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纵队自比蝼蚁——“老赖”洪振快与公知现形记

作者:武师明 来源:察网 2016-10-26 10041

第五纵队自比蝼蚁

——“老赖”洪振快与公知现形记

武师明

摘要: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原《炎黄春秋》主编洪振快一案,虽然法院已经做出判决,洪振快仍然顽固坚持错误观点,公然对抗法院判决。不仅丝毫不认错,反而摆出一副遭受迫害的自由斗士姿态,用极具煽动色彩的词语比如“蝼蚁”、“官方使坏”、“凛冬已至”渲染自己,把自己公然造谣污蔑革命英烈的行为包装成为人民争自由权利。给世人表演了一出生动的公知现形记。

在新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标杆性意义的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原《炎黄春秋》主编洪振快一案,虽然法院已经做出判决,但是作为被告人的洪振快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不仅一直不执行,铁下心当“老赖”,而且开始摆出受害者姿态碰瓷耍泼,给世人表演了一出生动的公知现形记。

第五纵队自比蝼蚁——“老赖”洪振快与公知现形记

这几天,一封题为“虽是蝼蚁,也要尊严——致师友”的公开信在朋友圈内流传,作者就是洪振快。在这封公开信中,洪振快理不直,气却壮得冲天,继续把他的诡辩逻辑发挥到极致。从洪振快这篇公开信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信息:

一、洪振快仍然顽固坚持错误观点,公然对抗法院判决。不仅丝毫不认错,反而摆出一副遭受迫害的自由斗士姿态,用极具煽动色彩的词语比如【“蝼蚁”、“官方使坏”、“凛冬已至”】渲染自己,把自己公然造谣污蔑革命英烈的行为包装成为人民争自由权利。洪振快表示【“本着公民不服从精神,乱命不受,本人不执行不公不义之新文字狱判决,故由公众支付执行费用,等于本人始终不认可、未执行该判决”,“本人在二审中已当庭告知,民意不可侮,民意不可欺,谁代表公共利益,不是基层法院信口雌黄就能决定的,让公众了解历史真相并由自己认定谁是英雄、谁当受到尊敬,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这是什么样的神洗白功夫啊!野鸡扮凤凰,多少也得在身上插几根漂亮羽毛,窑姐儿装良家,多少也得来几下扭捏矜持,可是洪振快污蔑损害革命英烈的罪证历历在案、法院判决书的油墨未干、最高法强制执行的发布会话音未落,这个时候他本人就敢自封“人民英雄”“自由斗士”。究竟得多么严重的失忆症和迫害妄想症才能让洪振快心安理得进行如此无耻偏执的表演啊?只怕诸葛亮泉下有知也要从棺材里爬起来高呼一声“我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吧!

二、洪振快不是一个人,在他的周围聚集着一群三观极度扭曲、极度仇恨人民革命史的人,他们与洪振快沆瀣一气、抱团取暖、相互打气,并且为洪振快提供资金支持。【“922日晚7点半左右发布筹款消息,至次日13时整截止,前后不足18个小时,共有三百多位师友慷慨支持,赠款达五六万元,加上消息发布前十位左右师友所赠万元,总数达六万八千余元。截止后仍有不少师友赠予”】按照洪振快自己的陈述,在短短18小时之内,就有300多人为其提供资金总计6万余元;而且从成员身份上看,“有著名学者、知名律师”,不乏社会精英;在事前就有律师为其出谋划策进行筹款。这就表明,洪振快至今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绝不是个人的认识偏差和思想偏执,而是一股抹黑历史污蔑英烈的社会势力的精心策划,是这样一个团体势力不断声援、唆使洪振快在台面上继续顽抗。因此,洪振快造谣污蔑革命英烈的事件至此已经发生了性质变化:不是狼牙上五壮士后人与洪振快个人之见的民事纠纷,被告方也不止洪振快个人,洪振快散布历史谣言、污蔑损害革命英烈行为实际上是一次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是在思想领域砸毁国家精神标志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现在,在洪振快身后的这个犯罪团伙的组织化活动特征已经被洪振快自己供述出来,在此提醒国家相关部门有所注意、继续追查。

