,由个别人或几个人占有的资本变成一大伙人占有的资本,而没有改变资本家雇佣和剥削工人的关系,因而根本谈不上成了什么“集体所有制”,谈不上成了公有制。
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股份制才有可能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几个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形式建立集团公司,这种股份制企业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部分劳动者以劳动合作为基础采取入股形式组建企业,排除了雇佣和剥削关系,这种股份合作制是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即通过发行股票的办法,由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人资本、甚至外国资本混合在一起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如果是由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这种股份制企业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成为公有制的一种变通的实现形式(顺便说一下,即使由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也不能直接说就是公有制,只能说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即具有明显公有性的混合所有制)。
把股份制简单地等同于集体所有制、进而等同于公有制,其错误,在理论上是把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与生产关系本质混为一谈,用资本组织形式的共性抹杀生产关系本质的差别;在实践上则有可能把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一种形式的股份制混同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一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从而为社会主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股份制形式实行私有化提供一种掩饰。例如,江湖人称“X股份”的那位“著名经济学家”,鼓吹股份制企业是“新公有制企业”,目的就在于此。按照他的说法,只要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即使搞了私有化,把国有资产卖给了私人,仍是坚持公有制,只是由传统的全民所有制变成“新公有制”罢了。这等于说,把国有企业卖给私人,只要是按照股份制形式去卖的,那还是公有制,这种“指鹿为马”的本事,倘若赵高地下有知,当自愧勿如。在这种理论的掩饰下,私有化就可以畅行无阻了。
值得注意的是,戈尔巴乔夫就是以股份制等于集体所有制(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作为“理论依据”,把股份制作为中介来推行私有化的。据美国驻苏联最后一任大使马特洛克的回忆,在1989年初苏美两国总统马耳他会晤时,戈尔巴乔夫就提出,“在西方,许多财产归集体所有,股份公司即是明显的例子。”马特洛克嘲笑戈尔巴乔夫“对资本主义经济的认识非常模糊,有时也不准确”,但他敏感地意识到:“戈尔巴乔夫正在试图对‘社会主义’产权重下定义。虽然他仍在‘私有财产’这个术语上纠缠不清,但准备把持股人拥有的公司看作是一种可以接受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如果他能够使这一定义站住脚,必将为国有大型企业的私有化开辟一条道路。”[马特洛克:《苏联解体亲历记》上卷,第315页,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这一段话从反面告诉我们,把股份制定义为公有制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在这个问题上,显然马特洛克要比我国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要明白得多。俄罗斯改革的实践表明,股份制的确可以成为私有化的一个便捷途径,俄罗斯正是通过实行股份制改造,把国有大中型企业纷纷卖给外商和私人,变成地道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的。
什么叫公有制为主体?
十五大明确界定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含义。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1页,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简单地说,公有制为主体,指的是两条:一是量上占优势,二是质上有控制力。
公有制经济必须在量上占优势。任何经济活动都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因此,说到公有制在量上占优势的问题,可以从资产数和就业人数两个角度来说明。
第一,从资产的角度说,公有资产应该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个资产指的是什么?大家知道,社会总资产可以分为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等等。这里讲的是经营性资产,即公有制企业的经营性资产要在全社会经营性总资产中占优势,因为只有经营性资产才能形成生产资料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公有制占主体,实质上讲的是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在社会全部经济关系中要占主体地位,它应该能够制约着非公有制经济关系的发展及其运转。社会主义国家占有非经营性资产,只是表明这些资产(即物)的隶属关系,并不会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由于国家占有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等等非经营性资产数额很大(有的还很难计算),如果把它们都纳入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势必大大扩大公有制的规模,以致会造成不管公有制企业资产有多少,甚至不管有没有公有制企业,公有制资产总是占主体的印象。这会给那些主张消灭国有企业的人提供借口的,因为按照这种说法,即使没有国有企业,公有制仍然是占优势,不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所以,必须强调,公有资产占优势,指的是公有制的经营性资产在全社会经营性资产总额中占优势。
应该指出,公有资产不仅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经营性资产,还应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资产中属于国有的和集体的那一部分。随着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我国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企业、外国资本相互掺股形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越来越多了。这种形式的经济,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要求,是可以而且应该发展的。过去有一种误解,似乎公有制经济一旦同非公有制经济合资,仿佛就失去了公有性,在统计上就把它们从公有制经济中排除出去了。这样,混合所有制企业越多,似乎公有制经济就越少。这显然是不对的。
