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们为何对最高法新闻发布会集体沉默?
公知们为何对最高法新闻发布会集体沉默?
夏朝之音
离最高人民法院10月19日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以狼牙山五壮士等5宗典型案件为例来谈英雄人物权益保护并宣布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已经过去10多天了,现在才来评点10多天以前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似乎是失去了新闻评点时效性。然而,对很多新闻事件的评判,及时的点评虽然有很好的时效性,但有时却难免又存在片面和狭隘的情况,而过一段时间回头看看,再去评判该事件,时效性看似逊一筹,但却更客观公正,更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更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从而更具有说服力。对最高法院10月19日新闻发布会的评判,正是这样的一种情况,需要沉淀一下,过一段时间看看事态的发展,才可以得出科学的结论。
夏朝之音(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博客:夏朝之音)当时看到几乎所有维护英雄名荣誉的人都为这个发布会叫好欢呼,此前他们也为基层法院的判决鼓掌过,但最津津乐道的还是最高法“既不对学术问题作出司法裁判,也要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的所谓亮点,认为“最高法的新闻发布会是对几个案子的审判结果的肯定和对其积极意义的阐述和高度概括,大长广大有正义感的民众的志气,大灭邪恶势力的威风,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显然这个新闻发布会正是为我们而开的。
然而,在我们欢呼胜利的时候,所有的自由派公知们包括案件中的当事者侵害人,其实也在欢庆他们的胜利,表现在这次他们对最高法院的新闻发布会集体沉默了,未就此发表过一个字的质疑、嘲弄、谴责和攻击,而他们正是惯于对官方的正式态度和立场条件反射般地进行质疑、嘲笑、谴责和攻击了。想想当年教育部长说“一绝三决”(“绝不能让传播西方价值观念的教材进入我们的课堂;决不允许各种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在大学课堂出现;决不允许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在大学课堂蔓延;决不允许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时所遭受到铺天盖地的攻击,谴责和嘲弄的状况吧,我们甚至还可以回想一下习近平当年明确要求“党媒姓党”时,同样被很多人,包括任志强这样的共产党员,进行各式各样的质疑,嘲弄和攻击,最搞笑的是,我看到一个人煞有介事的曲解说这是习近平同志的口误(这口气一定是党内同志了)。那些一直攻击中国没有言论自由的公知们毫不客气地以全世界都找不到的言论自由的方式,对从教育部长到党的总书记、共和国的主席,都进行了大肆的自由自在的嘲弄,质疑和攻击,更别说对我们普通人民群众爱国举动的鄙视、嘲笑和攻击了。那么,问题就来了,最高法院专门为维护英雄名荣誉和制裁对共和国英雄烈士污名化的自由派公知们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按说这正是戳到他们痛处了,暴跳如雷,火冒三丈,上纲上线进行体制、人权、自由、法制等全方面的攻击才是他们一贯的正常表现,但事实上他们这一次却是出奇的安静,居然对完全针对自己的最高法手下留情,一言不发,善良的人民不觉得奇怪吗?难道是他们良心发现了?
我们不防以时间为节点,先回看一下相关事实:
1)2015年12月21日、22日北京海淀区和丰台区法院分别先后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黄钟、洪振快起诉郭松民、梅新育侵害其名誉的诉讼请求,但两个判决均未对侵害英烈权益的洪振快等人做出任何法律制裁,也未对原告洪振快等人对郭松民和梅新育的诬告行为做出相应的法律认定和处罚(明明没有侵犯自己的名誉,却大造声势,大张旗鼓说对方侵犯自己名誉并诉诸法庭,要求法庭判罚对方有罪且赔偿自己经济损失,这不是诬告是什么!)。
2)受此启发和鼓舞,2016年2月2日,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美化日本侵略,开脱日本侵华甚至南京大屠杀罪责,美化腐败丧权辱国的民国统治时期,散播歪曲党史军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造谣、污蔑、歪曲、攻击甚至否定共产党革命和建设历史的上海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冯玮宣布将对其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及以上历史虚无主义的言论进行了系统揭批的爱国网站《察网中国》告上法庭,在冯玮毫无做人基本良知和做学问基本职业和道德操守的铁证面前,法院至今还没有开庭审理此案,不知最高法院对此有何看法?难道是不好平衡各方利益只能拖延吗?
