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宪政民主思潮的核心目标是取消党的领导
法治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意识形态前提。这个前提丢掉了,法治就失去了灵魂和根基。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进程中,必须不断巩固和筑牢全面依法治国的意识形态基础,坚决反对在法治问题上的非意识形态化观念。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1]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前提,也应当是全社会在法治问题上的基本共识。
有些人只相信西方所谓的民主制度和宪政民主才是法治的正道, 《炎黄春秋》2011年第5期刊文称:“当前,要推动中国宪政的实质性的进步,我们还是需要制度的支持。什么制度?首先当然是周期性的选举、党内民主、党外竞争,等等。”[2]在有的人看来,只要中国不实行西方的宪政制度,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进步。这样的法理教条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立起来,企图将我国的法治建设纳入西方资本主义法制轨道。
有的人故意割裂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制造“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其实质是在意识形态上根本否定党的领导。有人强调“以法治国”和“以党治国”的根本区别,实际上是制造党和法治的对立,比如,《炎黄春秋》2013年第3期刊文认为:“‘以法治国’是宪法至上,宪法高于一切。任何组织(无论是军队、政府、政党)、任何人(无论是总统、总司令、国家主席)都必须遵守宪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依宪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严守独立。‘以党治国’是党权高于一切,执政党的指示高于宪法,谁不拥护党就是违法。政权机关成为执政党随意摆弄的工具,没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党组织包办代替政权机关的工作,代民作主,而不受实质性监督,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干预司法。”[3]这一观点的实质就是要否定党的领导。
有些人将我们党强调的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混淆起来,用西方宪政诠释依宪执政,其实质就是要用西方宪政民主制度取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为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制造“法理依据”和意识形态氛围。鼓吹西方宪政民主的人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以为然,瓦解这个有机统一是西方宪政民主思潮的最主要目标,核心目标是取消党的领导。针对西方宪政民主思潮的错误主张,有学者深刻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是人民,通过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有效整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因而是人民民主,党的领导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也因此,西方在民主上针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渗透的核心就是颠覆共产党的领导,主要思想武器是将‘宪政民主’的政党轮替、三权分立、公权和私权的博弈等作为‘普世民主的模式’加以推行。”[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表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这三者统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和理论前提,任何割裂这三者统一的主张都会损害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推进。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进程中,我们要高度警惕西方宪政民主思潮的干扰和破坏。宪政民主是西方国家价值观输出的核心内容,它们将非西方价值观视为劣等价值观,认为西方宪政民主价值观具有普世意义。西方国家的宪政民主价值观输出动摇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意识形态基础,有些国家发生了 “颜色革命”。但是,一些人别有用心推崇的“颜色革命”,其结果却使一些国家发生了国家分裂、政治动荡、经济滑坡等现象,因此,“颜色革命”的正当性受到质疑。但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各种原因,特别是长期形成的话语强势,西方宪政民主价值观在发展中国家的知识界和学术界的影响力仍然不容小视。作为西方现行制度的宪政民主,在其自身的实践中暴露出许多矛盾,已受到西方学者中的有识之士的质疑和反思,“西式民主”的制度神话正在破灭。但是,有些人仍然信奉“西式民主”的制度神话,醉心于所谓“制度移植”,认为只要移植了西方民主制度,一切矛盾和问题就解决了。在西方国家的全球民主化战略中,民主价值观输出和民主制度移植是一个整体。价值观输出是先导,制度移植是具体实践和结果。
[1]《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86页。
[2]张千帆:《中国宪法为何难以落实》,《炎黄春秋》2011年第5期。
[3]高锴:《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旗帜》,《炎黄春秋》2013年第3期。
[4]侯惠勤:《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12期。
(作者系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本文节选自《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年第2期文章《论“四个全面”与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建设的内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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