第二,从就业人口角度来说,公有制经济中的就业人数应该在整个经济领域的总就业人数中占优势。既然公有制是一种经济关系,公有制为主体指的是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在整个经济关系体系中占优势,那么,公有制为主体不仅意味着公有制的经营性资产在全社会经营性资产总额中占优势,而且意味着在公有制经济中就业的人数应该在全社会经济活动就业人口总数中占优势。只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进行物质生产,所以,讲公有制为主体,不能光讲公有资产占优势,还要讲在公有制条件下生活的人在经济活动总人口中占优势,简单说来就是公有制经济的就业人口要占多数,才能称之为公有制为主体。也许后一点更重要一些。我们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内涵都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公有制条件下生活的人占多数、占优势,政权、意识形态等等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得到保证。光讲资产的多少,是说明不了这一点的。然而这却往往被忽视了。顺便说一下,有人说,今后国有经济只要管资产,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就可以了,仿佛国有经济就是一大把钱,管好钱袋子、让钱袋子鼓起来就行了,不用管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不用管企业内部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见物不见人”的思路是不对的,至少是片面的。其实,增强公有制经济关系在全部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扩大它的比重,也许比资产的保值增值更重要一些。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另一个标志是公有制有控制力。这是公有制主体地位在质上的表现。说到有控制力,有一点必须明确,十五大指的是国有经济应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应起主导作用。明确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集体经济从来都不可能起独立作用,它总是从属于起主导作用的经济成分的。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性质,从经济上说,取决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经济成分的性质。列宁曾经指出:“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列宁选集》,第4卷,第7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因为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是资产阶级私有制,合作社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受到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制约和决定,按照资本主义的规则进行运转。正因为这样,马克思主义者始终认为罗伯特·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社”社会主义,即把组织合作社作为用社会主义原则和平地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计划,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幻想。只有在工人阶级夺取了政权的社会主义条件下,主要生产资料掌握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手里,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活动同社会主义国有经济连接在一起,这时集体经济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才成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从质上加强公有制的主体的地位,必须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加强其控制力。如果国有经济遭到削弱,失去了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那么集体经济数量再多,公有制也将会丧失主体地位,因为到那时集体经济本身也很难保持社会主义性质,很难成为公有制的组成部分。那种认为只要集体经济得到发展,即使国有经济“退出”,仍可以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想法,是十分幼稚的,也是十分危险的。
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包含这样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就经济运行来说,国有经济由于掌握了国民经济的命脉,它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转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它能够保证经济的运行朝着预定的目标发展。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国有经济有力量稳定经济,保证民生不受影响。二是就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关系来说,国有经济有能力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所有制经济应该都得到发展,这叫做共同发展,但相互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它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私营经济的生产目的是追逐利润,客观上存在剥削关系,因而必然同社会主义的本质发生矛盾。所以我们必须在鼓励、支持它们发展的同时,重视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这一任务,从经济上说,历史地落在国有经济身上。国有经济不仅应该注意自身的发展,还需要注意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是国有经起主导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国有经济要发挥主导作用,前提是要搞好国有经济,把国有经济做大做强做优。市场经济说到底是凭实力讲话,竞争是无情的,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主导作用就是一句空话。
公有制占主体,必须既在量上占优势,又在质上有控制力,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公有制的资产不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公有制就业人口不在全社会的经济活动总人口中占优势,国有经济就不可能对整个国民经济有控制力;而没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国有经济不牢牢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仅仅在量上占优势也不能形成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应该看到。这两条是辩证统一的,对此不能有任何片面性。当前要防止这样一种倾向,即谈到公有制为主体,只强调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忽视公有资产、公有制经济就业人口在量上必须占优势,仿佛数量少了也没有关系,只要有控制力就行了。其实,量上占优势是质上有控制力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数量就不会有质量。如果公有制的资产和就业人口所占比重过份下降,国有经济就不可能有力量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
人们经常问,现在,我国公有制是不是占主体地位?我们缺乏官方的统计材料(国家统计局从来不公布所有制结构方面的数据),没有确切的数字来说明这一点。但大量的民间材料,包括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数据,大体上可以得出这样印象:公有制的经营性资产占社会经营性总资产的比例,已经降到30%以下,公有制经济的就业人口在经济领域总就业人口中的比例则不到20%,量上很难说还占优势,尽管国有经济还对国民经济具有控制力,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还掌握在国有经济手中,综合起来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岌岌可危,这大概是无法否认的事实。时至今日,应该大声疾呼,必须把注意力转到搞好国有经济、壮大国有经济上来了,只有大力发展国有经济,把国有经济做大做强做优,才能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再不注意这个问题,还把注意力的重点放在发展私营经济身上,而忽视国有经济的发展,甚至还在妖魔化国有经济,是会出大问题的。