3)2016年6月17日五壮士后人于北京起诉洪振快胜诉后,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诉,8月15日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洪振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三日内公开道歉。洪振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以英雄自居,在网上发文诋毁法院判决,庄严的法律判决,在它们眼里如同儿戏,是乱命,执不执行完全是他的自由,难道因为他们是自由派公知就可以这样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4)9月20日,北京大兴法院对加多宝等侮辱邱少云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5)见此情景,9月22日洪振快赶紧发布“官方若使坏,执行费或可达百万元”的谣言,并以此为由于当天公开高调募集强制执行款,并宣称“由公众支付执行费用,等于本人始终不认可、未执行该判决”,极力塑造自己所谓悲壮抗暴英雄的形象。他得意地声称“前后不足18个小时,共有三百多位师友慷慨支持,赠款达五六万元,加上消息发布前十位左右师友所赠万元,总数达六万八千余元。截止后仍有不少师友赠予”,按照洪振快自己的陈述,早在判决出来之后,就有律师朋友为其出谋划策,众筹强制执行款。但他一直在观望,直到看到邱少云一案赔偿仅仅一元钱之后,唯恐强制执行所费极低,自己没有理由募款,于是赶紧将律师建议的筹款行动匆匆展开,难怪有朋友评论说,公知原来是一门生意。从洪振快公布的捐款成员身份上看,“有著名学者、知名律师”,不乏社会精英,但这些明明全是他臭味相投“师友”公知们,却被他冠以“公众”的名义,似乎真的就是代表公众,代表正义,这不过是他们一贯的移花接木、扯虎皮的手段伎俩而已,而这些著名学者,法学专家,知名律师等对北京基层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忘记进行攻击,理由当然都是什么言论不自由,学术不自由、司法不独立、缺乏法理依据等等陈词滥调。
6)截止到10月19日,终审判决生效2个多月后,洪振快依然藐视中国法律,对法院判决拒不执行。还洋洋得意公开宣布“本着公民不服从精神,乱命不受,本人不执行不公不义之新文字狱判决”,法院也未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手段要求其执行,也不知道他最后募集到的强制执行款的具体金额,洪振快直到今天也没有公布最终金额,也许早就达到上百万了。
7)也就在同一天,即10月19日,最高法院专门举行新闻发布会,总结狼牙山五壮士和邱少云两例5案的典型意义,宣布以学术名义侵权将被制裁。并强调指出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好此类案件,重点在把握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其中第二个重点把握的关系就是妥当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并指出,这些案件,在表现形态上为侵害名誉权等纠纷,但其背后涉及的利益类型和利益主体相当复杂,稍有不慎,可能会导致利益失衡。
只要打着学术自由的旗号,就是造谣者,污蔑者等侵害者的利益也要兼顾、也要平衡,如果不兼顾,就会导致侵害者利益的失衡?
8)两天后,即10月21日,最高法院如约启动制裁措施:宣布对洪振快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执行方式为将一、二审判决书的内容摘要在10月21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这也算赔礼道歉?),所需费用由洪振快承担,但未公布强制执行的费用几何,而洪振快自己公布的是“法官电话告知共1300元,包括公告费600元,两案一审诉讼费600元、执行费100元。另付向执行账号转账费4元。故总数为1304元。”,平均一个案子才652元!看到没有,这就是最高法两天前义正词严的所谓法律制裁,并被很多些媒体故意解读为“严惩”,一个严惩的强制执行案件所费不过才652元人民币!
拿法律来平衡利益,既然是平衡利益,何来依法保护英雄权益,何来对侵害者的制裁呢?