三、洪振快团伙对法律完全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有利则用不利则弃,这表明了洪振快及其所代表的法律公知党素来自我标榜吹嘘的所谓“法治信仰”到底是什么玩意。诉诸法院最初是洪振快自己认可并选择的途径,是洪振快自己在造谣污蔑英烈后还倒打一耙,对质疑反击自己的郭松民、梅新育提起诉讼的。这表明洪振快当时是认可法院判决的公正性的,否则如果像现在这样声称的【“基层法院信口雌黄”、“公民不服从精神,乱命不受,本人不执行不公不义之新文字狱判决”,】那当初为何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旦法院做出了对自己不利的判决,洪振快马上称【“本人追求历史真相的学术行为,是得到广泛支持的,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判决所谓‘公共利益’不过是自说自话,如同阿Q般自我宣布精神胜利”。】这一前一后对法律和法院判决截然相反的态度无非表明,在洪振快及其背后团伙的眼里,法律不过被视为一个工具,如果有利于他们造谣污蔑、堵住质疑声音,那就在“维护正义”的名义下拿来用,如果对自己不利,那就在“乱命不受”的旗号下对抗法律。这样的态度,不是人格分裂,而就是洪振快及法律公知党们的“法治信仰”的实质,他们的信仰就是利用一切手段挖共和国的精神墙角。

四、面对洪振快这样的“老赖”,法院的执法手段应当创新和加强。且不说应该对洪振快及其团伙有组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是从已有的法院判决来看,洪振快之所以敢如此有恃无恐的原因之一就是其违法成本太低了,而法院现有的执法手段失之于软弱无力。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洪振快的强制执行手段是两案一、二审判决书的内容摘要在21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所需费用由洪振快承担。洪振快最初发起筹款是因为【“有律师朋友告知官方若使坏,执行费或可达百万元”,】但最终结果是【“法官电话告知共1300元,包括公告费600元,两案一审诉讼费600元、执行费100元。另付向执行账号转账费4元。故总数为1304元”。】这样强烈的反差不仅没有有效制止反而极大刺激了洪振快继续造谣的欲望。洪振快的这封公开信是在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回应“老子就是不执行!老子不差钱!看你们能奈我何?”。可以说这样的执行手段不仅没起到制裁洪振快的作用,反倒给了洪振快无比的信心和底气——违法成本之低远远突破了洪振快的想象,原先以为执行费会有上百万,没想到最后就1304元,弄得洪振快都没借口筹款了。

至少目前针对一些经济行为上的老赖,已经有了一些强制执行措施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这个制裁“老赖”的思路是:既然你欠别人的钱都还不了,经济不诚信,那如何有钱有能力进行高消费?同样的思路是,对于洪振快这样的有意在公众舆论上进行造谣的人,本身已经丧失了在公共舆论平台进行相关讨论的诚信资质了,是不是也应该将其拉入黑名单?比如说,封掉洪振快所有公众舆论平台的账号、不允许洪振快在任何公众刊物和媒体上刊发有关历史方面的文章、任何出版社不得再出版洪振快在历史方面的著作直至洪振快本人执行法院判决?这至少是比现有强制执行手段更进一步的措施。

五、洪振快在自己的悲情陈述中,自比为蝼蚁,实在是对蝼蚁的玷污。洪振快说【“我们这些平民百姓,在当权者眼中,如蝼蚁般卑微,甚至连学术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的权利都不配拥有,但我们也有自己的高贵,那就是:我等虽是蝼蚁,但也要有尊严地活着;拥有学术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是我们的基本尊严,我们将为拥有这尊严而不懈抗争”。】蝼蚁虽小,但却生生不息,为生物链运转贡献一份力量。站在一个超越的角度看,物无贵贱,尽性安分最重要,人的思想有高低之分,但是修辞立其诚是最基本的要求。洪振快恶意造谣污蔑英烈,是对社会风气人心的败坏,被戳穿以后还固守着这套诡辩言辞毫无愧色,恐怕也只有绿头苍蝇叮食粪污不觉其臭之状可比了吧。这样恶毒下作的行径自己一个人担着就好,何必拉上“我们这些平民百姓”垫背?洪振快及前《炎黄春秋》造谣污蔑革命烈士、革命领袖的根本意图,就是要推翻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在中国复辟资本主义的普世价值。第五纵队和颠覆分子也敢自比蝼蚁?非要拿小虫自比,恐怕也是“小小寰球,有几个苍蝇碰壁。嗡嗡叫,几声凄厉,几声抽泣”吧?洪振快及其团伙的行为,倒还真是应了那句“蚂蚁缘槐夸大国,蚍蜉撼树谈何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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