为什么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绝不搞私有化呢?简单地说,这是因为,第一,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私有化则会使社会的性质演变成为资本主义,危及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二,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性质,从而才能解放、发展生产力,在生产力具有社会性质的条件下,私有化是违背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本来,这些论断是马克思主义基本道理,似乎无需多讲。然而多年来由于西方经济学泛滥,很多人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不熟悉了,甚至忘怀了,更何况还有人在故意歪曲、攻击这些原理,把思想搞乱了。所以,我们不得不稍微作点解释。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阐述过的一个基本原理。我国《宪法》规定,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把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原则意义的差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他们强调,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治统治以后,首要的任务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正是按照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原理进行的。在全国解放的前夕,毛泽东就指出,从新民主主义发展到社会主义,在经济上就是要在重点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的同时,逐步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以及对农业、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到1956年我国基本上完成了这一任务,从此,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主体地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定不移地捍卫公有制的主体地位。1979年初,他针对某些人对社会主义的糊涂观念,旗帜鲜明地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公有制以及由此产生的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需要的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的特点,也是“资本主义社会永远不可能有”的优越性。[《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他多次指出:“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不仅允许而且鼓励和支持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既然我们目前是一个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社会,既有公有制又有私有制,那么,从经济上讲,怎么说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呢?
当社会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时候,社会的性质就取决于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也就是看哪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正如毛泽东指出的:“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而事物的性质也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的。如果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受到公有制的制约和规定,那么,尽管还有非公有制经济,甚至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还相当大,这个社会从根本性质上说,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当然这个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大合格”。
所以,在改革开放中,邓小平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及其发展需要,提倡适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主张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并存、共同发展,与此同时,他反复强调,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只能处于辅助地位。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公有制为主体。”[《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这一观点,邓小平是始终一贯的,直到1992视察南方的谈话,他还是把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作为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标志。他说:“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商投资只占四分之一……”。[《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一切否定公有制、主张私有化的种种言论,其政治目的都是企图引导我国走资本主义道路,因为抛弃了公有制,社会主义制度也就不复存在了。正如江泽民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能动摇,否则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就很难巩固和加强。”[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51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如果“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俗?”[见《人民日报》1999年7月1日。]搞私有化绝没有好下场。我们决不搞私有化的政治理由就在于此。
有一些人主张社会主义应该“从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声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需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只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可以了。他们说,应该“用价值目标(共同富裕)界定社会主义取代用经济制度(公有制)界定社会主义”。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从理论上讲,这是分配决定论,似乎社会制度的性质,从经济上讲,不是由所有制、而是由分配决定的。他们把分配当作社会主义的根本问题,仿佛只要调整分配政策,不必触动生产关系,尤其是不必触动所有制关系,就可以实现社会主义,就是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这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有一条基本原理: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在任何一个社会里,分配方式都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不是随意地确定的,而是由生产方式客观地决定的。马克思指出:“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社会产品如何进行分配,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人们可以改变分配的具体做法,可以调整分配政策,但分配的性质和方式却是事先由生产方式决定了的。要知道,“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决定了他们在分配关系中的地位,因此,不能撇开生产关系,尤其是不能撇开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所有制形式,孤立地就分配谈分配。历史上拉萨尔主义者曾“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对此,马克思批评说,他们是“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庸俗社会主义者”。现在,有人又在重复拉萨尔的错误言论,甚至进而把在不触动私有制的条件下,按照资产阶级根本利益对分配政策作一点调整,就称之为“社会主义”,这不可笑吗!