9)受此鼓舞,最近,在其侵害英烈权益并诬告其它维护英烈名誉之人的四个官司在北京均遭败诉的情况下,洪振快转换战场,向深圳宝安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再次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原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之子刘宏泉和红歌会网告上法庭,表面上是企图将其侵害英烈名荣誉的行为由非法变为合法,其实质是将最高法院要求基层法院把握的妥当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到底,有最高法为侵害者利益平衡的确认和背书,公知这门生意的商业和政治运作完全可以进行得理直气壮,这也对树立其在他们那个阵营里面所谓不畏强权的形象有百利而无一害,胜诉光荣,败诉也光荣,败诉也没什么了不起的,大不了再强制执行一次而已,还不用再去众筹强制执行费了,反正上次已筹款中的百分之一的钱都没用完,完全可以死磕到底。
由此看来,如果洪振快及他的团队(师友公知们)能够再策划出更多类似的博某些西方人好感、刺激多数国人情感和底线的所谓学术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等行动并对不服者诉诸法律程序,持续进行类似的死磕行动,加上某些司法人物或明或暗的、似有意似无意的配合与支持,如果不怕吃苦就再想法蹲几天大牢,在夏朝之音看来,他就离获诺贝尔和平奖不远了。
通过以上既有事实,我们不难看出为什么所有自由派公知包括侵权者本人都对最高法“制裁”他们的新闻发布会反而一反常态默不作声的原因所在了吧!他们也曾对基层法院的判决多少还带有几分的敬畏,虽对其毫发无伤,但攻击不断,因“恐官方使坏”,致使自己遭受上百万元的强制执行损失(可见,在他们看来,英烈的荣名誉价值至少还值上百万元,而不是法院判决的0-1元钱),现在有了最高法的确认和背书,曾经恐惧的强制执行的所谓制裁造价才不过区区652元/案!如此一来,他们对最高法院的这个为其行为背书确认的新闻发布会,哪里还能说出半个不字来呢?今后他们可以放心大胆的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情了,所以,洪振快才会如此迅速启动他对爱国网站和人士的又一个死磕法律诉讼程序了。
对于最高法院的所谓制裁,正如夏朝之音(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博客:夏朝之音)此前指出的那样,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制裁”的基本含义是用强制力来管束和处罚,即强制力、管束、处罚三位一体,如果所谓“制裁”的司法判决不包含这三者,其维护英雄,惩罚违法的典型意义何在?对于基层法院来说,限于目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这三者难以兼顾,特别最具震慑作用的“处罚”一条,可能因尚无具体法律可依据,因而无法做出恰当的具有明显震慑和警示作用的判决,所以,现有的判决对于制止类似的侵害,事实上是作用不大,效果很差,判决的法律效力非常尴尬,广大人民群众对此虽无可奈何,但也是充分理解法院的现实难处。因此,人民群众对基层法院判决的认同和欢呼还主要是因为至少在法律形式上肯定和维护了英烈们的名荣誉不容侵犯,但对英烈们名荣誉进行侵害的加害者们的处罚及其警示作用,人民显然是不满意的,因为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这个令人肉痛的处罚及其警示作用,人们也并没有因此像自由派公知们一样,动辄对法院横加指责,大扣帽子,而仅仅是呼吁国家赶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以求将来可以切实真正保护英烈,打击惩罚侵害者,警示他人不得恶意妄为,毕竟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基层法院能做的不太多,没有做出当初扶起摔倒老太太反而有罪的判决,以及与明明银行自己错误在前导致许霆犯错在后,最后许霆竟然被判全责并被判无期等案子相比,能够在法律上明确英烈的权益不受侵犯,这已经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了。所以,人民群众一定程度上还是感到非常欣慰的,欢呼鼓掌一下,完全发乎情,也应该,可以理解。毕竟法院的判决没有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法律专家贺卫方所言,死人没有名誉权,不存在侵权问题,假使法官是贺卫方,善良的人民又将如何呢?所以,我们庆幸一下,完全正当。
最高法院作为中国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作为基层法院的顶级上级机关,召开专门的新闻发布会为基层法院的某个具体案件做出说明、确认和背书,这是非常少见的,常见是最高法院出面纠正基层地方法院的审判错误,而对正确的审判判决召开专场新闻发布会,总结出每个案子的典型意义,将其塑造为今后类似案件审理的先例,并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总结出明确而具体的三条指示,我印象中这好像是第一次,可见,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视。
如果忽视基层法院审理时面临的法律空白、有力不从心、无法可依的实际窘迫情况,又无视人民真正要求严惩造谣污蔑侮辱者的正义、正确呼声,同时也不对基层法院判案实际中遇到的困难和不足之处进行必要的说明,更没有借机呼吁敦促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相反,在明知基层法院判决虽对于维护英烈名荣誉等权益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制止侵害的震慑和警示作用明显效果很差,作用不大的情况下,空谈依法对英烈权益的保护,显然是有名无实、口惠而实不至,而对所谓对侵害者的制裁又是雷声很大,雨点很小甚至是干打雷不下雨。
难道说现在的法律法规足够完备,足够有法可依了,无需再制定新的专门法律法规了吗?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均照此5案依葫芦画瓢吗?
为慎重和进一步说清问题,可先不忙回答,不妨再回头看看,当时所总结的这5个案例的典型意义是否真的就具有实际的现实典型意义。这五案典型意义最高法总结如下(http://www.cwzg.cn/html/2016/guanfengchasu_1019/31793.html):
1)判决准确把握了侵权法在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妥当界分了对立言论之间的相互关系(黄、洪诉梅新育一案);在准确、全面适用现行法的同时,判决更是贯彻了侵权法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黄、洪诉郭松民一案)。最高法分别为这两案总结出以上典型意义,但此两案性质、形式、判决结果完全一样,故这里将其典型意义合并一起。
2)在利益衡量上,结合个案分析了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关系,利益平衡得当。两案的判决保护了英雄人物的名誉和荣誉,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五壮士后人诉洪振快两案)
3)判决维护了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合法权益,对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侵权行为,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邱少云弟弟诉加多宝等一案)
对此,夏朝之音在10月22日所写的《共和国英烈们的名荣誉究竟价值几何?》(简称《共价》)一文中已经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两例五案最大的典型意义不在于官方总结的保护了英雄烈士的名荣誉,制裁了违法侵害者,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而在于告诉那些对英雄烈士们造谣污蔑侮辱的侵害者们,今后应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他们造谣污蔑侮辱运动了,而不是相反的警示作用——再也不敢胡说八道了。
为什么还会存在完全不同于最高法院所解读的另一个典型意义呢?不妨看看《共价》一文对此的分析:
关于黄洪诉梅、郭两案,夏朝之音(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博客:夏朝之音)认为,此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告诉今后的侵害者如何正确使用法律这个武器来倒打一耙,如果两位侵害者不是用自己自然人的身份起诉,而是用杂志社的名义来起诉的话,同时雇佣水军大肆转发微博,造成微博有很大的影响力的话,这样就会依法赢得官司。因为这两案的司法判决结果都是仅仅是驳回侵害者的诉讼请求,驳回理由是微博的影响有限,且公众作出的评论并未针对黄钟、洪振快(即作者和编辑-夏朝之音注),而是主要针对《炎黄春秋》杂志。
关于五壮士后人诉洪振快一案,夏朝之音(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博客:夏朝之音)认为,此案判决的最大典型意义既不在于维护了葛振林、宋学义两位壮士的名誉和声誉,也不在于对侵害者进行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而在于通过此终审判决,侵害者对五壮士中壮烈牺牲了的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等三壮士的名誉、荣誉的侵害可以继续而不必停止,也不必赔礼道歉,更不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了。因为判决结果是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二人名誉、荣誉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未有任何英雄名誉损害赔偿的判决,根本未提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等三壮士的名荣誉损害的问题。
对于邱少华诉加多宝等一案,夏朝之音(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博客:夏朝之音)认为,此案判决的最大典型意义既不在于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也不在于对侮辱诋毁英雄烈士的侵害者进行了经济制裁和强力管束,而在于告诉今后所有类似的侵害者们,只要你们被人状告后愿意删除原始侵权言论,或者愿意赔礼道歉,并且可以承担1元人民币的经济制裁的话,你们就随心所欲的造谣污蔑侮辱任何共和国的英雄人物了。因为司法判决结果是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二被告共同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理由是由于被告已经主动删除原始侵权言论,因此只能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消除侵权所造成的后果。
由此可见,所谓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与实际现实意义差距何其大也!