实际上,离开公有制也就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一种分配方式,它意味着,全社会按照统一的标准(例如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从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人们的生活普遍富裕起来。这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做到。如果有的人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获得收入,有人凭借劳动(按劳动力价值)获得收入,那样,是怎么也实现不了共同富裕的,只能导致两极分化。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只能产生剥削和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共同富裕。所以我们始终把公有制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而把共同富裕看作是公有制派生出来的。这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决定分配这一原理的体现。
生产资料公有制适应生产力的社会性质,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
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仅是因为要保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是因为在生产力具有社会性质的条件下,只有公有制才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
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主张无产阶级革命必须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并不是人们出于善良愿望的主观臆想,而是由生产力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客观的必然性。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各种生产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经营是由资本家自行决定的,以他的意愿为转移,社会产品也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于是,生产形式就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形式起来反抗占有形式,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使占有形式适应生产形式,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所以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由于经验不足,我们犯过一些错误,有过一些挫折,但从整体来说,我国生产力得到了远比资本主义要快的速度发展,经济不断增长,人民生活不断得到改善。实践证明,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解放、发展生产力的主要动力。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的基本道理。
毫无疑问,我国国有企业在经营机制、管理方法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妨碍了公有制优越性的发挥。我们必须通过改革消除弊端,解决矛盾,但这些问题的存在只能说明改革的必要性,而决不能成为取消公有制的理由。要警惕有人夸大国有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把国有企业妖魔化,从而为私有化制造舆论。
面对某些人炮制的攻击、丑化国有企业的种种言论,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宣传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的优越性。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经济陷入衰退,而我国在世界金融危机冲击下却一枝独秀,经济仍保持快速发展,这充分表明,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决定性的问题是,谁能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如果公有制不能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私营经济却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坚持公有制了,就可以并应该实行私有化了。这是一个原则问题。
这里我们引用一份材料。2009年8月13日《南方周末》发表一篇题为《国有经济何妨正名为“非私经济”》的评论员文章。文章说:“从命名上,说非公经济这个词儿本身,已包含价值上的优劣判断,揭示了个体户和私企的从属地位。”“今天私营经济的私字,已不再像刻在海丝特·白兰太太额头上的红A字了。它不仅不再是一种耻辱,而且代表着先进生产力……何不名正言顺,别再用非公经济来称呼它,直呼其名为私营经济。而对那些并未真正体现公有精神,在竞争领域与民争利的国企何妨称为‘非私经济’呢?”
这篇代表资本家说话的评论员文章,赤裸裸地表露了私人资本的狂傲。过去,公有经济占主体地位,所以把私营经济称之为非公经济;现在,私营经济壮大了,财大气粗了,自认为可以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了,于是要求把主次颠倒过来,要把公有经济称之为“非私经济”了。真是一副不自量力地要推翻公有制主体地位、进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暴发户嘴脸!