难怪洪振快要四度走进法庭来维护自己的名誉,而英雄烈士名誉却无人或无法切实维护,这样可笑可悲的事件频繁发生,别说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了,就是仅存的所谓警示意义也一下子荡然无存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和执行中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夏朝之音真的不相信最高法院10月19日新闻发布会是为加害者及其师友公知们而开的。我宁愿相信最高法的初衷是好的,只是低估了斗争的复杂性和残酷性罢了。
行文至此,本文也可以结束了,但是还有意犹未尽的感觉,特将夏朝之音(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博客:夏朝之音)在上述《共价》一文中曾指出的其它问题,再重复如下,欢迎相关法律界人士,包括法官们来回应一下,哪怕是其中一个问题也行:
1)对在媒体纷纷大字标题表示英雄先烈不容亵渎,底线不能触碰,历史不容篡改的标题喧嚣中,夏朝之音不禁要反问:
“先烈英雄们被亵渎了又怎么样?
“底线触碰了又能怎么样?”
“不尊重历史、篡改历史、否定先烈,甚至美化侵略,你又能把我怎么样吧!”
有谁就上述问题给出一个人民真正满意的答案?
【今天再点评一下,从后续事件发展看,包括最高法院在内,都不能把他们怎么样,顶多强制执行,而执行费用才不过652元/案,约相当于洪振快10分钟的筹款金额,连公知们弹冠相庆的一顿酒钱都不够,相反,倒是增加了这些加害者在其阵营中的高大形象,让其敛财更加名正言顺,而且判决的赔礼道歉依然没有,请问,制裁的警示作用和警示意义何在?】
2)难道英雄的名誉就仅值一元钱?英雄的家属索赔多少钱,可以理解为是英雄烈士家属的私事,是民事纠纷范畴的,可是一个共和国烈士的名誉究竟价值几何却是关系到成千上万有良知的中国人的真情和感受的!现在法院判决一元钱,这是国家法定机关做出的,且又得到最高法院的确认背书,也就是国家最终鉴定烈士英雄们的名誉、荣誉价值仅值0到1元钱!现在烈士弟弟已经逝去,今后再有更恶劣的造谣污蔑侮辱烈士的事发生,是直接给一元钱公了吗(无法私了了,因烈士已无直系亲属在世了)?良心何在呀!”
3)有人说,不提赔偿或者象征性提一元钱的赔偿,是因为英雄的名誉和荣誉是无价的。无价有两种意思,一种是一文不值、毫无价值,价值为0甚至是负数;另外一种是不可以用金钱价值来计算,因为价值大地不可估量,简直无法用金钱来衡量,说多少都不为高,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成语来类比就是“价值连城”,虽然此成语仍然远不足以形容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价值的。
从目前人民正常的理解来看,烈士、英雄、劳模们的荣誉、名誉价值肯定是后者-“价值连城”,是重于泰山的,绝对不会是轻于鸿毛,但是,我们的司法判例实际判决的价值却是前者——一文不值、或者只值一文,总之是大大的轻于鸿毛。
这是多么大的讽刺呀,夏朝之音不知道九泉之下,是邱少华老人没有面目再见邱少云烈士,还是将来我们百年之后下去没脸见他们二老?
(201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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