这种狂傲的背后,有一个理论问题,即在当今条件下,究竟谁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谁能够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这涉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关于在生产力具有社会性质的条件下,公有制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的道理,上面已经讲过了。现在需要对私营经济即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是不是“先进生产力代表”的问题作一点说明。
对于资本主义的私营经济的作用,应该作历史的分析。在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即资本主义上升阶段,资本主义经济的确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但是时代发展到了今天,再说它是代表先进生产力要求的“先进生产关系”就不符合实际了。在当今历史条件下,就世界范围来说,私有制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解放前的旧中国,私有制占统治地位,那时是什么景象,我们就不必多说了,就拿当前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这是鼓吹私有化的人心目中的样板)来说吧,由它引发的世界范围的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其巨大的破坏力,证明了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已经严重束缚生产力的发展、甚至破坏了生产力,证明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寄生性、腐朽性。一切美化私有制的言论都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那么,怎么看待在我国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呢?第一,私营经济之所以具有积极作用,是因为我国生产力落后,而且发展不平衡,而不是因为它是“先进生产关系”,它“代表先进生产力”。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我们是要消灭私有制的,不仅要消灭小私有制,也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是我们最终的目标,不能忘记。第二,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只有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才能显现出来。如果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没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如果让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据主体地位,那就必然导致生产社会性和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社会就会出现生产无政府状态,而且两极分化会越来越严重,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和斗争会越来越加剧,就会出现俄罗斯曾经出现的政局动荡、经济凋敝、社会不稳的状态。
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决定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所以需要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就是因为生产力水平不高,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低下。因此,按照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应该不断得到发展,它的比重也应该不断增大。如果生产力发展了、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了,公有制经济反而萎缩了,比重不断下降,这就不正常了,违反了客观经济规律。这种状况,早晚是要受到客观规律惩罚的。
越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越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
2015年《财经》杂志上接连发表几篇文章,建议修改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核心是“摆脱所有制束缚”,淡化“主体”或“主导”的提法,建议把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改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这是一股思潮,不能小看。记得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以后,有一位国家经济领导机关负责人公开主张,公有制与私有制地位是平等的,以后不要分“老大”“老二”了,不要再分主体还是补充了。一家省级党报以“不要分老大老二”为大字标题刊登了这位领导的讲话,仿佛这是中央的新精神似的。
不分主体与补充的观点是错误的,也是危险的。这是一个有关我国社会性质的原则问题,不能不分辨清楚。应该指出:越是多种所有经济共同发展,越要分清谁是主体、谁是补充,越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自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的社会都不是单一所有制,都有几种所有制并存。例如奴隶社会,除了奴隶主所有制外,还有自由民所有制,即小农经济;资本主义社会,除了资产阶级私有制外,还有个体农户以及少量的地主经济。那么怎么判断一个社会的性质呢?从经济上说,就要看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因为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制约着、规定着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主体与补充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不是你不赞成,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不问老大老二”是做不到的。任何社会,总有一种所有制处于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则是它的补充。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比较落后,发展又不平衡,这种状况决定了我们不能搞单一公有制,必须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既然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凭什么说,我们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呢?关键在于,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鼓吹“不要问老大老二”的人,其实心里很明白,他们的目的是要改变我国社会的性质,不过不好明说,只好以“不要问老大老二”为幌子罢了。
必须把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它们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区分开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地位是平等的,相互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市场经济的规则对任何所有制经济都是一样的,不可能对一种所有制经济实行一种市场规则,而对另一种所有制经济实行另一种市场规则。没有平等竞争就不是市场经济。但在所有制结构中,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总有一种所有制经济处于主体地位,其它所有制经济则处于补充地位,受到占主体地位的所有经济的制约和规定。一切社会均是如此,概莫能外。恰恰是哪种所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这一点,决定了社会制度的性质。
面对各种否定公有制为主体的思潮,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毫不动摇。这是保证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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